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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自成立以来,作为人民银行内部会计核算业务管理的“防火墙”发挥了其有效的监督作用。但随着被监督部门新系统的上线运行,以及会计国库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给基层央行事后监督工作带来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目前央行基层行事后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提出充分发挥事后监督作用的建议。
【关键词】基层央行 事后监督 存在问题 建议
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自2004年成立以来,作为人民银行内部会计核算业务管理的“防火墙”发挥了其有效的监督作用。但随着被监督部门新系统的上线运行,以及会计国库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给基层央行事后监督工作带来诸多问题,如何提高事后监督的有效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成了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事后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地位不高,主要表现为重视程度不够、职能定位较低等两方面
1.重视程度不够。目前,不少同志对事后监督工作的职能作用认识不足,认为事后监督只是前台核算业务的延续和重复,是对各类核算资料和档案的整理、装订、保管、调阅。有的认为各类风险有会计、国库、发行等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把关,还有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出不了大问题,设立事后监督部门意义不大。少数事后监督人员认为事后监督工作枯燥乏味,每天都在寻找差错,容易得罪人,时间长了易产生麻痹和松懈思想。这些认识上的误区,对事后监督中心履行监督职能客观上带来了不利影响,致使在事后监督部门职责设定、人员配置、工作协调、监督效能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限制了事后监督部门职能作用的发挥。
2.职能定位较低。按照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事后监督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对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业务的复审和检验,把好会计核算质量关,促进会计核算规范化,防范资金风险。但目前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重点基本停留在“事后”的工作层面上,以勾对凭证账表、装订资料为主。从发展的眼光看,事后监督仅履行上述职能,定位显然过于偏低,不对会计核算过程的重要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会计核算过程的许多不合理做法将被“默认”下去,核算人员习以为常,问题就得不到及时纠正。
(二)监督方式落后,主要表现为监督时效性差、监督手段落后等两方面
1.监督时效性差。目前,事后监督是在会计事项发生后进行的再监督,其与生俱来就存在着时效上滞后的严重缺陷,无法对会计资料和业务处理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管理,而只能把监管放在“事后”。由此带来的是,监督发现的问题,如果属于会计核算规范化要求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规定程序提出整改建议,落实整改措施,发挥事后监督在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促进会计核算规范化方面的职能作用;如果涉及资金风险方面的重大问题,事后监督关口的后置问题使得防范风险成为一句空话。
2.监督手段落后。目前,事后监督的手段跟不上前台核算手段的变化,即前台核算已经实现电子化,而事后监督仍采用手工化(事后监督除会计业务采用系统监督外,国库发行业务的事后监督仍以手工审核凭证为主),两种手段的悬殊差异造成监督耗费时间长、准确性差、监督效率低,业务信息和资金清算过程无法实现有效监控。如TCBS上线后,各级国库资金汇划实现自动化处理,对国库外来凭证的真伪、要素审核工作是保证资金安全的重要措施,但目前预算拨款凭证和收入退还书等付款凭证验印仍停留在手工审核状态,系统的自动化处理与国库事后监督模式不匹配,事后监督起不到应有的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的作用。
(三)监督质量不高,主要表现为监督资源匮乏、风险监督缺失、同级监督局限性大等方面
1.监督资源匮乏。事后监督是对所在行所有核算业务的监督,目的是防范资金风险,因此,要求监督人员必须全面熟悉会计、国库、发行、计算机、货币信贷、行政许可等各项制度、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要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但目前,事后监督工作人员不仅年龄偏大,学历不高,而且人员配备不足,缺少既懂会计监督业务,又精通会计分析的复合型人才,监督力度仅限于账平表对、要素齐全。同时,基层央行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缺乏系统性、全面性,也只是根据业务需要,组织学习相关制度、操作规程和业务文件等,这种边做边学、边学边做的业务培训和监督方式,势必造成监督人员业务素质量难于全面提高,监督水平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制约了监督工作的发展。
2.风险监督缺失。事后监督部门的监督成果主要体现在被监督部门会计核算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未能提供更多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等方面的监督信息,缺乏能够帮助被监督部门提前发现并有效防范、化解核算业务中潜在风险问题的有效信息,影响了监督整体效能的发挥。此外,事后监督中心发现县支行被监督业务有问题时,因没有权限督促其整改,这样就埋下了风险隐患。
