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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836年,在辉格党统治时期,国王威廉四世颁布了第一特许状,合并了伦敦大学学院和伦敦国王学院,成立了伦敦大学。第一特许状在伦敦大学的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赋予了伦敦大学独立法人的合法地位,使之享有处理所有土地、房屋及财产的权利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规定了伦敦大学的早期构建,形成了一个由大学理事会和政府共管的双重治理模式,开辟了与牛津和剑桥大学不同的大学发展之路。但第一特许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伦敦大学的早期发展起了抑制作用,尤其是在教学科研与学术发展方面。总体而言,伦敦大学是改革的产物,也是妥协的产物,它的成立顺应了时代发展与社会变革的潮流,体现出了英国现代化的某些基本特点。
关键词:伦敦大学;第一特许状;近代英国高等教育改革;英国发展方式
中图分类号:G649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610(2013)06-0032-08
特许状(charter,亦译宪章)兴起于西欧中世纪,指由罗马教皇或国家最高统治者向个人、行会组织、城市、大学、地方团体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或文件,如英国著名的自由宪章(Charter of Liberties)以及随后的大宪章(Great Charter)等。在英国大学中,有一类大学是由国王颁布皇家特许状成立的,如牛津大学(University of Oxford)、剑桥大学(University of Cambridge)、伦敦大学(University of London)等,他们是英国大学的典型代表,闻名于世界高等教育之林。这些著名大学获得皇家特许状是其得到社会认可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意味着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享有某些特权和自治权等。此外,“皇家特许状在英国老大学治理中起到了建章立制的作用”[1]。第一特许状的颁布使伦敦大学得以建立并形成了由大学理事会和政府共管的双重治理模式,对近代英国高等教育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鉴于国内学界对伦敦大学的建立尚未予以充分的研讨,尤其是对第一特许状未能予以足够的重视,本文拟以第一特许状为考察中心,结合伦敦大学建立的背景及经过,就第一特许状的主要内容和特征及其对伦敦大学的建立及近代英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意义和影响作一初步探析。
一、伦敦大学建立的背景及经过
(一)伦敦大学挑战的对象:牛津和剑桥大学的宗教性与保守性
早在16世纪上半叶,路德(Martin Luther)宗教改革的思想传入英国后,英国朝野上下要求宗教改革的呼声渐趋高涨。国王亨利八世(HenryⅧ)为了顺应国内反对罗马教皇干预英国事务的民族主义意识而发动宗教改革运动,宣布脱离罗马教廷,英国国会于1559年通过的《至尊法案》(Acts of Supremacy)承认英王为英国教会唯一的教主,并成立英国国教。由此英国最终摆脱了罗马教廷的控制,英国国教遂成为维护民族国家和君主专制的精神支柱。[2]但这场自上而下的宗教改革主要在组织机构上使英国国教脱离了罗马教廷,而在教会内部的制度、礼仪、甚至教义等方面却未发生实质性的变革,并导致国教徒与非国教徒之间长期的矛盾和对立。当时这种状况也反映在牛津和剑桥大学的管理、招生及人才培养等方面。1535年,皇家巡视员奉旨视察剑桥大学,并宣读了《亨利八世训谕》(Injunctions Authorized by King Henry Ⅷ):“他(指亨利八世——笔者注)要求他们(指剑桥大学领导层——笔者注)放弃对罗马教皇的所有服从,并将其皇权作为上帝之下的最高权力来接受。”[3]1636年牛津大学制定的《劳狄安章程》(Laudian Statutes)规定:“通过宣誓约束每位谒见者,以及要求所有人宣誓承认皇室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对其效忠”,并“依据国教的礼拜仪式,参加礼拜或日常祷告”。[4]直至1856年颁布的《剑桥大学法案》(The Cambridge University Act)仍规定:“必须签署一份声明,说明他确实是一位英国国教徒才可授予其评议会成员的资格。”[5]这表明大学的高层管理仍掌握在国教徒手中。
与此相应,长期以来牛津和剑桥大学招生大门只向国教徒开放,而拒绝任何非国教徒及教外人士入学,致使“出身、地位低下的学生实际上被排除在校门之外,一半以上的剑桥大学毕业生和近三分之二的牛津大学毕业生都从事教会工作”[6]。两所大学旨在培养牧师和信奉基督教的绅士,而不是知识分子或具有高深学问的人。与此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在课程设置上两所古典大学虽已引入自然科学内容,但仍以古典人文课程为主,新兴学科尤其是实用学科根本无法在大学中立足。尤其以牛津大学的古典课程最为突出,其文学部的课程主要包括文法、修辞学、逻辑学、伦理学、形而上学以及古希腊、罗马名著选读,后虽增设了物理学、数学、几何学、历史学、地质学、植物学等课程,但1800年制定的《公开考试章程》(Of Examining Candidates for Degrees)规定:“获取文科学士学位须参加语法、修辞、逻辑、伦理学、数学和物理原理考试;获取民法学士学位须参加语法、修辞、逻辑、伦理学、历史、法学、数学和物理原理考试;获取文科硕士学位须参加数学、物理、形而上学、历史考试,最后一种学位还须参加希伯来语考试。”[7]可以看出,新增设的若干自然科学课程并不在考试范围之内,考试内容仍以古典课程为主。与此相比,剑桥大学的课程受自然科学的影响较早,1750年数学便成为必修课,此外18世纪增设了化学、解剖学、植物学、实验哲学等课程,并造就了大科学家牛顿。尽管如此,在剑桥大学除了数学,古典学科及其课程仍居主导地位。总之,牛津和剑桥大学的课程内容在19世纪之前确已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其新引进的自然科学课程不仅在大学内部影响甚微,如剑桥大学的“黑尔斯通(John Hailstone)担任地质学教授后殚精竭虑,到德国进修学习,认真准备讲稿,但学生对地质学毫无兴趣,举办的讲座竟无学生参加。”[8]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些课程并未为当时科技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尽管剑桥大学较之牛津大学更能迅速地反映时代的呼声,但是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而言,它们都未能对科学革命作出迅速反应”。[9]直到19世纪初,牛津和剑桥大学的宗教性与保守性仍十分突出,他们在大多数情况下对高等教育的改革持否定态度。 (二)伦敦大学建立的经过:从伦敦大学学院到伦敦国王学院
伦敦大学建立的背景是多方面的,不仅仅是向牛津和剑桥大学的宗教性与保守性挑战,还包括工业革命带来的经济发展和技术需求、科学教育的兴起、英国人对接受高等教育的渴望以及德国大学的影响等。此外,必须强调的是伦敦大学的建立有其不可忽视的政治背景。美国著名高等教育学家布鲁贝克(John S.Brubacher)指出:“现代高等教育合法存在的主要基础是政治论的。”[10]现代大学的创办必然受到政治背景的影响,没有获得党派的支持以及国家或政府的法律批准,它就不可能立足于社会。伦敦大学作为英国现代大学的开端,其建立必然以一定的政治背景为基础,否则就会像非国教徒创办的学园[11]一样,逐渐消失或被其他合法存在的大学所兼并。
