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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犯罪即危害税收征管罪,主要是指税务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达到刑法规定幅度的,就由违法变成了犯罪,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涉税犯罪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直接危害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当前涉税犯罪仍然处于高发态势,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制售假发票犯罪形势严峻,打击涉税犯罪工作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压力,本文就信息不对称理论角度出发,探析新时期涉税犯罪侦查的思路与方法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基本内容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由三位美国经济学家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用以说明相关信息在交易双方的不对称分布对于市场交易行为和市场运行效率所产生的一系列重要影响。从80年代开始,一些经济学家把信息不对称理论引入许多其他研究领域,如税收、金融、保险等,才使这一理论的经济学价值得以体现出来。
该理论认为,市场中卖方比买方更了解有关商品的各种信息;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信息贫乏的一方传递可靠信息而在市场上获益;买卖双方中拥有信息较少的一方会努力从另一方获取信息,市场信号显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一理论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有关交易的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是不对称的;二是交易雙方对于各自在信息占有方面的相对地位都是清楚的。这种相关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导致在交易完成前后分别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严重降低市场运行效率,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造成市场交易的停顿。逆向选择指的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参与交易的一方或拥有信息较多的一方可能隐藏自己的私有信息,借着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以求增加自己的利益,但是这种行为却损害另一方的利益。道德风险指的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参与交易的一方在契约签订后才会做出某种选择,一旦契约中所包含的刺激设计不佳,或是没有考虑到信息不足的缺陷,极可能会引起一方浑水摸鱼,另一方利益受损的情况出现。
二、信息不对称对涉税犯罪侦查的影响
(一)信息不对称对税收征管产生的负面影响
1.信息不对称引起了纳税人的逆向选择。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纳税人由于利益的相关性,掌握着对自身经济状况和经营情况比较完备的信息,拥有“信息优势”,如果税法业相当透明易于操作,纳税人对自己应该缴纳的税款数额是很清楚的,但这并不代表他一定会照章纳税。如果税务机关拥有完全信息,那么只要依法征税,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就行了,但这种情况只在理论上存在,实际情况是税务机关由于受客观条件和主观因素的的限制无法掌握纳税人真是完备的信息,特别是纳税人蓄意舞弊行为,更具有隐蔽性。由于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私有信息的掌握上处于“信息劣势”,就会发生漏征或不能发现纳税人违法犯罪的现象。纳税人成功隐匿的信息或提供的不实信息越多,他的“信息优势”就越大,因此而获得的收益就越多。这样就会进一步激励纳税人隐匿有关纳税信息或对税务机关提供更多的虚假信息,以获取更大的利益,形成恶性循环。这对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结果其自然也会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来谋取利益,这将会引起纳税人整体质量的下降和诚信纳税人的减少。如果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越少,“信息劣势”越明显,若未能建立起运作良好的信息显示和鉴别机制,即使涉税犯罪企业越来越多,税务机关也很难找出涉税犯罪的线索。
2.信息不对称引发税务征管人员的道德风险。在税收征管领域,税务管理机构和税务征管人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税务征管人员作为代理人具体履行对个人和企业征税的职能,他们了解国家各项税收制度,掌握较多的税收信息;税务管理机构是委托人,对税收征管人员和税收收入进行管理,由于税务管理机构对企业纳税的状况及能力以及税收征收人员行为的不了解,两者之间就存在了信息不对称,因此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就存在着道德风险。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征管人员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来逃避监管,有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牺牲国家的利益,产生税收职务犯罪。
(二)信息不对称对税警合作的影响
我国目前对涉税案件的处理,依其是违法还是犯罪,由不同机关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由税务机关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案件由司法机关处理。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公安、税务机关在打击涉税犯罪过程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通力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在案件移送、协查取证和信息沟通等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公安税务机关相互对立的局面。这种局面的长期存在,必然将对严厉打击涉税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产生不利的影响。信息不对称就是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税务机关是具体行使国家管理税收的行政权力,组织税收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在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中处于“信息优势” 地位。