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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湘江流域生态环境对于其沿线居民的生产生活至关重要,然而流域目前生态环境状况令人堪忧。本文将梳理相关文献分析湘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背景、目标以及实施的现状,明确目前亟待解决相关问题,并提出湘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建议。
关键词:湘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
一、湘江流域概况
湘江是长江流域的最重要的支流,也是流经湖南省的最大水系。其中,流经湖南省面积为八点五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五分之二以上,是湖南省天然蓄水地之一。湘江流域自然地理位置优越,流经湖南省八个地级市,其总人口数占湖南总人口数的五分之三。湘江给予了湖南人民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物质基础,然而其生态环境的污染状况和防治状况却令人堪忧。
二、湘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问题
(一)湘江流域治理边界模糊治理主体欠缺协同
湘江流域流经八市,作为重要的公共资源,治理起来牵涉甚广。流动性和开放性是湘江流域水资源所具有的特性,因此要明确的去划分湘江流经的八个行政市各自需要治理的水域边界是不易的。而政府管理结构属于等级主义,但是具体要落实责任的主体时又属于个人主义,因此会导致管理难以做到真正的协调;政府内部的各个部门之间因为各自的利益不同也会在管理上有不协调的情况,何况有一些部门之间可能还存在着相互竞争关系。一方面,企业是以盈利为根本目的因此个人利己主义思想则更为明显,对治理产生高额成本自然抵觸。在日常生活中,公民自己产生的生活废水也同样破坏了湘江流域生态环境。以上种种因素使得湘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各行为主体之间产生的矛盾很难能够使其齐心协力,也就对湘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制约。
(二)湘江全流域治理欠缺权威的责权分配体制
责权分配明晰是实现协同管理的重要前提,湘江流域涉及八个地市行政单位,虽然一直有强调八市联合共同治理湘江,但是所谓的联合并没有一个具体的可行计划,各市政府之间无疑或多或少有着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一旦各自只想着利己就会直接导致协调难通,还会存在“搭便车”的心理并不断出现“九龙治水”局面。因此,各部门间的冲突以及湘江流域的行政区域和自然流域所存在的责权空白是湘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体制首先就要对面的矛盾。
(三)湘江流域治理政策的配套措施缺陷
政策是实现湘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基石和指引。一个好的政策能够事半功倍,相反,一个不科学的政策往往得不偿失,湘江流域亟需结合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现在湘江流域湿地保护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补偿机制的错位、评价机制不够全面、监督机制不完善、治理机制缺乏科学性等现象严重,这些需要不断完善的缺陷直接致使湘江流域治理效果不尽人意。
三、湘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共赢理念
湘江流域各政府、企业以及公众都应当及时正确的理解公共政策,提高对湘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认识。湘江流域各级政府要强化服务意识,真正做到为人民谋福祉,要以公民代表的立场去制定更有利于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同时也要明确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保障公众利益。企业之间的竞争要在合法并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开展。会对湘江流域造成污染企业也应当加强社会责任意识,利用科技的手段尽可能的减少废气废水废渣的排放,同时要对湘江生态环境污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公民要提高自身对公共政策的理解,提升自己的综合水平,提升自己的政治素养,政府更要在日常管理中以实际的行动真正的促进公民意识提升。
(二)成立湘江流域权威管理机构
湘江流域生态协调管理的互动机制是区域环境保护的公共工程。按照当前国家水法的规定成立权威的湖南省流域管理机构,让其能够真正承担在湘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中负起总责的重担。遵循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理念,这个机构不应该是政府来唱独角戏的机构,该管理机构应该作为湘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指挥官,赋予这个机构相应的执法权,实现盘活组织机构内部的治理力量。而政府只需要保障各社会力量的参与的条件,例如鼓励、培育社会民间组织的发展,引导好流域的民众积极地参与政策议程等等。而各行业协会可以作为流域企业代表,为与政府建立良好的沟通桥梁,行业协会可以广泛吸收流域企业的意见,传达企业诉求,同时传达和解释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私人环境保护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在促进本组织自身发展的同时,充分做好对人民的日常宣传和指导工作。提升公民的生态环保意识,认识到湘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与自身利益切实相关,进一步进行环保知识普及,达到让民众主动做、知道做的效果。
(三)完善湘江流域治理政策内容、提高政策制定科学性
政府、企业、公众认识的统一和其行动的协调实建立在政策制定公正科学、 内容合理且完善的基础之上。首先是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从法律层面落实利益相关者利益补偿,在执行过程中严格监督,建立举报机制,让民众有门可诉,建立真正有效的约束规则。明确湘江流域上游以及下游各地政府应承担的治理责任。科学计算湘江上游流域水污染的治理成本和下游水污染治理收益二者的比例,建立明晰异地开发的生态补偿标准。其次是绩效考核机制。应当强化湘江生态环境治理的绩效考核范,提高这个途径,使相关的官员时刻保持警觉。实现多元方式考核,比如可以把民众对湘江生态环境的满意度也纳入绩效考核中,让民众对生态工程的满意程度和旅游者游览的体验感纳入绩效考核中,使之成为长期的绩效考核依据。最后是问责机制。要不断完善问责机制,把以经济增长数据型绩效考核指标转变成为包括有生态环境治理质量型绩效考核,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问责程序,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建设,使措施及任务能够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1]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湘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2011 年。
[2]杜微.《湘江流域跨界水污染府际协同治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湘潭大学, 2016年。
[3]李正升.《从行政分割到协同治理: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机制创新》,[J]学术探索. 2014年.