1689-1794年间,随着王权的衰落及议会地位的上升,政党政府组建起来,近代英国的政党政治随之兴起。[12]辉格党和托利党诞生于17世纪中、后叶英国议会中传统的政治派别和集团。托利党主要由王室和宫廷官员组成,是议会和政府的主要成员,他们极力维护封建王权,排挤和迫害非国教徒;辉格党则代表新贵族、地方乡绅以及工商业者的利益,他们反对王室及其亲信对议会和政府的控制,要求限制王权,扩大议会主权,提高非国教徒的社会地位。19世纪20、30年代,英国威灵顿政府凭借“天主教解放法”解散了爱尔兰最大的政治势力——天主教同盟,使爱尔兰独立运动暂时得以平息,但法国“七月革命”的浪潮将英国的工人运动再次推向高潮,改革的呼声此起彼伏,致使一贯拒绝改革的托利党处于四面楚歌的境地。与此同时,辉格党的力量已集结起来,主要代表人物有布鲁厄姆(H. Brougham)、麦考莱(T. B. Macaulay)、罗素(J. Russell)、兰布顿(J. G. Lambton)等,他们深受边沁(J. Bentham)的自由主义、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 在经济上主张自由贸易,促进经济繁荣,以满足工业革命发展的需要,在政治上极力推动议会改革,以求获取更多的席位。1830年,托利党垮台后,辉格党临危受命,担负起改革的重任,推出了一系列符合中产阶级利益的法案,如取消衰败选邑、扩大选举权、减少议员总数等。[13]伦敦大学学院的筹建是辉格党早期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从此拉开了英国“新大学运动”的帷幕。
苏格兰诗人坎贝尔(T. Campbell)早年访问德国波恩大学(Rheinische Friedrichwilhelms Universitt Bonn),深受德国宗教宽容和大学改革思想的影响,并萌发了建立一所“大伦敦大学”的想法,目的是为“中等富裕的年轻人,在文科和理科方面提供有效的、全面的教学、考试、训练并授予荣誉”[14]28。1825年2月,他在《泰晤士报》上发表了致国会议员布鲁厄姆的公开信,首次提出在伦敦为中等富裕家庭创办一所大学的想法,引起了布鲁厄姆的关注和重视。在伦敦创办一所为中产阶级服务的大学,开展人文和科学教育,招收那些被牛津和剑桥大学排斥在外的非国教徒,这与辉格党的政治改革主张不谋而合,身为议会中辉格党重要代表人物的布鲁厄姆对上述建议自然十分赞同。新大学的筹建必须一改牛津和剑桥大学的弊端才能符合中产阶级接受高等教育的要求,也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这一问题上,坎贝尔、布鲁厄姆等人一致认为,宗教不应成为阻碍学生入学的羁绊,宗教教义也不应成为大学的教学内容,大学应主要传授文、理科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用知识。后经多次会议协商于1826年2月11日签署了一份详尽的协议契据(Deed of Settlement),决定通过发行每股100英镑的股票来筹集资金,并从股东中选取24人作为校务委员会(Council)成员,负责大学的财产、教授的任命以及学生的管理等事务。经过一年多的筹建,1828年10月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正式开学。[15]
新大学的基本原则是宗教不得以任何形式成为入学要求或教学科目[14]32,最初设置了由24名成员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其中包括坎贝尔、布鲁厄姆、功利主义哲学家穆勒(J. Mill)、统计学家麦考莱(Z. Macaulay)、著名商人沃伯顿(H. Warburton)、罗素、数学家格雷戈里(O. Gregory)、历史学家格罗特(G. Grote)、国会议员休谟(J. Hume)、政治家图克(W. Tooke)等。上述成员大多是政治家、知名学者、商业人士,也是非国教徒。在伦敦大学学院筹建的过程中,校务委员会在1826年2月还拟定了一份《创办计划书》(Prospectus)。其中,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规定了大学学院早期的课程设置,包括8个门类、31个分支学科,唯独没有宗教课程。
但伦敦大学学院自成立之日起便遭到教会人士、托利党人和老牌大学等保守势力的猛烈攻击。教会人士谴责伦敦大学学院不设置宗教课程,反对不以宗教为基础的任何教育形式。1827年,牧师罗斯(H. J. Rose)公开发文指责伦敦大学学院的“非宗教主义”性质,提出在伦敦建立另一所大学与之抗衡的设想。次年2月,他又伙同牧师塞顿(MannersSutton)和多伊利(G. D’oyly)联名致信托利党大臣皮尔(R. Peel),声讨伦敦大学学院排斥宗教的“罪状”,并盛赞国王乔治四世的宗教情怀,企图打着英国国教的旗帜、以国王的名义建立一所大都会学校,其目的是为“寻求知识和宗教实践应该联合起来成为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托利党即刻作出回应,表示赞成并支持在伦敦建立第二所大学,以抗衡改革派的新大学。1828年6月,在首相威灵顿公爵的支持下,伦敦国王学院(King’s College London) 宣告成立。成立之初的临时委员会在制定的章程中明确规定:“全日制学生必须参加每天在学院教堂举行的宗教仪式和每周一次的神学讲座。院长必须是牧师。除担任科学和近代语的教授外,其他教授均应为英国国教徒。”[16]29 由于伦敦国王学院为政府当权派一手操办,获准特许状便轻而易举。1829年8月14日,威灵顿政府颁布特许状,进一步组建伦敦国王学院,任命肯特伯雷大主教霍雷(W. Howley)为学院视察员,任命奇切斯特主教奥特(W. Otter)为首任校长。1831年10月,国王学院正式开学。学院设有初级部和高级部,与伦敦大学学院一样接纳了很多中产阶级家庭的子女,由于人数较多,以至于不得不把学生限制在400人以内,同时呼吁增加住宿和管理人员[17];开设的课程主要有神学、宗教与道德、植物学、法国文学、德国文学、古典文学、数学、化学、自然和实验哲学、自然史、逻辑学、英国文学与写作、商业原理、通史等,并准备增设现代外语、医学、外科学和法学等。[18]可见在招生及课程设置等方面,伦敦国王学院与伦敦大学学院基本一致,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要求学生参加宗教仪式及有关活动,并增加了宗教课程。此外,由于持有皇家特许状,因而获得公众认可,并受到政府和法律的保护。也正因为托利党政府向伦敦国王学院颁布了皇家特许状,再次引起辉格党的极大公愤,同时也促使伦敦大学学院加快了申请特许状的步伐。
二、第一特许状的主要内容及特征
19世纪二三十年代,伦敦出现了两所相互竞争的高等学校,一所是代表改革派势力的伦敦大学学院,辉格党支持创建,但未获特许状;另一所是代表保守派势力的伦敦国王学院,托利党支持创建,已获特许状。作为“彻底无信仰的学院”和“高尔街不信神的学院”[14]47,伦敦大学学院从创办伊始申请皇家特许状的步伐就没有停歇过,但其时辉格党不当政,当权派威灵顿政府支持托利党及其保守主义思想,对辉格党的改革意见愤愤抵抗之,甚至有人写诗讥讽“大学学院仅仅是托利党政府释放的流浪儿”[14]46。直至威灵顿政府下台,格雷伯爵受命组建内阁,辉格党的改革意见才引起重视,并一跃成为格雷政府的当权派。
伦敦大学学院在建立初期可以说是十分艰难的,受到国教徒及其教会的四处排挤,教授辞职、资金匮乏等问题使大学学院的发展举步维艰。更为关键的是,没有皇家特许状,无法获得公众认可,而且学生毕业不能授予学位,只能颁发“荣誉证书”(Certificate of Honours)。1836年11月28日,辉格党政府上台后终于颁布了伦敦大学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第一特许状(First Charter, 1836),合并了伦敦大学学院和国王学院,标志着伦敦大学正式成立。第一特许状具有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明确了大学的办学目的。第一特许状规定:“鉴于我们已经将其视为我们皇室的责任,为了宗教和道德的进步以及实用知识的提升,对于各个阶级和教派的我们的忠诚子民,没有任何区别,激励他们追求一种正规和自由的教育课程;同时考虑到许多人是在首都和我们联合王国的其他地方从事或完成他们学业,把这些设施提供给他们是有利的,授予他们荣誉和奖励也是公正的,因为这可以促进他们坚持这些值得称赞的追求……目的在于通过考试确定哪些人通过学习这些教育课程已经精通了文学、科学和艺术,同时在于用学位奖赏他们,作为标志各自成就及与之相称的荣誉的证明。”[19]26