首先,税务机关掌握着纳税人的情况,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所有纳税人必须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后到税务机关进行初始纳税登记,之后在日常经营中,还要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同时,税务机关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数量繁多,除了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以外,国家税务总局还经常出台税收行政法规,各省级税务机关业时常发布各种税收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仅数量多,而且频繁修订,若非税务人员难以详尽把握。相比之下。由于工作性质的不同,公安机关对上述信息的了解就很少,信息不对称就非常明显。既然信息是不对称的,那么双方的交易利益就是不对称的,为了各自的利益,就会容易引起双方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将会影响到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不利于形成合力打击涉税犯罪。
三、信息不对称下涉税犯罪侦查的对策
(一)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加强经侦情报信息化
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科学化,解决税收征管环节信息不对称矛盾的关键。信息技术使社会速度加快、透明度提高,四通八达的信息网络可以信息共享,使管理步入规范、客观、透明的轨道。同时,应当加强税收宣传,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充分发挥公民的监督作用,对涉税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弥补“信息劣势”的不足。同时加强经侦情报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科学高效的涉税犯罪监测系统,由定量计算代替感性认识,由精确分析代替模糊判断为,从而做到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精确打击。
(二)加强税警合作
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防范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公安、税务部门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可分割。因此做到警税联动,协作办案,建立一套各司其责、相互协作、联动执法的警税协作长效机制尤为关键。公安机关和税务部门需要通过长期摸索,在信息通报、案件移送、联合行动、经费保障等方面,不断完善协作机制,从而在打防涉税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比如设立联合办案机构,在税务部门设立税侦办公室,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挑选人员派驻,或由税务稽查局派驻公安机关,一方面可以提前介入涉税犯罪案件,同时也可以在侦查中提供技术支持;.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可以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查处涉税犯罪案件,尤其是在某一类涉税犯罪形势比较严峻的时候,可以联合开展专项打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中的新问题。
(三)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民警素质及办案能力
查办涉税犯罪案件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侦查人员若没有扎实的办案能力、娴熟的财务知识和税务知识,就不可能对案件有清楚地认识,办案质量不高。因此较强税警合作的同时必须首先加强公安经侦干警自身的素质。严格办案程序,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尤其是财务会计知识,要及时了解掌握税收相关的新政策、新规定,因为税收政策的改变将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基本内容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由三位美国经济学家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用以说明相关信息在交易双方的不对称分布对于市场交易行为和市场运行效率所产生的一系列重要影响。从80年代开始,一些经济学家把信息不对称理论引入许多其他研究领域,如税收、金融、保险等,才使这一理论的经济学价值得以体现出来。
该理论认为,市场中卖方比买方更了解有关商品的各种信息;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信息贫乏的一方传递可靠信息而在市场上获益;买卖双方中拥有信息较少的一方会努力从另一方获取信息,市场信号显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一理论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有关交易的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是不对称的;二是交易雙方对于各自在信息占有方面的相对地位都是清楚的。这种相关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导致在交易完成前后分别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严重降低市场运行效率,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造成市场交易的停顿。逆向选择指的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参与交易的一方或拥有信息较多的一方可能隐藏自己的私有信息,借着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以求增加自己的利益,但是这种行为却损害另一方的利益。道德风险指的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参与交易的一方在契约签订后才会做出某种选择,一旦契约中所包含的刺激设计不佳,或是没有考虑到信息不足的缺陷,极可能会引起一方浑水摸鱼,另一方利益受损的情况出现。
二、信息不对称对涉税犯罪侦查的影响
(一)信息不对称对税收征管产生的负面影响
1.信息不对称引起了纳税人的逆向选择。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纳税人由于利益的相关性,掌握着对自身经济状况和经营情况比较完备的信息,拥有“信息优势”,如果税法业相当透明易于操作,纳税人对自己应该缴纳的税款数额是很清楚的,但这并不代表他一定会照章纳税。如果税务机关拥有完全信息,那么只要依法征税,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就行了,但这种情况只在理论上存在,实际情况是税务机关由于受客观条件和主观因素的的限制无法掌握纳税人真是完备的信息,特别是纳税人蓄意舞弊行为,更具有隐蔽性。由于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私有信息的掌握上处于“信息劣势”,就会发生漏征或不能发现纳税人违法犯罪的现象。纳税人成功隐匿的信息或提供的不实信息越多,他的“信息优势”就越大,因此而获得的收益就越多。这样就会进一步激励纳税人隐匿有关纳税信息或对税务机关提供更多的虚假信息,以获取更大的利益,形成恶性循环。这对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结果其自然也会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来谋取利益,这将会引起纳税人整体质量的下降和诚信纳税人的减少。如果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越少,“信息劣势”越明显,若未能建立起运作良好的信息显示和鉴别机制,即使涉税犯罪企业越来越多,税务机关也很难找出涉税犯罪的线索。
