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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一些敏感的原因,器官买卖的一些“黑幕”当时并没有写进正文中,年末盘点,希望能够弥补以前的一些遗憾
新闻的力量有时是始料未及的。
“活人的肝脏、肾脏还能买卖?谁愿意出卖自己的器官?”当时我就有些纳闷,同时意识到这是一个很有“价值”的选题。
我先到看守所采访了两拨人,一拨是专门组织买卖器官的黑中介,另一拨是养供体的嫌疑人,这两拨人大致讲述了他们的犯罪经过和犯罪手法。所谓供体,指的是被人圈养起来、并等待出卖自己肝脏、肾脏等器官换钱的活人。
后来,我们的采访并没有局限于采访检察院和嫌疑人,为了还原供体的一些生活环境和心声,编辑部记者程胜清和张昊去了河南淇县,因为罪犯曾经在这里养过大量供体。
为了搞清楚器官买卖这个黑市的利益链条,我看了许多网站,并根据网站留下的QQ号,又加了一些器官买卖的QQ群,了解到了一些内幕。
通过近一个星期连续调查采访,今年4月8日,检察日报首发了《器官买卖“黑市”调查》一文。多家市场类媒体又依据检察日报首发的文章进行了系列的追踪性报道。
在舆论的推动下,一些专家、学者建议将器官买卖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引起了高层重视。需要说明的是,在我采访检察机关的时候,由于没有对应的罪名,公诉部门套用的“非法经营罪”,但在今年的8月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并明确规定了买卖器官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鉴于一些敏感的原因,器官买卖的一些“黑幕”当时并没有写进正文中,年末盘点,希望能够弥补以前的一些遗憾。
“黑市”之大
在这里,有必要再重温下器官买卖“黑市”的“地下链条”:黑中介在得知买方(患者)的血型、配型等资料后,通过各种渠道寻找提供相应血型或配型的供体;促成患者、供体见面后,安排供体住院检查身体,完成器官移植手术;手术后,患者付钱给中介,除去住院费用,中介再按照事先的约定将钱分配给供体和其他介绍人。
在我国,每年约有150万人因器官功能衰竭需进行器官移植,但每年仅有1万人左右能够得到移植治疗,供体资源的稀缺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活人供体”出卖自己肝脏、肾脏等器官的心声不尽相同,我在调查中了解到,供体一般都比较年轻,有的确实是迫于经济压力,需要钱;而有的则被“黑中介”蛊惑,抱着好奇、能赚钱的心理,认为切一部分肝或肾不影响健康。
供体的吃喝一般都由中介负责,生活也比较随意、自由。不过,中介也不是吃素的,一旦发现供体生病或者不听话,会将供体“扫地出门”。
我所采访的主犯——中介刘宇,在看守所里始终坚持自己是一条“小鱼”,他告诉我还有很多更大的职业“黑中介”没有被逮到。
刘宇的话,我相信。
刘宇一共从事了四笔器官买卖生意,后因为与供体有利益纠葛才案发,他的生意客户仅局限于北京某医院的患者。
我曾经登录过一些买卖器官中介的QQ群,很多“牛”的中介承诺,可以为全国任何地方的患者提供供体。“因为利益的挂钩和资源的共享”,全国各地的中介已经通过各种渠道在一定的程度上连成了一体。比如说,某地医院有患者需要一个肾,而这个肾源配型很特别,当地没有,但外地有,中介之间就会相互联系,敲定后,供体会从外地被带到当地。
“可以这么说,只要是有器官移植资质的三级甲等医院,都会被中介盯上,全国这样的医院有一百多家,你说市场有多大?”行业内一人士曾分析器官买卖“黑市”大到难以想象的程度。
采访中,我还了解到,更为职业的中介,服务的客户是外国患者。比如天津某医院,曾经创造出一年完成600多例肝移植手术的纪录,其中来自美国、日本、沙特等国家的外国患者居然占到了一半以上,当时引起了轩然大波,这与职业中介在其中的操作密不可分。
医生的“心照不宣”
一个中介,要想通过买卖器官来非法牟利,仅有供体和患者这两方面的资源,是远远不够的。
器官的摘取和移植最终需要通过手术来完成,“搞不掂”医院,中介前面所付出的所有努力都是白搭。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条例》还明确要求: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
显而易见,活体器官移植,供体与患者之间必须是“亲属关系”或有“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而现实中的器官买卖,供体与患者根本不相识,供体是如何变成受体的“亲属”?又怎样通过医疗机构的审查?
