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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诺贝尔文学奖会颁给谁?把一些热门人物列出来就会发现,可能不是北岛,可能不是“陪跑”多年的村上春树,但有可能是汪峰,或者林夕。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玩笑,因为在刚刚过去的2016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就是美国著名的摇滚、民谣艺术家鲍勃·迪伦。获奖理由是:他“在美国歌曲传统形式之上开创了以诗歌传情达意的新表现手法”。这是诺贝尔文学奖有史以来第一次颁给一位音乐人。
除了音乐人这个身份之外,迪伦还是诗人、画家和雕塑家,这让他成为大家眼里的奇才、天才。而天才往往是无法评论的,所以对于他获奖这件事,虽有争议,却鲜有誓不回头的质疑。此外,他还曾获得过格莱关终身成就奖、奥斯卡最佳原创歌曲奖、金球奖最佳原创歌曲奖、普利策特别褒扬奖……所以现在大家都在说,他就差一块奥运会的金牌了!
事实上,迪伦获得诺贝尔文学奖,既是意料之外,也是意料之中。获奖之前,他在文学上的成就其实早就获得了承认,曾于1996年和2005年两次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提名。他称自己是“一个60年代的行吟诗人,一个摇滚民谣的遗迹,一个从逝去时代过来的词语匠人”;他认为自己“写的任何一首歌都不会过时,无论它们是关于什么话题的,它们承载的是那些我永远找不到答案的东西”。所以,当我们翻开他的人生经历,想要解开种种关于他的谜团时,多数时候都会无功而返,因为“答案飘在风中”。
一、孤独时光里的“无因叛逆”
1941年,鲍勃·迪伦出生于美国明尼苏达州德卢斯城。在当时的美国,明尼苏达就是乡下,所以鲍勃·迪伦算是不折不扣的“乡下人”。5岁那年,他跟随父母去了明尼苏达州的一个北方小镇—希宾。虽然依然是乡下,但希宾可不算是穷地方。19世纪末,这里发现了一个大铁矿,当时又正好赶上美国工业进入快车道,因此希宾迅速成了一个“富裕之地”。迪伦家虽然不算很有钱,但比起那些普通的工人家庭还是要好不少。
据说迪伦很小的时候就喜欢上了唱歌,并且还喜欢当众表演,很会展示自己。他在家人面前唱歌,也在邻居面前唱歌。每次,他都很认真很郑重,绝对不允许在他唱歌的时候有人说话,不然他就会生气地停止。不过那时候没有人认为他有唱歌的天赋,更没有人认为他以后会成为划时代的大明星。大家觉得:“他只是像很多其他孩子一样,有爱表现的天性。”
除了唱歌,他还喜欢看连环画。如果你认为他在获得诺贝尔文学奖之后,终于可以被称为文学家了的话,那么,那些连环画就是他的文学启蒙。每当得到新书,他便看得如痴如醉,躲在房间里看,不看完都不肯吃饭。他看这些书似乎并不只是因为好玩。虽然还是小小年纪,但他好像从书中得到了一股神奇的力量。在他9岁那年,母亲节那天,他兴致勃勃地走到母亲面前,很郑重地给母亲读了一首他自己写的诗。
他富有感情地念着自己一笔一画写下的诗句:“我亲爱的母亲,我希望您/永远不会老去,永远远离白发/因此,全世界所有的人对您说/嗨,年轻的女士,母亲节快乐……”这样一首诗,远远称不上好,稚嫩是肯定的,甚至还有点儿蹩脚。不过母亲很感动,夸他懂事,夸他写得好。从此,诗的种子落在了他的心里,生根发芽,悄悄成长。但是,在当时,依然没有人会想到他日后会写出一首首经典歌词。
他爱诗,虽然“没有一点儿诗人的模样”,但他的内心却像诗人一样孤独。因为大部分同学家里都比他家穷,所以他和他们成了两个世界的人,没办法一起玩。父母打理着一个商店,每天都得很晚才回家。如此一来,每天放学后,他只能一个人守着空荡荡的家,如同守着一座寂寞的城堡。他常常依在窗户边,看着因采矿而产生的一堆堆碎石,和一个巨大的坑。眼前的景象荒凉至极,但在迪伦充满诗意的眼睛里,这种荒凉本身就是诗。这样的经历显然对他的心理和思想产生过巨大的影响,所以在他日后的创作中,荒谬与无常成为一个永恒的主题。
虽然难免孤独,但迪伦觉得生活并不算太糟,毕竟他那么自在而且真实地活在自己的世界里。更让他兴奋的是,没有时间陪伴自己的父母,总在用其他一些方式弥补着这种“爱的缺失”,因此他小小年纪就拥有了电唱机、收音机,以及满满一架子的唱片。这些来自父母的珍贵礼物,为迪伦打开了一个绚丽多彩的音乐世界。不过他最痴迷的,还是通过收音机收听那些来自遥远的南方的流行音乐。这些音乐有着很强的节奏感,有喧哗,有呐喊,有独属于年轻人的放肆,这正好契合了当时整天做着白日梦的迪伦的心境和向往。
