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由于深受著作权“思想与表达二分”基本原则的影响,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未将电视节目模板列为版权保护对象。这直接导致了针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侵权行为的泛滥以及法律救济手段的缺失。这种现实与法律的矛盾,引发了人们对“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以及电视节目模板保护问题的再思考。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板;思想与表达二分;版权保护
近年来,中国各大电视台之间相互模仿综艺节目的势头愈演愈烈。起初,中国是模仿外国或者港澳台成功的综艺节目,而一旦节目获得了不错的收视效果,又会招致其他国内电视台的争相模仿,出现“山寨者被山寨①”的循环效应。由于自主开发电视节目的成本很高,而且回报率也不确定,因此很多电视台不愿意自主制作节目,而选取直接复制其他电视台成功的节目模式这一“捷径”。这对中国电视业的长远发展是极其不利的,任何电视节目的创意都是制作人的智力成果,擅自模仿他人的节目形式,实际上是无偿占用和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只需要投入很少的成本,就可以获得很大的回报,允许这样做势必会削弱原创者创作和投资的积极性,而且长此以往也会造成观众的审美疲劳。一、电视节目模板的定位与解读
电视节目的模仿和复制的对象主要是电视节目模板,近年来有关于电视节目侵权纠纷的发生也大多跟电视节目模板有关。电视节目模板,这一概念来自外国概念Television program format。通常意义上,电视节目模板指的是制作电视节目的框架,即由摄制电视节目过程中起到支撑性作用的环节、情节、细节等构成的框架②。
通说认为,电视节目模板在本质属于思想范畴,它是工作人员根据自己的创意,逐步补充细节,完善想法,逐渐形成脚本,逐渐对舞台、造型、音乐等制作原则达成一致,最后进行制作,摄制以及播放,整个过程是工作人员的创作性劳动,凝结了创作者一系列经过深思熟虑的富有创造性的安排、策划。虽然模板中的场景设计、造型、音乐、舞蹈以及剧本等都可以以美术作品、音乐舞蹈作品以及文字作品的形式被固定下来,但是蕴含在电视节目的构思、理念等无形部分却很难用物质载体表现出来。所以电视节目模板实质上乃是一种思想。二、电视节目模板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高质量的电视节目模板是保证优质电视节目的基础,它能给电视台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和巨大商机。因此电视台都非常注重对电视节模板的保护。然而现实中制作方却找不到法律依据来寻求保护,一旦权利被侵犯,往往缺少有效、合法的救济途径,出现这种保护无力的尴尬境地的原因主要是缘于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即著作权保护不能延伸到作品中包含的思想,而只能延伸到作品中这些思想的特定表达。为什么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呢?许多学者对这一问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根据郑成思教授的观点,他认为其原因有三:第一,用版权法保护思想会导致思想的垄断,阻碍人类文明的发展,这有悖于版权法的立法本意;第二,由于思想是个人头脑中的思维活动,用版权法保护思想无法确定保护时间的起点;第三,通过这一原则可以基本上划分版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分界线③。而李雨峰博士则提出著作权法之所以不保护思想的一个原因在于,思想没有反映主体间性,不能把作者置于与他人的交流之中。一个作者,如果没有表达、没有交流,思想就永远处于作者的个体范围之内,只有借助于表达,作者的内在情感才能外显,才能体现作者的个性。这也就是版权法要求作品必须固定在一定的介质上的原因④。王太平教授则认为,思想表达二分理论是作为限制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工具而被提出的⑤。这是因为著作权晚于传统的财产权而产生,而且是针对无体财产的权利,这特点使得将传统财产权的理论应用于无体财产时多有不适。此外,传统财产权是建立在自由竞争的自然法理念之上的,而建立于知识财产之上的著作权却是一种人为的垄断权,显然与传统财产权的自由竞争理念相悖。因此,从一开始著作权理念就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持严格的限制态度的,这种限制主要依靠思想表达两分理论来实现⑥。总之,无論是从避免造成思想垄断角度考虑还是从现实对思想进行保护的可操性的角度来分析,思想确实不应也不能由著作权法来保护。三、对“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突破
事实上,在目前的国际电视行业贸易中,电视节目模板已经为被作为一种版权进行交易,并形成了较大规模。出于对降低制作成本和获取较高收视率的双重考虑,各国电视台都希望能购买、引进有智慧含量和创新品质的先进而有效的电视节目模式,并经过本土化的改造,形成本土化的电视节目形态,较之自行研发而言要经济、快捷得多。对电视节目形态的引进,已经成为各国电视业以低成本制作电视节目,以及直接购买成品电视节目之外的一种有益和有效的补充。在这种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提出应对“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进行突破,扩张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应将思想表现二分法看作对作品的可著作权性的限制,而是一个允许著作权法扩展到新领域的随机应变的原则。⑦”