一些不良医生在这当中充当了不光彩的角色。
刘宇从事的四笔生意全部发生在北京市的某医院,他曾经向我透露,为了感谢医生关照,过年前,他曾给某手术医生送过一个红包。但有关人士告诉我,迫于这家医院的“强势”和“声誉”,后面司法机关没法深究此事。
在另一宗器官买卖案卷宗里,我还看到过这样的事实:某医生在手术前,明明发现患者和供体口音相差很大,明显非亲属,但还是为二人进行了器官移植手术。一名肝胆科医生曾透露,一个职业中介的背后,肯定站着一两个医生,没有医生的支持和关照,中介的目的难以成功。
活体器官移植前,医院大多只认手续,很少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这就迫使患者家属“作假“——在患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一个证明,证明内容为某某和患者之间是亲属关系;然后在身份证上做手脚,或者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想办法,把供体变成患者的亲人。
还有的中介,甚至包揽了一整套假手续,刻假印章、办假身份证、伪造假证明、伪造假公证书,以应付医院的审查。在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多起涉及器官买卖的案件中,对有的犯罪嫌疑人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进行了起诉。
“有些医生受利益的驱动,对患者和供体之间的假关系是心照不宣的,一旦出事便以手续齐全或审查不严为借口,推脱责任。”知情人士曾如此透露。
所幸,“高层意识到了一些问题”,2009年12月30日,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旨在加强对活体器官“摘取”和“植入”等环节的把关。
在该《规定》中,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之间关系被进一步严格限制;而在捐献人与接受人向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中,《规定》明确要求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规定》还要求“从事活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身份证鉴别仪器”等。
希望这一《规定》在现实中能落到实处。
新闻的力量有时是始料未及的。
“活人的肝脏、肾脏还能买卖?谁愿意出卖自己的器官?”当时我就有些纳闷,同时意识到这是一个很有“价值”的选题。
我先到看守所采访了两拨人,一拨是专门组织买卖器官的黑中介,另一拨是养供体的嫌疑人,这两拨人大致讲述了他们的犯罪经过和犯罪手法。所谓供体,指的是被人圈养起来、并等待出卖自己肝脏、肾脏等器官换钱的活人。
后来,我们的采访并没有局限于采访检察院和嫌疑人,为了还原供体的一些生活环境和心声,编辑部记者程胜清和张昊去了河南淇县,因为罪犯曾经在这里养过大量供体。
为了搞清楚器官买卖这个黑市的利益链条,我看了许多网站,并根据网站留下的QQ号,又加了一些器官买卖的QQ群,了解到了一些内幕。
通过近一个星期连续调查采访,今年4月8日,检察日报首发了《器官买卖“黑市”调查》一文。多家市场类媒体又依据检察日报首发的文章进行了系列的追踪性报道。
在舆论的推动下,一些专家、学者建议将器官买卖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引起了高层重视。需要说明的是,在我采访检察机关的时候,由于没有对应的罪名,公诉部门套用的“非法经营罪”,但在今年的8月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并明确规定了买卖器官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鉴于一些敏感的原因,器官买卖的一些“黑幕”当时并没有写进正文中,年末盘点,希望能够弥补以前的一些遗憾。
“黑市”之大
在这里,有必要再重温下器官买卖“黑市”的“地下链条”:黑中介在得知买方(患者)的血型、配型等资料后,通过各种渠道寻找提供相应血型或配型的供体;促成患者、供体见面后,安排供体住院检查身体,完成器官移植手术;手术后,患者付钱给中介,除去住院费用,中介再按照事先的约定将钱分配给供体和其他介绍人。
在我国,每年约有150万人因器官功能衰竭需进行器官移植,但每年仅有1万人左右能够得到移植治疗,供体资源的稀缺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活人供体”出卖自己肝脏、肾脏等器官的心声不尽相同,我在调查中了解到,供体一般都比较年轻,有的确实是迫于经济压力,需要钱;而有的则被“黑中介”蛊惑,抱着好奇、能赚钱的心理,认为切一部分肝或肾不影响健康。
