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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指出,法制的理性化是当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印度有着丰厚的民族宗教遗产,对当今的法制塑性产生巨大影响。近百年来,印度的殖民者与独立政府前赴后继地推进印度的法制世俗化进程,《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与现实困境集中体现了印度法制理性化的艰辛与忧患从法制统一到多元发展,兴许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另一种思路,它回归了民族意志也关涉了人类生活本身。
关键词 印度 宪法 统一 多元
作者简介:张式奇,深圳大学法学院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244-02
“当代社会科学用‘世俗’和‘理性’一类词语来概括现代法律特征。” 平等性、权威性、世俗性、统一性是现代法制的价值追求,而法制的统一,特别是民法的统一,一直以来是印度法律世俗化所追求的目标。
《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将致力于对全印度领土范围内的所有公民实施统一民法。”“统一民法”的问题是法制统一的集中彰显,这个问题受到多元宗教与民主政治、复合社会、法律体系之间的复杂国情的交互影响而愈增其繁冗性。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背景、目的、困境等角度对《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进行解读分析,并且基于印度个案,引发对法制统一的世俗化发展道路与法律多元化命题的一些思考。
一、宗教与法律:对《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立法背景的解读
“要了解法律是什么,我们必须知道它曾经是什么,以及它将要变成什么。” 欲理解《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的立法意图,需对其立法背景有所了解。
(一)古印度:法律的宗教化进程
婆罗门教、佛教和印度教,在近代以前数千年的发展历史中,曾先后在印度社会占据主导地位。在婆罗门教法时期,以《摩奴法典》为代表的教法统一的典籍“作为维护剥削阶级高等种姓利益的工具,所发挥的作用甚至是纯粹的法典难以比拟的。” 佛教法时期的《政事论》、《三藏经》等也兼具宗教与法律的两方面特征 。在印度教法时期,实现了对原有的宗教法典进行进一步完善总结。
在之后的穆斯林王朝时期,统治者推行伊斯兰法。其同时具备了宗教与法律的双重职能。但是,受本土分裂状态与宗教渊源等因素的共同影响,印度“所有的非穆斯林仍旧实行他们传统的习惯法。” 而由教派分立引发的教派冲突,则成为了印度社会的痼疾。
(二)殖民时期:法律的世俗化起步
1757年普西拉战役的胜利,确立了英国对印度殖民统治的开始。英国人的到来及其思想的传播,促使更多的印度人发起了对自身文化的批判性反思。同时,“正义、道德、良心”等英国衡平法精神也随之在印度社会中传播。
随着英国在印度殖民统治的深入,建立统一现代的法制体系来适应开放而自由的市场,成为了殖民统治者的急切需求。“盎格鲁-印度法典体系 ”的形成,以及《印度政府组织法》、《印度参事会法》等法律的颁布,都体现出英国统治者对印度脱离宗教控制而实现法律世俗化的努力。这种以世俗主义为立国基础的思维方式也为独立后的印度所承接。
二、民法与法制统一:对《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立法目的的解读
《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也确立了建立统一民法的法律世俗化发展建构,包括民事主体法、物权变动法、契约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多方面的内容,其核心精神就是“让宗教属人法经过世俗化的改造,使其被包括在国家统一法律体系之内。” 在这一目标框架下,1955年《印度婚姻法》、1956年《印度教未成年人及其监护法》、1956年《印度教收养及抚养法》、1956年《印度教继承法》四部法律先后颁布施行,体现了印度在法律世俗化进程中的重大突破。但是,不同观点的争论依然存在。诸如1950年的印度民选总统普拉沙德曾公开表示,《印度教法案》计划所包含的“新观念和新思想,对于印度教法律来说不仅是外来的,而且可能引起每一个家庭的混乱。” 既定于《宪法》文本当中的法律统一目标,仍然是一种印度社会应然的发展方向。
三、历史资产与体系缺陷:对《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困境的解读
《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的表述时至今日都没有真正实现,这是该条文在实施中的一个巨大困境。历史资产与宗教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着民法以及法制的统一,除此之外,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利与平等政策之间的冲突等相关问题都共同造成了《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实施中的困境。
