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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林权证是林木林地唯一的合法证件,所有涉及林木采伐、林权流转、林地征占用等林事活动,都要凭林权证办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如乱砍滥伐林木、非法征占用林地等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广大林农对林权证的法律特征没有一个很好的把握,使林权证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从林权涵义分析入手,对林权证具有的法律特征加以界定,以期林权证更好的发挥其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作用。
关键词林权 林权制度改革 林权证 法律特征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260-02
一、林权的涵义
学理上关于林权的内涵通说一般认为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只是表述的方式及林权所具有的外延有些不同。如有的认为: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森林、林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所有权权能的一种,使用权可以由所有者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有的则表述为:林权即为林业物权,是有关森林资源以及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林业政策的核心和根本。从纵向上分析,林权权利人的权力包括林业资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从横向上分析,它包括森林、林木的采伐利用权,林上、林中、林下资源的采集利用权,森林景观的开发利用权、补偿权、收益权、流转权、抵押权、担保权和品种权等等。其实,这两种界定只是不同学科领域对林权界定的不同表述而已。若从法律规则制定技术上考虑,笔者赞成用法学定义的方法将林权界定为: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林权证确立的法律依据
我国山林权属管理自建国以来经历了土地改革时期、四固定时期、人民公社时期、林业三定时期等几个主要阶段。林业三定是指从1980年开始进行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法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要抓紧明细调处,并尽快核发权属证明,退耕土地还林后,要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林权证发放工作始于1981年。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第一章第一项规定: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从此开始了林权登记签发工作,全国各个省市县先后对国有林场、乡镇集体和个人的林地、林木颁发了林权证书。1984年我国建国后的第一部《森林法》颁布实施,1998年对《森林法》进行了修正,其中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林权证的法律特征
(一)林权证的颁发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提交相关材料
林权证是森林、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发,申请办理林权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林地及其附着物、林木的权属无争议;(2)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3)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相符;(4)有关图表完备,资料齐全。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1)林权登记申请表;(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二)林权证的申请必须到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办理
办理林权证一般由使用者或所有者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由该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不同情况办理林权证的部门不同:(1)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由该部门代理国务院直接核发证书。(2)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级人民政府发证。(3)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村集体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这里的“所在地”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在地。(4)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发证确认林木所有权。(5)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政府发证确认使用权。
(三)林权证是确权的法律凭证
林权证不仅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林权证将明确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拥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所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使用者等权属内容,林权的权利与林权证密不可分。林权的权利随林权证的制作发放而发生,随林权的流转而转移,只有依法拥有了林权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林权权利人依法持有林权证,就拥有了该林权证确认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也就拥有了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受法律保护。“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流转经营必须凭林权证,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凭林权证,林地被依法征占获得各种补偿必须凭林权证,还可以凭林权证抵押、贷款、担保。”因此,林权证是确权的法律凭证。
(四)林权证的式样要符合法律规定 (下转第265页)(上接第260页)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依法实施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自2000年4月18日起,启用全国统一式样和编号的林权证,规定了林权证的外封颜色为绿色,要有烫金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字样,首页套印国家林业局林权证监制专用章,证内需登记林地所有权人、林地使用权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终止日期、林地四至等等。林权证具有防伪标志,印制实行统一编号。因此,林权证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制作才能有效。
(五)林权证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没有公示的林权证无效
林权证发放要严格履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权属调查、公示、审批、登记造册与颁发证书。其中公示程序非常重要,这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体现。《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是指经初审、复审后的林权登记申请审核结果,由林权登记组织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于众,其目的是通过征求广大群众及有关涉权者意见来发现问题,确保登记审核的准确性、可靠性。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有权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将不予登记。如果林权登记期间不进行公告,就违反了林权登记发证程序,从而导致林权证发放行为无效。
(六)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
林权证并不等于采伐证,采伐林木还要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另行申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的林地享有所有权,虽然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是绝对权,但集体或者个人对林木等享有所有权时并不等于林木所有权人就可以任意处分其所拥有的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农户自己无论在国有或者集体林地上造的林,实行“谁造谁有”,同时又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也就是说,我国集体林的所有者拥有处分权受一定限制,是不完全的所有权,是准物权。凡是林权问题都要以林权证为准,不能用其它证书替代。
四、结语
林权问题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最基础、最核心的问题。“如果林权得不到落实,收益权和处置权得不到体现,森林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就不可能有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内在动力。”在我国有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明晰产权、理顺森林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在林地产权和林木产权清楚界定的基础上,国家进行产权登记,颁发林权证,从法律上确认和保护林地产权和林木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集体林权改革的过程中,保障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充分发挥林权证的法律作用,对林权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林农权益的有效保障有重要作用。
