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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刑事案件中,年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它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问题。实践中,由于户口的公信力下降,户口年龄与实际年龄常常不一致。查明核实实际年龄,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关键。坚持走群众路线,是核实实际年龄应应遵循的原则与基本方法。
【案情】
被告人刘伟与被害人刘小芬同系于都县禾丰镇同村同组村民,两家相距约30米。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刘伟乘被害人刘小芬父母在外打工,平时一人在家之机,便产生了奸淫刘小芬的邪念。期间,被告人刘伟经常窜至刘小芬家并抓住其嘴馋的弱点,寻机引诱、亲近刘小芬。200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伟以给零用钱为诱饵,取得刘小芬的同意,在刘小芬家的一睡房内与其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事后被告人刘伟给了刘小芬5元钱。此后,被告人刘伟又与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每次被告人刘伟均给刘小芬5-10元不等的现金。2007年3月中旬,被害人刘小芬告知被告人自己已怀孕。同年3月19日,被告人刘伟即委托华有发生乘驾摩托车带刘小芬到于都县计生服务站做引产手术。经查,刘小芬实际妊娠22周。案发后经查实,被害人刘小芬的实际出生时间为1994年2月1日(农历1993年12月21日),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2007年3月25日,被告人刘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 2006年6月,被告人刘伟以给被害人刘小芬零用钱为诱饵,在取得刘小芬同意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而后,两人又自愿多次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刘小芬怀孕(妊娠22周)。因被害人刘小芬实际出生时间为1994年2月1日(农历1993年12月25日),系未满14周岁幼女。被告人刘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判处。
被告人刘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与被害人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在2006年9月份,且自己并不知道被害人的具体年龄,请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户口本上载明的出生年月是1991年10月22日,已满14周岁。被告人确实不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且证明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证据相互矛盾,指控被告人刘伟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审判】
于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伟采取利诱手段,多次与幼女刘小芬发生两性关系,并致被害人怀孕、引产,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刘伟辩称是作案时不知被害人刘小芬不满14周岁,但根据被告人与被害人同为一个村小组村民,两家相距甚近,且被告人在庭审中供述自己看着被害人长大,被害人系小学在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其明知对方是幼女,主观上具有明显的直接故意。故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伟不具备犯罪主观要件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因此,认定被告人刘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评析】
年龄是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见,在一般情况下,认定年龄应以户口登记为基本依据,结合人口普查登记和其他有关资料,并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后加以确定。对实际年龄有异议或疑义时,应当多方查证核实。如果有充分证据认定户口登记册上记载的年龄有误,应以查明的实际年龄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如果经反复调查,确实查不清的,应按照从宽的原则予以掌握。
一、 实际年龄与户口年龄不一致的原因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小孩出生后,没有出生证明,户口年龄是根据申报人的申报登记的。这是年龄问题制度上的根源。而申报人故意申报虚假年龄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为了小孩提前上学,即使是现在,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仍然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二是为了提前就业;三是为了逃避或减轻计划生育的处罚。由于计划生育罚款不同时间的标准不一致,以后的比以前的往往更多,一些人为了少交罚款,就会把时间提前,本案即属该种情形;四是申报人按农历时间而登记人却当作阳历时间对待,以致误差一个月左右;五是为了刑事处罚,在行为人犯罪后,其家人为了达到免除或减轻刑事处罚的目的,通过伪造证据的方式更改户口登记的办法来减少年龄;六是户籍登记机关在录入信息时失误,造成年龄失真。
