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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昂(1991-),女,黑龙江哈尔滨人,汉族,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摘要】少数民族是多民族国家中人数最多的民族以外的民族。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少数民族及其成员依据国内法和国际法本所享有的保护、传承、发展、使用本民族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既是少数民族的集体权利也是少数民族成员的基本人权,是自然的、不可让渡的权利。
【关键词】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
一、我国少数民族及其文化权利的界定
(一)我国少数民族及少数民族文化
少数民族是多民族国家中人数最多的民族以外的民族。在中国指汉族以外的民族,如蒙古、回、藏、维吾尔、哈萨克、苗、彝、壮、朝鲜、满等民族。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新中国成立后,通过了识别并经中央政府确认的民族共有56个。由于汉族以外的55个民族相对汉族人口较少,所以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
作为少数民族历经千年来流传并由广大少数民族不断的与时俱进的发展和精炼,最终将各少数民族的智慧的结晶以少数民族文化的形式展现在我们的面前。文化是生物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步积累起来的跟自身生活相关的知识或经验,是其适应自然或周围环境的体现。在自然界中的任何一个生物,都有一个适应自然或其周围环境的一个过程。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少数民族对其文化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1]
(二)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具体内涵
我国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分为精神性权利和物质性权利。
精神性权利又分为署名权、文化尊严权和文化发展权。
署名权是精神性权利的最重要的内涵之一,指的是作者有权在其作品上署名,以昭示自己的作者身份的权利,此外,还有禁止为参加作品创作的人署名的权利
文化尊严权,首先是指少数民族集体基本文化权利之一的、少数民族保持其传统的生活方式的权利,同时它也和署名权相联系,不得被他人不当使用或者任意进行许可的商业型使用。除此,还包括著作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文化发展权,也是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核心内容,即作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创作者的少数民族应当享有的发展或授权他人发展其传统文化的权利,以利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进步和发扬光大。内涵之一是获得选择的条件的权利,二是尊重主体的选择自由。文化发展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收回权。
物质性权利则又分为利益分享权和获得国家帮助权。前者主要是利益补偿权,这是因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受到侵犯而产生的消极权利,后者则是生物资源的提供者能够有权从生物资源中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
二、少数民族文化权益法律保护
(一)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这是我们国家以根本性大法的形式在对我国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
(二)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立法保护
2000年3月15日,我国颁布了《立法法》,《立法法》的颁布实施,使得立法行为本身纳入法治进程中,进而更带动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立法都进入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从中央立法到地方立法,使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得以保障的立法都在进步。
首先,我国法律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进行原则规定,现行《宪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并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的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其次,我国还积极采取了各种措施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实现,我国为了完善少数民族权利,特别针对不同地区的民族分布与民族特色,制定了更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
(三)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司法保障
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相关诉讼程序上,由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客体极强的艺术性和专业性,使得它在权利保障方面的诉讼可能都会涉及到委托有关部门或者专家进行鉴定的问题。因此,法院必须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并在鉴定组织或专家的选取程序、鉴定人的专业组合或者专业结构、鉴定结果的认定等方面持有一个理性的态度并且灵活的运用自由裁量权。
(四)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行政保障
国家作为高度组织化的政治共同体,不仅仅是领土和疆界的统一,更重要的是各民族团结基础上的统一。[2]
若要做到行政完善,可采取一系列措施,如积极的开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建立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代表作品名录体系,设立专门重大工程项目的文化影响评估机制,设立专门的国家人权机构,促进本民族成员、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参与等等,完善的制度要有相应的措施一起配合,所以积极的作为才会更好的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
三、小结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障要以中国的立法为基础,已根本大法为依据,用法律来确定、保障权利。中央和地方积极配合,中央制定的法律法规,地方要有镇针对性的予以实施。
综上所述,一方面从主观上来讲,我们要积极的提升少数民族同胞的文化素养,大力进行法律普及,让少数民族同胞真切的认识到自己的民族文化权利,在权利被侵犯的时候要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地捍卫自己的权利,并且将这种文化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去行使,同时也要将这种民族文化传承下去。另一方面,从客观角度来讲,我国要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的角度来给为我国少数民族同胞形式文化权利建立一个美好的社会环境,使权利有法律明确规定,行使权力有法可依,保障权利有国家的公权力来进行保障,在面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核心问题时,国家要主动地提供司法上的协助等等,同时国家还应该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文化建设,支持地方特色发展,并建成少数民族文化方面的支柱型产业,不仅仅使少数民族文化得以传承,同时也要让少数民族文化为少数民族同胞生活中的一个亮点和特色,这样不仅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更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吴大华.论民族习惯法的渊源、价值与继承[J].民族研究,2006(6).
