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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明星较之一般人,在法律层面没有区别,但在社会层面,明星就是明星,因为你牛,所以责任大。”
前阵子,澎湃新闻发布了一则消息,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消费者李先生诉由著名影星徐静蕾代言的江中猴菇饼干一案。据说案情是这样的:央视和腾讯上有关徐静蕾代言的饼干广告声称这种饼干不但能养胃,还能治疗胃病。“老胃病”李先生信以为真,一口气买了七盒,吃完后感到一切如故,一怒之下,把销售超市、生产厂家、央视8套、腾讯视频,以及国民女神徐静蕾统统送上被告席,要求赔款道歉。官司的结果当然有待法院审理判决,但有关明星代言广告引发的纠纷却再次成为坊间热议。
这几年,有关公众人物做广告,结果广告被证明不实、产品被认定伪劣的报道不绝于耳。早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刘翔、易建联等均因曾代言其他乳制品而受到“集体牵连”。近年来,姚明、冯小刚、伊能静等多位明星亦因代言问题被诉。那么,究竟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应当如何划分,让我来随意扯几句。
有专家说:“如果明星以公众信任为资本牺牲公众利益牟取私利,公众有权追讨损害,在这一点上,法律应成为公众的坚强后盾。”听上去很有正能量,其实纯属瞎扯。明星消费公众信任,违背的是公众人物社会责任这一道德准则,应当受到道德谴责或行规处置。而法律责任,应当是作为广告制作者之一的表演者所产生的违背诚信义务带来的法定责任,与明星和公众信任并没有一毛钱关系。
对此,我专门满头大汗地翻出了新《广告法》: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也就是说,把广告代言人作为一个需要负责任的法律主体来看待,而不仅仅是个传声筒的工具。在曾经《食品安全法》出台的时候,很多明星就提出了这个法为什么要让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他们背后都是经纪公司在运作,词也都是广告公司拟好的,为什么要明星负责。现在清楚了罢,法律不是针对明星的,它是对全体自然人,你参与了,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对此,作为资深美女的影视演员刘蓓曾做过一则感冒药的广告,在使用了几支后发现效果不可能像广告商提出的“一支见效”那么夸张,于是坚持改成了“一支起效”,态度不可谓不严谨,而且对广告效果也没造成多大影响。
那么问题又来了。是不是明星作为自然人承担法律责任后,就没有高于一般人的社会责任呢? 地球人都知道,明星的成功乃至财富,除去自身的努力和机遇,关键还是万千拥趸的热爱。高大上的《正义——我们该怎么做》一书中提到,美国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特的年薪为21.7万美元,而出演写实电视节目的法官朱迪的年薪为2500万美元。可见,无论从一个国家的文化形象,还是民众的心理依赖上,都需要明星的存在。明星在获取了较之一般劳动更高的报酬后,也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有人发现这“老炮”根本不喝汽水,一时间他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被普遍讨厌的人物,而此事始终是在社会道德层面上评价,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所以,华鼎满意度调查公司曾推出过一个中国演艺名人社会自律宣言,其中一条是不做虚假代言,共有一千多个演艺名人签了这个宣言,但其也仅仅具有道德约束的效力,最严厉的惩罚无非是社会信任度降低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说到这里,我实在按捺不住要提一提这两年频发的明星涉毒事件,从王全安到李代沫再到房祖名、张默,另外还有前几年的高晓松醉驾等等。事实上,如果是作为普通人,他们的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而目前的法律制裁,也并未因为他们是名人而罪加一等。至于所引发的社会热议,那都是在社会道德和舆论评价层面的,广电总局下达的“封杀令”,也是在行业规范的运作体系内的,所以都很正常。总之,在法律层面,明星和一般人没区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社会层面,明星就是明星,因为你牛,所以责任大。
说了半天,中国的明星还真得好好学学广告法,今后做代言要谨慎。想来本山大叔做的两个广告还很是高明,一个是某药品广告——“别信广告,信疗效”;另有一个保健品广告更绝,人家最后诡异地说了一句:“谁用谁知道!”看,毕竟人家是老江湖,说了等于没说!