二、 核实年龄的应遵循的原则与方法
核实年龄应遵循的一个最根本的原则就是坚持群众路线。一个人的出生对其家庭来说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对其邻居或亲属而言,也是一件令人记忆深刻的事情。特别是邻居,由于长期共同生活在一个相对狭窄的圈子里,彼此都知根知底,谁家孩子与自己孩子同年,谁家孩子大自己小孩几岁或小几岁都一清二楚,因为与案件无多大利害关系,其证言具有客观性。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即是这个道理。相对而言,无论是被告人的家属还是被害人自己或其家属都不可避免带有主观性,其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据应如无其它证据相印证,应持相当谨慎之态度。核实的方法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核实的对象,二是认证的方法与原则。一般来说,核实对象主要为接生人员证言或接生医院的原始接生资料;邻居的相关证言;被害人家属或被告人家属在案发前对年龄的陈述或记载等等,在实际年龄与户口年龄相差几年,又无其它证据证实时,可考虑作骨龄鉴定,但是年龄误差不到一年的,不宜作此鉴定。认证时除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鉴比较、鉴别外,还应依据相互相印证的原则与生活经验综合认定。本案中,确定被害人的年龄即坚持了群众路线的原则。其一,接生婆的证言。证人刘金秀(接生婆)证实被害人刘小芬是她在农历1993年12月25日接生的,当时她姐姐(刘梅芳)的儿子结婚,自己没时间去吃喜酒,印象特别深;为印证这一点,证人刘梅提供证言证实了其二儿子卢华于农历1993年12月25日做结婚酒的事实;其二,邻居的相关证言。证人刘传金证实他儿子刘称军与被害人刘小芬是同一年出生的,刘称军出生于农历1993年3月,刘小芬出生于农历1993年12月,临近过年(春节);证人刘传飞证实1993年他本村小组有三个人同年出生,他儿子刘申谊出生于农历1993年11月,刘称军出生于农历1993年3月,刘小芬出生于农历1993年12月;证人刘丽琴证实了办理引产有关手续时,刘小芬告知她是1993年12月25日出生的事实经过。为证实上述证言,公安机关出具了相关人员的户籍证明,证实刘申谊出生于1993年10月21日,刘称军出生于1993年3月9日。最后,本案还采用一个特别的证据——族谱。证人刘情友、刘秋华证实自2005年12月始编修刘氏族谱,农历2006年5月17日前已完成草谱编写,同年农历12月份打印出第一稿;谱本是被害人亲属找到他们后从宗祠谱堂取出的,内容不可能更改。综合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被害人刘小芬系不满14周岁幼女的事实。
注释:
[1] 本案是一个真实案例,因涉及到被害人的隐私,行文中将当事人、证人的姓名及出生年月作了相应的更改。
【案情】
被告人刘伟与被害人刘小芬同系于都县禾丰镇同村同组村民,两家相距约30米。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刘伟乘被害人刘小芬父母在外打工,平时一人在家之机,便产生了奸淫刘小芬的邪念。期间,被告人刘伟经常窜至刘小芬家并抓住其嘴馋的弱点,寻机引诱、亲近刘小芬。200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伟以给零用钱为诱饵,取得刘小芬的同意,在刘小芬家的一睡房内与其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事后被告人刘伟给了刘小芬5元钱。此后,被告人刘伟又与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每次被告人刘伟均给刘小芬5-10元不等的现金。2007年3月中旬,被害人刘小芬告知被告人自己已怀孕。同年3月19日,被告人刘伟即委托华有发生乘驾摩托车带刘小芬到于都县计生服务站做引产手术。经查,刘小芬实际妊娠22周。案发后经查实,被害人刘小芬的实际出生时间为1994年2月1日(农历1993年12月21日),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2007年3月25日,被告人刘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 2006年6月,被告人刘伟以给被害人刘小芬零用钱为诱饵,在取得刘小芬同意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而后,两人又自愿多次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刘小芬怀孕(妊娠22周)。因被害人刘小芬实际出生时间为1994年2月1日(农历1993年12月25日),系未满14周岁幼女。被告人刘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判处。
被告人刘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与被害人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在2006年9月份,且自己并不知道被害人的具体年龄,请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户口本上载明的出生年月是1991年10月22日,已满14周岁。被告人确实不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且证明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证据相互矛盾,指控被告人刘伟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审判】
