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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否直接引用以及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作为判决之根据的问题,学者在认识上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文认为,对于在审判实务中引用刑法修正案,首先,总的指导原则是,刑法修正案无法直接作为判决根据的法律文本,刑法修正案只能是内容上被引用,而形式上不能作为判决书的法律依据加以援引。其次,应根据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修正的具体情况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