栏目主持人: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前阵子,澎湃新闻发布了一则消息,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消费者李先生诉由著名影星徐静蕾代言的江中猴菇饼干一案。据说案情是这样的:央视和腾讯上有关徐静蕾代言的饼干广告声称这种饼干不但能养胃,还能治疗胃病。“老胃病”李先生信以为真,一口气买了七盒,吃完后感到一切如故,一怒之下,把销售超市、生产厂家、央视8套、腾讯视频,以及国民女神徐静蕾统统送上被告席,要求赔款道歉。官司的结果当然有待法院审理判决,但有关明星代言广告引发的纠纷却再次成为坊间热议。
这几年,有关公众人物做广告,结果广告被证明不实、产品被认定伪劣的报道不绝于耳。早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刘翔、易建联等均因曾代言其他乳制品而受到“集体牵连”。近年来,姚明、冯小刚、伊能静等多位明星亦因代言问题被诉。那么,究竟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应当如何划分,让我来随意扯几句。
有专家说:“如果明星以公众信任为资本牺牲公众利益牟取私利,公众有权追讨损害,在这一点上,法律应成为公众的坚强后盾。”听上去很有正能量,其实纯属瞎扯。明星消费公众信任,违背的是公众人物社会责任这一道德准则,应当受到道德谴责或行规处置。而法律责任,应当是作为广告制作者之一的表演者所产生的违背诚信义务带来的法定责任,与明星和公众信任并没有一毛钱关系。
对此,我专门满头大汗地翻出了新《广告法》: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也就是说,把广告代言人作为一个需要负责任的法律主体来看待,而不仅仅是个传声筒的工具。在曾经《食品安全法》出台的时候,很多明星就提出了这个法为什么要让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他们背后都是经纪公司在运作,词也都是广告公司拟好的,为什么要明星负责。现在清楚了罢,法律不是针对明星的,它是对全体自然人,你参与了,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对此,作为资深美女的影视演员刘蓓曾做过一则感冒药的广告,在使用了几支后发现效果不可能像广告商提出的“一支见效”那么夸张,于是坚持改成了“一支起效”,态度不可谓不严谨,而且对广告效果也没造成多大影响。
那么问题又来了。是不是明星作为自然人承担法律责任后,就没有高于一般人的社会责任呢? 地球人都知道,明星的成功乃至财富,除去自身的努力和机遇,关键还是万千拥趸的热爱。高大上的《正义——我们该怎么做》一书中提到,美国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特的年薪为21.7万美元,而出演写实电视节目的法官朱迪的年薪为2500万美元。可见,无论从一个国家的文化形象,还是民众的心理依赖上,都需要明星的存在。明星在获取了较之一般劳动更高的报酬后,也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有人发现这“老炮”根本不喝汽水,一时间他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被普遍讨厌的人物,而此事始终是在社会道德层面上评价,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所以,华鼎满意度调查公司曾推出过一个中国演艺名人社会自律宣言,其中一条是不做虚假代言,共有一千多个演艺名人签了这个宣言,但其也仅仅具有道德约束的效力,最严厉的惩罚无非是社会信任度降低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说到这里,我实在按捺不住要提一提这两年频发的明星涉毒事件,从王全安到李代沫再到房祖名、张默,另外还有前几年的高晓松醉驾等等。事实上,如果是作为普通人,他们的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而目前的法律制裁,也并未因为他们是名人而罪加一等。至于所引发的社会热议,那都是在社会道德和舆论评价层面的,广电总局下达的“封杀令”,也是在行业规范的运作体系内的,所以都很正常。总之,在法律层面,明星和一般人没区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社会层面,明星就是明星,因为你牛,所以责任大。
说了半天,中国的明星还真得好好学学广告法,今后做代言要谨慎。想来本山大叔做的两个广告还很是高明,一个是某药品广告——“别信广告,信疗效”;另有一个保健品广告更绝,人家最后诡异地说了一句:“谁用谁知道!”看,毕竟人家是老江湖,说了等于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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