第二,确定了大学名称、法人地位及其相关权利。第一特许状决定建立一个由伦敦大学学院和国王学院组成的独立法人团体,命名为“伦敦大学”(The University of London),并赋予它以永久的继承权,同时授予一枚法团印章(Common Seal),使其得以此名在任何法庭上起诉与被起诉、控告与被控告、辩护与被辩护。第一特许状进一步规定:“以同样的名字,他们及其继承者在法律上有能力获取、购买和拥有他们及其继承者的任何物品、动产和所有私人财产……还有其他位于我们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的土地、房屋、继承财产和所有财产……而且在获取、购买或拥有那些资产期间,必须估算和查明每年财产的价值;同时,他们及其继承者在法律上享有准许、遗赠、转让、或另行处理所有或部分财产、实产以及属于上述大学的个人财产的权利,也有权处理突发的或与法人团体相关的所有其他事务。”[19]27由此可见,第一特许状赋予伦敦大学独立法人的合法地位,使之具有处理所有土地、房屋及财产的权利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成立了大学理事会(Senate),任命了校长(Chancellor)、副校长(ViceChancellor)和理事会成员,并规定了国王的视察权以及校长、副校长和理事会的权力与职责。第一特许状规定上述法人团体由1名校长、1名副校长和38名理事会成员组成,并具体规定:“我们(指国王及其政府——笔者注)约定我们自己为上述伦敦大学的视察者,有权做那些属于视察者(通常就是我们自己)的所有事情,这应被认为是合适的。校长、副校长、理事会对上述大学的事务、关注点和财产有完全的管理权和监督权。同时,我们这个特许状中没有提及的所有事务,校长、副校长和理事会以呈现给他们最适于实现上述大学目的的方式来处理,这应是合法的,其中包括校长、副校长和理事会享有充分的权利来制定和修改任何细则和条例(只要不与我们王国的法律,或是我们这个特许状的一般目的和条款不一致),关于学位考试和学位授予,关于召开校长、副校长和理事会会议的方式和时间,总之是关于上述大学的任何事务。编订好的所有这些细则和条例,在印上上述大学的法团印章后,就对大学的所有成员和即将被授予学位的申请者具有约束力。所有这些细则和条例必须首先呈报给我们这些国务大臣中的一位,并得到他的同意与会签。将来校长、副校长和理事会要面对的所有问题均由出席会议的大多数成员决定,而且主席要在会议上举行一次投票,如票数相同,还要进行第二轮或决定性的投票。必须由校长或副校长和5位成员参加表决,或在校长和副校长缺席的情况下至少由6位成员参加表决,否则在任何例会上都不能决定任何问题。上述校长、副校长和理事会在他们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有权任命或撤销上述大学所有的考官、官员和工作人员。”[19]27-28这些规定赋予了大学自治权,同时表明王室及其政府拥有最终裁决权。 第四,说明了考试、学位授予及证书颁发等相关重要问题。第一特许状规定:“上述校长、副校长和理事会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学位申请考试。在每一次考试中,申请者或由理事会专门任命的考官来考查,或由上述校长、副校长和理事会来考查,或由其他被任命的考官来考查。考试内容是普通知识的许多分支,上述校长、副校长和理事会认为这是最适合考试的科目。”[26]28关于学位授予与颁发,第一特许状规定:“所有人被准许为文学学士、文学硕士、法律学士或法律博士学位的申请者,经上述伦敦大学批准授予,由校长、副校长和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证书,这意味着申请者必须已经完成由上述校长、副校长和理事会根据有关条例确定的教学课程。”[19]28-29为了推动医学教育的所有分支学科(包括内科、外科、助产学和药学)的发展,参照其他学位考试与授予的办法,伦敦大学还设置了医学学士学位和医学博士学位。
第五,明确了收取学费和管理经费等方面的措施。第一特许状规定:“上述校长、副校长和理事会授予的学位,在获得我们的财务委员会的批准后,应当收取合理的学费。这些学费应纳入一个总的学费基金,根据我们的财务委员会的指示和规定来支付上述大学的开支。上述大学的收支账目每年要向我们的财务委员会呈报一次……且要接受上述委员会的审计。”[19]29表明伦敦大学在学费及经费管理方面已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制度,但其经费受到国家财务委员会的监督。
作为近代大学办学制度及其管理的法律基础和依据,第一特许状对伦敦大学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鉴于伦敦大学由伦敦大学学院和国王学院所组成,从前者的角度来看,第一特许状标志着它已从一个完全由私人捐资兴办的大学转变为一个由政府直接设立的大学,并赋予其授予学位的权力;从两者关系的角度来看,第一特许状试图从管理体制上调和大学学院和国王学院积怨已久的矛盾,而不是从根本上解决两者在对待宗教问题上的对立立场。另一方面,第一特许状在合并伦敦大学学院和国王学院的基础上建立起一所新的大学,符合规模效应的原则,同时它规定伦敦或伦敦以外地方机构的考生只要完成规定的课程就可以申请参加伦敦大学的学位考试,这种面向校外生的考试制度极大地提升了伦敦大学的社会影响力。因此,总体而言,第一特许状反映出妥协性和开放性相结合的主要特征,而且它还初步建立了大学理事会和政府共管的双重治理模式。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妥协性。从办学目的来看,伦敦大学是为了宗教和道德的进步以及实用知识的提升。显然,辉格党政府颁布的特许状是通过合并的办法,试图从管理体制上来调和伦敦大学学院与国王学院在对待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为了避免两者矛盾的激化,第一特许状没有彻底抛弃宗教课程,正是在这种妥协的方案下才成立了伦敦大学。从理事会成员的身份来看,伦敦大学第一届38名理事会成员主要由当时医学界、法律界、政界知名人士以及皇家学会会员(其中大多为学界人士)组成,但也包括部分教会人士,而且他们主要来自牛津和剑桥大学;其中,医学界有16人(占42%),皇家学会会员18人(占47%),教会人士6人(占16%)。[20]从课程设置来看,第一特许状没有完全照搬大学学院或国王学院的课程,而是按文学、法学、医学将伦敦大学分为三个学部,并未提及但也未限制大学学院的理学课程和国王学院的宗教课程,而这正符合其办学目的,直到1858年颁布的特许状才设置了理学部。因此,从多方面来讲,伦敦大学都是“妥协的产物”[16]37,其妥协性主要表现为科学与宗教的妥协。
第二,开放性。第一特许状所具有的开放性主要表现为允许联合王国内的所有考生通过考试来获取伦敦大学的学位,此后这种校外考试制度(又称校外生制)随着19世纪维多利亚时代的殖民扩张逐渐延伸至英属的海外殖民地,并对殖民地的高等教育产生了深远影响,如最早建立的印度大学即采用了伦敦大学的模式。[21]伦敦大学的校外考试制度不仅开辟了英国开放教育的先河,为更多的人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而且也标志着伦敦大学开始从苏格兰大学和德国大学的模式转变为一所具有考试机构性质的大学模式。此外,这种开放性还表现在大学的不断扩张上。第一特许状合并了伦敦大学学院和国王学院,开创了院校合并的先河,此后伦敦大学又合并了伦敦医院医学院(London Hospital Medical School,1900)、怀城农学院(Wye College,1900)、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1900)、伯克贝克学院(Birkbeck College,1920)等。因此,第一特许状所表现出的开放性也为日后伦敦大学发展成为一所联邦制大学奠定了重要基础。
