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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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越来越注重人权观念,在这一观念影响下,犯罪轻刑化成为发展潮流。近些年来,我国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逐年增加,呈上升趋势,但是其轻刑化问题也愈来愈严重,对于渎职侵权犯罪行为是否都应该轻刑化也成为社会人士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就是以H县为例,对其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展开实证研究,并着重分析了我国渎职侵权罪以及轻刑化现状、原因,进而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对我国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加以遏制。
  关键词 渎职侵权犯罪 轻刑化 H县
  作者简介:田征华,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031
  近些年来,我国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越来越多,其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极其恶劣,但是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却出现了轻刑化趋势。这个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究竟我国的渎职侵权犯罪应不应该轻刑化,成为法律人士重点研究的问题。本文就是以H县所提供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分析,从中阐明其原因,并找出相应对策,希望能够为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问题提供借鉴。
  一、渎职侵权罪概述
  (一)渎职侵权罪定义
  渎职侵权罪是指国家公祖人员利用手中权力或者职务便利条件,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并给以其地位、资源和手中人脉关系妨碍司法公正,致使国家和人民遭受巨大损失的行为。
  (二)渎职侵权罪的内容
  在刑法分则第四章和第九章对于渎职侵权罪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刑法分则第四章中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民合法权利所构成的犯罪,被称为渎职侵权罪。在第九章细分了渎职侵权罪内容,一共包括43个罪名,渎职类罪名为36个,侵权类罪名为7个。
  (三)渎职侵权罪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与其他类型犯罪相比,渎职侵权罪所产生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更为严重。
  首先,渎职侵权罪的犯罪人员为我国国家机关人员,他们本应该是人民的公仆,应该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但是他们非但没有做到这一点,却利用自身权力与地位违法犯罪,侵害公民合法权利,做出极其恶劣的示范。首先渎职侵权罪这种犯罪行为危害国家和谐稳定、繁荣发展,造成国家经济利益损失。
  其次,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让人民群众对国家和党丧失信心,认为国家机关人员都是贪污腐败居多,为人民做实事的少,容易激起民愤,发生不良社会事件。
  最后,职务犯罪影响了公职人员的形象,为公职人员开展工作带来困难。更为严重的是,近几年,侵权渎职罪的犯罪比例不断增加,并且以大案要案居多。如果再对这种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话,很多国家机关人员会以身试法,不惧怕法律的惩治手段。
  二、以H县为例,研究我国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现状
  渎职侵权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所构成的犯罪。另一方面是国家先关人员的渎职犯罪。我们来看下近六年该县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受、立案情况统计:
  以上数据表明,该县的渎职犯罪有一定的增长,但该类案件免刑、缓刑判决居多,这种现象反映了渎职犯罪的量刑的共同点——轻刑化,这也是全国范围内此类案件处理的通病,这种做法难以遏制渎职侵权犯罪案的发生,长期以往下去,会导致越来越多的渎职侵权案发生,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的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还容易引起社会动荡不安,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三、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原因分析
  (一)特权思想的影响
  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一直都将当官者捧于高高在上的位置,老百姓常说“官大一级压死人”、“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都无一不体现了官员的特权思想。虽然在现代立法中,已经取消了这种特权思想,称国家机关人员为“人民的公仆”。但是在部分领导干部的心中,特权思想依旧存在,认为自己高高在上,以权压民,并且官官相护,人民在这种环境背景下往往求告无门,这种思想严重影响了对于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处分。有时党内居然会出现以政绩处分代替刑事责任的事件,这都是特权思想在作祟。
  (二)人民包容性高
  在当今社会,人民更加关注于反腐贪污,总是强调要严厉惩罚贪污受贿人员,打击“大老虎”,相比之下对于严厉惩罚渎职侵权犯罪的国家机关人员的呼声并不高。老百姓对于国家机关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于很多渎职侵权现象都不予以重视和关注,其包容性比较高,甚至有些人还认为理所当然,对渎职犯罪的人抱有宽容心理或者同情心理,认为他们是清白被冤枉的。这主要是由于这类案件在调查取证的过程当中,涉及到的环节比较多,查证比较困难。而且有些领导对于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缺乏正确的认知,常常将这犯罪行为归属于工作失误,认为只要没有以权谋私,直接收取别人钱财,为其办事,就没有犯罪。对于工作中的失误,不应该按照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导致案件办理起来十分困难。
