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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尽管新疆的石油、天然气等自然资源比较丰富,但我们应清醒地看到:这些宝贵的资源大部分是不可再生的,而且在利用这些资源的过程中,因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严重影响到新疆的可持续发展,而合理的资源税费可以保护国家资源所有者权益,保障资源型区域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在对我国油气资源课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这有悖于新疆的可持续发展,最后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油气资源课税;可持续发展;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必须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而资源税费在自然资源的利用方面有调节作用,它对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落实科学发展观意义重大。
一、我国油气资源课税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开征的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我国现行的油气资源税费制度,主要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矿区使用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石油特别收益金等5种。
1.油气资源课税范围。课征资源税的原油系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课征资源税的天然气系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2.油气资源课税具有收益税性质。油气资源税“名不符实”,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手段,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也就是说,国家征税,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但油气资源税是国家以牺牲油气资源为代价的,体现的是国家油气资源的有偿使用,因此不符合税收的性质,这体现的是油气资源所有者的权益。
3.油气资源课税的级差调节不足。所谓级差调节,就是运用资源税对因资源条件差异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进行调节。自然资源的储存状况、开采条件及分布的地理位置等,在客观上存在着很大差别。加上某些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尤其是优等资源的有限性,使得优等资源往往只是被少数企业所占用,就使这些企业能获得一部分级差收入。目前,我国资源税的级差主要依据资源的开采条件由人工计算得出,这不利于级差调节功能的发挥。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随着资源开发会使资源开采条件发生变化,而对这种变化进行跟踪测算是难以实现的;二是资源的价格变化也会导致级差变化,而现行的油气资源课税方式——从量计征也无法调节这种级差。
4.油气资源税计征方式存在问题。自2005年7月1日起,我国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为14~30元/吨,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为7~15元/千立方米。陆上石油天然气资源税属于地方所有。现行油气资源课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而从量计征本身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和缺陷。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油气资源使用量的调节力度较弱;二是不能有效调节收入差距。
5.单位税额总体偏低,新疆地方收益过低。新疆石油资源税30元/吨,天然气为9元/千立方米,油气矿产资源补偿费率为1%。原油基准价格4020元/吨(2007年1月吐哈油田价格),西气东输工程的天然气出厂基准价为每立方米0.48元,两项加起来还不足石油价格的2%,不足天然气价格的3%。而同期英国石油开采税率为石油价格的12.5%,俄罗斯为16.5%。长期以来,我国油气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较低,导致资源产地的资源收益过低,这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油气资源课税现状制约新疆可持续发展分析
(一)油气资源课税现状对新疆自然环境的影响
油气资源开采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一方面油气资源具有耗竭性;另一方面油气资源开采具有对环境的负外部性,决定必须对环境进行补偿。新疆自然条件本来就十分脆弱,据统计,新疆的荒漠化居全国之首,荒漠化土地面积达79.59万平方公里,然而在我国的资源税费体系中,缺少对环境保护的补偿机制,这很可能造成资源型地方的衰弱。这显然不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及新疆的可持续发展。
实现生态环境脆弱的转化是实现新疆可持续发展的长远措施。近年来,对新疆的油气资源开采力度不断加大,2008年新疆原油产量为2715.13万吨,是2003年原油产量的1.27倍;2008年新疆天然气产量是236.03亿立方米,是2003年天然气产量的4.69倍。①由于我国油气资源税负偏低及中央与新疆油气资源开发财政收入分配制度的影响,使新疆在油气资源开发中获得必要的对该地区自然环境的经济补偿不足。一般来说,一个油气田的开采生命大约在40至50年,如果新疆在油气资源开发过程中,不能获得对该地区自然环境的经济补偿,那么50年过后,新疆的经济环境将会处于比现在还要恶化的情形,这样会导致治理成本增加,不利于新疆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对油气资源的税收额度,一方面有利于当地对资源环境的补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油气资源课税现状对新疆财政收入的影响