3.同级监督局限性大。由于事后监督主要是采取同级监督的方式,监督人员心存顾虑。监督人员的隶属关系是在本级,因而事后监督人员在事后监督时有“三怕”:怕引起被监督部门主管领导的误解,影响自己进步;怕引起被监督部门的抵触,影响部门之间关系;怕引起被监督人员的怨恨。由于监督人员心存顾虑,监督质量和效果就可能打了折扣。
(四)监督的权威性较低,主要表现为制度执行力不高、监督成果利用不充分等方面
1.制度执行力不高。由于现有制度的设计没有针对会计核算的不同环节从系统或整体来考虑,把会计控制系统相互关联的整体人为地分割为单独的每一个节点,造成了事后监督部门对监督处理意见的落实整改情况缺乏强有力的处置手段,其监督效力大打折扣。以对缴存存款准备金的监督为例,实际工作中,基层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现准备金不足时,打印“准备金不足清单”交货币信贷部门和事后监督中心。由于事后监督部门无任何手段,对缴存存款准备金不足的情况无能为力。
2.监督成果利用不充分。一是被监督部门不重视,导致事后监督成果利用成效不佳。如被监督部门很少主动分析差错产生的原因,对事后监督部门指出的问题和整改建议研究不力,对可能存在的漏洞和风险隐患未一一排查,致使一些问题屡查屡犯,难以从根本上消除。二是内部监督之间脱钩,导致事后监督成果利用范围狭窄。尽管事后监督成果具有独立性、及时性以及全面性等特点,是会计检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无法比拟的,但事后监督成果的利用仍限于事后监督部门本身、主管领导和被监督部门,监督成果利用范围的局限性造成了监督成本增加,监督资源浪费。 二、提高事后监督工作成效的几点建议
针对事后监督地位、监督方式、监督资源、监督权威性等方面的制约因素,要提高事后监督效能,建议:
首先,监督理念要转变。思想上重视事后监督工作,充分认识到事后监督不是核算业务的延续,而是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因此,在思想观念上,应由“事后”监督转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并重,逐步实现由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监督并重转变,由以纠错为主的监督主导型向以参谋顾问角色为主的服务指导型监督转变,由真实性、合规性监督为主向与资金风险监督并重方向转变,从关注表面差错向注重监督结果数据分析转变,加强对监督结果的分析,为实现人民银行资金安全的管理目标服务。
其次,监督方式要创新。一是监督方式智能化。就是开发同步事后监督系统。尽快开发与TCBS系统同步的事后监督系统,从而实现对前台账务处理过程的实时监控,对业务数据、账表的自动核对和系统重要参数、系统管理的随时监测,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二是监督内容实时化。就是有效监督业务部门资金清算过程。采取日常检查、岗位排查、现场跟踪检查为一体的综合监督,使监督方式由事后向事前、事中转变,达到及时防范风险发生的监督目的。三是监督过程延伸化。就是对业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定期不定期对被监督部门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查看非现场监督看不到的风险点,如重要会计事项审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各种登记簿等,突破传统非现场监督的局限性,杜绝监督的盲点,拓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提高监督的威慑力。四是监督关口前移化。就是将事后监督的监督时点前移,克服时间上带来的不利局面。从辖区实际情况看,可以将一天的业务按时间划分成段,在划分的时间段内,按业务种类划分,分时段分业务进行及时监督检查。五是监督层次深度化。就是建立风险导向监督机制。增强事后监督的预警提示、风险评价等职能,从简单操作型的静态事后复审凭证向智能型的动态预警分析转变。事后监督人员要定期对发生的会计核算差错按风险层次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及时提供风险评估信息,并向被监督部门提出解决问题、预防风险的建议和措施,使被监督部门能够提前关注潜在的风险问题,积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从而切实提高被监督部门的业务核算质量,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第三,培训力度要加大。监督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是有效实施监督的关键,要系统性、有针对性地加大培训力度,突出监督业务的特点。一方面,总行有关业务部门要开展对现有监督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操作技能以及分析、判断、处置问题的能力,树立监督人员的风险意识,为有效履行央行职责提供保障。另一方面,省行业务指导部门要定期对事后监督人员进行检查方法、审核技巧等的专项培训。特别是对被监督部门各类业务知识推广培训,均应包括事后监督中心相关人员,以此全面提高事后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操作技能和综合分析能力,避免外行监督内行现象的发生。
第四,协调沟通要加强。由于事后监督的对象是会计传票、凭证及报表数据,这是被监督部门前台业务操作的结果,对于操作的真实性、程序的合规性,往往是无法通过上述载体获取的,因此,事后监督中心要主动与被监督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一是事后监督工作人员要充分借助联席会议平台、监管业务报告等途径,在向相关部门、上级对口部门及时通报事后监督发现问题的同时,要了解核算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核算业务的新规定、新变化;同时,利用现场监督和日常反馈的机会,对事后监督中遇到的业务疑问或分歧与被监督部门进行沟通协商。二是事后监督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与内审部门的沟通,根据内审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及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各时期业务发展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事后监督的重点业务,提高监督效能。三是事后监督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与会计、发行、货币信贷等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通过这些业务部门对县支行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县支行认真落实整改工作,从而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监督的权威性。