注释:
喻胜云,林权涵义辨析.http://law.law-star.com/pshowtxt?keywords=
关键词林权 林权制度改革 林权证 法律特征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260-02
一、林权的涵义
学理上关于林权的内涵通说一般认为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只是表述的方式及林权所具有的外延有些不同。如有的认为: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森林、林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所有权权能的一种,使用权可以由所有者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有的则表述为:林权即为林业物权,是有关森林资源以及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林业政策的核心和根本。从纵向上分析,林权权利人的权力包括林业资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从横向上分析,它包括森林、林木的采伐利用权,林上、林中、林下资源的采集利用权,森林景观的开发利用权、补偿权、收益权、流转权、抵押权、担保权和品种权等等。其实,这两种界定只是不同学科领域对林权界定的不同表述而已。若从法律规则制定技术上考虑,笔者赞成用法学定义的方法将林权界定为: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林权证确立的法律依据
我国山林权属管理自建国以来经历了土地改革时期、四固定时期、人民公社时期、林业三定时期等几个主要阶段。林业三定是指从1980年开始进行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法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要抓紧明细调处,并尽快核发权属证明,退耕土地还林后,要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林权证发放工作始于1981年。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第一章第一项规定: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从此开始了林权登记签发工作,全国各个省市县先后对国有林场、乡镇集体和个人的林地、林木颁发了林权证书。1984年我国建国后的第一部《森林法》颁布实施,1998年对《森林法》进行了修正,其中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林权证的法律特征
(一)林权证的颁发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提交相关材料
林权证是森林、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发,申请办理林权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林地及其附着物、林木的权属无争议;(2)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3)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相符;(4)有关图表完备,资料齐全。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1)林权登记申请表;(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二)林权证的申请必须到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办理
办理林权证一般由使用者或所有者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由该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不同情况办理林权证的部门不同:(1)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由该部门代理国务院直接核发证书。(2)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级人民政府发证。(3)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村集体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这里的“所在地”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在地。(4)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发证确认林木所有权。(5)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政府发证确认使用权。
(三)林权证是确权的法律凭证
林权证不仅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林权证将明确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拥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所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使用者等权属内容,林权的权利与林权证密不可分。林权的权利随林权证的制作发放而发生,随林权的流转而转移,只有依法拥有了林权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林权权利人依法持有林权证,就拥有了该林权证确认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也就拥有了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受法律保护。“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流转经营必须凭林权证,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凭林权证,林地被依法征占获得各种补偿必须凭林权证,还可以凭林权证抵押、贷款、担保。”因此,林权证是确权的法律凭证。
(四)林权证的式样要符合法律规定 (下转第265页)(上接第260页)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依法实施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自2000年4月18日起,启用全国统一式样和编号的林权证,规定了林权证的外封颜色为绿色,要有烫金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字样,首页套印国家林业局林权证监制专用章,证内需登记林地所有权人、林地使用权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终止日期、林地四至等等。林权证具有防伪标志,印制实行统一编号。因此,林权证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制作才能有效。
(五)林权证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没有公示的林权证无效
林权证发放要严格履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权属调查、公示、审批、登记造册与颁发证书。其中公示程序非常重要,这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体现。《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是指经初审、复审后的林权登记申请审核结果,由林权登记组织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于众,其目的是通过征求广大群众及有关涉权者意见来发现问题,确保登记审核的准确性、可靠性。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有权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将不予登记。如果林权登记期间不进行公告,就违反了林权登记发证程序,从而导致林权证发放行为无效。
(六)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
林权证并不等于采伐证,采伐林木还要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另行申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的林地享有所有权,虽然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是绝对权,但集体或者个人对林木等享有所有权时并不等于林木所有权人就可以任意处分其所拥有的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农户自己无论在国有或者集体林地上造的林,实行“谁造谁有”,同时又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也就是说,我国集体林的所有者拥有处分权受一定限制,是不完全的所有权,是准物权。凡是林权问题都要以林权证为准,不能用其它证书替代。
四、结语
林权问题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最基础、最核心的问题。“如果林权得不到落实,收益权和处置权得不到体现,森林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就不可能有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内在动力。”在我国有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明晰产权、理顺森林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在林地产权和林木产权清楚界定的基础上,国家进行产权登记,颁发林权证,从法律上确认和保护林地产权和林木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集体林权改革的过程中,保障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充分发挥林权证的法律作用,对林权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林农权益的有效保障有重要作用。
注释:
喻胜云,林权涵义辨析.http://law.law-star.com/pshowtxt?keywo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