除了电视行业市场在尝试着对电视节目模板定性的突破,国际司法实践在面对这一问题时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
在1992年的Sheehan v.MTV Networks案⑧中,法院认为电视节目模式是由一系列受到版权法保护的不同元素的组合。被告在原告提交有关建议之前从来没有制作或者转播过游戏节目,仅仅在和原告会谈之后三个月就第一次制作游戏节目。另外,原告已经将其资料进行了版权注册。也许最重要的是,原告的游戏节目模式在当时是独一无二的,以激光枪作为道具的游戏在当时还从来没有出现过,但却出现在被告的节目中,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败诉⑨。
在2004年“Big Brother”诉SBT电视台一案⑩中,巴西的法院以积极的态度支持了该模板拥有者Endemol公司对巴西SBT电视台的控告。法院认为电视节目模板不仅包括了节目的形式和创意,还包括其他要素,例如节目中设置的特别的环境氛围,一些人必须在一个封闭的空间内待够一定时间,以及摄像机机位的放置,甚至节目的一些细节安排及播放方式等。经审理,法院认为两个电视节目在这些因素上的相似并非偶然,而是SBT对“Big Brother”节目“粗俗的抄袭”。所以法院不仅承认了“Big Brother”对节目模板拥有版权,并判给了它高额赔偿○ 。四、电视节目模板版权保护的构想与对策
如何实现对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虽然现实状况提出了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版权保护的必要性,但是不能因此就全盘否定了“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著作权法中的基础地位。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应该是作品而不是思想,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否则将会导致思想者的垄断。所以问题不在于要因此而否定“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而是在于如何明确地界定、区分“思想”与“表达”。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本身对于“什么是思想”就未能明确定义,纵观各国著作权立法,均未对思想表现两分理论中的思想和表现做出明确的定义。这一方面使得法官在应用该原理时无法具体操作和准确把握,而另一方面也给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特点使得这一特点使得“思想”和“表现”可以跟据时代的需求被赋予新的含义和内容。
首先,应该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重新定位。在针对电视节目模板侵权诉讼中,不能简单的将其认定为思想而予以排除版权范畴,而是应该严格区分创意与普通思想的界限,对其中具有一定表达形式的创意应该给予合法、充分的保护。创意并不等同于纯粹的思想,纯粹的思想只是人脑中的意识活动,没有外现,没有让人可以捉摸的客观的形。创意则不然,虽然它并不具备著作权法中作品所要求的完备的表现形式,但它却能够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为人们所感知。另外,这种创意一般仅仅是一种对某种最终完成的东西初步的规划,而不是最终的成果。因此“创意”介于纯精神的构思和已经具备完备的表现形式的作品之间,而更侧重于构思这一意义。由此可见,创意与传统著作权法上的“思想”是有本质区别的,它是能够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被充分描述的思想”。
其次,应该加以区分的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不同部分加以保护。其中的一些舞美作品、音乐作品是明确能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对于这部分,立法和司法应该给予尽可能的保护,因为多重设防,也可以使模仿者望而却步。而对于将电视节目模板中的核心思想和理念用文本形式固定下来也应该以作品予以认定,例如电视节目策划书、创意书等。虽然思想很难完整地用文字表达出来,在实操性上还具有难度,但是对于这种做法还是应该予以肯定,特别是对于能够体现“独创性”和“实质性差别”的文字作品应当予以积极地法律保护。五、结语
随着传媒产业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拓展,电视节目的版权交易在已经成为常态。但是由于对电视节目模板的定位不明,导致电视台之间的侵权纠纷频发,因此将电视节目模板完全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畴之外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时代要求的。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该赋予“思想与表达二分”新的内涵和范畴,对于电视节目模板这种新型事物,应该加以鉴别,尽可能的将其中可以固化或者具有“显著实质性区别”的创意与普通的思想区分开来,对前者加以著作权保护。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正视市场需求,鼓励创新,促进我国著作产品的传播和利用的价值追求,保障电视产业的繁荣发展。
注释:
①吴京,韩笑梅。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困境及出路.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②谢国敏.论电视节目模板的作品属性[J].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③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P41-48。