【关键词】基层央行 事后监督 存在问题 建议
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自2004年成立以来,作为人民银行内部会计核算业务管理的“防火墙”发挥了其有效的监督作用。但随着被监督部门新系统的上线运行,以及会计国库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给基层央行事后监督工作带来诸多问题,如何提高事后监督的有效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成了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事后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地位不高,主要表现为重视程度不够、职能定位较低等两方面
1.重视程度不够。目前,不少同志对事后监督工作的职能作用认识不足,认为事后监督只是前台核算业务的延续和重复,是对各类核算资料和档案的整理、装订、保管、调阅。有的认为各类风险有会计、国库、发行等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把关,还有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出不了大问题,设立事后监督部门意义不大。少数事后监督人员认为事后监督工作枯燥乏味,每天都在寻找差错,容易得罪人,时间长了易产生麻痹和松懈思想。这些认识上的误区,对事后监督中心履行监督职能客观上带来了不利影响,致使在事后监督部门职责设定、人员配置、工作协调、监督效能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限制了事后监督部门职能作用的发挥。
2.职能定位较低。按照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事后监督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对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业务的复审和检验,把好会计核算质量关,促进会计核算规范化,防范资金风险。但目前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重点基本停留在“事后”的工作层面上,以勾对凭证账表、装订资料为主。从发展的眼光看,事后监督仅履行上述职能,定位显然过于偏低,不对会计核算过程的重要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会计核算过程的许多不合理做法将被“默认”下去,核算人员习以为常,问题就得不到及时纠正。
(二)监督方式落后,主要表现为监督时效性差、监督手段落后等两方面
1.监督时效性差。目前,事后监督是在会计事项发生后进行的再监督,其与生俱来就存在着时效上滞后的严重缺陷,无法对会计资料和业务处理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管理,而只能把监管放在“事后”。由此带来的是,监督发现的问题,如果属于会计核算规范化要求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规定程序提出整改建议,落实整改措施,发挥事后监督在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促进会计核算规范化方面的职能作用;如果涉及资金风险方面的重大问题,事后监督关口的后置问题使得防范风险成为一句空话。
2.监督手段落后。目前,事后监督的手段跟不上前台核算手段的变化,即前台核算已经实现电子化,而事后监督仍采用手工化(事后监督除会计业务采用系统监督外,国库发行业务的事后监督仍以手工审核凭证为主),两种手段的悬殊差异造成监督耗费时间长、准确性差、监督效率低,业务信息和资金清算过程无法实现有效监控。如TCBS上线后,各级国库资金汇划实现自动化处理,对国库外来凭证的真伪、要素审核工作是保证资金安全的重要措施,但目前预算拨款凭证和收入退还书等付款凭证验印仍停留在手工审核状态,系统的自动化处理与国库事后监督模式不匹配,事后监督起不到应有的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的作用。
(三)监督质量不高,主要表现为监督资源匮乏、风险监督缺失、同级监督局限性大等方面
1.监督资源匮乏。事后监督是对所在行所有核算业务的监督,目的是防范资金风险,因此,要求监督人员必须全面熟悉会计、国库、发行、计算机、货币信贷、行政许可等各项制度、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要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但目前,事后监督工作人员不仅年龄偏大,学历不高,而且人员配备不足,缺少既懂会计监督业务,又精通会计分析的复合型人才,监督力度仅限于账平表对、要素齐全。同时,基层央行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缺乏系统性、全面性,也只是根据业务需要,组织学习相关制度、操作规程和业务文件等,这种边做边学、边学边做的业务培训和监督方式,势必造成监督人员业务素质量难于全面提高,监督水平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制约了监督工作的发展。
2.风险监督缺失。事后监督部门的监督成果主要体现在被监督部门会计核算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未能提供更多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等方面的监督信息,缺乏能够帮助被监督部门提前发现并有效防范、化解核算业务中潜在风险问题的有效信息,影响了监督整体效能的发挥。此外,事后监督中心发现县支行被监督业务有问题时,因没有权限督促其整改,这样就埋下了风险隐患。
3.同级监督局限性大。由于事后监督主要是采取同级监督的方式,监督人员心存顾虑。监督人员的隶属关系是在本级,因而事后监督人员在事后监督时有“三怕”:怕引起被监督部门主管领导的误解,影响自己进步;怕引起被监督部门的抵触,影响部门之间关系;怕引起被监督人员的怨恨。由于监督人员心存顾虑,监督质量和效果就可能打了折扣。
(四)监督的权威性较低,主要表现为制度执行力不高、监督成果利用不充分等方面
