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失地农民问题已经由局部社会问题拓展为全国性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妥善处理好失地农民问题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众多学者对此给予了大量的关注。文章对已有相关文献进行归纳整理,梳理出有关失地农民的四大热点问题,对每个问题都做了简要评述,并指出了现有研究的不足及改进方向。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市民化
在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由来已久,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初曾发生过两次“圈地革命”,失地农民问题在那时就已经产生,直到2000年以后第三次轰轰烈烈的“圈地浪潮”到来之时,城镇、工业区、开发区等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形式变为城镇建设用地,失地农民数量剧增。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土地被征用后,劳动力不再由政府给予他们就业安置,而是通过市场经济的运行来自寻出路。但辨证地看,失去土地对他们来说,也意味着获得一次新的机会让他们摆脱相对落后的乡村生活环境,以此为契机迈向城市,从而开始一种新的生活状态。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当前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对此,近年来学术界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本文旨在梳理现有失地农民问题的研究,并作适当评论,以期对未来研究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
一、失地农民规模研究
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基本上达成了共识,主要有对目前该群体总数的研究和对其未来情况的预计等方面。杨涛、施国庆(2006)认为,对失地农民规模的考察,实质上是对失地农民的数量化考察。其一,对目前失地农民群体总数的估计。有的学者认为,目前中国失地农民群体总数估计在4000万人左右,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有的学者认为,从1987—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2395万亩耕地,至少有3500万农民因征地失去或减少了土地。有的学者认为实际情况远非如此,因为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字是根据各地报国务院审批后由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统计出来的,这些仅是依法审批的土地征地数,还没有把那些违法侵占、突破指标和一些农村私下卖地包括在内。据统计,违法占地占合法征地的比例一般为20%—30%,有的甚至高到80%。这意味着1987—2001年实际征占耕地数为4080—4420万亩左右,按人均占有土地0.8亩计算(实际上发达地区人均耕地低于0.7亩),失地农民数在5100—5525万人。如果加上因农村超生等原因没有分到田地的“黑户口”劳动力,这个数目则逾6000万。其二,对未来失地农民的预计。按照目前城市化进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今后每年需征用土地250—300万亩,若按照城郊农民人均0.7亩计算,就意味着每年增加357—429万失地农民,10年后失地农民总数将达到1亿人。
二、失地农民问题产生原因研究
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是如何产生的?他们的利益为何受到侵害?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成为许多学者关注的焦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于静、韩立民(2005)认为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利益受损的原因有:一是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存在缺陷,农民缺乏对土地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二是政府对土地征占的监管不力,由于我国实行“条块结合,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土地管理制度,缺乏全国统一的土地征用规划、审查、监督机构;三是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对失地农民的安置不合理,仅以土地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严重偏低,并且征地补偿标准中没有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蔡娟(2005)指出,失地农民的权益因法律规定不完备、法规执行不到位、法治意识不健全等法律缺陷的存在而無法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原因很复杂,但归根到底还是行政管理者和农民自身双方都缺乏健全的法治意识。袁中友(2007)认为失地农民自身素质低,缺乏必要的谋生手段。造成失地农民不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最突出的问题——就业问题,而就业难的关键是农民自身的素质低下、缺乏谋生木领。郭晓霞(2011)认为,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是造成失地农民问题产生的历史根源,城乡二元分割使得城乡的户籍制度、劳动就业、义务教育和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形成了一道道难以逾越的鸿沟,导致失地农民问题日益突出。
三、失地农民补偿安置研究