第三,初步建立了大学理事会和政府共管的双重治理模式。合并前的伦敦大学学院和国王学院分别是两个独立的大学,两者、特别是伦敦大学学院具有高度的自治权;合并后,伦敦大学学院和国王学院则是一所大学的两个学院,由新成立的理事会负责统一管理校务。理事会的权力主要有:拟定授课计划和教学大纲;监督和管理大学的事务和财产;制定和修改大学章程和条例;组织学位申请考试,并任命教师和考官;颁发文学、法学和医学学位等。但是,伦敦大学的建立是由辉格党政府一手操办的,这就意味着它是一所名副其实的公立大学,这一性质主要表现在:一是事会的38名成员全部由政府任命;二是国王对大学具有视察权;三是经费受国家财务委员会的监督并接受其审计;四是所有规章和条例须由国务大臣审批和会签。因此,伦敦大学就形成了政府(包括国王、国务大臣和国家财务委员会)和理事会共管的双重治理模式,遂使两所大学原本享有的自治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且由于大学发展模式的转变,原来的学术研究机构也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为考试机构。
三、结语:对第一特许状的总体评价
有的学者认为:“在世界各民族中,英国算得上是一个典型,它体现着一种独特的发展方式——英国发展方式。这种方式以和缓、平稳、渐进为主要特色,即使对世界事务不甚了解的人,也会有一种模糊的印象,即英国是一个稳重的民族,它注重实际而不耽于空想,长于宽容而不爱走极端,在世界历史的长剧中,属于英国的惊心动魄的场面着实不多见。”[22]应该说,这是对英国发展方式,即英国现代化道路的较为贴切的表述。在传统向现代的变革中,英国的现代化道路表现出的是一种改革、妥协、渐进的特色,即在两种势力及其冲突形成之后,双方都没有完全战胜对方或走向各自的极端,而是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双方都能认可、相对妥协的中间路线,通过这条中间路线使原本冲突的双方得到缓和,在相互协调的过程中实现总体的发展。例如在宗教改革中,英国既没有完全保留罗马的天主教模式,也没有完全照搬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的新教模式,而是在天主教和新教之间寻求另一种形式的基督教,即国教,同时也存在非国教,这反映出英国发展方式及其现代化道路的重要特色。 在英国改革和发展的大背景下来分析第一特许状与伦敦大学早期发展的关系就显得十分明了,伦敦大学成为“妥协的产物”也就顺理成章了。事实上,在伦敦大学学院和国王学院相互斗争的过程中,第一特许状扮演了“协调人”的作用,通过合并的方式来协调两者在宗教问题上的对立,并企图以此来弥消两者的矛盾。不难发现,第一特许状其实质是将标志着英国发展方式的中间路线或妥协方案运用到了高等教育领域,它通过合并伦敦大学学院和国王学院的方式向社会宣告伦敦大学的成立,国家认可其享有招收学生、组织考试、颁发毕业证、授予学位等权利,并在法律层面上给予充分保护,赋予大学较多的自治权,如制定大学规章制度、成立理事会等。总的来说,上述措施适应了英国高等教育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合并的过程中诞生了新的大学,扩充了大学的规模,并通过创立校外考试制度为更多的人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这些均符合辉格党政府改革的目的,也体现了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所追求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理想。当然,这种妥协也体现了改革的不彻底性。例如,第一特许状在规定伦敦大学的未来发展时,没有选择伦敦大学学院重视科学教育的发展路径,也没有选择国王学院注重宗教教育的发展路径,而是另辟蹊径,把伦敦大学引向了考试机构的发展路径,从此以后伦敦大学演变成一个主要开展考试工作的机构,大学的重心不在教学与科研,而是转向了制定考试计划和组织考试。这遭致伦敦大学学院和国王学院的强烈不满,国王学院的教师认为单纯的考试是很不充分的教育检验方法,大学学院的教师又批评道:普遍的考试会降低和改变英国大学学位的价值与意义,且意味着对1836年建立的伦敦大学的妥协基础的背叛。[23]伦敦大学作为考试机构的现象一直延续到19世纪末,1898年《伦敦大学法》颁布,伦敦大学才从考试机构向教学科研与考试相结合的联邦制大学发展。由此可见,第一特许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伦敦大学的早期发展起了抑制作用,尤其是在教学科研与学术发展方面。
从总体上看,以第一特许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伦敦大学,形成了与牛津和剑桥大学不同的办学及治理模式,开辟了一条新的大学发展之路,对于近代英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堪称英国高等教育史上的里程碑。就伦敦大学本身而言,它既是“妥协的产物”,也是“改革的产物”,从更广、更深的层面来分析,这是由当时英国改革的形势及各种因素决定的,因为英国的现代化进程正是通过不断的“改革”,其中也包含“妥协”来实现的,这深刻地体现了英国现代化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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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关于伦敦大学学院成立的时间,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是1826年(详见黄福涛.外国高等教育史[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143),另有学者认为是1828年(详见贺国庆,等.外国高等教育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234;吴式颖.外国教育史教程[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382)。事实上,1826年2月,伦敦大学的早期筹建人签订了一份详细的财产授予契约,此时“伦敦大学(University of London)”之名已正式产生。经过两年的筹备工作,1828年10月,伦敦大学正式开学。1836年11月,第一特许状颁布成立了新的伦敦大学,之前的“伦敦大学”改为“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16]王承绪.伦敦大学[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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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数据通过以下文献和资源整理而得:William IV. First Charter, 1836[G]// University of London. University of London the Historical Record(1836-1912). London: University of London Press, 1912: 26-27;The History of Parliament. http://www.historyofparliamentonline.org/;The Peerage. http://www.thepeerage.com/index.htm;Wikipedia, http://en.wikipedia.org/wiki/Main_Page;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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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曾山金)
