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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合作社思想及我国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和解放区积累的合作社经验,从1951年起,我党在农村领导兴起了农业合作化运动,作为伟大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采取了“先集体化,后机械化”的办法,确定了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创造了互助组到“初级社”的互相衔接的三步走的的形式。从1953年到1955年夏,在互助组发展的基础上,我党逐步引导农民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初级社”。 “初级社”是我党的独创,它非常适合当时我国农民的需要。这种组织既协调了几千年来形成的农民私有制观念,又以劳动报酬为主,集体劳动、统一经营、有一定数量的公共财产,解决了单干农民和互助成员入社前在生产上的一些困难,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绩效。
1、关于“初级社”的原则
“初级社”的基本规定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⑴年满16周岁农民自愿申请,经社员大会批准,可成为合作社社员;⑵生产要素采取组合方式,农民的土地、农具、和耕畜等折股入社,社里给以报酬;⑶社员的劳动归全社统一使用;⑷合作社的重大事件由社员民主决定;⑸年终收益按劳、按股比例分配。
通过上面初级社的原则可以看出,初级社的做法实际上已把股份制的一些因素融入到了合作制中,即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劳动的联合和资本的联合。首先,从资本形式来看,初级社在自愿的原则先强调全员入股(包括土地、其它生产资料和资金)。其次,在初级社内部表决上,那些“土地多、牲口壮、农具全、车辆硬”的农户在对社内重大事务表决时,较有发言权。再次,从产品的分配来看,初级社充分考虑了股金在产品分配中的地位,土地、农具、牲畜等市生产资料入社,都可以股金分红的形式获取报酬。有的地方甚至明确提出“年终按股分粮”。可见初级社在以上几个方面引入了股份制的因素,尽管当时人们并没有意识到“初级社”和股份制的关系。
2、关于“初级社”的性质
过去我们通常认为:只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才是公有制,除此之外的其他形式都是私有制,现在看来这种认识并不十分科学,也未必符合实际。那么公有制和私有制的根本区别是什么?现在有的理论认为,判断一个经济单位是不是“公有制”性质,必须遵循三个标准:⑴出资者是否是劳动者⑵劳动方式是否是以联合劳动为基础⑶在联合劳动的基础上是否实现了资本的联合。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就是公有制,否则就是私有制。那么我们可以根据这个标准来判断一下“初级社”所有制的性质。
第一,初级社的基本特征是全体社员作为“出资者”,贫农和中农入社以后,土地及其他主要生产资料都交给合作社统一使用,基本上做到人人占有生产资料,人人参加劳动。这和私有制的基本特征有着根本区别。
第二,“初级社”是在联合劳动的基础上实现了主要生产资料的联合,入社的劳动力由合作社统一调配,统一使用。其发生机制是劳动创造所有权,因而这一机制本身就有保持生产资料在劳动者之间的平均分布,实现共同富裕的趋势。当时的实际情况证明,在初级社农业合作里除去贫农和下中农的收入增长的适度超过上中农以外,贫农和下中农的每人平均的绝对量也逐渐赶上上中农的水平。
第三,“初级社”的性质初级社的分配原则规定,合作社的全部产品都是由社员的集体劳动创造的因而产品的分配不能像在个体经济条件下一样,由农民各自占有自己土地上的产品。而是对扣除应缴纳农业税之外的产品,由合作社根据劳动贡献大小和所持“股份”多少为所有劳动者占有。
3、关于“初级社”中按“生产要素”分配问题是否存在着剥削行为
“初级社”里存在着为着土地和资本而进行生产并且根据土地和资本进行分配的行为。这是否意味着拥有较多好土地的社员利用这一部分土地的所有权向其他社员征收一定限度的绝对地租和差额地租呢?用现在的的话讲,“初级社”中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不是剥削行为?
