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正义战争思想是孟子思想,乃至先秦儒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思想以“仁”为基础,定义了以道德力量为准绳的正义战争,既有针砭时弊的现实性,亦有难以实现的理想性。本文以开战正义、交战正义、战后正义三个层面为切入点,探讨孟子正义战争观的特性。
关键词:孟子;正义战争
区别于墨家的“非攻”思想,孟子的战争观并没有否定战争的存在意义,而是倡导一种“仁义之师”,即以“仁”为基础的正义战争。它规范了战争的正当性标准,并将道德力量作为正义战争的最终准绳,对于当时战乱割据的时代背景有着现实意义。但是随着时代变迁,其本身具有的理想主义色彩愈发凸显,或遭人利用,成为发动不义战争的旗帜。本文从开战正义、交战正义、战后正义三个方面简述孟子的正义战争观,并以此分析该思想中现实与理想交织的双重性。
一、开战正义
开战正义的标准一般是指一个国家对他国发动征伐战争是否具有正当性,或一个国家对他国的战争行为是否具有进行防御战争的正当理由。在孟子的正义战争观中,“仁”始终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即一个国家是否行仁政,决定了它采取战争行为的资格。
从征伐战争角度来说,被征伐国家必须是不行仁政的残暴之国。《孟子·梁惠王下》中叙述道:“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认为,禁暴制虐、惩治不仁是发动战争的合法性前提。而这个前提的体现在于民意,“今燕虐其民,王往而征之,民以为将拯己于水火之中也。”“取之而燕民悦,则取之。”可见,征伐战争的正义标准在于被征伐国家人民是否对战争感受到“悦”,而这种民意便是仁政的体现,行仁政便民心思安,不行仁政便民心思变。商纣和燕王都残暴苛刻,没有遵循民意,这是王的不仁,也是国家可被正当讨伐的依据。那么,这种民意的愉悦是否有评判的标准?孟子指出,人民受苦难甚深,以至于采取了明确的行为来表达他们对征伐之师的欢迎。“以万乘之国伐万乘之国,箪食壶浆以迎王师。岂有他哉?避水火也。”《孟子·滕文公下》中亦有说道:“其君子实玄黄于匪以迎其君子,其小人箪食壶浆以迎其小人,救民于水火之中,取其残而已矣。”仁义之师的到来,并没有打破人民原有的生活秩序,“归市者不止,耕者不变”,只是诛杀了置民于水火的暴君,自然受到人民的欢迎。但是我们转念一想,历史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这种的民意的欢迎会不会是营造出的假象?我认为孟子对此提出了两个先验的条件:一是这种“仁义”需要经过时间的考验,如果历史证明征伐者带去的仍是灾难,那么战争导致的不过是统治者的改变,所谓“亦运而已矣”,暴君的统治和人民悲惨的生活并没有改变,那么征伐战争不可谓之正义;二是征伐战争获得了其他国家广泛的认可,尤其是同样处在水深火热中的国家人民拥护。“天下信之。东面而征,西夷怨;南面而征,北狄怨。曰:‘奚为后我?’民望之,若大旱之望云霓也。”这种他国对征伐战争的认可乃至期待或可作为论证征伐战争合法性的又一依据。
从防御战争角度来看,只要被征伐国家施行仁政,那么其防御战争即为正义战争。《孟子·梁惠王上》中说到:“王如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以事其长上,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矣。”可见孟子认为,行仁政的国家具有先天的强大优势,亦具有反对非正义战争的正当理由。那么这种正义的防御战争的出路是什么?战国时期是弱肉强食的战乱时期,一般处于被征伐方的多为实力较弱的小国。《孟子·梁惠王下》中以孟子与滕文公的对话为例,认为行仁政国家在抵御外敌入侵时,“效死而民弗去”。