供体的吃喝一般都由中介负责,生活也比较随意、自由。不过,中介也不是吃素的,一旦发现供体生病或者不听话,会将供体“扫地出门”。
我所采访的主犯——中介刘宇,在看守所里始终坚持自己是一条“小鱼”,他告诉我还有很多更大的职业“黑中介”没有被逮到。
刘宇的话,我相信。
刘宇一共从事了四笔器官买卖生意,后因为与供体有利益纠葛才案发,他的生意客户仅局限于北京某医院的患者。
我曾经登录过一些买卖器官中介的QQ群,很多“牛”的中介承诺,可以为全国任何地方的患者提供供体。“因为利益的挂钩和资源的共享”,全国各地的中介已经通过各种渠道在一定的程度上连成了一体。比如说,某地医院有患者需要一个肾,而这个肾源配型很特别,当地没有,但外地有,中介之间就会相互联系,敲定后,供体会从外地被带到当地。
“可以这么说,只要是有器官移植资质的三级甲等医院,都会被中介盯上,全国这样的医院有一百多家,你说市场有多大?”行业内一人士曾分析器官买卖“黑市”大到难以想象的程度。
采访中,我还了解到,更为职业的中介,服务的客户是外国患者。比如天津某医院,曾经创造出一年完成600多例肝移植手术的纪录,其中来自美国、日本、沙特等国家的外国患者居然占到了一半以上,当时引起了轩然大波,这与职业中介在其中的操作密不可分。
医生的“心照不宣”
一个中介,要想通过买卖器官来非法牟利,仅有供体和患者这两方面的资源,是远远不够的。
器官的摘取和移植最终需要通过手术来完成,“搞不掂”医院,中介前面所付出的所有努力都是白搭。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条例》还明确要求: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
显而易见,活体器官移植,供体与患者之间必须是“亲属关系”或有“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而现实中的器官买卖,供体与患者根本不相识,供体是如何变成受体的“亲属”?又怎样通过医疗机构的审查?
一些不良医生在这当中充当了不光彩的角色。
刘宇从事的四笔生意全部发生在北京市的某医院,他曾经向我透露,为了感谢医生关照,过年前,他曾给某手术医生送过一个红包。但有关人士告诉我,迫于这家医院的“强势”和“声誉”,后面司法机关没法深究此事。
在另一宗器官买卖案卷宗里,我还看到过这样的事实:某医生在手术前,明明发现患者和供体口音相差很大,明显非亲属,但还是为二人进行了器官移植手术。一名肝胆科医生曾透露,一个职业中介的背后,肯定站着一两个医生,没有医生的支持和关照,中介的目的难以成功。
活体器官移植前,医院大多只认手续,很少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这就迫使患者家属“作假“——在患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一个证明,证明内容为某某和患者之间是亲属关系;然后在身份证上做手脚,或者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想办法,把供体变成患者的亲人。
还有的中介,甚至包揽了一整套假手续,刻假印章、办假身份证、伪造假证明、伪造假公证书,以应付医院的审查。在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多起涉及器官买卖的案件中,对有的犯罪嫌疑人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进行了起诉。
“有些医生受利益的驱动,对患者和供体之间的假关系是心照不宣的,一旦出事便以手续齐全或审查不严为借口,推脱责任。”知情人士曾如此透露。
所幸,“高层意识到了一些问题”,2009年12月30日,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旨在加强对活体器官“摘取”和“植入”等环节的把关。
在该《规定》中,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之间关系被进一步严格限制;而在捐献人与接受人向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中,《规定》明确要求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规定》还要求“从事活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身份证鉴别仪器”等。
希望这一《规定》在现实中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