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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 吴格非
如今,越来越多的英国大学英语教师被学生中盛行的学术不端行为和风气所困扰。这使得剽窃成为英国大学学术研究中的一个新领域。
学生的剽窃行为是目前学校面临的最大窘境,因为这种日趋普遍的欺骗行为已开始损害大学的声誉。大学曾被看作是讲究诚实与道德的地方,而现在它们的诚信度大跌;随之而来的是大学授予的各种奖项也变得越来越名声不佳。于是大学教授们决定面对和解决这一问题,由此逐渐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学术产业即剽窃研究。他们不断举办学术研讨会,探询剽窃行为的爆发对教育所造成的影响。用来检测剽窃行为的新软件产品也应运而生。为有效制止和惩罚剽窃行为,大学纷纷调整或重新起草学业评估体系和学术侵权制度。
当下学术不端情况的严重性是前所未有的。学生们不再独立完成作业,而是从因特网上购买作业内容或答案,这样他们可以毫不费力地取得学分。这种通过网络购买论文的行为滋长了大学生的投机主义思想,有些学生开始认为,大学无非是一个专门批发贩卖毕业文凭的组织,它卖证书给特殊的消费群体——学生。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公司贩卖证书给学生是向大学垄断贩卖学分行为的挑战。
不可思议的是,大学在阻止剽窃时显得无能为力。以前控告一个有抄袭行为或抄袭动机的学生很容易,而在当今社会,判定学生是否有抄袭动机是需通过和学生谈判的方式解决的。学生往往狡辩说他没有剽窃企图,没有剽窃企图就不能给予处罚。学生有时还会诉诸法律,在法庭上就有无剽窃意图和学校展开辩论。有的大学为避免麻烦,干脆不管有无抄袭动机,只把剽窃定义为侵犯他人文本所有权。在一些大学里,剽窃行为的界定由诸多因素合成决定:譬如,抄袭部分占全部作业的比重;她或他是首犯还是屡犯;学生的学业程度或级别等。而且,不管抄袭是蓄意或偶然行为,一经发现就给予处罚。不过,一般认为,对付剽窃重在防止,而不是造成既成事实后再去处理。如布置防抄袭作业,这样就避免了查处的问题。但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屈服”姿态,这种姿态不是面向学生,而是针对这一疑难问题本身。
不断滋生的剽窃行为催生了文学研究领域里的剽窃研究。过去,文学史专家们一直对于作者的剽窃行为以及一些知名的剽窃争议案怀有某种程度的兴趣,不过这种兴趣从未被上升到学术研究的层面。然而,近十年来,这种研究呈现爆发趋势,并产生了诸多的研究成果。包括:劳拉·杰罗森塔尔的《现代英国早期的剧作家》(1996),丽贝卡·摩尔霍华德的《站在巨人的阴影下:剽窃者、原著者、同谋犯》(1999),谢丽-安吉丽娜卡特的《被盗的语言:写作中的抄袭》(2000),马里琳·兰德尔的《现实中的剽窃行为》(2001),还有波林·丘比特编辑出版的论文集《早期现代英国的剽窃行为》(2003)。此类著作的出版方兴未艾,2007年还出版了提拉·梅则欧的《浪漫主义时期的剽窃和文学著作权》,以及罗伯特·迈卡兰的《原件:19世纪文学中的剽窃与原创》。
这些著作的共同性以及它们区别于以往有关该话题研究的方面体现在,它们不仅探究剽窃的影响范围,而且探究这一概念的本质,即剽窃到底是什么,它为何如此令人恐惧,它从哪里来,以往岁月中人们对它是否怀有相同的顾虑?现代大学可以很容易地把禁止剽窃视为一种道德极端的表现,问题是这种情况到底会发展到什么程度呢?对于剽窃的谴责是否可以不纳入纯伦理问题看待而仅视为狭隘的职业道德问题呢?这样的话,剽窃研究就是研究剽窃概念的起源,研究它在不同时期人们对它的理解,以及不同历史时期它在道德上的接受程度。上述著作使人们更为相信,对于文本抄袭,无论采取惩罚斥责还是宽容原谅的态度都不是一种新现象。尽管我们可能对学生的抄袭行为感到沮丧,但学生抄袭者在历史上一直大量存在着。