这种君臣人民与国家共存亡的行为体现了国家尊严,这种尊严的内核即是“仁”,但同时它也揭露了战国时期小国对抗大国的悲惨结局。在此,孟子为滕文公提供了另一条出路:放弃国土,寻他处躲避乱世。孟子认为,若国家行仁政,那么“仁人也,不可失也”,自然“从之者如归市”。这样的选择未必不是一种智慧,“苟为善,后世子孙必有王者矣”。但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哪种选择,民意依旧是判断战争正义与否的依据,在防御战争中的体现即是以死报国,或是背井离乡。
从征伐战争和防御战争两个角度分析了孟子的开战正义,我们或可以看出一些孟子正义战争观的特点。第一,孟子非常强调开战的正当理由和目的,即“仁”的标准。以仁惩治不仁,是发动正义战争的唯一先决条件。以私利为目的的争霸战争是不仁义的。《孟子·告子下》中说到:“君不乡道,不志于仁,而求为之强战,是辅桀也。”这从反面论证了“仁”是正义战争的基础。第二,开战的合法性来自于道德力量。儒学极力维护周礼制度下的等级秩序,自然认为战争只有在周天子的号召下才可发动,这点在《孟子·告子下》中亦有体现:“是故天子讨而不伐,诸侯伐而不讨。五霸者,搂诸侯以伐诸侯者也,故曰:五霸者,三王之罪人也。”然而随着周礼和等级制的崩溃,“敌国相征”①,儒家将视线渐渐转向道德力量,将它作为战争正义性的标准,以期以此为约束,使春秋战国的战乱不休回到西周的等级有序。这种道德力量即是“仁”,它的体现即是民意。第三,孟子注重“天”的作用。这在前文中并未提及,这儿论述下。《孟子·公孙丑下》中孟子认为,燕国可被讨伐的原因在于燕王随意地将王位让给他人,而未经得天的同意。《孟子·万章上》中说到:“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因为天下是天授予的,“天不言,以行与事示之而已矣。”而这种行动的体现即是民意:“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可见孟子将民意看作天意在人世间的体现,不行仁政,就是违背天意,要受到战争的讨伐。那么谁去讨伐?孟子认为正义战争是至仁之国对不仁之国的战争,这儿就强调了至仁之国有一种天赋的战争权利。《孟子·公孙丑下》中孟子谈及谁可去讨伐燕国时说到:“为天吏,则可以伐之。”孟子认为,国家行仁政,得民心,即被授予了天命。这种“天”的概念又为至仁之国的正义战争提供了一种先验标准。
二、交战正义与战后正义
关于战争过程中的正义标准,孟子提出了一些道义准则,但并没有做很多详细的探讨。《孟子·梁惠王下》中说到:“若杀其父兄,系累其子弟,毁其宗庙,迁其重器,如之何其可也?”这一方面提到战争的正义与否,要看战争中对人民的态度和行为;另一方面实则提出了一个交战过程中的道义准则,即要节制讨伐行为,要做的只是诛杀暴君,救民于水火,而不是使人民陷入另一个火坑中。显然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准则依旧是以“仁”为基础的,也就是说,交战正义性实则是仁义性的体现。 关于战后正义,孟子也没做详细的探讨,只是在同一段中提到:“王速出令,反其旄倪,止其重器,谋于燕众,置君而后去之,则犹可及止也。”这说明孟子很重视战后战败国秩序的重建,其中要依据人民的意愿,来选择合适的仁义的战后措施。战后正义性同样是仁义性的体现。
然而我们要注意一点,正义战争是在必要条件下为了达到“仁”而采取的特定措施。这儿有两层含义:一是战争是其他手段用尽后的最后选择。《孟子·滕文公下》中以葛国为例,“葛伯放而不祀”,但汤给牛给羊,遣民耕种,始终容忍,直到“有童子以黍肉饷,杀而夺之”,汤才“为其杀是童子而征之”,四海之内皆称赞,汤的征途也由此无往而不胜。可见战争是为了贯彻仁义的最后手段,不到万不得已不轻易发动,一旦发动须有充足的理由,便会征而胜之。二是战争的目的是为了达到“仁”。这两者本身是矛盾的,以暴虐的战争去实现仁义,是特定环境下的无奈之举。这也就是说,一旦战后达到了和平状态,战争便失去了合理性。《礼记》记载,武王伐商后,“马散之华山之阳而弗复乘,牛散之桃林之野而弗复服,车甲衅而藏之府库而弗复用。”《孟子·梁惠王下》中说到:“一人衡行于天下,武王耻之。此武王之勇也。而武王亦一怒而安天下之民。”武王发动战争的目的是为了“安天下之民”,达成了这个目的后,战争作为特殊的手段便被废弃在后,和平社会的建设便提上日程,显露出仁义的真正面目。