④李雨峰.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检讨.北大法律评论,2007第8卷第2辑。
⑤张娴.创意的著作权保护.法制与社会,2008年11月(上)。
⑥王太平.著作权法中的思想表现两分理论.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年刊(创刊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⑦王太平.著作权法中的思想表现两分理论.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年刊(创刊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⑧Sheehan v.MTV Networks,1992 U.S.Dist.LEXIS 3028(DNY 1992)。
⑨黄世席.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之比较研究.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期。
⑩Endemol Wins Copyrights Protection for Big Brother in Brazil,Simkins Partnership Early Warning (June2004)(JKC),and see Law Update (July 2004)。
○ 吴京,韩笑梅.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困境及出路.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版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2]罗莉.电视模板的法律保护[J].法律科学,2006:40.
[3]吴京,韩笑梅.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法保护困境及出路[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2.
[4]彭茗慧.破解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J].中国知识产权报,2011.01.
[5]孙宝国.国内外电视节目形态版权交易简述[J].北方传媒研究,2010.01.
[6]黄世席.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之比较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1.01.
[7]张娴.创意的著作权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8:11.
[8]谢国敏.论电视节目模板的作品属性[J].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2.
[9]李雨峰.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检讨[J].北大法律评论,2007.08.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板;思想与表达二分;版权保护
近年来,中国各大电视台之间相互模仿综艺节目的势头愈演愈烈。起初,中国是模仿外国或者港澳台成功的综艺节目,而一旦节目获得了不错的收视效果,又会招致其他国内电视台的争相模仿,出现“山寨者被山寨①”的循环效应。由于自主开发电视节目的成本很高,而且回报率也不确定,因此很多电视台不愿意自主制作节目,而选取直接复制其他电视台成功的节目模式这一“捷径”。这对中国电视业的长远发展是极其不利的,任何电视节目的创意都是制作人的智力成果,擅自模仿他人的节目形式,实际上是无偿占用和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只需要投入很少的成本,就可以获得很大的回报,允许这样做势必会削弱原创者创作和投资的积极性,而且长此以往也会造成观众的审美疲劳。一、电视节目模板的定位与解读
电视节目的模仿和复制的对象主要是电视节目模板,近年来有关于电视节目侵权纠纷的发生也大多跟电视节目模板有关。电视节目模板,这一概念来自外国概念Television program format。通常意义上,电视节目模板指的是制作电视节目的框架,即由摄制电视节目过程中起到支撑性作用的环节、情节、细节等构成的框架②。
通说认为,电视节目模板在本质属于思想范畴,它是工作人员根据自己的创意,逐步补充细节,完善想法,逐渐形成脚本,逐渐对舞台、造型、音乐等制作原则达成一致,最后进行制作,摄制以及播放,整个过程是工作人员的创作性劳动,凝结了创作者一系列经过深思熟虑的富有创造性的安排、策划。虽然模板中的场景设计、造型、音乐、舞蹈以及剧本等都可以以美术作品、音乐舞蹈作品以及文字作品的形式被固定下来,但是蕴含在电视节目的构思、理念等无形部分却很难用物质载体表现出来。所以电视节目模板实质上乃是一种思想。二、电视节目模板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高质量的电视节目模板是保证优质电视节目的基础,它能给电视台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和巨大商机。因此电视台都非常注重对电视节模板的保护。然而现实中制作方却找不到法律依据来寻求保护,一旦权利被侵犯,往往缺少有效、合法的救济途径,出现这种保护无力的尴尬境地的原因主要是缘于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即著作权保护不能延伸到作品中包含的思想,而只能延伸到作品中这些思想的特定表达。为什么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呢?