  (三)渎职侵权犯罪立法存在缺陷
  首先,渎职侵权罪的立案标准偏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指出: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等等。由此可见,其立案标准比较高。
  其次,对于渎职侵权罪所指定的处罚比较低,情节严重的才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刑罚不会超过十年。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国家机关人员造成上亿的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多数的人员伤亡,也不会判处超过十年的刑罚。   (四)国家机关人员权力过大,监督机制不完善
  国家机关人员手中所具有的权力相对来说比较大,这就为其渎职侵权犯罪提供了便利途径。权力本身就具有双面性,利用其好的一面,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但是一旦利用其坏的一面,也能够满足自己私利。国家机关人员手中权力过大,在行使的过程中难免以自我为中心,过于武断,发生渎职侵权犯罪行为,迷失在权力应用的快感当中。同时监督机制并不完善,对于国家机关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所取得的监督效果比较差。并不能够及时发现相关领导干部的渎职侵权犯罪行为,所以导致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
  (五)法官对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导致对其从轻处理
  我国法院的部分法官并没有深刻认识到渎职侵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性后果和为社会带来的不良危害,所以对于渎职侵权的国家机关人员常常从轻处理。这是因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一旦官员自首或者立功的话,基本上都会从宽处理。而国家机关人员一般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对于我国的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知识都比较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容易钻法律漏洞,为了获得轻刑化处理,常常会表现出真心悔改的假象。
  四、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解决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于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认识
  要想遏制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问题,首先必须要加大宣传力度,让人们认识到渎职侵权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危害和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只有国家机关人员树立牢固的思想意识,坚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工作态度,必将不会出现渎职侵权犯罪行为。为了减少渎职侵权行为发生的概率,必须要加大思想教育,让人们从思想上认识到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不合理性。防止国家机关人员钻法律漏洞,对于渎职侵权犯罪并不惧怕,以身试法。最后,还要加强示警教育,经常组织国家机关人员到纪委法制教育基地、监狱去参观学习,让其亲身感受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后果,希望他们能够引以为戒,不要走入歧途。
  (二)降低立案标准,提高渎职侵权犯罪法的法定刑
  首先针对我国渎职侵权犯罪法的立案标准过高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以及情节严重形式适当降低立案标准,防止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另外对于渎职侵权犯罪法的法定刑也应该予以提高。对于情节严重的造成极其不良影响的渎职犯罪侵权行为就必须要处以重型,以达到震慑人心的目的,防止国家机关人员由于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而以身试法,侵害公民合法权利。我国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贪污贿赂罪的法定刑,制定渎职侵权犯罪法的法定刑,加强对渎职者的惩罚力度。
  (三)完善监督机制,权力应用透明化
  国家机关人员存在权力过大的问题,因此为了制约因为权力居于一人之手而产生的渎职侵权犯罪行为,要对权力进行分散和相互制衡,同时还要完善监督机制,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监督,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渎职侵权犯罪行为。所以,必须要对其权力进行监督,将政府监督、公众监督和人大监督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并且还要善于运用互联网监督,让国家机关人员权力应用透明化。
  (四)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量刑公正
  宽严相济是我国刑事案件判决基本政策,其含义是对犯罪人员的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对于符合政策条件的就该宽,不符合的就该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当然“宽”也不是无限制宽,“严”也不是无限制的严,需要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来具体定罪量刑。宽严结合,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不偏不倚,严惩犯罪,也不放纵犯罪。对于渎职犯罪中量刑中普遍存在的轻刑化问题,重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渎职犯罪量刑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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