历史上,罗马诗人马歇尔首次使用“剽窃”这一术语者。他曾抱怨一名对手诗人把他的诗当作自己的在大庭广众下宣读。以当时的情况看,马歇尔运用了比拟的修辞手法,因为“剽窃”的本意是指盗窃他人奴隶和拐骗儿童的行为。“剽窃”作为一个术语一直意味着某些。应该被指责的坏事情。马歇尔对于被剽窃的愤怒看起来似乎和我们一样,都是主张某种道德标准,但实质上不完全是这样。使他愤怒的原因不是另一个作家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而是对方没有付他报酬。只要对方付钱给他,他就会一切释怀的。从理论上说,他很愿意在这个诗歌著作权侵犯案中担当同谋的角色。
剽窃的概念于17世纪中期传到英国,晚于马歇尔首次使用该术语的时间,不过它仍保持了和马歇尔时代同样的含义假设,即剽窃与作品的创作方式无关,而与如何在观众面前展示作品有关,如在众人面前声称他人作品是自己的。这样就导致了另一问题的出现,即完整地抄袭一本著作与窃取分散的段落或思想不是一回事。后者更符合我们当前关于剽窃问题的看法。而17世纪的作家们指责抄袭者是窃贼,是指把他人作品整个占为己有。这反映了一种观念,即剽窃者妄图全部占有他们觊觎已久的他人著作。
马歇尔的想法不应与我们现在所持有的观点相混淆:我们认为,剽窃不是偷盗而是欺骗。而且,剽窃者通常不会整个把他人著作占为己有,而是占有其中的一部分,如观点,段落和语言表达等。关于剽窃的这种现代理解产生于18世纪中期。基于这一观点,有人提出文本引用的方法以解决剽窃问题。于是喜欢旁征博引的作家们开始在其著作中增加脚注,以防止任何可能的剽窃行为给他们带来名誉上的损伤。
当今的《牛津英语大辞典》对剽窃的定义与1775年版的极为相似:不正当地占有他人思想或思想表达,以及把他人思想和思想表达作为自己的东西公开发表。从这一点上看,现代剽窃的概念就清晰可见了。学生们所犯的剽窃行为不属子偷窃,而是欺骗。真正的受害者不是那些被抄袭了文字的作者,而是那些被抄袭所欺骗的教师,或者循规蹈矩的学生们。剿窃不是借用别人的材料,而是你没有声明你这样做了。这说明现有的为判断学生是否有剽窃行为所设计的软件产品有缺陷,这种产品只是通过计算其作业中的抄袭成分含量来判定剽窃行为。而剽窃并不主要是指占有了他人材料,而是有没有声明这一占有的问题。
在英文系里,几乎所有的英语系教师都发现他们的学生有剽窃行为,但有多少人意识到它是一个文学研究问题并把它作为历史现象加以理解呢?怎样让历史有效地启迪现在遇到的问题?对早期剽窃的研究,使人们相信过去的标准不一定更高。但对剽窃者的谴责总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即使在马歇尔时期,有剽窃行为的诗人也有可能被公众曝光。然而并非永恒不变的是,这一行为的构成是什么,抄袭多少才构成剽窃,它和文学实践中的模仿和用典的关系如何(这被认为是无过错行为)?特别需要提醒的是,不能完全相信那些剽窃的指控者。这些指控常被不纯的动机所玷污,如商业利用或职场竞争等。
大学里的剽窃行为和一般的剽窃现象有着迥然差异。虽然我们经常把它和法律上的侵犯版权的行为混为一谈,但剽窃从来没有用司法制度处理过,它仍然是职业操守和个人道德范围内的问题。另一方面,学生的剽窃行为被所有大学的规章制度所禁止,一旦他们进入学校,学生们就被规章制度所束缚。在处理现今的剽窃问题时,无论历史范例是主张采取宽容还是严肃的态度已无关紧要。剽窃肯定是一种过错,它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学校有权把它界定为一种过错并惩罚它。
