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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规定的执行,突出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重要性,可是同时却忽略或者淡化了社保行政部门对于那些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行为的纠正或者行政处罚,所以在科学、完善的顶层设计当中,需要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当中的规定和社保行政部门关于未参保未缴费行为的行政处罚政策进行有效的对接,坚持先行支付保障与违法行为处罚的并行原则,推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的完善与有效落实,为我国社会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一、引言
作为我国现代工伤保险制度的一项创新内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助于保障广大因工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可以及时获得医疗帮助,这也正是这项制度出台的初衷,可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因为先行支付制度在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导致其与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存在衔接上的问题,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一些冲突,所以在执行的过程中难以实现预期效果,因此本文主要从法规政策的角度和具体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结合自己的思考给出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的完善措施,希望有助于发挥其应有的实际价值,确保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政策分析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的来源主要是《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其具体的政策内容如下:
(一)适用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形
对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而言,其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个是因为第三人的问题而造成了工伤,如果第三人对相关医疗费用不支付或者是没有办法确定谁是第三人的情况,另一个就是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要求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出现事故之后经过认定为工伤的前提下,应该由用人单位对相关的工伤保险进行支付,但是用人单位拒绝予以支付。
(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内容
其内容有两个方面的表现:一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而造成工伤,并且经过认定确实为工伤的,但是第三人拒绝对相关的医疗费用予以支付或者是没有办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仅仅是对工伤医疗费进行先行支付;二是职工所归属的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工伤保险费进行及时的缴纳,在职工发生受伤事故之后,拒绝对其予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需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需要支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所支付的项目。
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制度设计不够清晰和明确,并且缺乏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有效衔接,在具体的操作执行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指导,导致相关制度难以有效落地执行,具体来看其现存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在设计上不够清晰和完善,其立足点不够鲜明,容易造成工伤保险、社会救济以及社会福利等相关概念的混淆。对那些因工受伤的人员进行救济,通过先行支付并且追加补偿体现的更多的是抚危救困和社会救济的理念,因此会与工伤保险甚至是社会保险所强调的权利与义务的理念存在着一些冲突的地方。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内容来看,在关于受伤职工待遇项目的表达方面,实际上越过了工伤保险制度的范围,因此对经办机构而言往往显得无从下手,难以适应。因为对于那些原本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范围的情况,可是实际上却要求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先行支付,这不仅和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背离,而且也难以体现工伤保险的公平性和价值性。
(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仅仅只是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重要性进行了强调,但是另一方面却忽视或者弱化了社保行政部门对于那些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进行纠正或者行政处罚,对于一套完善的顶层设计而言,必须要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并对其进行综合的分析,同样对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而言,也需要其与现行的法规政策与条例实现紧密的衔接,在实行先行支付的同时,也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纠正和处罚。
(四)对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项目而言,其待遇项目核算规则并不明确,换句话说并没有与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或者相关的业务程序核算规则进行有效的对接,因此出台之后容易形成政策孤岛。具体来讲就是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待遇项目和标准不应该优于正常的工伤保险参保人,因此就需要在核算支付之前对政策的支付范围予以具体明确的划分,以此来体现政策的公平性,发挥其应有的实际价值。
四、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优化措施
在对现行的工伤保险政策及相关规定进行认真解读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所执行的具体情况来看,需要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进行有效的梳理和分析,并对其予以合理的优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需要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进行重新定义,并对相关规定进行完善,以此来确保制度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增强其可操作性,对于那些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如果其职工因为事故而受到伤害,并且通过认定确为工伤,但是用人单位不予以支付相应的补偿的话,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待遇先行支付,并且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加以追偿。
(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在制度设计方面需要将相关的补偿待遇支付和社保行政部门关于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及时缴纳保险费用进行纠正的行为和政策处罚措施进行紧密的衔接,并将其作为本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先行支付制度而言,其设计的最初目的不应该仅仅只是局限于费用的支付,更不应该是束缚于费用的追偿,而是需要将费用支付和所有与工伤保险制度相违反的行为进行统一的规范并予以严格的执行,将其有效统一到工伤保险条例上来,这才是该制度得以成功施行的关键,所以需要实现社保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纠正与征缴,并且和相关待遇实现内在的统一。在对相关行为进行纠正的同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新发生待遇的支付,也只有这样才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工伤保险条例应有的实际作用,体现权利和义务的真正对等,从而更好的追求社会公平与效率。
(三)设计科学合理的结案标准并增强其完整性。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而言,由于其支付的对象和先行支付的情景存在着许多的特殊性,因此就决定了先行的支付费用可能不会实现有效的追回,就以实际的地方反馈为例,现阶段平均的追回率不足5%,所以在开展工作的实际过程中要从具体情况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结案标准并增强其完整性,对于基金管理者和工伤保险业务经办人员而言,更加需要一套行之有效并且符合实际的结案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社会成本和管理成本,否则的话将会使得工傷保险经办机构陷入复杂繁琐的事务中。