三、孟子正义战争观的反思
孟子的正义战争观以“仁”为基础,将道德力量融入战争中,并列出了判断战争正义性的具体标准,具有现实意义。然而孟子的正义战争观并不是无懈可击的,其理论本身的一些漏洞或被人利用,反而指向与仁义相反的方向。
第一个不足是道德口号的泛滥化问题。儒学所倡导的社会是以周天子为统治者的权利等级社会,周主是战争发动权的掌握者。然而春秋战国礼崩乐坏,各国开始寻求以道德口号为旗帜,开展一系列的“正义”战争,原来由周天子一手掌握的战争权转向了各诸侯国,甚至更下级阶层。道德力量的使用主体开始泛滥,正义战争的合法性来源也变得开放,战争的发动便更加随意。这样就有可能造成非正义战争打着正义旗号的现象发生。此外,由于仁义标准界定的不确定性,道德口号使得天子合法性受到质疑。天子和诸侯都宣传自己是掌握“天命”的一方,这便构成了战争乃至统治权力的合法性动摇,更加重了战乱倾向。近代的太平天国起义便是一典型例子。太平天国自称上承天命,并坐地封王,吸引了一大批下层民众参与到其“正义”战争中去,与身居正统统治地位的满清政府展开了长达十四年的战争,期间加剧了中国社会民不聊生的内患。
第二个不足是交战正义和战后正义的忽视。孟子虽有提及,但并未做出详细的探讨。交战过程中仁义的缺失,使得战争惨烈,民不聊生。如果说礼是对于战争行为的约束,春秋时期的战争尚重视礼的规范,战国时期,对礼的自觉遵守便不复存在,杀害平民、俘虏、屠城等行为充斥着战争,即使是一些正义战争仍伴随着残暴的过程,如巨鹿战争中项羽击败暴秦,但坑杀秦俘二十万人。战后对于和平秩序的重建也未作出详细的探讨。这使得很多战争的结果不过是换了一个施暴者罢了。如《孟子·公孙丑下》中,孟子形容齐国伐燕是“以燕伐燕”,“如水益深,如火益热,亦运而已矣。”②因此,交战正义和战后正义应给予更多的重视。
第三个不足是理想主义色彩。孟子的正义战争观中,以战争作为达到仁义的特殊手段,其目的是否定战争(或可说是否定战争本身的暴虐)。虽然不同于墨家对战争的完全否定,孟子的正义战争观对战争的现实作用尚有清晰的认识,但其理想和现实间仍缺乏调和的机制,而显得空想。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孟子立足战争却最终目的是消除战争,倡导周武王那种战争结束、天下安定后解除军备、重文轻武的行为,显然是不现实的。军事力量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平状态中放弃武力的理想只会为后患创造更多不稳定因素,带有不切实际的理想主义色彩。
孟子的正义战争观的基础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仁”,以道德力量作为战争合法性的来源,并提出了相应的具体标准,为战国时期各国寻求到一条合乎仁义的付诸武力的正当出路。然而其理论自身的理想主义缺陷也可能使之成为不义战争的借口,反而导向一条完全相反的道路。这需要我们在考察孟子正义战争观的优势与缺陷后,取之精华,弃之糟粕,结合具体实际分析运用。
注释:
①杨伯峻:《孟子译注》,中华书局,2008,P,“征者,上伐下也,敌国不相征也。”理解为:征伐战争是以上伐下的,同等地位的诸侯国是不能互相征伐的。而战国时期的战争大多是“敌国相征”的战争。
②杨伯峻:《孟子译注》,中华书局,2008年,P33
参考文献:
[1]杨伯峻.孟子译注[M].中华书局,2008.
