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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闻侵权现象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随着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现在新闻侵权问题日益突显出来。本文就德宏当地新闻媒体行业结合新闻法体系对新闻侵权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思考,并针对德宏新闻媒体防止新闻侵权提出了相应措施。
关键词:新闻媒体;新闻侵权;措施
1 德宏新闻媒体防止新闻侵权的必要性
1.1 新闻侵权的概念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介发表的作品或播出的内容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违法行为,即新闻侵权报道。
1.2 德宏新闻媒体防止新闻报道中新闻侵权的必要性
德宏州的报纸出现新闻侵权在全国是较早的一家,曾有过沉痛的教训,事情发生在1987年。
1987年9月3日,德宏州某报刊登了盈江县一位通讯员的来稿,标题是:《旧袋装冰水——节资;冰水损健康——缺德》。文中说:“最近,盈江县商业局服务公司冰棒室回收冰水袋,重新装上冰水卖,谓之曰:‘节约投资’。对于这种做法,卫生部门不但不检查、禁止,反而说是‘节资’的好办法……”就是这么一篇不起眼的短文,给报社闯下了大祸,盈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经调查核实,盈江县确实有收购丢弃的塑料袋再次装饮料出售的单位,但并不是该服务公司冰棒室所为。报社不加以核实就刊登了这条消息,不仅侵害了该冰棒室的名誉权,同时给该冰棒室造成了经济损失。法院最后判决报社赔偿该冰棒室1700多元。之后,虽然德宏的新闻媒体没有再“吃新闻官司”,但新闻媒体侵权现象依然存在。
德宏新闻媒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隐藏着的新闻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2.1 侵害了名誉权。在新闻报道中,经常涉及具体的事物和人物,一方面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记者对这些事物和人物的报道可能并不完全准确,存在不同程度的失实,从而会给被报道者的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存在记者故意歪曲事实,诽谤和侮辱被采访者的可能。再一方面,还存在由于报道中个别用语使用不当而引发的侵权。
1.2.2 是侵害了隐私权。我们的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最容易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①私闯民宅。这主要表现为记者在未经被采访者同意的情况下进入非公共场所,私闯民宅是侵犯被采访者隐私权最典型的行为。这种行为除了构成民事侵权外,如果情节严重,还构成犯罪。因此,记者在进入被采访者的生活环境时,应取得被采访者的同意。②窃听或偷拍他人的谈话或行为。当被采访者拒绝采访时,或者为了得到公开采访时难以得到的信息时,有的就选择了窃听或偷拍他人谈话(行为)的方式,包括在房间里安装窃听器、摄像头等。如果把属于当事人的隐私公开了,尽管没有失实,但也还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2 德宏新闻媒体报道中出现新闻侵权的原因
德宏新闻媒体在新闻宣传报道中为什么存在新闻侵权现象呢?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2.1 德宏州经济不发达,信息不灵通 德宏州是一个多民族混居的民族自治洲,不同的民族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经济基础薄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不相适应,属于经济不发达地区,一些居住在边远山区的老百姓,长期信息闭塞,信息不灵通,思想观念落后,必然给新闻侵权创造了条件。
2.2 新闻从业者法律意识淡薄 德宏新闻媒体、记者法律意识淡薄,存在新闻侵权问题不仅是因为法律自身的欠缺,笔者认为,更主要应归结于新闻媒体及记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新闻媒体为追求实效性,在报道中常常因为抢新闻,盲目追求“快”,容易造成新闻侵权。另一方面,在新闻报道时,法律依据使用不当,妄加评论以致造成新闻侵权。同时,记者的法制观念淡薄,对一些敏感的法律用语概念模糊,易造成侵权。
3 德宏新闻媒体防止新闻侵权的措施
随着德宏州新闻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族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人格尊严在不断增强,防止新闻侵权已成为德宏新闻媒体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那么,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要避免新闻侵权,就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3.1 要尊重各民族宗教信仰 德宏是一个多民族地区,州内居住着傣、景颇、德昂、阿昌、傈僳、汉等民族。各民族有着自己不同的生活习俗和宗教信仰。新闻记者在采访报道活动中首先要注意尊重各民族的习俗和宗教信仰,大力营造民族团结、和睦的舆论氛围。
3.2 要学会公正评论 要摆正位置,谦虚谨慎。新闻媒体是舆论机关,不是权力机关。新闻媒体时提供传播信息的工具,本身不能发号施令。新闻工作者不能以“无冕之王”自居,也不能越俎代庖充当“执法人”、“救世主”。写批评报道要客观公正,不偏离法律轨道。写批评报道一定都要严格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不可粗心大意,把道听途说写进文章中,褒贬不当,用词不准,也会引起诉讼纠纷。
3.3 要正确行使特权 要深入调查,事实就是,正确行使特权。新闻的力量在于真实。事实准确是避免新闻诉讼的关键。新闻工作者采写稿件一定要深入调查,养成不到现场不写,不核准事实不发稿的作风。不歪曲事实;对于所采写事实,还要用法律这根准绳来衡量,与法相悖者统统舍除。
4 结束语
总之,新闻媒体和记者要从树立法制观念的高度来领会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意义,防止在新闻报道中新闻侵权,更好地担负起“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情操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魏永征.新闻法新论[M].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
[2]刘斌,李矗.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1日出版.
[3]李矗.法制新闻报道说[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
[4]云南广播电视局内部刊物.云岭声屏[J].2007(2).
[5]广东电视台内部刊物.南方电视学刊[J].2006(2).