于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伟采取利诱手段,多次与幼女刘小芬发生两性关系,并致被害人怀孕、引产,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刘伟辩称是作案时不知被害人刘小芬不满14周岁,但根据被告人与被害人同为一个村小组村民,两家相距甚近,且被告人在庭审中供述自己看着被害人长大,被害人系小学在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其明知对方是幼女,主观上具有明显的直接故意。故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伟不具备犯罪主观要件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因此,认定被告人刘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评析】
年龄是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见,在一般情况下,认定年龄应以户口登记为基本依据,结合人口普查登记和其他有关资料,并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后加以确定。对实际年龄有异议或疑义时,应当多方查证核实。如果有充分证据认定户口登记册上记载的年龄有误,应以查明的实际年龄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如果经反复调查,确实查不清的,应按照从宽的原则予以掌握。
一、 实际年龄与户口年龄不一致的原因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小孩出生后,没有出生证明,户口年龄是根据申报人的申报登记的。这是年龄问题制度上的根源。而申报人故意申报虚假年龄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为了小孩提前上学,即使是现在,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仍然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二是为了提前就业;三是为了逃避或减轻计划生育的处罚。由于计划生育罚款不同时间的标准不一致,以后的比以前的往往更多,一些人为了少交罚款,就会把时间提前,本案即属该种情形;四是申报人按农历时间而登记人却当作阳历时间对待,以致误差一个月左右;五是为了刑事处罚,在行为人犯罪后,其家人为了达到免除或减轻刑事处罚的目的,通过伪造证据的方式更改户口登记的办法来减少年龄;六是户籍登记机关在录入信息时失误,造成年龄失真。
二、 核实年龄的应遵循的原则与方法
核实年龄应遵循的一个最根本的原则就是坚持群众路线。一个人的出生对其家庭来说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对其邻居或亲属而言,也是一件令人记忆深刻的事情。特别是邻居,由于长期共同生活在一个相对狭窄的圈子里,彼此都知根知底,谁家孩子与自己孩子同年,谁家孩子大自己小孩几岁或小几岁都一清二楚,因为与案件无多大利害关系,其证言具有客观性。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即是这个道理。相对而言,无论是被告人的家属还是被害人自己或其家属都不可避免带有主观性,其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据应如无其它证据相印证,应持相当谨慎之态度。核实的方法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核实的对象,二是认证的方法与原则。一般来说,核实对象主要为接生人员证言或接生医院的原始接生资料;邻居的相关证言;被害人家属或被告人家属在案发前对年龄的陈述或记载等等,在实际年龄与户口年龄相差几年,又无其它证据证实时,可考虑作骨龄鉴定,但是年龄误差不到一年的,不宜作此鉴定。认证时除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鉴比较、鉴别外,还应依据相互相印证的原则与生活经验综合认定。本案中,确定被害人的年龄即坚持了群众路线的原则。其一,接生婆的证言。证人刘金秀(接生婆)证实被害人刘小芬是她在农历1993年12月25日接生的,当时她姐姐(刘梅芳)的儿子结婚,自己没时间去吃喜酒,印象特别深;为印证这一点,证人刘梅提供证言证实了其二儿子卢华于农历1993年12月25日做结婚酒的事实;其二,邻居的相关证言。证人刘传金证实他儿子刘称军与被害人刘小芬是同一年出生的,刘称军出生于农历1993年3月,刘小芬出生于农历1993年12月,临近过年(春节);证人刘传飞证实1993年他本村小组有三个人同年出生,他儿子刘申谊出生于农历1993年11月,刘称军出生于农历1993年3月,刘小芬出生于农历1993年12月;证人刘丽琴证实了办理引产有关手续时,刘小芬告知她是1993年12月25日出生的事实经过。为证实上述证言,公安机关出具了相关人员的户籍证明,证实刘申谊出生于1993年10月21日,刘称军出生于1993年3月9日。最后,本案还采用一个特别的证据——族谱。证人刘情友、刘秋华证实自2005年12月始编修刘氏族谱,农历2006年5月17日前已完成草谱编写,同年农历12月份打印出第一稿;谱本是被害人亲属找到他们后从宗祠谱堂取出的,内容不可能更改。综合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被害人刘小芬系不满14周岁幼女的事实。
注释:
[1] 本案是一个真实案例,因涉及到被害人的隐私,行文中将当事人、证人的姓名及出生年月作了相应的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