现实生活的枯燥与音乐世界里的喧闹,似乎每时每刻都在迪伦心里碰撞。起初是一些细微的火花,慢慢地却变成了一团熊熊的火焰。14岁那年,他看了一部名为《无因叛逆》的电影后,心中那团火焰终于把他整个人点燃了。也把他的整个世界点燃。他着迷于影片中那个叛逆青年,幻想着自己也能像那个男主角一样,有酷酷的着装,有敢为天下事的勇气。很快,他就去买了一条紧身牛仔裤、一件黑夹克和一双高筒皮靴。把这些行头穿到身上,他觉得自己简直帅呆了。他觉得,这才是梦寐以求的自己,这才是真正的自己。不过,他觉得还不过瘾,于是又软磨硬泡让父亲给他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经常骑着在大街上兜风。
年少时,或许每个人都有过一段叛逆期,仿佛那是人生无法绕过的一道坎。但对于迪伦来说,似乎并不是这样的。他的叛逆好像与生俱来。只是以前那些叛逆因子像沉睡的火山,没有爆发出来罢了。他穿黑色夹克、紧身牛仔裤,骑摩托车兜风,并不是为了耍帅。他是从内心喜欢那种叛逆的感觉,并且认定那才是真实的自己。
二、带着燃烧的梦想“奔向荣耀”
迪伦上中学的时候,摇滚乐开始在美国流行,他也迅速沉迷于此。他对这种“瞬间让生命拥有爆发力的音樂”爱得不行,恨不得把自己变成一个个音符,然后重重地摔出去。很快,他就和两个朋友组建了一支摇滚乐队——金色和弦。当仁不让地,他成了乐队的主唱。他可不想做配角,在他看来,自己就应该是站在舞台正中央的那个人。是众人的焦点,是世界的中心,是宇宙间最耀眼的那团光。
只是,迪伦万万没有想到,在当时玩摇滚还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乐队组建后,他们报名参加了学校的音乐比赛。三个人不辞辛劳地准备,信心满满地上台,结果刚开始就把台下的学生吓蒙了。观众完全接受不了这种“听起来像很多人拿着金属器具在打架”的音乐,于是纷纷起哄,一时间嘘声四起。有一位“胆小”的老师甚至偷偷躲进了休息室。不过在迪伦看来,这根本就没什么要紧。从他14岁时找到那个叛逆的自己开始,他就有一种超常的自信,或者说是性格上的倔强。所以,当台下的嘘声不绝于耳时,他觉得唯一可以做的就是让自己的歌声跑到嘘声上面去,最好可以淹没它们。他毫不畏惧地唱完了那首歌。 摇滚音乐并没有使迪伦成为他所期望的众人的焦点。这让他的中学时代“看上去有点儿平淡”。好在,他很快就离开中学校园,考上了明尼苏达大学。大学,是更广阔的天地,他以为自己能更自在地飞翔,或者奔跑。然而,现实马上给他泼了一盆冷水。大学生活跟他想象的一点儿也不一样,没有地动山摇,只有枯燥无味。他对此,只有厌倦,没有喜欢。更让他气馁的是,那时候的大学生,绝大部分人根本不认可摇滚,更不会听摇滚音乐。
此时,音乐已然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既然摇滚这条路泥泞、坎坷,那有没有其他路可走呢?他发现大家都在听民歌后,果断地把手里的电吉他换成了民谣吉他,然后改弦易张,开始学唱美国民歌。整整一个学期。他都在朝着这个新的方向勤学苦练。他想要发光,所以他根本没办法等太久。有一天,他觉得自己练得差不多了,于是背着那把民谣吉他去了一家民歌咖啡馆。没有犹豫,没有胆怯,似乎也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他对咖啡馆老板说:“我叫鲍勃·迪伦,我要来咖啡馆唱歌!”彼时,他虽然稚气未脱,但也野心勃勃。
一个人要成功,要出人头地,其实光有野心是远远不够的,有时候甚至足够努力了都不一定能梦想成真。机遇,任何时候都很重要,毕竟千里马还需要遇到伯乐才行。而迪伦身上最与众不同的一点,便是他始终有所准备。而所谓的机遇,垂青的正是这种人。
正当迪伦打算用民歌来劈开“生命的光源”时,他“遇到”了成名路上的第一个贵人。这个人叫伍迪·格思里,是当时美国最著名的民歌手。当然,那个时候还在梦想底层艰难前行的迪伦并没有真正与格思里结缘,只是读到了格思里写的一本自传体小说《奔向荣耀》而已。格思里在书中讲述了自己背着吉他四处流浪、闯荡的传奇经历。这种闪着光而又充满神秘色彩的经历,让许多年轻人着迷,迪伦自然也不例外,而且,他似乎有点儿不可自拔。