如今,越来越多的英国大学英语教师被学生中盛行的学术不端行为和风气所困扰。这使得剽窃成为英国大学学术研究中的一个新领域。
学生的剽窃行为是目前学校面临的最大窘境,因为这种日趋普遍的欺骗行为已开始损害大学的声誉。大学曾被看作是讲究诚实与道德的地方,而现在它们的诚信度大跌;随之而来的是大学授予的各种奖项也变得越来越名声不佳。于是大学教授们决定面对和解决这一问题,由此逐渐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学术产业即剽窃研究。他们不断举办学术研讨会,探询剽窃行为的爆发对教育所造成的影响。用来检测剽窃行为的新软件产品也应运而生。为有效制止和惩罚剽窃行为,大学纷纷调整或重新起草学业评估体系和学术侵权制度。
当下学术不端情况的严重性是前所未有的。学生们不再独立完成作业,而是从因特网上购买作业内容或答案,这样他们可以毫不费力地取得学分。这种通过网络购买论文的行为滋长了大学生的投机主义思想,有些学生开始认为,大学无非是一个专门批发贩卖毕业文凭的组织,它卖证书给特殊的消费群体——学生。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公司贩卖证书给学生是向大学垄断贩卖学分行为的挑战。
不可思议的是,大学在阻止剽窃时显得无能为力。以前控告一个有抄袭行为或抄袭动机的学生很容易,而在当今社会,判定学生是否有抄袭动机是需通过和学生谈判的方式解决的。学生往往狡辩说他没有剽窃企图,没有剽窃企图就不能给予处罚。学生有时还会诉诸法律,在法庭上就有无剽窃意图和学校展开辩论。有的大学为避免麻烦,干脆不管有无抄袭动机,只把剽窃定义为侵犯他人文本所有权。在一些大学里,剽窃行为的界定由诸多因素合成决定:譬如,抄袭部分占全部作业的比重;她或他是首犯还是屡犯;学生的学业程度或级别等。而且,不管抄袭是蓄意或偶然行为,一经发现就给予处罚。不过,一般认为,对付剽窃重在防止,而不是造成既成事实后再去处理。如布置防抄袭作业,这样就避免了查处的问题。但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屈服”姿态,这种姿态不是面向学生,而是针对这一疑难问题本身。
不断滋生的剽窃行为催生了文学研究领域里的剽窃研究。过去,文学史专家们一直对于作者的剽窃行为以及一些知名的剽窃争议案怀有某种程度的兴趣,不过这种兴趣从未被上升到学术研究的层面。然而,近十年来,这种研究呈现爆发趋势,并产生了诸多的研究成果。包括:劳拉·杰罗森塔尔的《现代英国早期的剧作家》(1996),丽贝卡·摩尔霍华德的《站在巨人的阴影下:剽窃者、原著者、同谋犯》(1999),谢丽-安吉丽娜卡特的《被盗的语言:写作中的抄袭》(2000),马里琳·兰德尔的《现实中的剽窃行为》(2001),还有波林·丘比特编辑出版的论文集《早期现代英国的剽窃行为》(2003)。此类著作的出版方兴未艾,2007年还出版了提拉·梅则欧的《浪漫主义时期的剽窃和文学著作权》,以及罗伯特·迈卡兰的《原件:19世纪文学中的剽窃与原创》。
这些著作的共同性以及它们区别于以往有关该话题研究的方面体现在,它们不仅探究剽窃的影响范围,而且探究这一概念的本质,即剽窃到底是什么,它为何如此令人恐惧,它从哪里来,以往岁月中人们对它是否怀有相同的顾虑?现代大学可以很容易地把禁止剽窃视为一种道德极端的表现,问题是这种情况到底会发展到什么程度呢?对于剽窃的谴责是否可以不纳入纯伦理问题看待而仅视为狭隘的职业道德问题呢?这样的话,剽窃研究就是研究剽窃概念的起源,研究它在不同时期人们对它的理解,以及不同历史时期它在道德上的接受程度。上述著作使人们更为相信,对于文本抄袭,无论采取惩罚斥责还是宽容原谅的态度都不是一种新现象。尽管我们可能对学生的抄袭行为感到沮丧,但学生抄袭者在历史上一直大量存在着。