从量计征油气资源税是地方税。新疆地方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的是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新疆这种财政收入来源结构对我们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是极为不利的。随着新疆资源的不断耗尽,新疆的经济竞争优势将逐渐消失。而在资源开发处于高潮的今天,国家对新疆资源开发的补偿力度很小,将来一旦资源枯竭后,因国家没有给新疆足够的资源补偿费而使新疆处于环境恶化和经济更加落后的双重困境之中。因此,油气资源的课税现状容易引起新
疆财政收入的波动性,进而影响财政支出,新疆的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油气资源课税,促进新疆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油气资源的合理开发将会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而油气资源的稀缺性又会对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但新疆油气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又为新疆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思路。
(一)改革油气资源课税的计征方法,变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
鉴于现行油气资源税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国油气资源税改革的现实选择应该是以从价计征取代从量计征。从价计征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油气资源税计征方式。与从量计征方式相比,从价计征方式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突出特点:
1.对资源使用量的调节力度较强。例如对石油资源税,从价计征石油资源税以石油企业的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可以兼顾资源使用量和资源价格两个方面的变化。当油价大幅上涨时,企业所得到的收入也会随之增加,在从价计征方式下,企业应缴纳的资源税也会相应提高,这样企业不会通过开采更多的资源来增加企业利润,从而避免了企业为了获得更高收益而多开采资源,造成资源浪费。
2.能有效调节收入差距。对油气资源税实行从价征收,使得油气资源税的征收状况直接与市场油气价格挂钩,一方面,在油气价格提高时,可以增加国家油气资源税收入,有效调节企业利润;另一方面,在油气价格降低时,企业的利润会随之减少,实行从价征收,可以使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小,保证企业经营需要。
3.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在从价计征方式下,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会相应提高,使得财政充分发挥自动调节功能,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其税额也会随价格上涨而增加,从而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二)改变油气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
目前我国开征的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以销售或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容易导致开采者采富弃贫,使用者丢瘦拣肥的情况,造成资源的浪费。此外,资源税以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会造成企业对开采而无法销售或自用的资源不付任何税收代价,间接鼓励了纳税人对资源的过度开采,纵容了高耗低效的粗放型生产经营模式,没有起到对资源配置应有的带动和引导作用。因此,计税依据可由按“销售量或自用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或生产数量”计税。
(三)提高油气资源课税的税率
由于资源税的低税率,导致了我国资源产品被廉价甚至无偿的使用,我国的低价资源实际上是在补贴世界上其他国家。提高资源税率有利于调整资源产品的价格,保护我国的资源产品。低税率使得实际征收的税费远远低于资源本身的成本,无法通过供求关系反映出资源的稀缺性,不能体现资源本身应有的价值,也难以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同时由于资源税不能与能源价格挂钩,在当前背景下国家并不能从能源价格上涨中分得资源所有权收益,反而促使一部分能源开采加工行业成为暴利行业。
改革油气资源税的计征依据,即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可按目前执行的比例进行换算后确定一个适当的比率并逐年提高,争取在3—5年内达到英美国家12.5%的最低标准。在供不应求的能源格局下,未来油气价格呈现上升趋势是必然的。由于这种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是非主观努力因素,即价格因素带来的,因此通过适当提高油气资源的征收税率,将有助于消除非主观努力因素带来的利润,从而有助于不同行业的平等竞争。
(四)实行差别征收率
对石油和天然气进行科学合理、相对详细的等级分类,在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整体提高的基础上,扩大不同等级、不同品质资源的级差收益,以加强对优质资源的合理保护、高效开采和对低品质资源的开发,减少单纯追求利润、浪费国家资源的现象发生。如对于油气资源运出新疆时征收资源税,对于在疆内消费的油气资源不征收资源税,或者采用较低的征收率。这样可以减少油气初级产品外输的效益外溢性,而增强新疆的财政能力。
(五)重新确定中央与新疆对油气资源税费的分配比例
油气资源税费的调整和改革不仅直接关系到油气资源收益在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关系到油气秩序的稳定。目前,石油资源补偿费为价格的1%,中央与自治区的分成比例为4:6;石油资源税约为l%,全部为地方所有;两者合计中央与自治区的分成比例为1:4。为实现新疆可持续发展,应适当提高石油天然气资源税费的地方分成比例,资源开发企业在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支付给地方,作为新疆生态环境的补偿,也体现国家对民族自治区的照顾。
注释:
① 数据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参考文献:
[1]王金霞.对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关资源税收政策的分析与思考.税务与经济,2005年第3期