[4]刘春湘,李乐.《湘江流域协同治理缺失分析与因应之策》,[J]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
关键词:湘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
一、湘江流域概况
湘江是长江流域的最重要的支流,也是流经湖南省的最大水系。其中,流经湖南省面积为八点五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五分之二以上,是湖南省天然蓄水地之一。湘江流域自然地理位置优越,流经湖南省八个地级市,其总人口数占湖南总人口数的五分之三。湘江给予了湖南人民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物质基础,然而其生态环境的污染状况和防治状况却令人堪忧。
二、湘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问题
(一)湘江流域治理边界模糊治理主体欠缺协同
湘江流域流经八市,作为重要的公共资源,治理起来牵涉甚广。流动性和开放性是湘江流域水资源所具有的特性,因此要明确的去划分湘江流经的八个行政市各自需要治理的水域边界是不易的。而政府管理结构属于等级主义,但是具体要落实责任的主体时又属于个人主义,因此会导致管理难以做到真正的协调;政府内部的各个部门之间因为各自的利益不同也会在管理上有不协调的情况,何况有一些部门之间可能还存在着相互竞争关系。一方面,企业是以盈利为根本目的因此个人利己主义思想则更为明显,对治理产生高额成本自然抵觸。在日常生活中,公民自己产生的生活废水也同样破坏了湘江流域生态环境。以上种种因素使得湘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各行为主体之间产生的矛盾很难能够使其齐心协力,也就对湘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制约。
(二)湘江全流域治理欠缺权威的责权分配体制
责权分配明晰是实现协同管理的重要前提,湘江流域涉及八个地市行政单位,虽然一直有强调八市联合共同治理湘江,但是所谓的联合并没有一个具体的可行计划,各市政府之间无疑或多或少有着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一旦各自只想着利己就会直接导致协调难通,还会存在“搭便车”的心理并不断出现“九龙治水”局面。因此,各部门间的冲突以及湘江流域的行政区域和自然流域所存在的责权空白是湘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体制首先就要对面的矛盾。
(三)湘江流域治理政策的配套措施缺陷
政策是实现湘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基石和指引。一个好的政策能够事半功倍,相反,一个不科学的政策往往得不偿失,湘江流域亟需结合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现在湘江流域湿地保护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补偿机制的错位、评价机制不够全面、监督机制不完善、治理机制缺乏科学性等现象严重,这些需要不断完善的缺陷直接致使湘江流域治理效果不尽人意。
三、湘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共赢理念
湘江流域各政府、企业以及公众都应当及时正确的理解公共政策,提高对湘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认识。湘江流域各级政府要强化服务意识,真正做到为人民谋福祉,要以公民代表的立场去制定更有利于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同时也要明确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保障公众利益。企业之间的竞争要在合法并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开展。会对湘江流域造成污染企业也应当加强社会责任意识,利用科技的手段尽可能的减少废气废水废渣的排放,同时要对湘江生态环境污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公民要提高自身对公共政策的理解,提升自己的综合水平,提升自己的政治素养,政府更要在日常管理中以实际的行动真正的促进公民意识提升。
(二)成立湘江流域权威管理机构
湘江流域生态协调管理的互动机制是区域环境保护的公共工程。按照当前国家水法的规定成立权威的湖南省流域管理机构,让其能够真正承担在湘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中负起总责的重担。遵循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理念,这个机构不应该是政府来唱独角戏的机构,该管理机构应该作为湘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指挥官,赋予这个机构相应的执法权,实现盘活组织机构内部的治理力量。而政府只需要保障各社会力量的参与的条件,例如鼓励、培育社会民间组织的发展,引导好流域的民众积极地参与政策议程等等。而各行业协会可以作为流域企业代表,为与政府建立良好的沟通桥梁,行业协会可以广泛吸收流域企业的意见,传达企业诉求,同时传达和解释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私人环境保护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在促进本组织自身发展的同时,充分做好对人民的日常宣传和指导工作。提升公民的生态环保意识,认识到湘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与自身利益切实相关,进一步进行环保知识普及,达到让民众主动做、知道做的效果。
(三)完善湘江流域治理政策内容、提高政策制定科学性
政府、企业、公众认识的统一和其行动的协调实建立在政策制定公正科学、 内容合理且完善的基础之上。首先是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从法律层面落实利益相关者利益补偿,在执行过程中严格监督,建立举报机制,让民众有门可诉,建立真正有效的约束规则。明确湘江流域上游以及下游各地政府应承担的治理责任。科学计算湘江上游流域水污染的治理成本和下游水污染治理收益二者的比例,建立明晰异地开发的生态补偿标准。其次是绩效考核机制。应当强化湘江生态环境治理的绩效考核范,提高这个途径,使相关的官员时刻保持警觉。实现多元方式考核,比如可以把民众对湘江生态环境的满意度也纳入绩效考核中,让民众对生态工程的满意程度和旅游者游览的体验感纳入绩效考核中,使之成为长期的绩效考核依据。最后是问责机制。要不断完善问责机制,把以经济增长数据型绩效考核指标转变成为包括有生态环境治理质量型绩效考核,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问责程序,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建设,使措施及任务能够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1]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湘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2011 年。
[2]杜微.《湘江流域跨界水污染府际协同治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湘潭大学, 2016年。
[3]李正升.《从行政分割到协同治理: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机制创新》,[J]学术探索. 2014年.
[4]刘春湘,李乐.《湘江流域协同治理缺失分析与因应之策》,[J]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