许多学者对这一问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根据郑成思教授的观点,他认为其原因有三:第一,用版权法保护思想会导致思想的垄断,阻碍人类文明的发展,这有悖于版权法的立法本意;第二,由于思想是个人头脑中的思维活动,用版权法保护思想无法确定保护时间的起点;第三,通过这一原则可以基本上划分版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分界线③。而李雨峰博士则提出著作权法之所以不保护思想的一个原因在于,思想没有反映主体间性,不能把作者置于与他人的交流之中。一个作者,如果没有表达、没有交流,思想就永远处于作者的个体范围之内,只有借助于表达,作者的内在情感才能外显,才能体现作者的个性。这也就是版权法要求作品必须固定在一定的介质上的原因④。王太平教授则认为,思想表达二分理论是作为限制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工具而被提出的⑤。这是因为著作权晚于传统的财产权而产生,而且是针对无体财产的权利,这特点使得将传统财产权的理论应用于无体财产时多有不适。此外,传统财产权是建立在自由竞争的自然法理念之上的,而建立于知识财产之上的著作权却是一种人为的垄断权,显然与传统财产权的自由竞争理念相悖。因此,从一开始著作权理念就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持严格的限制态度的,这种限制主要依靠思想表达两分理论来实现⑥。总之,无論是从避免造成思想垄断角度考虑还是从现实对思想进行保护的可操性的角度来分析,思想确实不应也不能由著作权法来保护。三、对“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突破
事实上,在目前的国际电视行业贸易中,电视节目模板已经为被作为一种版权进行交易,并形成了较大规模。出于对降低制作成本和获取较高收视率的双重考虑,各国电视台都希望能购买、引进有智慧含量和创新品质的先进而有效的电视节目模式,并经过本土化的改造,形成本土化的电视节目形态,较之自行研发而言要经济、快捷得多。对电视节目形态的引进,已经成为各国电视业以低成本制作电视节目,以及直接购买成品电视节目之外的一种有益和有效的补充。在这种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提出应对“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进行突破,扩张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应将思想表现二分法看作对作品的可著作权性的限制,而是一个允许著作权法扩展到新领域的随机应变的原则。⑦”
除了电视行业市场在尝试着对电视节目模板定性的突破,国际司法实践在面对这一问题时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
在1992年的Sheehan v.MTV Networks案⑧中,法院认为电视节目模式是由一系列受到版权法保护的不同元素的组合。被告在原告提交有关建议之前从来没有制作或者转播过游戏节目,仅仅在和原告会谈之后三个月就第一次制作游戏节目。另外,原告已经将其资料进行了版权注册。也许最重要的是,原告的游戏节目模式在当时是独一无二的,以激光枪作为道具的游戏在当时还从来没有出现过,但却出现在被告的节目中,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败诉⑨。
在2004年“Big Brother”诉SBT电视台一案⑩中,巴西的法院以积极的态度支持了该模板拥有者Endemol公司对巴西SBT电视台的控告。法院认为电视节目模板不仅包括了节目的形式和创意,还包括其他要素,例如节目中设置的特别的环境氛围,一些人必须在一个封闭的空间内待够一定时间,以及摄像机机位的放置,甚至节目的一些细节安排及播放方式等。经审理,法院认为两个电视节目在这些因素上的相似并非偶然,而是SBT对“Big Brother”节目“粗俗的抄袭”。所以法院不仅承认了“Big Brother”对节目模板拥有版权,并判给了它高额赔偿○ 。四、电视节目模板版权保护的构想与对策
如何实现对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虽然现实状况提出了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版权保护的必要性,但是不能因此就全盘否定了“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著作权法中的基础地位。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应该是作品而不是思想,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否则将会导致思想者的垄断。所以问题不在于要因此而否定“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而是在于如何明确地界定、区分“思想”与“表达”。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本身对于“什么是思想”就未能明确定义,纵观各国著作权立法,均未对思想表现两分理论中的思想和表现做出明确的定义。这一方面使得法官在应用该原理时无法具体操作和准确把握,而另一方面也给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特点使得这一特点使得“思想”和“表现”可以跟据时代的需求被赋予新的含义和内容。
首先,应该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重新定位。在针对电视节目模板侵权诉讼中,不能简单的将其认定为思想而予以排除版权范畴,而是应该严格区分创意与普通思想的界限,对其中具有一定表达形式的创意应该给予合法、充分的保护。创意并不等同于纯粹的思想,纯粹的思想只是人脑中的意识活动,没有外现,没有让人可以捉摸的客观的形。创意则不然,虽然它并不具备著作权法中作品所要求的完备的表现形式,但它却能够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为人们所感知。另外,这种创意一般仅仅是一种对某种最终完成的东西初步的规划,而不是最终的成果。因此“创意”介于纯精神的构思和已经具备完备的表现形式的作品之间,而更侧重于构思这一意义。由此可见,创意与传统著作权法上的“思想”是有本质区别的,它是能够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被充分描述的思想”。