迪伦任何时候都把那本《奔向荣耀》带在身上。仿佛那是他的护身符一般。又或者说,那本书就是他的信仰,就是他能够选择继续前行的力量源泉。并且,他毫不掩饰自己对格思里的崇拜。只要有机会,他会告诉任何人自己对格思里的喜爱,告诉别人格思里有多么的伟大。虽然格思里已经足够有名,家喻户晓。但他依然乐此不疲地做着“免费推销员”的工作。那些平常与他走得近的朋友就更倒霉了,他们不但要耐着性子听迪伦讲述自己对格思里的崇拜之情,还得听他声情并茂地朗诵书中那些他自己喜欢的段落。
时至今天,迪伦依然承认,在那段时间里,格思里几乎就成了他生命的全部。后来,他始终把格思里视作这辈子最重要的精神偶像,也是最后一个精神偶像。
为了向偶像致敬,迪伦的所作所为几乎到了疯狂的地步。他花了几个月时间,很刻意也很执着、很认真地把自己“改造成了格思里”。他用最短的时间,学会了格思里唱过的所有歌曲,此外,还潜心研究格思里说话的口音,并刻意模仿。最后,这个“疯狂的年轻人”失控了。因为整日活在无穷尽的幻想里,他掉进了自己挖掘的陷阱中——他逢人就说自己在加州见过流浪中的格思里,两人有过一面之缘。更不可理喻的是,他说自己不是在明尼苏达州出生和长大的,而是一个生在美国南方的孤儿……
三、在纽约写下的“童话故事”
迪伦像很多追星族一样。疯狂到不可自拔。但是,本质上来讲他又有所不同。他真正追的,不是人,而是深藏在内心深处的梦想。当得知格思里得了不洽之症住院后,他做出了人生当中最重要的一个决定——去纽约看格思里。只是,他一个无名之辈,与格思里也素不相识,并不是说见就能见到的。但不管怎么样。他正是揣着那样一个念头踏上了去往纽约的征途。站在今天的角度来看,这次远行,也正是他的“成功之路”。
那是1961年1月的一个夜晚,天气不好,没完没了地刮着冷风。迪伦到达纽约后,所要做的第一件事不是去看望格思里,而是在人生地不熟的地方找个人收留自己。就像中学时上台唱摇滚遇到嘘声一样,这一次,年轻气盛的迪伦同样表现出了性格中最强的一面,那就是自信。他穿着西装,打着领结,一手提着包,一手提着吉他走在街上,寻找可能给自己带来好运的咖啡馆。
他去了一条名叫麦克杜格尔的大街,推开了一家咖啡馆的门。他弄清楚谁是老板之后,径直走了过去,开门见山道:“我叫鲍勃·迪伦,我从西部过来,刚到纽约。我想唱几首歌,有问题吗?”见有人主动献唱,老板自然满口答应,只是看眼前的年轻人一副未成年的模样,所以还是多问了几个问题,问他住在哪儿。见老板主动问到自己的难处,迪伦也不客气了,说:“我现在还没有找到住所。你知道有什么地方可以让我住一晚吗?”老板犹豫片刻后,答应等会帮他问问咖啡馆里的人。
过了一会儿,刚刚唱歌的歌手结束了自己的音乐。迪伦知道,属于自己的时间到了。不过他并不激动,也不慌张,而是不紧不慢地走上台,然后又不紧不慢地从包里拿出口琴,再不紧不慢地支好口琴架、调试吉他。当然,他的嘴也没闲着。他利用这个短暂而宝贵的时间缝隙,动情地向大家讲述着自己的故事。他说他这些年一直在各地游走。去过所有格思里去过的地方。而现在,他已经一无所有,除了一把吉他和一个旅行袋……他长着一张稚气的脸,语气间满是诚恳,所以没有人觉得他在編故事。
那晚。他在咖啡馆接连唱了好几首歌。对于不以唱功见长的他而言,这些即兴演唱自然无法给人留下深刻印象。不过幸运的是,最后竟然有好几个人都愿意为他提供住宿。如此,他的纽约之行算是有了一个还算满意的“开场白”。那天,他在一个陌生人家里的沙发上。度过了一个特别的夜晚。第二天早上醒来,他在心里默默祝自己好运。
在纽约这种大都市,总有着许许多多出名的机会,但同时也因为明星云集、高手如云,想要脱颖而出又不那么容易。除了天赋和努力,还需要足够多的运气。迪伦运气不算太坏,但让他始料不及的是,让他在纽约站稳脚跟的,不是手中的吉他,也不是嘴里的民歌,而是那只不起眼的口琴。来到纽约后,他一有机会就会去民歌咖啡馆唱歌,既弹吉他,也吹口琴。由于长时间的苦练,他的口琴演奏自成体系,被大家所认可,所以有人需要口琴伴奏时都会来找他帮忙。 当然。迪伦也没忘记自己来纽约的初衷。在把自己安顿好之后,他决定去医院看望自己的偶像格思里。这次见面,在迪伦看来,简直就像是一个“童话故事”。虽然是第一次见面,一个大名鼎鼎,一个籍籍无名,没想到两人竟一见如故,聊得十分投缘。迪伦也不怯场,当面唱了好几首格思里写的歌,这让格思里对他刮目相看,逢人就夸他会唱歌,是一个“能把自己写的歌唱得更像自己的年轻人”。
只是上天有时候也喜欢开玩笑。作为大师级人物。格思里看人也有“看走眼”的时候。格思里当时跟人说过这么一句话:“这个孩子会成功的。或许他在写作方面没什么前途。可他唱歌的确唱得好。这孩子真的会唱歌!”格思里的话,说对了一半,也说错了一半,因为迪伦之后果然在歌唱事业上功成名就,但也拿到了写作方面的世界级大奖——诺贝尔文学奖。