目前学术界主要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补偿的公平性上,表现在以下几种点上:第一种,认为补偿标准的测算不够科学合理。高勇(2004)指出,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无法反映被征占耕地本身的产出价值;其次,征地补偿标准未包括土地的增值部分;最后,没有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会导致地价的差异。第二种,征地补偿费在各利益主体之间分配不公。李一平(2004)撰文指出现行的农民失地的土地补贴很显然存在着一些先天性的有失公平之处,体现在:土地收人永续性问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土地的级差地租问题没有得到明确体现;农民的就业依靠没有得到考虑。郑财贵、朱玉碧(2006)认为中国幅员辽阔,对不同地区及不同年龄阶段的失地农民应采用不同的补偿安置方式。秋实、杨一帆、林冰(2008)通过分析国内存在的货币补偿安置、集中开发安置、土地入股安置和土地换社会保障安置等四种典型安置模式,认为以土地换社会保障安置模式是解决农地征用问题的一大制度创新,但这一安置方式仍然不能有效解决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刘晓霞(2011)提出,现行的失地农民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标准低、项目少,一次性补偿费用无法维持失地农民生活的可持续性,也无法保障失地农民就业能力的提升,并且不能保证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而提出可持续发展的失地农民补偿安置方式,即在提高补偿标准、项目的同时,结合灵活多样的补偿标准,如长期补偿、利息补偿等方式取代一次性补偿;此外还应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失地农民切身利益,发展失地农民再就业机制以实现失地农民的有效就业及可持续发展。
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研究
农民与土地是“血溶于水的关系”。对农民而言,土地实际上承担了双重功能,它既是生产资料,同时又是农民的生存保障依据,或者说是生存保障基础,失去了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重要的收人来源,同时也意味着失去了重要的生活保障。由于体制安排不合理,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逐渐凸现出来,如何为失地农民制定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学界的关注热点。李炳坤(2000)则认为应该考虑根据各地条件为失地农民设定不同的保障方式。胡必亮(2000)认为虽然对各地建立自己特殊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不予赞同,但也强调了为失地农民建立多层面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他们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对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内容,各学者的观点差别比较大,不同学者发出了不同的声音:杨盛海、曹金波(2004)指出,政府或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建立面向失地农民的特殊社会保障,按照不同年龄,设立教育、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多种保障,凭身份证和失地证明办理。马驰、张荣(2004)指出:补偿、保障和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生存和发展的三个重要方面——补偿、保障是基础,就业是关键。梁世盛(2004)强调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要有区别、有重点地加以实施,他认为保障涵盖养老保障、教育培训、促进就业、土地征用资金以及集体资产管理增值等方面。徐元明(2004)提出了要设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制度、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农民转市民、留地保障这四种方式结合的保障体系。 五、简要评述
纵观失地农民问题的已有研究,可以看到该问题正逐步受到各方面专家学者的关注和重视。可以说,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失地农民问题逐渐“浮出水面”,而对该问题的认识也日渐地由感性走向理性、由表层走向深入,研究视角也在不断的创新、拓展,这必将为该问题的最终解决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和研究框架。基于对该问题的逐步了解和进一步深入研究的要求,笔者认为对于该问题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研究:
第一、对农民失地后给社会带来的正负面的影响进行专门的研究。已有的研究成果对这个问题的探讨还有待深入,往往忽略了其积極意义。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应该采取比较辩证的观点来看待。笔者认为,应该深入地探讨该问题的两面性。首先探讨其积极的一面:农民失地为解决城乡二元结构开了个好头,促进经济发展,有效地促进城市化进程,造成积极的社会流动,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为突破口,打破社会保障的城乡“二元结构”,从而为逐步建立起全国性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更为清晰的思路和对策参考;其次探讨其消极的一面: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城中村”治理难,农民犯罪,就业压力加大,增加政府财政负担,强化失地农民相对剥夺感心理,失地农民边缘化等。
第二、现有研究对失地农民主体的关注不多。已有研究中,无论是对失地农民权益状况的研究,还是就建构失地农民保障体系、确保失地农民顺利实现市民化提出的种种政策建议,都是结构制约下的没有能动性的失地农民的形象。事实上,作为行动者,失地农民对征地以及城市化这一系列过程有着自身的理解,并不断参与其中,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失地农民本身也在建构着城市化这一社会变迁过程。因此,应该再多一些对失地农民主体的关注。
第三、实证研究明显不足。已有研究成果多限于纯理论和经验研究范畴,实证分析比较薄弱。实证研究可以弥补现有理论或政策研究的不足,对于了解失地农民主体在城市化进城中的切实感受,反映失地农民主体的利益诉求有着其它方法不可替代的作用。事实上,对失地农民及其利益保障现状的调研不足,缺乏第一手调研资料往往使得研究成果对现实状况的把握不够精确和深入,从而导致研究结论尤其是构建方案的可行性与说服力不强。
第四、进一步拓展研究的国际视野与经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以各自独有的方式成功地解决了城市化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学习发达国家在解决经济发展和失地农民问题方面的经验,以缩短和减轻发展过程中的痛苦。因此,今后应加强对国外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经验研究,并与我国当前的失地农民问题实际情况进行比较,以从中得到启示。
参考文献
[1] 杨涛,施国庆.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研究综述[J].求是,2006(09).