(四)要想有效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的预期效果,在其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不仅需要对相关的实施细则进行有效的完善,还需要对涉及支付的业务规章、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条例等进行统一详细的分析和解释,并且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需要行政部门、经办部门和社保征缴部门之间加强沟通交流与协调,确保相关政策与制度可以有效落到实处,从而为业务的操作提供行之有效的政策指导,确保相关工作在统一的规划下顺利开展。(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劳动保险管理处)
一、引言
作为我国现代工伤保险制度的一项创新内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助于保障广大因工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可以及时获得医疗帮助,这也正是这项制度出台的初衷,可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因为先行支付制度在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导致其与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存在衔接上的问题,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一些冲突,所以在执行的过程中难以实现预期效果,因此本文主要从法规政策的角度和具体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结合自己的思考给出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的完善措施,希望有助于发挥其应有的实际价值,确保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政策分析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的来源主要是《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其具体的政策内容如下:
(一)适用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形
对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而言,其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个是因为第三人的问题而造成了工伤,如果第三人对相关医疗费用不支付或者是没有办法确定谁是第三人的情况,另一个就是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要求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出现事故之后经过认定为工伤的前提下,应该由用人单位对相关的工伤保险进行支付,但是用人单位拒绝予以支付。
(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内容
其内容有两个方面的表现:一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而造成工伤,并且经过认定确实为工伤的,但是第三人拒绝对相关的医疗费用予以支付或者是没有办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仅仅是对工伤医疗费进行先行支付;二是职工所归属的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工伤保险费进行及时的缴纳,在职工发生受伤事故之后,拒绝对其予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需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需要支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所支付的项目。
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制度设计不够清晰和明确,并且缺乏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有效衔接,在具体的操作执行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指导,导致相关制度难以有效落地执行,具体来看其现存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在设计上不够清晰和完善,其立足点不够鲜明,容易造成工伤保险、社会救济以及社会福利等相关概念的混淆。对那些因工受伤的人员进行救济,通过先行支付并且追加补偿体现的更多的是抚危救困和社会救济的理念,因此会与工伤保险甚至是社会保险所强调的权利与义务的理念存在着一些冲突的地方。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内容来看,在关于受伤职工待遇项目的表达方面,实际上越过了工伤保险制度的范围,因此对经办机构而言往往显得无从下手,难以适应。因为对于那些原本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范围的情况,可是实际上却要求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先行支付,这不仅和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背离,而且也难以体现工伤保险的公平性和价值性。
(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仅仅只是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重要性进行了强调,但是另一方面却忽视或者弱化了社保行政部门对于那些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进行纠正或者行政处罚,对于一套完善的顶层设计而言,必须要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并对其进行综合的分析,同样对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而言,也需要其与现行的法规政策与条例实现紧密的衔接,在实行先行支付的同时,也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纠正和处罚。
(四)对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项目而言,其待遇项目核算规则并不明确,换句话说并没有与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或者相关的业务程序核算规则进行有效的对接,因此出台之后容易形成政策孤岛。具体来讲就是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待遇项目和标准不应该优于正常的工伤保险参保人,因此就需要在核算支付之前对政策的支付范围予以具体明确的划分,以此来体现政策的公平性,发挥其应有的实际价值。
四、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优化措施
在对现行的工伤保险政策及相关规定进行认真解读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所执行的具体情况来看,需要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进行有效的梳理和分析,并对其予以合理的优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需要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进行重新定义,并对相关规定进行完善,以此来确保制度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增强其可操作性,对于那些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如果其职工因为事故而受到伤害,并且通过认定确为工伤,但是用人单位不予以支付相应的补偿的话,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待遇先行支付,并且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加以追偿。
(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在制度设计方面需要将相关的补偿待遇支付和社保行政部门关于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及时缴纳保险费用进行纠正的行为和政策处罚措施进行紧密的衔接,并将其作为本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先行支付制度而言,其设计的最初目的不应该仅仅只是局限于费用的支付,更不应该是束缚于费用的追偿,而是需要将费用支付和所有与工伤保险制度相违反的行为进行统一的规范并予以严格的执行,将其有效统一到工伤保险条例上来,这才是该制度得以成功施行的关键,所以需要实现社保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纠正与征缴,并且和相关待遇实现内在的统一。在对相关行为进行纠正的同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新发生待遇的支付,也只有这样才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工伤保险条例应有的实际作用,体现权利和义务的真正对等,从而更好的追求社会公平与效率。
(三)设计科学合理的结案标准并增强其完整性。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而言,由于其支付的对象和先行支付的情景存在着许多的特殊性,因此就决定了先行的支付费用可能不会实现有效的追回,就以实际的地方反馈为例,现阶段平均的追回率不足5%,所以在开展工作的实际过程中要从具体情况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结案标准并增强其完整性,对于基金管理者和工伤保险业务经办人员而言,更加需要一套行之有效并且符合实际的结案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社会成本和管理成本,否则的话将会使得工傷保险经办机构陷入复杂繁琐的事务中。
(四)要想有效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的预期效果,在其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不仅需要对相关的实施细则进行有效的完善,还需要对涉及支付的业务规章、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条例等进行统一详细的分析和解释,并且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需要行政部门、经办部门和社保征缴部门之间加强沟通交流与协调,确保相关政策与制度可以有效落到实处,从而为业务的操作提供行之有效的政策指导,确保相关工作在统一的规划下顺利开展。(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劳动保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