首先,当时,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分布比较均匀。从1950年时冬开始到1953年春结束的土地改革,使中国农村的社会阶级状况和土地占有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贫农、中农占了全部耕地的90﹪以上。全国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7亿亩土地,多少中国人为之奋斗的“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变成了现实。可以看出当时已不存在少数人占有生产资料,大多数人午生产资料的情况,即不存在生产剥削的社会基础。其次,入社的贫农、中农及其他劳动者的生产资料都是合法或以诚实劳动获得的。从入社的各阶层看,他们的土地和生产资料,也是“用其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并积累下来的。再次,“初级社”中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一般只占有自己剩余劳动的那部分,“初级社”付给社员的土地报酬和其它生产资料如牲畜的数量都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4、关于合作制形式有无高低之分
长期以来,我国流行着一种观念,即合作社有“高级”与“低级”之分。正是这种观念引导人们不顾生产力发展水平,而一味追求向高级形式过渡,这不仅违反了互助合作运动最早提倡的自愿互利和稳步前进的原则,而且也意味着股份制的因素和合作社的因素被净化。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观念,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的“最佳的”生产组织。那么,假如生产力还未发展到一定的高度而采用政治斗争和行政命令等超经济手段,超前地改组生产组织,那实行的所谓高级组织形式也不可能取得成功。
过去,我们在不下大力气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不停“拔高”生产组织,不停地从初级合作过渡到高级合作社再到人民公社,结果使生产组织脱离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破坏了农业生产力。农业合作社的老师从反面告诉我们,适时地改变生产组织才能加速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绝不能离开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去空谈生产组织是“优越的”还是“不优越的”,是“低级的”还是“高级的”。
1、关于“初级社”的原则
“初级社”的基本规定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⑴年满16周岁农民自愿申请,经社员大会批准,可成为合作社社员;⑵生产要素采取组合方式,农民的土地、农具、和耕畜等折股入社,社里给以报酬;⑶社员的劳动归全社统一使用;⑷合作社的重大事件由社员民主决定;⑸年终收益按劳、按股比例分配。
通过上面初级社的原则可以看出,初级社的做法实际上已把股份制的一些因素融入到了合作制中,即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劳动的联合和资本的联合。首先,从资本形式来看,初级社在自愿的原则先强调全员入股(包括土地、其它生产资料和资金)。其次,在初级社内部表决上,那些“土地多、牲口壮、农具全、车辆硬”的农户在对社内重大事务表决时,较有发言权。再次,从产品的分配来看,初级社充分考虑了股金在产品分配中的地位,土地、农具、牲畜等市生产资料入社,都可以股金分红的形式获取报酬。有的地方甚至明确提出“年终按股分粮”。可见初级社在以上几个方面引入了股份制的因素,尽管当时人们并没有意识到“初级社”和股份制的关系。
2、关于“初级社”的性质
过去我们通常认为:只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才是公有制,除此之外的其他形式都是私有制,现在看来这种认识并不十分科学,也未必符合实际。那么公有制和私有制的根本区别是什么?现在有的理论认为,判断一个经济单位是不是“公有制”性质,必须遵循三个标准:⑴出资者是否是劳动者⑵劳动方式是否是以联合劳动为基础⑶在联合劳动的基础上是否实现了资本的联合。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就是公有制,否则就是私有制。那么我们可以根据这个标准来判断一下“初级社”所有制的性质。
第一,初级社的基本特征是全体社员作为“出资者”,贫农和中农入社以后,土地及其他主要生产资料都交给合作社统一使用,基本上做到人人占有生产资料,人人参加劳动。这和私有制的基本特征有着根本区别。
第二,“初级社”是在联合劳动的基础上实现了主要生产资料的联合,入社的劳动力由合作社统一调配,统一使用。其发生机制是劳动创造所有权,因而这一机制本身就有保持生产资料在劳动者之间的平均分布,实现共同富裕的趋势。当时的实际情况证明,在初级社农业合作里除去贫农和下中农的收入增长的适度超过上中农以外,贫农和下中农的每人平均的绝对量也逐渐赶上上中农的水平。
第三,“初级社”的性质初级社的分配原则规定,合作社的全部产品都是由社员的集体劳动创造的因而产品的分配不能像在个体经济条件下一样,由农民各自占有自己土地上的产品。而是对扣除应缴纳农业税之外的产品,由合作社根据劳动贡献大小和所持“股份”多少为所有劳动者占有。
3、关于“初级社”中按“生产要素”分配问题是否存在着剥削行为
“初级社”里存在着为着土地和资本而进行生产并且根据土地和资本进行分配的行为。这是否意味着拥有较多好土地的社员利用这一部分土地的所有权向其他社员征收一定限度的绝对地租和差额地租呢?用现在的的话讲,“初级社”中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不是剥削行为?
首先,当时,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分布比较均匀。从1950年时冬开始到1953年春结束的土地改革,使中国农村的社会阶级状况和土地占有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贫农、中农占了全部耕地的90﹪以上。全国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7亿亩土地,多少中国人为之奋斗的“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变成了现实。可以看出当时已不存在少数人占有生产资料,大多数人午生产资料的情况,即不存在生产剥削的社会基础。其次,入社的贫农、中农及其他劳动者的生产资料都是合法或以诚实劳动获得的。从入社的各阶层看,他们的土地和生产资料,也是“用其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并积累下来的。再次,“初级社”中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一般只占有自己剩余劳动的那部分,“初级社”付给社员的土地报酬和其它生产资料如牲畜的数量都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4、关于合作制形式有无高低之分
长期以来,我国流行着一种观念,即合作社有“高级”与“低级”之分。正是这种观念引导人们不顾生产力发展水平,而一味追求向高级形式过渡,这不仅违反了互助合作运动最早提倡的自愿互利和稳步前进的原则,而且也意味着股份制的因素和合作社的因素被净化。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观念,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的“最佳的”生产组织。那么,假如生产力还未发展到一定的高度而采用政治斗争和行政命令等超经济手段,超前地改组生产组织,那实行的所谓高级组织形式也不可能取得成功。
过去,我们在不下大力气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不停“拔高”生产组织,不停地从初级合作过渡到高级合作社再到人民公社,结果使生产组织脱离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破坏了农业生产力。农业合作社的老师从反面告诉我们,适时地改变生产组织才能加速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绝不能离开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去空谈生产组织是“优越的”还是“不优越的”,是“低级的”还是“高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