其次,应该加以区分的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不同部分加以保护。其中的一些舞美作品、音乐作品是明确能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对于这部分,立法和司法应该给予尽可能的保护,因为多重设防,也可以使模仿者望而却步。而对于将电视节目模板中的核心思想和理念用文本形式固定下来也应该以作品予以认定,例如电视节目策划书、创意书等。虽然思想很难完整地用文字表达出来,在实操性上还具有难度,但是对于这种做法还是应该予以肯定,特别是对于能够体现“独创性”和“实质性差别”的文字作品应当予以积极地法律保护。五、结语
随着传媒产业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拓展,电视节目的版权交易在已经成为常态。但是由于对电视节目模板的定位不明,导致电视台之间的侵权纠纷频发,因此将电视节目模板完全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畴之外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时代要求的。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该赋予“思想与表达二分”新的内涵和范畴,对于电视节目模板这种新型事物,应该加以鉴别,尽可能的将其中可以固化或者具有“显著实质性区别”的创意与普通的思想区分开来,对前者加以著作权保护。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正视市场需求,鼓励创新,促进我国著作产品的传播和利用的价值追求,保障电视产业的繁荣发展。
注释:
①吴京,韩笑梅。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困境及出路.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②谢国敏.论电视节目模板的作品属性[J].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③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P41-48。
④李雨峰.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检讨.北大法律评论,2007第8卷第2辑。
⑤张娴.创意的著作权保护.法制与社会,2008年11月(上)。
⑥王太平.著作权法中的思想表现两分理论.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年刊(创刊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⑦王太平.著作权法中的思想表现两分理论.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年刊(创刊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⑧Sheehan v.MTV Networks,1992 U.S.Dist.LEXIS 3028(DNY 1992)。
⑨黄世席.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之比较研究.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期。
⑩Endemol Wins Copyrights Protection for Big Brother in Brazil,Simkins Partnership Early Warning (June2004)(JKC),and see Law Update (July 2004)。
○ 吴京,韩笑梅.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困境及出路.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版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2]罗莉.电视模板的法律保护[J].法律科学,2006:40.
[3]吴京,韩笑梅.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法保护困境及出路[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2.
[4]彭茗慧.破解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J].中国知识产权报,2011.01.
[5]孙宝国.国内外电视节目形态版权交易简述[J].北方传媒研究,2010.01.
[6]黄世席.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之比较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1.01.
[7]张娴.创意的著作权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8:11.
[8]谢国敏.论电视节目模板的作品属性[J].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2.
[9]李雨峰.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检讨[J].北大法律评论,2007.08.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