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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企业合并现状
(一)目前合并会计方法应用的现状
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首次对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以准则的形式进行规定,这无疑将会对我国企业合并的会计核算产生重大的理论实践意义。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按照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按照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这表明今后我国关联方关系复杂的上市公司发生的企业合并很多都可以按照权益结合法来处理。近年来,我国企业合并案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不断发生,但关于合并会计处理并未在我国的会计规定中得到明确和规范。至今为止,我国国内有两个关于规范合并会计核算的相关文件,一是我国财政部于1995年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发布),二是我国财政部于1996年颁发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政部财会字[1997]30号发布),从这两个规定来看,虽然分别对母子公司会计报表合并和企业兼并的财务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但实际上规定合并业务只能采用购买法,对企业购并的实践缺乏真正的指导意义。
(二)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企业合并的现状
我国新发布的企业合并准则相较原企业合并规范来讲更加规范、系统、明确,并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准则的趋同。新准则存在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对同一控制概念和辨认购买方方面的规定均有不完善的地方,无形中提高了实务中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的程度,加大会计人员的操作难度,同时也为企业进行会计操作留下了空间。另一方面是准则缺乏有限制企业操纵利润行为有效规范,企业利用权益结合法的特点操纵企业利润,或是购买法下利用资产、负债的评估结果来进行操纵,对此新准则虽然做出过相应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很难达到期望的效果。
二、我国企业合并会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公允价值无具体取得方法导致准则缺乏可操作性
我们知道公允价值的确定直接影响购买法中合并成本和负债的确定,以及商誉的计量和确认。可以说公允价值是其会计处理中的核心问题,但是如何确认资产、负债以及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准则并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企业合并准则》第十三条规定,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按照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也规定了处理方法。第十四条规定,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但准则没有规定取得公允价值的具体方法,使准则缺乏可操作性。
(二)企业合并时购买方辨认无明确标准
新准则仅仅规定非共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没有给出详细辨认购买方的标准,而在购买法处理下的合并企业财务报表中,购买方的资产、负债以账面价值入账,被购买方的留存收益不能并入购买方。
三、我国企业合并会计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对公允价值取得方法的具体建议
本文建议规定公允价值的取得方法,增加准则的可操作性。在确定所购人的可辨认资产和复杂的公允价值时:
(1)有价证券按现行市价确定;
(2)原材料,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
(3)土地和建筑物,按其市场价值确定;
(4)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长期债务、短期负债、应计项目和其他应付账款,按以恰当的现行利率计算的应付债务金额的现值确定;
(5)应收账款,按一恰当的现行利率计算的应收金额的现值减去坏账准备以及收账费用。
(二)企业合并利润操纵的防范措施
(1)加强合并企业的信息披露;
(2)限制被合并企业资产出售时间。
(三)企业合并时购买方的确认建议
第一,持有合并后企业有表决权股权的比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持有多数表决权的一方为购买方。
第二,对合并后企业高级管理层的控制能力,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莫合并方的高级管理才能对合并后企业的高级管理层进行控制,则该合并方就是收购方。
四、结论
由于实务中合并的情况错综复杂,很多时候需要会计人员根据具体的情况,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作出恰当的职业判断。在当前我国会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制定相应的、详细的规则是十分必要的。
(作者单位:江西省外语外贸职业学院)
(一)目前合并会计方法应用的现状
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首次对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以准则的形式进行规定,这无疑将会对我国企业合并的会计核算产生重大的理论实践意义。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按照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按照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这表明今后我国关联方关系复杂的上市公司发生的企业合并很多都可以按照权益结合法来处理。近年来,我国企业合并案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不断发生,但关于合并会计处理并未在我国的会计规定中得到明确和规范。至今为止,我国国内有两个关于规范合并会计核算的相关文件,一是我国财政部于1995年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发布),二是我国财政部于1996年颁发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政部财会字[1997]30号发布),从这两个规定来看,虽然分别对母子公司会计报表合并和企业兼并的财务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但实际上规定合并业务只能采用购买法,对企业购并的实践缺乏真正的指导意义。
(二)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企业合并的现状
我国新发布的企业合并准则相较原企业合并规范来讲更加规范、系统、明确,并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准则的趋同。新准则存在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对同一控制概念和辨认购买方方面的规定均有不完善的地方,无形中提高了实务中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的程度,加大会计人员的操作难度,同时也为企业进行会计操作留下了空间。另一方面是准则缺乏有限制企业操纵利润行为有效规范,企业利用权益结合法的特点操纵企业利润,或是购买法下利用资产、负债的评估结果来进行操纵,对此新准则虽然做出过相应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很难达到期望的效果。
二、我国企业合并会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公允价值无具体取得方法导致准则缺乏可操作性
我们知道公允价值的确定直接影响购买法中合并成本和负债的确定,以及商誉的计量和确认。可以说公允价值是其会计处理中的核心问题,但是如何确认资产、负债以及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准则并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企业合并准则》第十三条规定,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按照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也规定了处理方法。第十四条规定,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但准则没有规定取得公允价值的具体方法,使准则缺乏可操作性。
(二)企业合并时购买方辨认无明确标准
新准则仅仅规定非共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没有给出详细辨认购买方的标准,而在购买法处理下的合并企业财务报表中,购买方的资产、负债以账面价值入账,被购买方的留存收益不能并入购买方。
三、我国企业合并会计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对公允价值取得方法的具体建议
本文建议规定公允价值的取得方法,增加准则的可操作性。在确定所购人的可辨认资产和复杂的公允价值时:
(1)有价证券按现行市价确定;
(2)原材料,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
(3)土地和建筑物,按其市场价值确定;
(4)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长期债务、短期负债、应计项目和其他应付账款,按以恰当的现行利率计算的应付债务金额的现值确定;
(5)应收账款,按一恰当的现行利率计算的应收金额的现值减去坏账准备以及收账费用。
(二)企业合并利润操纵的防范措施
(1)加强合并企业的信息披露;
(2)限制被合并企业资产出售时间。
(三)企业合并时购买方的确认建议
第一,持有合并后企业有表决权股权的比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持有多数表决权的一方为购买方。
第二,对合并后企业高级管理层的控制能力,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莫合并方的高级管理才能对合并后企业的高级管理层进行控制,则该合并方就是收购方。
四、结论
由于实务中合并的情况错综复杂,很多时候需要会计人员根据具体的情况,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作出恰当的职业判断。在当前我国会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制定相应的、详细的规则是十分必要的。
(作者单位:江西省外语外贸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