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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预算法禁止地方政府融资,但面对不断加快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地方政府只能采取迂回策略,通过组成各种城投公司等各类机构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现行以银行贷款为主的地方政府融资格局,面临加大财政与银行风险的难题,迫切需要改变。“城投债”作为标准化的债务性融资方式,需要认识到其存在的合理性,尽快给予其合法的地位,使其发挥更大作用。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基于“十二五”时期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考虑,“城投债”要向项目收益债券引导,以便更好地满足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