历史上,罗马诗人马歇尔首次使用“剽窃”这一术语者。他曾抱怨一名对手诗人把他的诗当作自己的在大庭广众下宣读。以当时的情况看,马歇尔运用了比拟的修辞手法,因为“剽窃”的本意是指盗窃他人奴隶和拐骗儿童的行为。“剽窃”作为一个术语一直意味着某些。应该被指责的坏事情。马歇尔对于被剽窃的愤怒看起来似乎和我们一样,都是主张某种道德标准,但实质上不完全是这样。使他愤怒的原因不是另一个作家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而是对方没有付他报酬。只要对方付钱给他,他就会一切释怀的。从理论上说,他很愿意在这个诗歌著作权侵犯案中担当同谋的角色。
剽窃的概念于17世纪中期传到英国,晚于马歇尔首次使用该术语的时间,不过它仍保持了和马歇尔时代同样的含义假设,即剽窃与作品的创作方式无关,而与如何在观众面前展示作品有关,如在众人面前声称他人作品是自己的。这样就导致了另一问题的出现,即完整地抄袭一本著作与窃取分散的段落或思想不是一回事。后者更符合我们当前关于剽窃问题的看法。而17世纪的作家们指责抄袭者是窃贼,是指把他人作品整个占为己有。这反映了一种观念,即剽窃者妄图全部占有他们觊觎已久的他人著作。
马歇尔的想法不应与我们现在所持有的观点相混淆:我们认为,剽窃不是偷盗而是欺骗。而且,剽窃者通常不会整个把他人著作占为己有,而是占有其中的一部分,如观点,段落和语言表达等。关于剽窃的这种现代理解产生于18世纪中期。基于这一观点,有人提出文本引用的方法以解决剽窃问题。于是喜欢旁征博引的作家们开始在其著作中增加脚注,以防止任何可能的剽窃行为给他们带来名誉上的损伤。
当今的《牛津英语大辞典》对剽窃的定义与1775年版的极为相似:不正当地占有他人思想或思想表达,以及把他人思想和思想表达作为自己的东西公开发表。从这一点上看,现代剽窃的概念就清晰可见了。学生们所犯的剽窃行为不属子偷窃,而是欺骗。真正的受害者不是那些被抄袭了文字的作者,而是那些被抄袭所欺骗的教师,或者循规蹈矩的学生们。剿窃不是借用别人的材料,而是你没有声明你这样做了。这说明现有的为判断学生是否有剽窃行为所设计的软件产品有缺陷,这种产品只是通过计算其作业中的抄袭成分含量来判定剽窃行为。而剽窃并不主要是指占有了他人材料,而是有没有声明这一占有的问题。
在英文系里,几乎所有的英语系教师都发现他们的学生有剽窃行为,但有多少人意识到它是一个文学研究问题并把它作为历史现象加以理解呢?怎样让历史有效地启迪现在遇到的问题?对早期剽窃的研究,使人们相信过去的标准不一定更高。但对剽窃者的谴责总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即使在马歇尔时期,有剽窃行为的诗人也有可能被公众曝光。然而并非永恒不变的是,这一行为的构成是什么,抄袭多少才构成剽窃,它和文学实践中的模仿和用典的关系如何(这被认为是无过错行为)?特别需要提醒的是,不能完全相信那些剽窃的指控者。这些指控常被不纯的动机所玷污,如商业利用或职场竞争等。
大学里的剽窃行为和一般的剽窃现象有着迥然差异。虽然我们经常把它和法律上的侵犯版权的行为混为一谈,但剽窃从来没有用司法制度处理过,它仍然是职业操守和个人道德范围内的问题。另一方面,学生的剽窃行为被所有大学的规章制度所禁止,一旦他们进入学校,学生们就被规章制度所束缚。在处理现今的剽窃问题时,无论历史范例是主张采取宽容还是严肃的态度已无关紧要。剽窃肯定是一种过错,它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学校有权把它界定为一种过错并惩罚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