[6]顾理平.新闻法学[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
王宁葵,1968年生,女,云南芒市人,2007年中央党校法律专业函授毕业,编辑。
关键词:新闻媒体;新闻侵权;措施
1 德宏新闻媒体防止新闻侵权的必要性
1.1 新闻侵权的概念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介发表的作品或播出的内容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违法行为,即新闻侵权报道。
1.2 德宏新闻媒体防止新闻报道中新闻侵权的必要性
德宏州的报纸出现新闻侵权在全国是较早的一家,曾有过沉痛的教训,事情发生在1987年。
1987年9月3日,德宏州某报刊登了盈江县一位通讯员的来稿,标题是:《旧袋装冰水——节资;冰水损健康——缺德》。文中说:“最近,盈江县商业局服务公司冰棒室回收冰水袋,重新装上冰水卖,谓之曰:‘节约投资’。对于这种做法,卫生部门不但不检查、禁止,反而说是‘节资’的好办法……”就是这么一篇不起眼的短文,给报社闯下了大祸,盈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经调查核实,盈江县确实有收购丢弃的塑料袋再次装饮料出售的单位,但并不是该服务公司冰棒室所为。报社不加以核实就刊登了这条消息,不仅侵害了该冰棒室的名誉权,同时给该冰棒室造成了经济损失。法院最后判决报社赔偿该冰棒室1700多元。之后,虽然德宏的新闻媒体没有再“吃新闻官司”,但新闻媒体侵权现象依然存在。
德宏新闻媒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隐藏着的新闻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2.1 侵害了名誉权。在新闻报道中,经常涉及具体的事物和人物,一方面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记者对这些事物和人物的报道可能并不完全准确,存在不同程度的失实,从而会给被报道者的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存在记者故意歪曲事实,诽谤和侮辱被采访者的可能。再一方面,还存在由于报道中个别用语使用不当而引发的侵权。
1.2.2 是侵害了隐私权。我们的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最容易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①私闯民宅。这主要表现为记者在未经被采访者同意的情况下进入非公共场所,私闯民宅是侵犯被采访者隐私权最典型的行为。这种行为除了构成民事侵权外,如果情节严重,还构成犯罪。因此,记者在进入被采访者的生活环境时,应取得被采访者的同意。②窃听或偷拍他人的谈话或行为。当被采访者拒绝采访时,或者为了得到公开采访时难以得到的信息时,有的就选择了窃听或偷拍他人谈话(行为)的方式,包括在房间里安装窃听器、摄像头等。如果把属于当事人的隐私公开了,尽管没有失实,但也还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2 德宏新闻媒体报道中出现新闻侵权的原因
德宏新闻媒体在新闻宣传报道中为什么存在新闻侵权现象呢?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2.1 德宏州经济不发达,信息不灵通 德宏州是一个多民族混居的民族自治洲,不同的民族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经济基础薄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不相适应,属于经济不发达地区,一些居住在边远山区的老百姓,长期信息闭塞,信息不灵通,思想观念落后,必然给新闻侵权创造了条件。
2.2 新闻从业者法律意识淡薄 德宏新闻媒体、记者法律意识淡薄,存在新闻侵权问题不仅是因为法律自身的欠缺,笔者认为,更主要应归结于新闻媒体及记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新闻媒体为追求实效性,在报道中常常因为抢新闻,盲目追求“快”,容易造成新闻侵权。另一方面,在新闻报道时,法律依据使用不当,妄加评论以致造成新闻侵权。同时,记者的法制观念淡薄,对一些敏感的法律用语概念模糊,易造成侵权。
3 德宏新闻媒体防止新闻侵权的措施
随着德宏州新闻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族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人格尊严在不断增强,防止新闻侵权已成为德宏新闻媒体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那么,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要避免新闻侵权,就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3.1 要尊重各民族宗教信仰 德宏是一个多民族地区,州内居住着傣、景颇、德昂、阿昌、傈僳、汉等民族。各民族有着自己不同的生活习俗和宗教信仰。新闻记者在采访报道活动中首先要注意尊重各民族的习俗和宗教信仰,大力营造民族团结、和睦的舆论氛围。
3.2 要学会公正评论 要摆正位置,谦虚谨慎。新闻媒体是舆论机关,不是权力机关。新闻媒体时提供传播信息的工具,本身不能发号施令。新闻工作者不能以“无冕之王”自居,也不能越俎代庖充当“执法人”、“救世主”。写批评报道要客观公正,不偏离法律轨道。写批评报道一定都要严格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不可粗心大意,把道听途说写进文章中,褒贬不当,用词不准,也会引起诉讼纠纷。
3.3 要正确行使特权 要深入调查,事实就是,正确行使特权。新闻的力量在于真实。事实准确是避免新闻诉讼的关键。新闻工作者采写稿件一定要深入调查,养成不到现场不写,不核准事实不发稿的作风。不歪曲事实;对于所采写事实,还要用法律这根准绳来衡量,与法相悖者统统舍除。
4 结束语
总之,新闻媒体和记者要从树立法制观念的高度来领会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意义,防止在新闻报道中新闻侵权,更好地担负起“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情操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魏永征.新闻法新论[M].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
[2]刘斌,李矗.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1日出版.
[3]李矗.法制新闻报道说[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
[4]云南广播电视局内部刊物.云岭声屏[J].2007(2).
[5]广东电视台内部刊物.南方电视学刊[J].2006(2).
[6]顾理平.新闻法学[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
王宁葵,1968年生,女,云南芒市人,2007年中央党校法律专业函授毕业,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