四、唱着自己的歌“回到根源”
格思里不惜溢美之词的赞扬,给了迪伦一个出头的机会。但想借此就迅速走红,没有真功夫也是不可能的。那时候的迪伦,写歌还不是他的长处,倒是现场表演有很多值得称道的地方,很有感染力,能让听众产生共鸣。慢慢地,他有了一大批忠实“粉丝”。
不久后,一个名叫麦克·坡科的商人注意到了迪伦。坡科是一家大型民歌演出场所的老板。本身对民歌一窍不通,算是一个门外汉,但通过现场观察,他发现迪伦的演出很受欢迎,认为这对自己而言是一个商机。有一天,坡科主动找到迪伦,想让迪伦为一位很有名的歌手的商业演出做暖场嘉宾。于是,在来到纽约3个多月的时候,迪伦终于有机会登上了民歌城的舞台。而1961年4月11日这天,也被公认为是迪伦第一次正式登台表演的纪念日。
那次的演出非常成功,迪伦的表演被观众所喜爱,他甚至差点抢走了那位著名歌手的风头。遗憾的是,他并没有因此迈向更广阔的天地。他接连联系了几家出民歌唱片的公司,想要推出自己的唱片,结果都被人拒之门外。直到有一天,他的一位朋友去唱片公司录音,正好缺口琴伴奏,就把他叫了过去。当时,那家唱片公司的制作人约翰·哈蒙德正好在场。哈蒙德可不是一般人,他是美国音乐史上最富传奇色彩的音乐制作人之一。哈蒙德在听了迪伦的一段口琴独奏后,马上就认定这是一块璞玉,当场提出签约。此时哈蒙德甚至还没有听过迪伦唱歌,只是看过报纸上的一些评论后,知道他唱歌很受听众欢迎。
歪打正著地,迪伦成了一家主流唱片公司的签约歌手。但在唱片公司内部,除了哈蒙德,再没有其他任何人看好这个“口琴的确吹得不错”的年轻人。事实上,迪伦出的第一张唱片,成绩的确有些惨不忍睹,只卖出区区5000张。其实,这张唱片卖不好,也算是事出有因。因为都是翻唱的老民歌。不过接下来,迪伦的动作就叫人有些眼花缭乱了。
在第二张唱片里,迪伦大胆地收录了大量自己的创作,其中就包括后来广为传唱的世界级名曲《答案飘在风中》。第三张唱片名为《时代变了》,迪伦借此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他以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告诉听众:时代变了,未来属于我们年轻人!紧接着,迪伦又推出了新唱片《迪伦的另一面》,里面所收录的主要是他自己创作的反映个人生活和情感的作品。而到了第五张唱片,迪伦终于毫不掩饰,他居然昂头唱起了摇滚,而唱片名也取得意味深长,叫《回到根源》。这个时候,大家才真正明白,他骨子真正爱的是摇滚。摇滚的血液,在他14岁穿上黑色夹克和紧身牛仔裤的时候,就已经在他身体里流淌。当时的美国民歌界完全接受不了迪伦的转变,或者说“欺骗”,许多人都骂他是“民歌的叛徒”。
凭借着几张摇滚专辑,背叛民歌的迪伦终于在短短的4年时间里,成为一名耀眼的摇滚巨星,也如自己所愿,成为众人的焦点、世界的中心。然而就在这人生的巅峰时刻。迪伦做出了一个令人大跌眼镜的决定。他很意外地离开了纽约,去了离纽约两小时车程的乡间小镇伍德斯托克。他借机把自己“藏”了起来,从公众的视野里消失。特别是在他的第一个孩子出生后,他变得前所未有的安静,几乎整天都待在家里陪着妻子和孩子。在那些与他住在一块的人眼里,他成了一个“很没趣的邻居”。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伍德斯托克居住期间,曾经“背叛民歌”的迪伦,后来居然反过来又“背叛了摇滚”。其间,他推出了两张与当时正当红的摇滚乐风马牛不相及的乡谣专辑。但是,我们不得不佩服他敏锐的嗅觉。进入1970年代后,许多美国年轻人觉得震荡的摇滚不过是虚无的梦,于是他们的心灵重新潜发了对温情民歌的喜爱。这一次,迪伦又先知先觉地走在了时代前面。
在伍德斯托克这个山清水秀的乡间小镇生活了5年之后,迪伦带着妻子和3个孩子,搬到了洛杉矶的海边居住,过起了“退休生活”,虽然当时他还不满30岁。于他而言,这样也很好,因为终于再一次真实地“活在自己的世界里”了。他因此而永远年轻。他的故事也因此而从未老去……
除了音乐人这个身份之外,迪伦还是诗人、画家和雕塑家,这让他成为大家眼里的奇才、天才。而天才往往是无法评论的,所以对于他获奖这件事,虽有争议,却鲜有誓不回头的质疑。此外,他还曾获得过格莱关终身成就奖、奥斯卡最佳原创歌曲奖、金球奖最佳原创歌曲奖、普利策特别褒扬奖……所以现在大家都在说,他就差一块奥运会的金牌了!