关键词:伦敦大学;第一特许状;近代英国高等教育改革;英国发展方式
中图分类号:G649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610(2013)06-0032-08
特许状(charter,亦译宪章)兴起于西欧中世纪,指由罗马教皇或国家最高统治者向个人、行会组织、城市、大学、地方团体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或文件,如英国著名的自由宪章(Charter of Liberties)以及随后的大宪章(Great Charter)等。在英国大学中,有一类大学是由国王颁布皇家特许状成立的,如牛津大学(University of Oxford)、剑桥大学(University of Cambridge)、伦敦大学(University of London)等,他们是英国大学的典型代表,闻名于世界高等教育之林。这些著名大学获得皇家特许状是其得到社会认可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意味着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享有某些特权和自治权等。此外,“皇家特许状在英国老大学治理中起到了建章立制的作用”[1]。第一特许状的颁布使伦敦大学得以建立并形成了由大学理事会和政府共管的双重治理模式,对近代英国高等教育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鉴于国内学界对伦敦大学的建立尚未予以充分的研讨,尤其是对第一特许状未能予以足够的重视,本文拟以第一特许状为考察中心,结合伦敦大学建立的背景及经过,就第一特许状的主要内容和特征及其对伦敦大学的建立及近代英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意义和影响作一初步探析。
一、伦敦大学建立的背景及经过
(一)伦敦大学挑战的对象:牛津和剑桥大学的宗教性与保守性
早在16世纪上半叶,路德(Martin Luther)宗教改革的思想传入英国后,英国朝野上下要求宗教改革的呼声渐趋高涨。国王亨利八世(HenryⅧ)为了顺应国内反对罗马教皇干预英国事务的民族主义意识而发动宗教改革运动,宣布脱离罗马教廷,英国国会于1559年通过的《至尊法案》(Acts of Supremacy)承认英王为英国教会唯一的教主,并成立英国国教。由此英国最终摆脱了罗马教廷的控制,英国国教遂成为维护民族国家和君主专制的精神支柱。[2]但这场自上而下的宗教改革主要在组织机构上使英国国教脱离了罗马教廷,而在教会内部的制度、礼仪、甚至教义等方面却未发生实质性的变革,并导致国教徒与非国教徒之间长期的矛盾和对立。当时这种状况也反映在牛津和剑桥大学的管理、招生及人才培养等方面。1535年,皇家巡视员奉旨视察剑桥大学,并宣读了《亨利八世训谕》(Injunctions Authorized by King Henry Ⅷ):“他(指亨利八世——笔者注)要求他们(指剑桥大学领导层——笔者注)放弃对罗马教皇的所有服从,并将其皇权作为上帝之下的最高权力来接受。”[3]1636年牛津大学制定的《劳狄安章程》(Laudian Statutes)规定:“通过宣誓约束每位谒见者,以及要求所有人宣誓承认皇室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对其效忠”,并“依据国教的礼拜仪式,参加礼拜或日常祷告”。[4]直至1856年颁布的《剑桥大学法案》(The Cambridge University Act)仍规定:“必须签署一份声明,说明他确实是一位英国国教徒才可授予其评议会成员的资格。”[5]这表明大学的高层管理仍掌握在国教徒手中。
与此相应,长期以来牛津和剑桥大学招生大门只向国教徒开放,而拒绝任何非国教徒及教外人士入学,致使“出身、地位低下的学生实际上被排除在校门之外,一半以上的剑桥大学毕业生和近三分之二的牛津大学毕业生都从事教会工作”[6]。两所大学旨在培养牧师和信奉基督教的绅士,而不是知识分子或具有高深学问的人。与此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在课程设置上两所古典大学虽已引入自然科学内容,但仍以古典人文课程为主,新兴学科尤其是实用学科根本无法在大学中立足。尤其以牛津大学的古典课程最为突出,其文学部的课程主要包括文法、修辞学、逻辑学、伦理学、形而上学以及古希腊、罗马名著选读,后虽增设了物理学、数学、几何学、历史学、地质学、植物学等课程,但1800年制定的《公开考试章程》(Of Examining Candidates for Degrees)规定:“获取文科学士学位须参加语法、修辞、逻辑、伦理学、数学和物理原理考试;获取民法学士学位须参加语法、修辞、逻辑、伦理学、历史、法学、数学和物理原理考试;获取文科硕士学位须参加数学、物理、形而上学、历史考试,最后一种学位还须参加希伯来语考试。”[7]可以看出,新增设的若干自然科学课程并不在考试范围之内,考试内容仍以古典课程为主。与此相比,剑桥大学的课程受自然科学的影响较早,1750年数学便成为必修课,此外18世纪增设了化学、解剖学、植物学、实验哲学等课程,并造就了大科学家牛顿。尽管如此,在剑桥大学除了数学,古典学科及其课程仍居主导地位。总之,牛津和剑桥大学的课程内容在19世纪之前确已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其新引进的自然科学课程不仅在大学内部影响甚微,如剑桥大学的“黑尔斯通(John Hailstone)担任地质学教授后殚精竭虑,到德国进修学习,认真准备讲稿,但学生对地质学毫无兴趣,举办的讲座竟无学生参加。”[8]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些课程并未为当时科技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尽管剑桥大学较之牛津大学更能迅速地反映时代的呼声,但是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而言,它们都未能对科学革命作出迅速反应”。[9]直到19世纪初,牛津和剑桥大学的宗教性与保守性仍十分突出,他们在大多数情况下对高等教育的改革持否定态度。 (二)伦敦大学建立的经过:从伦敦大学学院到伦敦国王学院
伦敦大学建立的背景是多方面的,不仅仅是向牛津和剑桥大学的宗教性与保守性挑战,还包括工业革命带来的经济发展和技术需求、科学教育的兴起、英国人对接受高等教育的渴望以及德国大学的影响等。此外,必须强调的是伦敦大学的建立有其不可忽视的政治背景。美国著名高等教育学家布鲁贝克(John S.Brubacher)指出:“现代高等教育合法存在的主要基础是政治论的。”[10]现代大学的创办必然受到政治背景的影响,没有获得党派的支持以及国家或政府的法律批准,它就不可能立足于社会。伦敦大学作为英国现代大学的开端,其建立必然以一定的政治背景为基础,否则就会像非国教徒创办的学园[11]一样,逐渐消失或被其他合法存在的大学所兼并。
