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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应当形成一种司法上的劳动分工和职能分工,各级法院之间在职能和作用上应当有所区别,各有自己的工作重心。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各种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级别管辖方面存在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就此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阐述,并对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