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班被骗,如何维权/履历造假,聘约无效/就餐被烫,找谁赔偿/

来源 :现代家长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iangyu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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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班被骗,如何维权
  问:半个月前,我在街上遇到4名发传单的人,他们自称是外语学院的大三学生,课余时间勤工俭学,为孩子举办英语口语培训班。我见他们都挺真诚的,就给我儿子报了名,第二天又去他们的教学点缴纳了2500元的培训费。当我领着孩子前去上课时,却发现教学点早已人去楼空,他们的电话也无法接通,我知道遇到了骗子。同时被骗的还有23名家长,总金额达57500元。经多方追查,我们已经发现了一些线索。请问,我们是自己追查,索回培训费,还是向警方报案?如果警方破案,我们能否挽回损失?
  杜倩(安徽合肥)
  律师意见:您和其他家长应立即向警方报案,积极提供线索,配合破案。如果破案,你们可追究诈骗者的刑事责任,挽回各自的经济损失。
  首先,这4名“大学生”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凡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且数额较大的当属合同诈骗行为。根据我国《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77条指出,只要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予立案。
  其次,您和其他家长可以通过刑事追赃或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挽回损失。一方面,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您和其他家长也可以向法院对4名“大学生”进行刑事审判时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履历造假,聘约无效
  问:两年前我大学毕业,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在妈妈的公司做过两周的文员。前不久,我看到一家公司的招聘广告,即前往应聘。对方要求应聘者必须有一年以上的类似工作经历。我犹豫了片刻,撒了谎,说自己做过一年半的文员。公司相信了我,与我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我如愿上班了,可是工作经验是装不出来的,领导马上发现我不对头,一番调查就戳破了我的伪装,决定辞退我。请问,虽然我虚构履历,有错在先,但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
  唐娟(广东汕头)
  律师意见: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您应聘时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信息,如实回答公司的提问,而您虚构自己的工作经历,以致公司对您的工作能力做出了错误判断,进而与您签订劳动合同。要知道,公司的具体职位对应聘者工作经历有特殊要求,聘请没有相应工作经历的职员是违背公司意愿的,因而您与该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因此公司有权辞退您。
  此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必须以该劳动合同有效为前提。只有劳动合同有效,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如果劳动合同无效,则无所谓解除,更谈不上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该公司没有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就餐被烫,找谁赔偿
  问:上周,我带孩子到一家火锅店就餐,邻桌刘某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扑倒了桌子,我的腿和孩子的脸被热汤烫伤。现在,双方没有就赔偿达成协议,我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我该向谁主张赔偿?刘某还是火锅店?
  东方(浙江温州)
  律师意见:加害人刘某和火锅店都有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谓“补充责任”,也被称为“补充的连带责任”,责任人仅在主责任人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才承担部分或者完全的侵权责任。
  在这起纠纷中,您和孩子被烫伤是顾客刘某造成的,但刘某不慎滑倒是因为火锅店地板湿滑引起的,所以,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火锅店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刘某对您和孩子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该火锅店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您提起诉讼,刘某和该火锅店应为共同被告。
  【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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