事实上,迪伦获得诺贝尔文学奖,既是意料之外,也是意料之中。获奖之前,他在文学上的成就其实早就获得了承认,曾于1996年和2005年两次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提名。他称自己是“一个60年代的行吟诗人,一个摇滚民谣的遗迹,一个从逝去时代过来的词语匠人”;他认为自己“写的任何一首歌都不会过时,无论它们是关于什么话题的,它们承载的是那些我永远找不到答案的东西”。所以,当我们翻开他的人生经历,想要解开种种关于他的谜团时,多数时候都会无功而返,因为“答案飘在风中”。
一、孤独时光里的“无因叛逆”
1941年,鲍勃·迪伦出生于美国明尼苏达州德卢斯城。在当时的美国,明尼苏达就是乡下,所以鲍勃·迪伦算是不折不扣的“乡下人”。5岁那年,他跟随父母去了明尼苏达州的一个北方小镇—希宾。虽然依然是乡下,但希宾可不算是穷地方。19世纪末,这里发现了一个大铁矿,当时又正好赶上美国工业进入快车道,因此希宾迅速成了一个“富裕之地”。迪伦家虽然不算很有钱,但比起那些普通的工人家庭还是要好不少。
据说迪伦很小的时候就喜欢上了唱歌,并且还喜欢当众表演,很会展示自己。他在家人面前唱歌,也在邻居面前唱歌。每次,他都很认真很郑重,绝对不允许在他唱歌的时候有人说话,不然他就会生气地停止。不过那时候没有人认为他有唱歌的天赋,更没有人认为他以后会成为划时代的大明星。大家觉得:“他只是像很多其他孩子一样,有爱表现的天性。”
除了唱歌,他还喜欢看连环画。如果你认为他在获得诺贝尔文学奖之后,终于可以被称为文学家了的话,那么,那些连环画就是他的文学启蒙。每当得到新书,他便看得如痴如醉,躲在房间里看,不看完都不肯吃饭。他看这些书似乎并不只是因为好玩。虽然还是小小年纪,但他好像从书中得到了一股神奇的力量。在他9岁那年,母亲节那天,他兴致勃勃地走到母亲面前,很郑重地给母亲读了一首他自己写的诗。
他富有感情地念着自己一笔一画写下的诗句:“我亲爱的母亲,我希望您/永远不会老去,永远远离白发/因此,全世界所有的人对您说/嗨,年轻的女士,母亲节快乐……”这样一首诗,远远称不上好,稚嫩是肯定的,甚至还有点儿蹩脚。不过母亲很感动,夸他懂事,夸他写得好。从此,诗的种子落在了他的心里,生根发芽,悄悄成长。但是,在当时,依然没有人会想到他日后会写出一首首经典歌词。
他爱诗,虽然“没有一点儿诗人的模样”,但他的内心却像诗人一样孤独。因为大部分同学家里都比他家穷,所以他和他们成了两个世界的人,没办法一起玩。父母打理着一个商店,每天都得很晚才回家。如此一来,每天放学后,他只能一个人守着空荡荡的家,如同守着一座寂寞的城堡。他常常依在窗户边,看着因采矿而产生的一堆堆碎石,和一个巨大的坑。眼前的景象荒凉至极,但在迪伦充满诗意的眼睛里,这种荒凉本身就是诗。这样的经历显然对他的心理和思想产生过巨大的影响,所以在他日后的创作中,荒谬与无常成为一个永恒的主题。
虽然难免孤独,但迪伦觉得生活并不算太糟,毕竟他那么自在而且真实地活在自己的世界里。更让他兴奋的是,没有时间陪伴自己的父母,总在用其他一些方式弥补着这种“爱的缺失”,因此他小小年纪就拥有了电唱机、收音机,以及满满一架子的唱片。这些来自父母的珍贵礼物,为迪伦打开了一个绚丽多彩的音乐世界。不过他最痴迷的,还是通过收音机收听那些来自遥远的南方的流行音乐。这些音乐有着很强的节奏感,有喧哗,有呐喊,有独属于年轻人的放肆,这正好契合了当时整天做着白日梦的迪伦的心境和向往。
现实生活的枯燥与音乐世界里的喧闹,似乎每时每刻都在迪伦心里碰撞。起初是一些细微的火花,慢慢地却变成了一团熊熊的火焰。14岁那年,他看了一部名为《无因叛逆》的电影后,心中那团火焰终于把他整个人点燃了。也把他的整个世界点燃。他着迷于影片中那个叛逆青年,幻想着自己也能像那个男主角一样,有酷酷的着装,有敢为天下事的勇气。很快,他就去买了一条紧身牛仔裤、一件黑夹克和一双高筒皮靴。把这些行头穿到身上,他觉得自己简直帅呆了。他觉得,这才是梦寐以求的自己,这才是真正的自己。不过,他觉得还不过瘾,于是又软磨硬泡让父亲给他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经常骑着在大街上兜风。