1.制度执行力不高。由于现有制度的设计没有针对会计核算的不同环节从系统或整体来考虑,把会计控制系统相互关联的整体人为地分割为单独的每一个节点,造成了事后监督部门对监督处理意见的落实整改情况缺乏强有力的处置手段,其监督效力大打折扣。以对缴存存款准备金的监督为例,实际工作中,基层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现准备金不足时,打印“准备金不足清单”交货币信贷部门和事后监督中心。由于事后监督部门无任何手段,对缴存存款准备金不足的情况无能为力。
2.监督成果利用不充分。一是被监督部门不重视,导致事后监督成果利用成效不佳。如被监督部门很少主动分析差错产生的原因,对事后监督部门指出的问题和整改建议研究不力,对可能存在的漏洞和风险隐患未一一排查,致使一些问题屡查屡犯,难以从根本上消除。二是内部监督之间脱钩,导致事后监督成果利用范围狭窄。尽管事后监督成果具有独立性、及时性以及全面性等特点,是会计检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无法比拟的,但事后监督成果的利用仍限于事后监督部门本身、主管领导和被监督部门,监督成果利用范围的局限性造成了监督成本增加,监督资源浪费。 二、提高事后监督工作成效的几点建议
针对事后监督地位、监督方式、监督资源、监督权威性等方面的制约因素,要提高事后监督效能,建议:
首先,监督理念要转变。思想上重视事后监督工作,充分认识到事后监督不是核算业务的延续,而是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因此,在思想观念上,应由“事后”监督转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并重,逐步实现由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监督并重转变,由以纠错为主的监督主导型向以参谋顾问角色为主的服务指导型监督转变,由真实性、合规性监督为主向与资金风险监督并重方向转变,从关注表面差错向注重监督结果数据分析转变,加强对监督结果的分析,为实现人民银行资金安全的管理目标服务。
其次,监督方式要创新。一是监督方式智能化。就是开发同步事后监督系统。尽快开发与TCBS系统同步的事后监督系统,从而实现对前台账务处理过程的实时监控,对业务数据、账表的自动核对和系统重要参数、系统管理的随时监测,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二是监督内容实时化。就是有效监督业务部门资金清算过程。采取日常检查、岗位排查、现场跟踪检查为一体的综合监督,使监督方式由事后向事前、事中转变,达到及时防范风险发生的监督目的。三是监督过程延伸化。就是对业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定期不定期对被监督部门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查看非现场监督看不到的风险点,如重要会计事项审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各种登记簿等,突破传统非现场监督的局限性,杜绝监督的盲点,拓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提高监督的威慑力。四是监督关口前移化。就是将事后监督的监督时点前移,克服时间上带来的不利局面。从辖区实际情况看,可以将一天的业务按时间划分成段,在划分的时间段内,按业务种类划分,分时段分业务进行及时监督检查。五是监督层次深度化。就是建立风险导向监督机制。增强事后监督的预警提示、风险评价等职能,从简单操作型的静态事后复审凭证向智能型的动态预警分析转变。事后监督人员要定期对发生的会计核算差错按风险层次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及时提供风险评估信息,并向被监督部门提出解决问题、预防风险的建议和措施,使被监督部门能够提前关注潜在的风险问题,积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从而切实提高被监督部门的业务核算质量,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第三,培训力度要加大。监督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是有效实施监督的关键,要系统性、有针对性地加大培训力度,突出监督业务的特点。一方面,总行有关业务部门要开展对现有监督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操作技能以及分析、判断、处置问题的能力,树立监督人员的风险意识,为有效履行央行职责提供保障。另一方面,省行业务指导部门要定期对事后监督人员进行检查方法、审核技巧等的专项培训。特别是对被监督部门各类业务知识推广培训,均应包括事后监督中心相关人员,以此全面提高事后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操作技能和综合分析能力,避免外行监督内行现象的发生。
第四,协调沟通要加强。由于事后监督的对象是会计传票、凭证及报表数据,这是被监督部门前台业务操作的结果,对于操作的真实性、程序的合规性,往往是无法通过上述载体获取的,因此,事后监督中心要主动与被监督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一是事后监督工作人员要充分借助联席会议平台、监管业务报告等途径,在向相关部门、上级对口部门及时通报事后监督发现问题的同时,要了解核算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核算业务的新规定、新变化;同时,利用现场监督和日常反馈的机会,对事后监督中遇到的业务疑问或分歧与被监督部门进行沟通协商。二是事后监督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与内审部门的沟通,根据内审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及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各时期业务发展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事后监督的重点业务,提高监督效能。三是事后监督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与会计、发行、货币信贷等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通过这些业务部门对县支行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县支行认真落实整改工作,从而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监督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