1689-1794年间,随着王权的衰落及议会地位的上升,政党政府组建起来,近代英国的政党政治随之兴起。[12]辉格党和托利党诞生于17世纪中、后叶英国议会中传统的政治派别和集团。托利党主要由王室和宫廷官员组成,是议会和政府的主要成员,他们极力维护封建王权,排挤和迫害非国教徒;辉格党则代表新贵族、地方乡绅以及工商业者的利益,他们反对王室及其亲信对议会和政府的控制,要求限制王权,扩大议会主权,提高非国教徒的社会地位。19世纪20、30年代,英国威灵顿政府凭借“天主教解放法”解散了爱尔兰最大的政治势力——天主教同盟,使爱尔兰独立运动暂时得以平息,但法国“七月革命”的浪潮将英国的工人运动再次推向高潮,改革的呼声此起彼伏,致使一贯拒绝改革的托利党处于四面楚歌的境地。与此同时,辉格党的力量已集结起来,主要代表人物有布鲁厄姆(H. Brougham)、麦考莱(T. B. Macaulay)、罗素(J. Russell)、兰布顿(J. G. Lambton)等,他们深受边沁(J. Bentham)的自由主义、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 在经济上主张自由贸易,促进经济繁荣,以满足工业革命发展的需要,在政治上极力推动议会改革,以求获取更多的席位。1830年,托利党垮台后,辉格党临危受命,担负起改革的重任,推出了一系列符合中产阶级利益的法案,如取消衰败选邑、扩大选举权、减少议员总数等。[13]伦敦大学学院的筹建是辉格党早期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从此拉开了英国“新大学运动”的帷幕。
苏格兰诗人坎贝尔(T. Campbell)早年访问德国波恩大学(Rheinische Friedrichwilhelms Universitt Bonn),深受德国宗教宽容和大学改革思想的影响,并萌发了建立一所“大伦敦大学”的想法,目的是为“中等富裕的年轻人,在文科和理科方面提供有效的、全面的教学、考试、训练并授予荣誉”[14]28。1825年2月,他在《泰晤士报》上发表了致国会议员布鲁厄姆的公开信,首次提出在伦敦为中等富裕家庭创办一所大学的想法,引起了布鲁厄姆的关注和重视。在伦敦创办一所为中产阶级服务的大学,开展人文和科学教育,招收那些被牛津和剑桥大学排斥在外的非国教徒,这与辉格党的政治改革主张不谋而合,身为议会中辉格党重要代表人物的布鲁厄姆对上述建议自然十分赞同。新大学的筹建必须一改牛津和剑桥大学的弊端才能符合中产阶级接受高等教育的要求,也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这一问题上,坎贝尔、布鲁厄姆等人一致认为,宗教不应成为阻碍学生入学的羁绊,宗教教义也不应成为大学的教学内容,大学应主要传授文、理科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用知识。后经多次会议协商于1826年2月11日签署了一份详尽的协议契据(Deed of Settlement),决定通过发行每股100英镑的股票来筹集资金,并从股东中选取24人作为校务委员会(Council)成员,负责大学的财产、教授的任命以及学生的管理等事务。经过一年多的筹建,1828年10月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正式开学。[15]
新大学的基本原则是宗教不得以任何形式成为入学要求或教学科目[14]32,最初设置了由24名成员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其中包括坎贝尔、布鲁厄姆、功利主义哲学家穆勒(J. Mill)、统计学家麦考莱(Z. Macaulay)、著名商人沃伯顿(H. Warburton)、罗素、数学家格雷戈里(O. Gregory)、历史学家格罗特(G. Grote)、国会议员休谟(J. Hume)、政治家图克(W. Tooke)等。上述成员大多是政治家、知名学者、商业人士,也是非国教徒。在伦敦大学学院筹建的过程中,校务委员会在1826年2月还拟定了一份《创办计划书》(Prospectus)。其中,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规定了大学学院早期的课程设置,包括8个门类、31个分支学科,唯独没有宗教课程。
但伦敦大学学院自成立之日起便遭到教会人士、托利党人和老牌大学等保守势力的猛烈攻击。教会人士谴责伦敦大学学院不设置宗教课程,反对不以宗教为基础的任何教育形式。1827年,牧师罗斯(H. J. Rose)公开发文指责伦敦大学学院的“非宗教主义”性质,提出在伦敦建立另一所大学与之抗衡的设想。次年2月,他又伙同牧师塞顿(MannersSutton)和多伊利(G. D’oyly)联名致信托利党大臣皮尔(R. Peel),声讨伦敦大学学院排斥宗教的“罪状”,并盛赞国王乔治四世的宗教情怀,企图打着英国国教的旗帜、以国王的名义建立一所大都会学校,其目的是为“寻求知识和宗教实践应该联合起来成为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托利党即刻作出回应,表示赞成并支持在伦敦建立第二所大学,以抗衡改革派的新大学。1828年6月,在首相威灵顿公爵的支持下,伦敦国王学院(King’s College London) 宣告成立。成立之初的临时委员会在制定的章程中明确规定:“全日制学生必须参加每天在学院教堂举行的宗教仪式和每周一次的神学讲座。院长必须是牧师。除担任科学和近代语的教授外,其他教授均应为英国国教徒。”[16]29 由于伦敦国王学院为政府当权派一手操办,获准特许状便轻而易举。1829年8月14日,威灵顿政府颁布特许状,进一步组建伦敦国王学院,任命肯特伯雷大主教霍雷(W. Howley)为学院视察员,任命奇切斯特主教奥特(W. Otter)为首任校长。1831年10月,国王学院正式开学。学院设有初级部和高级部,与伦敦大学学院一样接纳了很多中产阶级家庭的子女,由于人数较多,以至于不得不把学生限制在400人以内,同时呼吁增加住宿和管理人员[17];开设的课程主要有神学、宗教与道德、植物学、法国文学、德国文学、古典文学、数学、化学、自然和实验哲学、自然史、逻辑学、英国文学与写作、商业原理、通史等,并准备增设现代外语、医学、外科学和法学等。[18]可见在招生及课程设置等方面,伦敦国王学院与伦敦大学学院基本一致,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要求学生参加宗教仪式及有关活动,并增加了宗教课程。此外,由于持有皇家特许状,因而获得公众认可,并受到政府和法律的保护。也正因为托利党政府向伦敦国王学院颁布了皇家特许状,再次引起辉格党的极大公愤,同时也促使伦敦大学学院加快了申请特许状的步伐。
二、第一特许状的主要内容及特征
19世纪二三十年代,伦敦出现了两所相互竞争的高等学校,一所是代表改革派势力的伦敦大学学院,辉格党支持创建,但未获特许状;另一所是代表保守派势力的伦敦国王学院,托利党支持创建,已获特许状。作为“彻底无信仰的学院”和“高尔街不信神的学院”[14]47,伦敦大学学院从创办伊始申请皇家特许状的步伐就没有停歇过,但其时辉格党不当政,当权派威灵顿政府支持托利党及其保守主义思想,对辉格党的改革意见愤愤抵抗之,甚至有人写诗讥讽“大学学院仅仅是托利党政府释放的流浪儿”[14]46。直至威灵顿政府下台,格雷伯爵受命组建内阁,辉格党的改革意见才引起重视,并一跃成为格雷政府的当权派。
伦敦大学学院在建立初期可以说是十分艰难的,受到国教徒及其教会的四处排挤,教授辞职、资金匮乏等问题使大学学院的发展举步维艰。更为关键的是,没有皇家特许状,无法获得公众认可,而且学生毕业不能授予学位,只能颁发“荣誉证书”(Certificate of Honours)。1836年11月28日,辉格党政府上台后终于颁布了伦敦大学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第一特许状(First Charter, 1836),合并了伦敦大学学院和国王学院,标志着伦敦大学正式成立。第一特许状具有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明确了大学的办学目的。第一特许状规定:“鉴于我们已经将其视为我们皇室的责任,为了宗教和道德的进步以及实用知识的提升,对于各个阶级和教派的我们的忠诚子民,没有任何区别,激励他们追求一种正规和自由的教育课程;同时考虑到许多人是在首都和我们联合王国的其他地方从事或完成他们学业,把这些设施提供给他们是有利的,授予他们荣誉和奖励也是公正的,因为这可以促进他们坚持这些值得称赞的追求……目的在于通过考试确定哪些人通过学习这些教育课程已经精通了文学、科学和艺术,同时在于用学位奖赏他们,作为标志各自成就及与之相称的荣誉的证明。”[19]26