[2]李慧玲,吕友仁.礼记[M].中州古籍出版社,2010.
[3]焦循.孟子正义[M].中华书局,2011.
关键词:孟子;正义战争
区别于墨家的“非攻”思想,孟子的战争观并没有否定战争的存在意义,而是倡导一种“仁义之师”,即以“仁”为基础的正义战争。它规范了战争的正当性标准,并将道德力量作为正义战争的最终准绳,对于当时战乱割据的时代背景有着现实意义。但是随着时代变迁,其本身具有的理想主义色彩愈发凸显,或遭人利用,成为发动不义战争的旗帜。本文从开战正义、交战正义、战后正义三个方面简述孟子的正义战争观,并以此分析该思想中现实与理想交织的双重性。
一、开战正义
开战正义的标准一般是指一个国家对他国发动征伐战争是否具有正当性,或一个国家对他国的战争行为是否具有进行防御战争的正当理由。在孟子的正义战争观中,“仁”始终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即一个国家是否行仁政,决定了它采取战争行为的资格。
从征伐战争角度来说,被征伐国家必须是不行仁政的残暴之国。《孟子·梁惠王下》中叙述道:“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认为,禁暴制虐、惩治不仁是发动战争的合法性前提。而这个前提的体现在于民意,“今燕虐其民,王往而征之,民以为将拯己于水火之中也。”“取之而燕民悦,则取之。”可见,征伐战争的正义标准在于被征伐国家人民是否对战争感受到“悦”,而这种民意便是仁政的体现,行仁政便民心思安,不行仁政便民心思变。商纣和燕王都残暴苛刻,没有遵循民意,这是王的不仁,也是国家可被正当讨伐的依据。那么,这种民意的愉悦是否有评判的标准?孟子指出,人民受苦难甚深,以至于采取了明确的行为来表达他们对征伐之师的欢迎。“以万乘之国伐万乘之国,箪食壶浆以迎王师。岂有他哉?避水火也。”《孟子·滕文公下》中亦有说道:“其君子实玄黄于匪以迎其君子,其小人箪食壶浆以迎其小人,救民于水火之中,取其残而已矣。”仁义之师的到来,并没有打破人民原有的生活秩序,“归市者不止,耕者不变”,只是诛杀了置民于水火的暴君,自然受到人民的欢迎。但是我们转念一想,历史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这种的民意的欢迎会不会是营造出的假象?我认为孟子对此提出了两个先验的条件:一是这种“仁义”需要经过时间的考验,如果历史证明征伐者带去的仍是灾难,那么战争导致的不过是统治者的改变,所谓“亦运而已矣”,暴君的统治和人民悲惨的生活并没有改变,那么征伐战争不可谓之正义;二是征伐战争获得了其他国家广泛的认可,尤其是同样处在水深火热中的国家人民拥护。“天下信之。东面而征,西夷怨;南面而征,北狄怨。曰:‘奚为后我?’民望之,若大旱之望云霓也。”这种他国对征伐战争的认可乃至期待或可作为论证征伐战争合法性的又一依据。
从防御战争角度来看,只要被征伐国家施行仁政,那么其防御战争即为正义战争。《孟子·梁惠王上》中说到:“王如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以事其长上,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矣。”可见孟子认为,行仁政的国家具有先天的强大优势,亦具有反对非正义战争的正当理由。那么这种正义的防御战争的出路是什么?战国时期是弱肉强食的战乱时期,一般处于被征伐方的多为实力较弱的小国。《孟子·梁惠王下》中以孟子与滕文公的对话为例,认为行仁政国家在抵御外敌入侵时,“效死而民弗去”。这种君臣人民与国家共存亡的行为体现了国家尊严,这种尊严的内核即是“仁”,但同时它也揭露了战国时期小国对抗大国的悲惨结局。在此,孟子为滕文公提供了另一条出路:放弃国土,寻他处躲避乱世。孟子认为,若国家行仁政,那么“仁人也,不可失也”,自然“从之者如归市”。这样的选择未必不是一种智慧,“苟为善,后世子孙必有王者矣”。但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哪种选择,民意依旧是判断战争正义与否的依据,在防御战争中的体现即是以死报国,或是背井离乡。