[2]屈学武.简论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J].理论与改革,1994(4).
【摘要】少数民族是多民族国家中人数最多的民族以外的民族。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少数民族及其成员依据国内法和国际法本所享有的保护、传承、发展、使用本民族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既是少数民族的集体权利也是少数民族成员的基本人权,是自然的、不可让渡的权利。
【关键词】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
一、我国少数民族及其文化权利的界定
(一)我国少数民族及少数民族文化
少数民族是多民族国家中人数最多的民族以外的民族。在中国指汉族以外的民族,如蒙古、回、藏、维吾尔、哈萨克、苗、彝、壮、朝鲜、满等民族。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新中国成立后,通过了识别并经中央政府确认的民族共有56个。由于汉族以外的55个民族相对汉族人口较少,所以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
作为少数民族历经千年来流传并由广大少数民族不断的与时俱进的发展和精炼,最终将各少数民族的智慧的结晶以少数民族文化的形式展现在我们的面前。文化是生物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步积累起来的跟自身生活相关的知识或经验,是其适应自然或周围环境的体现。在自然界中的任何一个生物,都有一个适应自然或其周围环境的一个过程。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少数民族对其文化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1]
(二)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具体内涵
我国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分为精神性权利和物质性权利。
精神性权利又分为署名权、文化尊严权和文化发展权。
署名权是精神性权利的最重要的内涵之一,指的是作者有权在其作品上署名,以昭示自己的作者身份的权利,此外,还有禁止为参加作品创作的人署名的权利
文化尊严权,首先是指少数民族集体基本文化权利之一的、少数民族保持其传统的生活方式的权利,同时它也和署名权相联系,不得被他人不当使用或者任意进行许可的商业型使用。除此,还包括著作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文化发展权,也是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核心内容,即作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创作者的少数民族应当享有的发展或授权他人发展其传统文化的权利,以利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进步和发扬光大。内涵之一是获得选择的条件的权利,二是尊重主体的选择自由。文化发展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收回权。
物质性权利则又分为利益分享权和获得国家帮助权。前者主要是利益补偿权,这是因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受到侵犯而产生的消极权利,后者则是生物资源的提供者能够有权从生物资源中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
二、少数民族文化权益法律保护
(一)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这是我们国家以根本性大法的形式在对我国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
(二)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立法保护
2000年3月15日,我国颁布了《立法法》,《立法法》的颁布实施,使得立法行为本身纳入法治进程中,进而更带动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立法都进入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从中央立法到地方立法,使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得以保障的立法都在进步。
首先,我国法律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进行原则规定,现行《宪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并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的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其次,我国还积极采取了各种措施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实现,我国为了完善少数民族权利,特别针对不同地区的民族分布与民族特色,制定了更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
(三)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司法保障
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相关诉讼程序上,由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客体极强的艺术性和专业性,使得它在权利保障方面的诉讼可能都会涉及到委托有关部门或者专家进行鉴定的问题。因此,法院必须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并在鉴定组织或专家的选取程序、鉴定人的专业组合或者专业结构、鉴定结果的认定等方面持有一个理性的态度并且灵活的运用自由裁量权。
(四)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行政保障
国家作为高度组织化的政治共同体,不仅仅是领土和疆界的统一,更重要的是各民族团结基础上的统一。[2]
若要做到行政完善,可采取一系列措施,如积极的开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建立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代表作品名录体系,设立专门重大工程项目的文化影响评估机制,设立专门的国家人权机构,促进本民族成员、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参与等等,完善的制度要有相应的措施一起配合,所以积极的作为才会更好的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
三、小结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障要以中国的立法为基础,已根本大法为依据,用法律来确定、保障权利。中央和地方积极配合,中央制定的法律法规,地方要有镇针对性的予以实施。
综上所述,一方面从主观上来讲,我们要积极的提升少数民族同胞的文化素养,大力进行法律普及,让少数民族同胞真切的认识到自己的民族文化权利,在权利被侵犯的时候要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地捍卫自己的权利,并且将这种文化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去行使,同时也要将这种民族文化传承下去。另一方面,从客观角度来讲,我国要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的角度来给为我国少数民族同胞形式文化权利建立一个美好的社会环境,使权利有法律明确规定,行使权力有法可依,保障权利有国家的公权力来进行保障,在面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核心问题时,国家要主动地提供司法上的协助等等,同时国家还应该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文化建设,支持地方特色发展,并建成少数民族文化方面的支柱型产业,不仅仅使少数民族文化得以传承,同时也要让少数民族文化为少数民族同胞生活中的一个亮点和特色,这样不仅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更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吴大华.论民族习惯法的渊源、价值与继承[J].民族研究,2006(6).
[2]屈学武.简论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J].理论与改革,19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