(一)印度宗教对统一民法的消极影响
1.源自宗教信仰的种姓观念从根本上阻碍了统一民法的构建。
2.印度宗教以解脱为最高伦理境界,其救赎常常采取内向而非理性的精神方式。
3.宗教属人法的分立传统阻碍了统一民法的构建。就民法而言,印度教徒、穆斯林教徒、基督教徒、袄教徒等不同宗教派别都具有其各自的属人法。这种在多元宗教因素影响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多元法律系统,造成了印度法制的不统一。
(二)印度宪法体系对统一民法的制约作用
《印度宪法》规定了“基本权利”与“国家政策指导原则”。宗教信仰自由是一种“公民基本权利”,而旨在“实施统一民法”的
《宪法》第四十四条则属于第四部分,即“国家政策指导原则”。一般认为,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应该建立在对公民基本权利尊重与保护的基础上。也就意味着,任何构建与实施统一民法的行为应该首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四、法律世俗化与多元化:对《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未来的解读
面对《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的困境,继续探索实现法制统一的法律世俗化目标是一种突围方式,而法律多元化的发展思路兴许也是一种突围方式。
法律世俗化是印度法律脱胎于宗教法律的重要改革目标,近半个世纪以来,印度的法律改革方向也正是沿着这一条以“统一民法”为核心的“统一法制”的道路。为进一步实现《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还需要结合印度具体的文化背景与国情,反思法律世俗化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且在此基础上进行广泛深刻的普法宣传,进行有针对性的讨论与实践。在这种习惯性逻辑之下,《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成为实然状态之日,便是印度法律世俗化取得实质性重大成果之时,由此最终在印度实现“民主与平等的完美结合”。 “民族的共同意识乃是法律的特定居所”,民族性是法律文化的固有秉性,在法制完善与进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甄选传统法律文化,重新认知民族的法律传统。在这一思路之下,《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的“统一”将不再是实体法制意义上的统一,而是实现社会规制目标上的统一,是一种宽泛意义上的统一,同时需要改革并且规范宗教法当中的一些条款,使其在利益调节上与世俗法的价值追求实现“和而不同”,但都围绕实现社会规制的目标而共存共生。但是这种路径同时也具有很大的现实困境,即如何在宗教色彩浓郁的印度社会继续避免宗教法律独大,如何避免宗教法的继续存在而对法律现代化的价值贬损,如何实现宗教法与世俗法之间的平衡与接洽等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思考。
当然,“法律多元”只是对解决《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困境的一种学理探讨,还缺乏大量的理论构建与实践检验,并且在实质意义上,它也是对第四十四条条文目标的一种“善意的扭曲”。兴许在未来,世俗化的道路与多元化的思考,也会引起人们更多的思考与体悟。
注释:
[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5.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The Common Law 1(1938).[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49.
[法]迭朗善译.摩奴法典.马香雪转译.商务印书馆.2011.译序第2页.
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62.210-218.
D·K·斯里瓦斯塔瓦(Srivastava).印度的宗教自由(Religious Freedom in India).新德里.1982 .217 .转引自:邱永辉.印度宗教与统一民法问题.世界宗教研究.2005(3).
尚会鹏.印度教派冲突的背后.中国宗教.2004(34).
或称为“英-印法”体系.[德] 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米健、高鸿均、贺卫方译.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544.
印度制宪会议主席.“印度宪法之父”安倍卡博士语.邱永辉.印度世俗化研究.巴蜀书社.2003.第九章.
邱永辉.印度宗教与统一民法问题.世界宗教研究.2005(3).
何勤华、李秀清主编.东南亚七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2.53.
参考文献:
[1]陈峰君主编.印度社会述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2]胡旭晟.法的道德历程:法制史的伦理解释(论纲).法律出版社.2006.