2.信息不对称引发税务征管人员的道德风险。在税收征管领域,税务管理机构和税务征管人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税务征管人员作为代理人具体履行对个人和企业征税的职能,他们了解国家各项税收制度,掌握较多的税收信息;税务管理机构是委托人,对税收征管人员和税收收入进行管理,由于税务管理机构对企业纳税的状况及能力以及税收征收人员行为的不了解,两者之间就存在了信息不对称,因此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就存在着道德风险。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征管人员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来逃避监管,有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牺牲国家的利益,产生税收职务犯罪。
(二)信息不对称对税警合作的影响
我国目前对涉税案件的处理,依其是违法还是犯罪,由不同机关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由税务机关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案件由司法机关处理。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公安、税务机关在打击涉税犯罪过程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通力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在案件移送、协查取证和信息沟通等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公安税务机关相互对立的局面。这种局面的长期存在,必然将对严厉打击涉税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产生不利的影响。信息不对称就是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税务机关是具体行使国家管理税收的行政权力,组织税收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在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中处于“信息优势” 地位。首先,税务机关掌握着纳税人的情况,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所有纳税人必须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后到税务机关进行初始纳税登记,之后在日常经营中,还要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同时,税务机关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数量繁多,除了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以外,国家税务总局还经常出台税收行政法规,各省级税务机关业时常发布各种税收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仅数量多,而且频繁修订,若非税务人员难以详尽把握。相比之下。由于工作性质的不同,公安机关对上述信息的了解就很少,信息不对称就非常明显。既然信息是不对称的,那么双方的交易利益就是不对称的,为了各自的利益,就会容易引起双方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将会影响到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不利于形成合力打击涉税犯罪。
三、信息不对称下涉税犯罪侦查的对策
(一)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加强经侦情报信息化
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科学化,解决税收征管环节信息不对称矛盾的关键。信息技术使社会速度加快、透明度提高,四通八达的信息网络可以信息共享,使管理步入规范、客观、透明的轨道。同时,应当加强税收宣传,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充分发挥公民的监督作用,对涉税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弥补“信息劣势”的不足。同时加强经侦情报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科学高效的涉税犯罪监测系统,由定量计算代替感性认识,由精确分析代替模糊判断为,从而做到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精确打击。
(二)加强税警合作
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防范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公安、税务部门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可分割。因此做到警税联动,协作办案,建立一套各司其责、相互协作、联动执法的警税协作长效机制尤为关键。公安机关和税务部门需要通过长期摸索,在信息通报、案件移送、联合行动、经费保障等方面,不断完善协作机制,从而在打防涉税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比如设立联合办案机构,在税务部门设立税侦办公室,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挑选人员派驻,或由税务稽查局派驻公安机关,一方面可以提前介入涉税犯罪案件,同时也可以在侦查中提供技术支持;.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可以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查处涉税犯罪案件,尤其是在某一类涉税犯罪形势比较严峻的时候,可以联合开展专项打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中的新问题。
(三)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民警素质及办案能力
查办涉税犯罪案件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侦查人员若没有扎实的办案能力、娴熟的财务知识和税务知识,就不可能对案件有清楚地认识,办案质量不高。因此较强税警合作的同时必须首先加强公安经侦干警自身的素质。严格办案程序,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尤其是财务会计知识,要及时了解掌握税收相关的新政策、新规定,因为税收政策的改变将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