第二,确定了大学名称、法人地位及其相关权利。第一特许状决定建立一个由伦敦大学学院和国王学院组成的独立法人团体,命名为“伦敦大学”(The University of London),并赋予它以永久的继承权,同时授予一枚法团印章(Common Seal),使其得以此名在任何法庭上起诉与被起诉、控告与被控告、辩护与被辩护。第一特许状进一步规定:“以同样的名字,他们及其继承者在法律上有能力获取、购买和拥有他们及其继承者的任何物品、动产和所有私人财产……还有其他位于我们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的土地、房屋、继承财产和所有财产……而且在获取、购买或拥有那些资产期间,必须估算和查明每年财产的价值;同时,他们及其继承者在法律上享有准许、遗赠、转让、或另行处理所有或部分财产、实产以及属于上述大学的个人财产的权利,也有权处理突发的或与法人团体相关的所有其他事务。”[19]27由此可见,第一特许状赋予伦敦大学独立法人的合法地位,使之具有处理所有土地、房屋及财产的权利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成立了大学理事会(Senate),任命了校长(Chancellor)、副校长(ViceChancellor)和理事会成员,并规定了国王的视察权以及校长、副校长和理事会的权力与职责。第一特许状规定上述法人团体由1名校长、1名副校长和38名理事会成员组成,并具体规定:“我们(指国王及其政府——笔者注)约定我们自己为上述伦敦大学的视察者,有权做那些属于视察者(通常就是我们自己)的所有事情,这应被认为是合适的。校长、副校长、理事会对上述大学的事务、关注点和财产有完全的管理权和监督权。同时,我们这个特许状中没有提及的所有事务,校长、副校长和理事会以呈现给他们最适于实现上述大学目的的方式来处理,这应是合法的,其中包括校长、副校长和理事会享有充分的权利来制定和修改任何细则和条例(只要不与我们王国的法律,或是我们这个特许状的一般目的和条款不一致),关于学位考试和学位授予,关于召开校长、副校长和理事会会议的方式和时间,总之是关于上述大学的任何事务。编订好的所有这些细则和条例,在印上上述大学的法团印章后,就对大学的所有成员和即将被授予学位的申请者具有约束力。所有这些细则和条例必须首先呈报给我们这些国务大臣中的一位,并得到他的同意与会签。将来校长、副校长和理事会要面对的所有问题均由出席会议的大多数成员决定,而且主席要在会议上举行一次投票,如票数相同,还要进行第二轮或决定性的投票。必须由校长或副校长和5位成员参加表决,或在校长和副校长缺席的情况下至少由6位成员参加表决,否则在任何例会上都不能决定任何问题。上述校长、副校长和理事会在他们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有权任命或撤销上述大学所有的考官、官员和工作人员。”[19]27-28这些规定赋予了大学自治权,同时表明王室及其政府拥有最终裁决权。 第四,说明了考试、学位授予及证书颁发等相关重要问题。第一特许状规定:“上述校长、副校长和理事会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学位申请考试。在每一次考试中,申请者或由理事会专门任命的考官来考查,或由上述校长、副校长和理事会来考查,或由其他被任命的考官来考查。考试内容是普通知识的许多分支,上述校长、副校长和理事会认为这是最适合考试的科目。”[26]28关于学位授予与颁发,第一特许状规定:“所有人被准许为文学学士、文学硕士、法律学士或法律博士学位的申请者,经上述伦敦大学批准授予,由校长、副校长和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证书,这意味着申请者必须已经完成由上述校长、副校长和理事会根据有关条例确定的教学课程。”[19]28-29为了推动医学教育的所有分支学科(包括内科、外科、助产学和药学)的发展,参照其他学位考试与授予的办法,伦敦大学还设置了医学学士学位和医学博士学位。
第五,明确了收取学费和管理经费等方面的措施。第一特许状规定:“上述校长、副校长和理事会授予的学位,在获得我们的财务委员会的批准后,应当收取合理的学费。这些学费应纳入一个总的学费基金,根据我们的财务委员会的指示和规定来支付上述大学的开支。上述大学的收支账目每年要向我们的财务委员会呈报一次……且要接受上述委员会的审计。”[19]29表明伦敦大学在学费及经费管理方面已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制度,但其经费受到国家财务委员会的监督。
作为近代大学办学制度及其管理的法律基础和依据,第一特许状对伦敦大学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鉴于伦敦大学由伦敦大学学院和国王学院所组成,从前者的角度来看,第一特许状标志着它已从一个完全由私人捐资兴办的大学转变为一个由政府直接设立的大学,并赋予其授予学位的权力;从两者关系的角度来看,第一特许状试图从管理体制上调和大学学院和国王学院积怨已久的矛盾,而不是从根本上解决两者在对待宗教问题上的对立立场。另一方面,第一特许状在合并伦敦大学学院和国王学院的基础上建立起一所新的大学,符合规模效应的原则,同时它规定伦敦或伦敦以外地方机构的考生只要完成规定的课程就可以申请参加伦敦大学的学位考试,这种面向校外生的考试制度极大地提升了伦敦大学的社会影响力。因此,总体而言,第一特许状反映出妥协性和开放性相结合的主要特征,而且它还初步建立了大学理事会和政府共管的双重治理模式。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妥协性。从办学目的来看,伦敦大学是为了宗教和道德的进步以及实用知识的提升。显然,辉格党政府颁布的特许状是通过合并的办法,试图从管理体制上来调和伦敦大学学院与国王学院在对待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为了避免两者矛盾的激化,第一特许状没有彻底抛弃宗教课程,正是在这种妥协的方案下才成立了伦敦大学。从理事会成员的身份来看,伦敦大学第一届38名理事会成员主要由当时医学界、法律界、政界知名人士以及皇家学会会员(其中大多为学界人士)组成,但也包括部分教会人士,而且他们主要来自牛津和剑桥大学;其中,医学界有16人(占42%),皇家学会会员18人(占47%),教会人士6人(占16%)。[20]从课程设置来看,第一特许状没有完全照搬大学学院或国王学院的课程,而是按文学、法学、医学将伦敦大学分为三个学部,并未提及但也未限制大学学院的理学课程和国王学院的宗教课程,而这正符合其办学目的,直到1858年颁布的特许状才设置了理学部。因此,从多方面来讲,伦敦大学都是“妥协的产物”[16]37,其妥协性主要表现为科学与宗教的妥协。
第二,开放性。第一特许状所具有的开放性主要表现为允许联合王国内的所有考生通过考试来获取伦敦大学的学位,此后这种校外考试制度(又称校外生制)随着19世纪维多利亚时代的殖民扩张逐渐延伸至英属的海外殖民地,并对殖民地的高等教育产生了深远影响,如最早建立的印度大学即采用了伦敦大学的模式。[21]伦敦大学的校外考试制度不仅开辟了英国开放教育的先河,为更多的人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而且也标志着伦敦大学开始从苏格兰大学和德国大学的模式转变为一所具有考试机构性质的大学模式。此外,这种开放性还表现在大学的不断扩张上。第一特许状合并了伦敦大学学院和国王学院,开创了院校合并的先河,此后伦敦大学又合并了伦敦医院医学院(London Hospital Medical School,1900)、怀城农学院(Wye College,1900)、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1900)、伯克贝克学院(Birkbeck College,1920)等。因此,第一特许状所表现出的开放性也为日后伦敦大学发展成为一所联邦制大学奠定了重要基础。