[3]吴云贵.当代伊斯兰教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4]赵旭东.法律与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5][德]萨维尼著.许章润译.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关键词 印度 宪法 统一 多元
作者简介:张式奇,深圳大学法学院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244-02
“当代社会科学用‘世俗’和‘理性’一类词语来概括现代法律特征。” 平等性、权威性、世俗性、统一性是现代法制的价值追求,而法制的统一,特别是民法的统一,一直以来是印度法律世俗化所追求的目标。
《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将致力于对全印度领土范围内的所有公民实施统一民法。”“统一民法”的问题是法制统一的集中彰显,这个问题受到多元宗教与民主政治、复合社会、法律体系之间的复杂国情的交互影响而愈增其繁冗性。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背景、目的、困境等角度对《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进行解读分析,并且基于印度个案,引发对法制统一的世俗化发展道路与法律多元化命题的一些思考。
一、宗教与法律:对《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立法背景的解读
“要了解法律是什么,我们必须知道它曾经是什么,以及它将要变成什么。” 欲理解《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的立法意图,需对其立法背景有所了解。
(一)古印度:法律的宗教化进程
婆罗门教、佛教和印度教,在近代以前数千年的发展历史中,曾先后在印度社会占据主导地位。在婆罗门教法时期,以《摩奴法典》为代表的教法统一的典籍“作为维护剥削阶级高等种姓利益的工具,所发挥的作用甚至是纯粹的法典难以比拟的。” 佛教法时期的《政事论》、《三藏经》等也兼具宗教与法律的两方面特征 。在印度教法时期,实现了对原有的宗教法典进行进一步完善总结。
在之后的穆斯林王朝时期,统治者推行伊斯兰法。其同时具备了宗教与法律的双重职能。但是,受本土分裂状态与宗教渊源等因素的共同影响,印度“所有的非穆斯林仍旧实行他们传统的习惯法。” 而由教派分立引发的教派冲突,则成为了印度社会的痼疾。
(二)殖民时期:法律的世俗化起步
1757年普西拉战役的胜利,确立了英国对印度殖民统治的开始。英国人的到来及其思想的传播,促使更多的印度人发起了对自身文化的批判性反思。同时,“正义、道德、良心”等英国衡平法精神也随之在印度社会中传播。
随着英国在印度殖民统治的深入,建立统一现代的法制体系来适应开放而自由的市场,成为了殖民统治者的急切需求。“盎格鲁-印度法典体系 ”的形成,以及《印度政府组织法》、《印度参事会法》等法律的颁布,都体现出英国统治者对印度脱离宗教控制而实现法律世俗化的努力。这种以世俗主义为立国基础的思维方式也为独立后的印度所承接。
二、民法与法制统一:对《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立法目的的解读
《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也确立了建立统一民法的法律世俗化发展建构,包括民事主体法、物权变动法、契约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多方面的内容,其核心精神就是“让宗教属人法经过世俗化的改造,使其被包括在国家统一法律体系之内。” 在这一目标框架下,1955年《印度婚姻法》、1956年《印度教未成年人及其监护法》、1956年《印度教收养及抚养法》、1956年《印度教继承法》四部法律先后颁布施行,体现了印度在法律世俗化进程中的重大突破。但是,不同观点的争论依然存在。诸如1950年的印度民选总统普拉沙德曾公开表示,《印度教法案》计划所包含的“新观念和新思想,对于印度教法律来说不仅是外来的,而且可能引起每一个家庭的混乱。” 既定于《宪法》文本当中的法律统一目标,仍然是一种印度社会应然的发展方向。
三、历史资产与体系缺陷:对《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困境的解读
《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的表述时至今日都没有真正实现,这是该条文在实施中的一个巨大困境。历史资产与宗教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着民法以及法制的统一,除此之外,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利与平等政策之间的冲突等相关问题都共同造成了《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实施中的困境。
(一)印度宗教对统一民法的消极影响
1.源自宗教信仰的种姓观念从根本上阻碍了统一民法的构建。
2.印度宗教以解脱为最高伦理境界,其救赎常常采取内向而非理性的精神方式。
3.宗教属人法的分立传统阻碍了统一民法的构建。就民法而言,印度教徒、穆斯林教徒、基督教徒、袄教徒等不同宗教派别都具有其各自的属人法。这种在多元宗教因素影响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多元法律系统,造成了印度法制的不统一。