从征伐战争和防御战争两个角度分析了孟子的开战正义,我们或可以看出一些孟子正义战争观的特点。第一,孟子非常强调开战的正当理由和目的,即“仁”的标准。以仁惩治不仁,是发动正义战争的唯一先决条件。以私利为目的的争霸战争是不仁义的。《孟子·告子下》中说到:“君不乡道,不志于仁,而求为之强战,是辅桀也。”这从反面论证了“仁”是正义战争的基础。第二,开战的合法性来自于道德力量。儒学极力维护周礼制度下的等级秩序,自然认为战争只有在周天子的号召下才可发动,这点在《孟子·告子下》中亦有体现:“是故天子讨而不伐,诸侯伐而不讨。五霸者,搂诸侯以伐诸侯者也,故曰:五霸者,三王之罪人也。”然而随着周礼和等级制的崩溃,“敌国相征”①,儒家将视线渐渐转向道德力量,将它作为战争正义性的标准,以期以此为约束,使春秋战国的战乱不休回到西周的等级有序。这种道德力量即是“仁”,它的体现即是民意。第三,孟子注重“天”的作用。这在前文中并未提及,这儿论述下。《孟子·公孙丑下》中孟子认为,燕国可被讨伐的原因在于燕王随意地将王位让给他人,而未经得天的同意。《孟子·万章上》中说到:“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因为天下是天授予的,“天不言,以行与事示之而已矣。”而这种行动的体现即是民意:“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可见孟子将民意看作天意在人世间的体现,不行仁政,就是违背天意,要受到战争的讨伐。那么谁去讨伐?孟子认为正义战争是至仁之国对不仁之国的战争,这儿就强调了至仁之国有一种天赋的战争权利。《孟子·公孙丑下》中孟子谈及谁可去讨伐燕国时说到:“为天吏,则可以伐之。”孟子认为,国家行仁政,得民心,即被授予了天命。这种“天”的概念又为至仁之国的正义战争提供了一种先验标准。
二、交战正义与战后正义
关于战争过程中的正义标准,孟子提出了一些道义准则,但并没有做很多详细的探讨。《孟子·梁惠王下》中说到:“若杀其父兄,系累其子弟,毁其宗庙,迁其重器,如之何其可也?”这一方面提到战争的正义与否,要看战争中对人民的态度和行为;另一方面实则提出了一个交战过程中的道义准则,即要节制讨伐行为,要做的只是诛杀暴君,救民于水火,而不是使人民陷入另一个火坑中。显然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准则依旧是以“仁”为基础的,也就是说,交战正义性实则是仁义性的体现。 关于战后正义,孟子也没做详细的探讨,只是在同一段中提到:“王速出令,反其旄倪,止其重器,谋于燕众,置君而后去之,则犹可及止也。”这说明孟子很重视战后战败国秩序的重建,其中要依据人民的意愿,来选择合适的仁义的战后措施。战后正义性同样是仁义性的体现。
然而我们要注意一点,正义战争是在必要条件下为了达到“仁”而采取的特定措施。这儿有两层含义:一是战争是其他手段用尽后的最后选择。《孟子·滕文公下》中以葛国为例,“葛伯放而不祀”,但汤给牛给羊,遣民耕种,始终容忍,直到“有童子以黍肉饷,杀而夺之”,汤才“为其杀是童子而征之”,四海之内皆称赞,汤的征途也由此无往而不胜。可见战争是为了贯彻仁义的最后手段,不到万不得已不轻易发动,一旦发动须有充足的理由,便会征而胜之。二是战争的目的是为了达到“仁”。这两者本身是矛盾的,以暴虐的战争去实现仁义,是特定环境下的无奈之举。这也就是说,一旦战后达到了和平状态,战争便失去了合理性。《礼记》记载,武王伐商后,“马散之华山之阳而弗复乘,牛散之桃林之野而弗复服,车甲衅而藏之府库而弗复用。”《孟子·梁惠王下》中说到:“一人衡行于天下,武王耻之。此武王之勇也。而武王亦一怒而安天下之民。”武王发动战争的目的是为了“安天下之民”,达成了这个目的后,战争作为特殊的手段便被废弃在后,和平社会的建设便提上日程,显露出仁义的真正面目。