年少时,或许每个人都有过一段叛逆期,仿佛那是人生无法绕过的一道坎。但对于迪伦来说,似乎并不是这样的。他的叛逆好像与生俱来。只是以前那些叛逆因子像沉睡的火山,没有爆发出来罢了。他穿黑色夹克、紧身牛仔裤,骑摩托车兜风,并不是为了耍帅。他是从内心喜欢那种叛逆的感觉,并且认定那才是真实的自己。
二、带着燃烧的梦想“奔向荣耀”
迪伦上中学的时候,摇滚乐开始在美国流行,他也迅速沉迷于此。他对这种“瞬间让生命拥有爆发力的音樂”爱得不行,恨不得把自己变成一个个音符,然后重重地摔出去。很快,他就和两个朋友组建了一支摇滚乐队——金色和弦。当仁不让地,他成了乐队的主唱。他可不想做配角,在他看来,自己就应该是站在舞台正中央的那个人。是众人的焦点,是世界的中心,是宇宙间最耀眼的那团光。
只是,迪伦万万没有想到,在当时玩摇滚还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乐队组建后,他们报名参加了学校的音乐比赛。三个人不辞辛劳地准备,信心满满地上台,结果刚开始就把台下的学生吓蒙了。观众完全接受不了这种“听起来像很多人拿着金属器具在打架”的音乐,于是纷纷起哄,一时间嘘声四起。有一位“胆小”的老师甚至偷偷躲进了休息室。不过在迪伦看来,这根本就没什么要紧。从他14岁时找到那个叛逆的自己开始,他就有一种超常的自信,或者说是性格上的倔强。所以,当台下的嘘声不绝于耳时,他觉得唯一可以做的就是让自己的歌声跑到嘘声上面去,最好可以淹没它们。他毫不畏惧地唱完了那首歌。 摇滚音乐并没有使迪伦成为他所期望的众人的焦点。这让他的中学时代“看上去有点儿平淡”。好在,他很快就离开中学校园,考上了明尼苏达大学。大学,是更广阔的天地,他以为自己能更自在地飞翔,或者奔跑。然而,现实马上给他泼了一盆冷水。大学生活跟他想象的一点儿也不一样,没有地动山摇,只有枯燥无味。他对此,只有厌倦,没有喜欢。更让他气馁的是,那时候的大学生,绝大部分人根本不认可摇滚,更不会听摇滚音乐。
此时,音乐已然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既然摇滚这条路泥泞、坎坷,那有没有其他路可走呢?他发现大家都在听民歌后,果断地把手里的电吉他换成了民谣吉他,然后改弦易张,开始学唱美国民歌。整整一个学期。他都在朝着这个新的方向勤学苦练。他想要发光,所以他根本没办法等太久。有一天,他觉得自己练得差不多了,于是背着那把民谣吉他去了一家民歌咖啡馆。没有犹豫,没有胆怯,似乎也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他对咖啡馆老板说:“我叫鲍勃·迪伦,我要来咖啡馆唱歌!”彼时,他虽然稚气未脱,但也野心勃勃。
一个人要成功,要出人头地,其实光有野心是远远不够的,有时候甚至足够努力了都不一定能梦想成真。机遇,任何时候都很重要,毕竟千里马还需要遇到伯乐才行。而迪伦身上最与众不同的一点,便是他始终有所准备。而所谓的机遇,垂青的正是这种人。
正当迪伦打算用民歌来劈开“生命的光源”时,他“遇到”了成名路上的第一个贵人。这个人叫伍迪·格思里,是当时美国最著名的民歌手。当然,那个时候还在梦想底层艰难前行的迪伦并没有真正与格思里结缘,只是读到了格思里写的一本自传体小说《奔向荣耀》而已。格思里在书中讲述了自己背着吉他四处流浪、闯荡的传奇经历。这种闪着光而又充满神秘色彩的经历,让许多年轻人着迷,迪伦自然也不例外,而且,他似乎有点儿不可自拔。
迪伦任何时候都把那本《奔向荣耀》带在身上。仿佛那是他的护身符一般。又或者说,那本书就是他的信仰,就是他能够选择继续前行的力量源泉。并且,他毫不掩饰自己对格思里的崇拜。只要有机会,他会告诉任何人自己对格思里的喜爱,告诉别人格思里有多么的伟大。虽然格思里已经足够有名,家喻户晓。但他依然乐此不疲地做着“免费推销员”的工作。那些平常与他走得近的朋友就更倒霉了,他们不但要耐着性子听迪伦讲述自己对格思里的崇拜之情,还得听他声情并茂地朗诵书中那些他自己喜欢的段落。