[2]张贡生、马衍伟.我国石油资源税费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思路.兰州商学院学报,2007年12月
[3]崔光莲、贾亚男.厘清新疆能源资源开发中地方与中央利益关系的建议.新疆财经,2007年第4期
[4]祝遵宏.推进资源税改革的政策取向.当代经济研究,2009年第1期
[5]王建林.中国资源税费改革的几点思考.资源与产业,2007年12月
关键词:油气资源课税;可持续发展;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必须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而资源税费在自然资源的利用方面有调节作用,它对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落实科学发展观意义重大。
一、我国油气资源课税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开征的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我国现行的油气资源税费制度,主要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矿区使用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石油特别收益金等5种。
1.油气资源课税范围。课征资源税的原油系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课征资源税的天然气系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2.油气资源课税具有收益税性质。油气资源税“名不符实”,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手段,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也就是说,国家征税,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但油气资源税是国家以牺牲油气资源为代价的,体现的是国家油气资源的有偿使用,因此不符合税收的性质,这体现的是油气资源所有者的权益。
3.油气资源课税的级差调节不足。所谓级差调节,就是运用资源税对因资源条件差异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进行调节。自然资源的储存状况、开采条件及分布的地理位置等,在客观上存在着很大差别。加上某些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尤其是优等资源的有限性,使得优等资源往往只是被少数企业所占用,就使这些企业能获得一部分级差收入。目前,我国资源税的级差主要依据资源的开采条件由人工计算得出,这不利于级差调节功能的发挥。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随着资源开发会使资源开采条件发生变化,而对这种变化进行跟踪测算是难以实现的;二是资源的价格变化也会导致级差变化,而现行的油气资源课税方式——从量计征也无法调节这种级差。
4.油气资源税计征方式存在问题。自2005年7月1日起,我国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为14~30元/吨,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为7~15元/千立方米。陆上石油天然气资源税属于地方所有。现行油气资源课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而从量计征本身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和缺陷。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油气资源使用量的调节力度较弱;二是不能有效调节收入差距。
5.单位税额总体偏低,新疆地方收益过低。新疆石油资源税30元/吨,天然气为9元/千立方米,油气矿产资源补偿费率为1%。原油基准价格4020元/吨(2007年1月吐哈油田价格),西气东输工程的天然气出厂基准价为每立方米0.48元,两项加起来还不足石油价格的2%,不足天然气价格的3%。而同期英国石油开采税率为石油价格的12.5%,俄罗斯为16.5%。长期以来,我国油气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较低,导致资源产地的资源收益过低,这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油气资源课税现状制约新疆可持续发展分析
(一)油气资源课税现状对新疆自然环境的影响
油气资源开采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一方面油气资源具有耗竭性;另一方面油气资源开采具有对环境的负外部性,决定必须对环境进行补偿。新疆自然条件本来就十分脆弱,据统计,新疆的荒漠化居全国之首,荒漠化土地面积达79.59万平方公里,然而在我国的资源税费体系中,缺少对环境保护的补偿机制,这很可能造成资源型地方的衰弱。这显然不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及新疆的可持续发展。
实现生态环境脆弱的转化是实现新疆可持续发展的长远措施。近年来,对新疆的油气资源开采力度不断加大,2008年新疆原油产量为2715.13万吨,是2003年原油产量的1.27倍;2008年新疆天然气产量是236.03亿立方米,是2003年天然气产量的4.69倍。①由于我国油气资源税负偏低及中央与新疆油气资源开发财政收入分配制度的影响,使新疆在油气资源开发中获得必要的对该地区自然环境的经济补偿不足。一般来说,一个油气田的开采生命大约在40至50年,如果新疆在油气资源开发过程中,不能获得对该地区自然环境的经济补偿,那么50年过后,新疆的经济环境将会处于比现在还要恶化的情形,这样会导致治理成本增加,不利于新疆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对油气资源的税收额度,一方面有利于当地对资源环境的补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油气资源课税现状对新疆财政收入的影响
从量计征油气资源税是地方税。新疆地方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的是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新疆这种财政收入来源结构对我们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是极为不利的。随着新疆资源的不断耗尽,新疆的经济竞争优势将逐渐消失。而在资源开发处于高潮的今天,国家对新疆资源开发的补偿力度很小,将来一旦资源枯竭后,因国家没有给新疆足够的资源补偿费而使新疆处于环境恶化和经济更加落后的双重困境之中。因此,油气资源的课税现状容易引起新