(二)印度宪法体系对统一民法的制约作用
《印度宪法》规定了“基本权利”与“国家政策指导原则”。宗教信仰自由是一种“公民基本权利”,而旨在“实施统一民法”的
《宪法》第四十四条则属于第四部分,即“国家政策指导原则”。一般认为,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应该建立在对公民基本权利尊重与保护的基础上。也就意味着,任何构建与实施统一民法的行为应该首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四、法律世俗化与多元化:对《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未来的解读
面对《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的困境,继续探索实现法制统一的法律世俗化目标是一种突围方式,而法律多元化的发展思路兴许也是一种突围方式。
法律世俗化是印度法律脱胎于宗教法律的重要改革目标,近半个世纪以来,印度的法律改革方向也正是沿着这一条以“统一民法”为核心的“统一法制”的道路。为进一步实现《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还需要结合印度具体的文化背景与国情,反思法律世俗化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且在此基础上进行广泛深刻的普法宣传,进行有针对性的讨论与实践。在这种习惯性逻辑之下,《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成为实然状态之日,便是印度法律世俗化取得实质性重大成果之时,由此最终在印度实现“民主与平等的完美结合”。 “民族的共同意识乃是法律的特定居所”,民族性是法律文化的固有秉性,在法制完善与进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甄选传统法律文化,重新认知民族的法律传统。在这一思路之下,《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的“统一”将不再是实体法制意义上的统一,而是实现社会规制目标上的统一,是一种宽泛意义上的统一,同时需要改革并且规范宗教法当中的一些条款,使其在利益调节上与世俗法的价值追求实现“和而不同”,但都围绕实现社会规制的目标而共存共生。但是这种路径同时也具有很大的现实困境,即如何在宗教色彩浓郁的印度社会继续避免宗教法律独大,如何避免宗教法的继续存在而对法律现代化的价值贬损,如何实现宗教法与世俗法之间的平衡与接洽等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思考。
当然,“法律多元”只是对解决《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困境的一种学理探讨,还缺乏大量的理论构建与实践检验,并且在实质意义上,它也是对第四十四条条文目标的一种“善意的扭曲”。兴许在未来,世俗化的道路与多元化的思考,也会引起人们更多的思考与体悟。
注释:
[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5.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The Common Law 1(1938).[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49.
[法]迭朗善译.摩奴法典.马香雪转译.商务印书馆.2011.译序第2页.
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62.210-218.
D·K·斯里瓦斯塔瓦(Srivastava).印度的宗教自由(Religious Freedom in India).新德里.1982 .217 .转引自:邱永辉.印度宗教与统一民法问题.世界宗教研究.2005(3).
尚会鹏.印度教派冲突的背后.中国宗教.2004(34).
或称为“英-印法”体系.[德] 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米健、高鸿均、贺卫方译.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544.
印度制宪会议主席.“印度宪法之父”安倍卡博士语.邱永辉.印度世俗化研究.巴蜀书社.2003.第九章.
邱永辉.印度宗教与统一民法问题.世界宗教研究.2005(3).
何勤华、李秀清主编.东南亚七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2.53.
参考文献:
[1]陈峰君主编.印度社会述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2]胡旭晟.法的道德历程:法制史的伦理解释(论纲).法律出版社.2006.
[3]吴云贵.当代伊斯兰教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4]赵旭东.法律与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5][德]萨维尼著.许章润译.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