三、孟子正义战争观的反思
孟子的正义战争观以“仁”为基础,将道德力量融入战争中,并列出了判断战争正义性的具体标准,具有现实意义。然而孟子的正义战争观并不是无懈可击的,其理论本身的一些漏洞或被人利用,反而指向与仁义相反的方向。
第一个不足是道德口号的泛滥化问题。儒学所倡导的社会是以周天子为统治者的权利等级社会,周主是战争发动权的掌握者。然而春秋战国礼崩乐坏,各国开始寻求以道德口号为旗帜,开展一系列的“正义”战争,原来由周天子一手掌握的战争权转向了各诸侯国,甚至更下级阶层。道德力量的使用主体开始泛滥,正义战争的合法性来源也变得开放,战争的发动便更加随意。这样就有可能造成非正义战争打着正义旗号的现象发生。此外,由于仁义标准界定的不确定性,道德口号使得天子合法性受到质疑。天子和诸侯都宣传自己是掌握“天命”的一方,这便构成了战争乃至统治权力的合法性动摇,更加重了战乱倾向。近代的太平天国起义便是一典型例子。太平天国自称上承天命,并坐地封王,吸引了一大批下层民众参与到其“正义”战争中去,与身居正统统治地位的满清政府展开了长达十四年的战争,期间加剧了中国社会民不聊生的内患。
第二个不足是交战正义和战后正义的忽视。孟子虽有提及,但并未做出详细的探讨。交战过程中仁义的缺失,使得战争惨烈,民不聊生。如果说礼是对于战争行为的约束,春秋时期的战争尚重视礼的规范,战国时期,对礼的自觉遵守便不复存在,杀害平民、俘虏、屠城等行为充斥着战争,即使是一些正义战争仍伴随着残暴的过程,如巨鹿战争中项羽击败暴秦,但坑杀秦俘二十万人。战后对于和平秩序的重建也未作出详细的探讨。这使得很多战争的结果不过是换了一个施暴者罢了。如《孟子·公孙丑下》中,孟子形容齐国伐燕是“以燕伐燕”,“如水益深,如火益热,亦运而已矣。”②因此,交战正义和战后正义应给予更多的重视。
第三个不足是理想主义色彩。孟子的正义战争观中,以战争作为达到仁义的特殊手段,其目的是否定战争(或可说是否定战争本身的暴虐)。虽然不同于墨家对战争的完全否定,孟子的正义战争观对战争的现实作用尚有清晰的认识,但其理想和现实间仍缺乏调和的机制,而显得空想。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孟子立足战争却最终目的是消除战争,倡导周武王那种战争结束、天下安定后解除军备、重文轻武的行为,显然是不现实的。军事力量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平状态中放弃武力的理想只会为后患创造更多不稳定因素,带有不切实际的理想主义色彩。
孟子的正义战争观的基础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仁”,以道德力量作为战争合法性的来源,并提出了相应的具体标准,为战国时期各国寻求到一条合乎仁义的付诸武力的正当出路。然而其理论自身的理想主义缺陷也可能使之成为不义战争的借口,反而导向一条完全相反的道路。这需要我们在考察孟子正义战争观的优势与缺陷后,取之精华,弃之糟粕,结合具体实际分析运用。
注释:
①杨伯峻:《孟子译注》,中华书局,2008,P,“征者,上伐下也,敌国不相征也。”理解为:征伐战争是以上伐下的,同等地位的诸侯国是不能互相征伐的。而战国时期的战争大多是“敌国相征”的战争。
②杨伯峻:《孟子译注》,中华书局,2008年,P33
参考文献:
[1]杨伯峻.孟子译注[M].中华书局,2008.
[2]李慧玲,吕友仁.礼记[M].中州古籍出版社,2010.
[3]焦循.孟子正义[M].中华书局,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