时至今天,迪伦依然承认,在那段时间里,格思里几乎就成了他生命的全部。后来,他始终把格思里视作这辈子最重要的精神偶像,也是最后一个精神偶像。
为了向偶像致敬,迪伦的所作所为几乎到了疯狂的地步。他花了几个月时间,很刻意也很执着、很认真地把自己“改造成了格思里”。他用最短的时间,学会了格思里唱过的所有歌曲,此外,还潜心研究格思里说话的口音,并刻意模仿。最后,这个“疯狂的年轻人”失控了。因为整日活在无穷尽的幻想里,他掉进了自己挖掘的陷阱中——他逢人就说自己在加州见过流浪中的格思里,两人有过一面之缘。更不可理喻的是,他说自己不是在明尼苏达州出生和长大的,而是一个生在美国南方的孤儿……
三、在纽约写下的“童话故事”
迪伦像很多追星族一样。疯狂到不可自拔。但是,本质上来讲他又有所不同。他真正追的,不是人,而是深藏在内心深处的梦想。当得知格思里得了不洽之症住院后,他做出了人生当中最重要的一个决定——去纽约看格思里。只是,他一个无名之辈,与格思里也素不相识,并不是说见就能见到的。但不管怎么样。他正是揣着那样一个念头踏上了去往纽约的征途。站在今天的角度来看,这次远行,也正是他的“成功之路”。
那是1961年1月的一个夜晚,天气不好,没完没了地刮着冷风。迪伦到达纽约后,所要做的第一件事不是去看望格思里,而是在人生地不熟的地方找个人收留自己。就像中学时上台唱摇滚遇到嘘声一样,这一次,年轻气盛的迪伦同样表现出了性格中最强的一面,那就是自信。他穿着西装,打着领结,一手提着包,一手提着吉他走在街上,寻找可能给自己带来好运的咖啡馆。
他去了一条名叫麦克杜格尔的大街,推开了一家咖啡馆的门。他弄清楚谁是老板之后,径直走了过去,开门见山道:“我叫鲍勃·迪伦,我从西部过来,刚到纽约。我想唱几首歌,有问题吗?”见有人主动献唱,老板自然满口答应,只是看眼前的年轻人一副未成年的模样,所以还是多问了几个问题,问他住在哪儿。见老板主动问到自己的难处,迪伦也不客气了,说:“我现在还没有找到住所。你知道有什么地方可以让我住一晚吗?”老板犹豫片刻后,答应等会帮他问问咖啡馆里的人。
过了一会儿,刚刚唱歌的歌手结束了自己的音乐。迪伦知道,属于自己的时间到了。不过他并不激动,也不慌张,而是不紧不慢地走上台,然后又不紧不慢地从包里拿出口琴,再不紧不慢地支好口琴架、调试吉他。当然,他的嘴也没闲着。他利用这个短暂而宝贵的时间缝隙,动情地向大家讲述着自己的故事。他说他这些年一直在各地游走。去过所有格思里去过的地方。而现在,他已经一无所有,除了一把吉他和一个旅行袋……他长着一张稚气的脸,语气间满是诚恳,所以没有人觉得他在編故事。
那晚。他在咖啡馆接连唱了好几首歌。对于不以唱功见长的他而言,这些即兴演唱自然无法给人留下深刻印象。不过幸运的是,最后竟然有好几个人都愿意为他提供住宿。如此,他的纽约之行算是有了一个还算满意的“开场白”。那天,他在一个陌生人家里的沙发上。度过了一个特别的夜晚。第二天早上醒来,他在心里默默祝自己好运。
在纽约这种大都市,总有着许许多多出名的机会,但同时也因为明星云集、高手如云,想要脱颖而出又不那么容易。除了天赋和努力,还需要足够多的运气。迪伦运气不算太坏,但让他始料不及的是,让他在纽约站稳脚跟的,不是手中的吉他,也不是嘴里的民歌,而是那只不起眼的口琴。来到纽约后,他一有机会就会去民歌咖啡馆唱歌,既弹吉他,也吹口琴。由于长时间的苦练,他的口琴演奏自成体系,被大家所认可,所以有人需要口琴伴奏时都会来找他帮忙。 当然。迪伦也没忘记自己来纽约的初衷。在把自己安顿好之后,他决定去医院看望自己的偶像格思里。这次见面,在迪伦看来,简直就像是一个“童话故事”。虽然是第一次见面,一个大名鼎鼎,一个籍籍无名,没想到两人竟一见如故,聊得十分投缘。迪伦也不怯场,当面唱了好几首格思里写的歌,这让格思里对他刮目相看,逢人就夸他会唱歌,是一个“能把自己写的歌唱得更像自己的年轻人”。
只是上天有时候也喜欢开玩笑。作为大师级人物。格思里看人也有“看走眼”的时候。格思里当时跟人说过这么一句话:“这个孩子会成功的。或许他在写作方面没什么前途。可他唱歌的确唱得好。这孩子真的会唱歌!”格思里的话,说对了一半,也说错了一半,因为迪伦之后果然在歌唱事业上功成名就,但也拿到了写作方面的世界级大奖——诺贝尔文学奖。