第三,初步建立了大学理事会和政府共管的双重治理模式。合并前的伦敦大学学院和国王学院分别是两个独立的大学,两者、特别是伦敦大学学院具有高度的自治权;合并后,伦敦大学学院和国王学院则是一所大学的两个学院,由新成立的理事会负责统一管理校务。理事会的权力主要有:拟定授课计划和教学大纲;监督和管理大学的事务和财产;制定和修改大学章程和条例;组织学位申请考试,并任命教师和考官;颁发文学、法学和医学学位等。但是,伦敦大学的建立是由辉格党政府一手操办的,这就意味着它是一所名副其实的公立大学,这一性质主要表现在:一是事会的38名成员全部由政府任命;二是国王对大学具有视察权;三是经费受国家财务委员会的监督并接受其审计;四是所有规章和条例须由国务大臣审批和会签。因此,伦敦大学就形成了政府(包括国王、国务大臣和国家财务委员会)和理事会共管的双重治理模式,遂使两所大学原本享有的自治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且由于大学发展模式的转变,原来的学术研究机构也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为考试机构。
三、结语:对第一特许状的总体评价
有的学者认为:“在世界各民族中,英国算得上是一个典型,它体现着一种独特的发展方式——英国发展方式。这种方式以和缓、平稳、渐进为主要特色,即使对世界事务不甚了解的人,也会有一种模糊的印象,即英国是一个稳重的民族,它注重实际而不耽于空想,长于宽容而不爱走极端,在世界历史的长剧中,属于英国的惊心动魄的场面着实不多见。”[22]应该说,这是对英国发展方式,即英国现代化道路的较为贴切的表述。在传统向现代的变革中,英国的现代化道路表现出的是一种改革、妥协、渐进的特色,即在两种势力及其冲突形成之后,双方都没有完全战胜对方或走向各自的极端,而是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双方都能认可、相对妥协的中间路线,通过这条中间路线使原本冲突的双方得到缓和,在相互协调的过程中实现总体的发展。例如在宗教改革中,英国既没有完全保留罗马的天主教模式,也没有完全照搬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的新教模式,而是在天主教和新教之间寻求另一种形式的基督教,即国教,同时也存在非国教,这反映出英国发展方式及其现代化道路的重要特色。 在英国改革和发展的大背景下来分析第一特许状与伦敦大学早期发展的关系就显得十分明了,伦敦大学成为“妥协的产物”也就顺理成章了。事实上,在伦敦大学学院和国王学院相互斗争的过程中,第一特许状扮演了“协调人”的作用,通过合并的方式来协调两者在宗教问题上的对立,并企图以此来弥消两者的矛盾。不难发现,第一特许状其实质是将标志着英国发展方式的中间路线或妥协方案运用到了高等教育领域,它通过合并伦敦大学学院和国王学院的方式向社会宣告伦敦大学的成立,国家认可其享有招收学生、组织考试、颁发毕业证、授予学位等权利,并在法律层面上给予充分保护,赋予大学较多的自治权,如制定大学规章制度、成立理事会等。总的来说,上述措施适应了英国高等教育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合并的过程中诞生了新的大学,扩充了大学的规模,并通过创立校外考试制度为更多的人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这些均符合辉格党政府改革的目的,也体现了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所追求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理想。当然,这种妥协也体现了改革的不彻底性。例如,第一特许状在规定伦敦大学的未来发展时,没有选择伦敦大学学院重视科学教育的发展路径,也没有选择国王学院注重宗教教育的发展路径,而是另辟蹊径,把伦敦大学引向了考试机构的发展路径,从此以后伦敦大学演变成一个主要开展考试工作的机构,大学的重心不在教学与科研,而是转向了制定考试计划和组织考试。这遭致伦敦大学学院和国王学院的强烈不满,国王学院的教师认为单纯的考试是很不充分的教育检验方法,大学学院的教师又批评道:普遍的考试会降低和改变英国大学学位的价值与意义,且意味着对1836年建立的伦敦大学的妥协基础的背叛。[23]伦敦大学作为考试机构的现象一直延续到19世纪末,1898年《伦敦大学法》颁布,伦敦大学才从考试机构向教学科研与考试相结合的联邦制大学发展。由此可见,第一特许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伦敦大学的早期发展起了抑制作用,尤其是在教学科研与学术发展方面。
从总体上看,以第一特许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伦敦大学,形成了与牛津和剑桥大学不同的办学及治理模式,开辟了一条新的大学发展之路,对于近代英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堪称英国高等教育史上的里程碑。就伦敦大学本身而言,它既是“妥协的产物”,也是“改革的产物”,从更广、更深的层面来分析,这是由当时英国改革的形势及各种因素决定的,因为英国的现代化进程正是通过不断的“改革”,其中也包含“妥协”来实现的,这深刻地体现了英国现代化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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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关于伦敦大学学院成立的时间,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是1826年(详见黄福涛.外国高等教育史[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143),另有学者认为是1828年(详见贺国庆,等.外国高等教育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234;吴式颖.外国教育史教程[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382)。事实上,1826年2月,伦敦大学的早期筹建人签订了一份详细的财产授予契约,此时“伦敦大学(University of London)”之名已正式产生。经过两年的筹备工作,1828年10月,伦敦大学正式开学。1836年11月,第一特许状颁布成立了新的伦敦大学,之前的“伦敦大学”改为“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16]王承绪.伦敦大学[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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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数据通过以下文献和资源整理而得:William IV. First Charter, 1836[G]// University of London. University of London the Historical Record(1836-1912). London: University of London Press, 1912: 26-27;The History of Parliament. http://www.historyofparliamentonline.org/;The Peerage. http://www.thepeerage.com/index.htm;Wikipedia, http://en.wikipedia.org/wiki/Main_Page;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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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Harte, N. The University of London, 1836-1986[M]. London: The Athlone Press Ltd., 1986: 103-104.
(责任编辑曾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