疆财政收入的波动性,进而影响财政支出,新疆的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油气资源课税,促进新疆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油气资源的合理开发将会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而油气资源的稀缺性又会对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但新疆油气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又为新疆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思路。
(一)改革油气资源课税的计征方法,变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
鉴于现行油气资源税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国油气资源税改革的现实选择应该是以从价计征取代从量计征。从价计征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油气资源税计征方式。与从量计征方式相比,从价计征方式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突出特点:
1.对资源使用量的调节力度较强。例如对石油资源税,从价计征石油资源税以石油企业的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可以兼顾资源使用量和资源价格两个方面的变化。当油价大幅上涨时,企业所得到的收入也会随之增加,在从价计征方式下,企业应缴纳的资源税也会相应提高,这样企业不会通过开采更多的资源来增加企业利润,从而避免了企业为了获得更高收益而多开采资源,造成资源浪费。
2.能有效调节收入差距。对油气资源税实行从价征收,使得油气资源税的征收状况直接与市场油气价格挂钩,一方面,在油气价格提高时,可以增加国家油气资源税收入,有效调节企业利润;另一方面,在油气价格降低时,企业的利润会随之减少,实行从价征收,可以使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小,保证企业经营需要。
3.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在从价计征方式下,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会相应提高,使得财政充分发挥自动调节功能,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其税额也会随价格上涨而增加,从而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二)改变油气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
目前我国开征的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以销售或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容易导致开采者采富弃贫,使用者丢瘦拣肥的情况,造成资源的浪费。此外,资源税以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会造成企业对开采而无法销售或自用的资源不付任何税收代价,间接鼓励了纳税人对资源的过度开采,纵容了高耗低效的粗放型生产经营模式,没有起到对资源配置应有的带动和引导作用。因此,计税依据可由按“销售量或自用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或生产数量”计税。
(三)提高油气资源课税的税率
由于资源税的低税率,导致了我国资源产品被廉价甚至无偿的使用,我国的低价资源实际上是在补贴世界上其他国家。提高资源税率有利于调整资源产品的价格,保护我国的资源产品。低税率使得实际征收的税费远远低于资源本身的成本,无法通过供求关系反映出资源的稀缺性,不能体现资源本身应有的价值,也难以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同时由于资源税不能与能源价格挂钩,在当前背景下国家并不能从能源价格上涨中分得资源所有权收益,反而促使一部分能源开采加工行业成为暴利行业。
改革油气资源税的计征依据,即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可按目前执行的比例进行换算后确定一个适当的比率并逐年提高,争取在3—5年内达到英美国家12.5%的最低标准。在供不应求的能源格局下,未来油气价格呈现上升趋势是必然的。由于这种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是非主观努力因素,即价格因素带来的,因此通过适当提高油气资源的征收税率,将有助于消除非主观努力因素带来的利润,从而有助于不同行业的平等竞争。
(四)实行差别征收率
对石油和天然气进行科学合理、相对详细的等级分类,在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整体提高的基础上,扩大不同等级、不同品质资源的级差收益,以加强对优质资源的合理保护、高效开采和对低品质资源的开发,减少单纯追求利润、浪费国家资源的现象发生。如对于油气资源运出新疆时征收资源税,对于在疆内消费的油气资源不征收资源税,或者采用较低的征收率。这样可以减少油气初级产品外输的效益外溢性,而增强新疆的财政能力。
(五)重新确定中央与新疆对油气资源税费的分配比例
油气资源税费的调整和改革不仅直接关系到油气资源收益在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关系到油气秩序的稳定。目前,石油资源补偿费为价格的1%,中央与自治区的分成比例为4:6;石油资源税约为l%,全部为地方所有;两者合计中央与自治区的分成比例为1:4。为实现新疆可持续发展,应适当提高石油天然气资源税费的地方分成比例,资源开发企业在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支付给地方,作为新疆生态环境的补偿,也体现国家对民族自治区的照顾。
注释:
① 数据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参考文献:
[1]王金霞.对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关资源税收政策的分析与思考.税务与经济,2005年第3期
[2]张贡生、马衍伟.我国石油资源税费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思路.兰州商学院学报,2007年12月
[3]崔光莲、贾亚男.厘清新疆能源资源开发中地方与中央利益关系的建议.新疆财经,2007年第4期
[4]祝遵宏.推进资源税改革的政策取向.当代经济研究,2009年第1期
[5]王建林.中国资源税费改革的几点思考.资源与产业,200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