四、唱着自己的歌“回到根源”
格思里不惜溢美之词的赞扬,给了迪伦一个出头的机会。但想借此就迅速走红,没有真功夫也是不可能的。那时候的迪伦,写歌还不是他的长处,倒是现场表演有很多值得称道的地方,很有感染力,能让听众产生共鸣。慢慢地,他有了一大批忠实“粉丝”。
不久后,一个名叫麦克·坡科的商人注意到了迪伦。坡科是一家大型民歌演出场所的老板。本身对民歌一窍不通,算是一个门外汉,但通过现场观察,他发现迪伦的演出很受欢迎,认为这对自己而言是一个商机。有一天,坡科主动找到迪伦,想让迪伦为一位很有名的歌手的商业演出做暖场嘉宾。于是,在来到纽约3个多月的时候,迪伦终于有机会登上了民歌城的舞台。而1961年4月11日这天,也被公认为是迪伦第一次正式登台表演的纪念日。
那次的演出非常成功,迪伦的表演被观众所喜爱,他甚至差点抢走了那位著名歌手的风头。遗憾的是,他并没有因此迈向更广阔的天地。他接连联系了几家出民歌唱片的公司,想要推出自己的唱片,结果都被人拒之门外。直到有一天,他的一位朋友去唱片公司录音,正好缺口琴伴奏,就把他叫了过去。当时,那家唱片公司的制作人约翰·哈蒙德正好在场。哈蒙德可不是一般人,他是美国音乐史上最富传奇色彩的音乐制作人之一。哈蒙德在听了迪伦的一段口琴独奏后,马上就认定这是一块璞玉,当场提出签约。此时哈蒙德甚至还没有听过迪伦唱歌,只是看过报纸上的一些评论后,知道他唱歌很受听众欢迎。
歪打正著地,迪伦成了一家主流唱片公司的签约歌手。但在唱片公司内部,除了哈蒙德,再没有其他任何人看好这个“口琴的确吹得不错”的年轻人。事实上,迪伦出的第一张唱片,成绩的确有些惨不忍睹,只卖出区区5000张。其实,这张唱片卖不好,也算是事出有因。因为都是翻唱的老民歌。不过接下来,迪伦的动作就叫人有些眼花缭乱了。
在第二张唱片里,迪伦大胆地收录了大量自己的创作,其中就包括后来广为传唱的世界级名曲《答案飘在风中》。第三张唱片名为《时代变了》,迪伦借此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他以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告诉听众:时代变了,未来属于我们年轻人!紧接着,迪伦又推出了新唱片《迪伦的另一面》,里面所收录的主要是他自己创作的反映个人生活和情感的作品。而到了第五张唱片,迪伦终于毫不掩饰,他居然昂头唱起了摇滚,而唱片名也取得意味深长,叫《回到根源》。这个时候,大家才真正明白,他骨子真正爱的是摇滚。摇滚的血液,在他14岁穿上黑色夹克和紧身牛仔裤的时候,就已经在他身体里流淌。当时的美国民歌界完全接受不了迪伦的转变,或者说“欺骗”,许多人都骂他是“民歌的叛徒”。
凭借着几张摇滚专辑,背叛民歌的迪伦终于在短短的4年时间里,成为一名耀眼的摇滚巨星,也如自己所愿,成为众人的焦点、世界的中心。然而就在这人生的巅峰时刻。迪伦做出了一个令人大跌眼镜的决定。他很意外地离开了纽约,去了离纽约两小时车程的乡间小镇伍德斯托克。他借机把自己“藏”了起来,从公众的视野里消失。特别是在他的第一个孩子出生后,他变得前所未有的安静,几乎整天都待在家里陪着妻子和孩子。在那些与他住在一块的人眼里,他成了一个“很没趣的邻居”。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伍德斯托克居住期间,曾经“背叛民歌”的迪伦,后来居然反过来又“背叛了摇滚”。其间,他推出了两张与当时正当红的摇滚乐风马牛不相及的乡谣专辑。但是,我们不得不佩服他敏锐的嗅觉。进入1970年代后,许多美国年轻人觉得震荡的摇滚不过是虚无的梦,于是他们的心灵重新潜发了对温情民歌的喜爱。这一次,迪伦又先知先觉地走在了时代前面。
在伍德斯托克这个山清水秀的乡间小镇生活了5年之后,迪伦带着妻子和3个孩子,搬到了洛杉矶的海边居住,过起了“退休生活”,虽然当时他还不满30岁。于他而言,这样也很好,因为终于再一次真实地“活在自己的世界里”了。他因此而永远年轻。他的故事也因此而从未老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