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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出台了《江苏省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对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化智能化提出全新要求。新规将于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力量配备,要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必须设置专门治安保卫机构,落实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医疗机构应按照不少于在岗医护人员总数3%或者每20张病床1人或者日均门诊量3‰的标准配备保安员,且在考核合格取得保安员证后方可上岗。安(消)防监控中心岗位保安员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