[2] 于静,韩立民.失地农民问题产生的背景及原因分析[J].山东农业人学学报,2006(01).
[3] 蔡娟.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法律思考[J].河北法学,2005(04).
[4] 袁中友.用可持续发展观破解“失地农民”问题[J].社会主义研究,2007(02).
[5] 郭晓霞.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产生的原因探析[J].农业经济,2011(01).
[6] 高勇.失去土地的农民如何生活——关于失地农民问题的理论探讨[N].人民日报,2004-02-20.
[7] 李一平.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制度分析与对策[J].中州学刊,2004(02).
[8] 郑财贵,朱玉碧.失地农民几种主要安置方式的比较分析[J].中国农学通报,2006(07).
[9] 秋实,杨一帆,林冰.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实践与经验[J].甘肃农业,2008(06).
[10] 刘晓霞.从可持续生计角度探寻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政策[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1(06).
[11] 李炳坤.论加快我国小城镇发展的基本思路[J].管理世界,2000(03).
[12] 胡必亮.关于城市化与小城镇的几个问题[J].唯实,2000(01).
[13] 杨盛海,曹金波.城市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对策探析[EB/OL].中国农村研究网,2004-09-02.
[14] 马驰,张荣.城市化进程与农民失地问题[J].农村金融研究,2004(01).
[15] 梁世盛.从全而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认识和解决农民失地问题[J].中国乡镇企业,2004(05).
[16] 徐元明.失地农民市民化的障碍与对策[J].现代经济探讨,2004(11).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市民化
在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由来已久,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初曾发生过两次“圈地革命”,失地农民问题在那时就已经产生,直到2000年以后第三次轰轰烈烈的“圈地浪潮”到来之时,城镇、工业区、开发区等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形式变为城镇建设用地,失地农民数量剧增。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土地被征用后,劳动力不再由政府给予他们就业安置,而是通过市场经济的运行来自寻出路。但辨证地看,失去土地对他们来说,也意味着获得一次新的机会让他们摆脱相对落后的乡村生活环境,以此为契机迈向城市,从而开始一种新的生活状态。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当前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对此,近年来学术界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本文旨在梳理现有失地农民问题的研究,并作适当评论,以期对未来研究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
一、失地农民规模研究
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基本上达成了共识,主要有对目前该群体总数的研究和对其未来情况的预计等方面。杨涛、施国庆(2006)认为,对失地农民规模的考察,实质上是对失地农民的数量化考察。其一,对目前失地农民群体总数的估计。有的学者认为,目前中国失地农民群体总数估计在4000万人左右,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有的学者认为,从1987—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2395万亩耕地,至少有3500万农民因征地失去或减少了土地。有的学者认为实际情况远非如此,因为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字是根据各地报国务院审批后由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统计出来的,这些仅是依法审批的土地征地数,还没有把那些违法侵占、突破指标和一些农村私下卖地包括在内。据统计,违法占地占合法征地的比例一般为20%—30%,有的甚至高到80%。这意味着1987—2001年实际征占耕地数为4080—4420万亩左右,按人均占有土地0.8亩计算(实际上发达地区人均耕地低于0.7亩),失地农民数在5100—5525万人。如果加上因农村超生等原因没有分到田地的“黑户口”劳动力,这个数目则逾6000万。其二,对未来失地农民的预计。按照目前城市化进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今后每年需征用土地250—300万亩,若按照城郊农民人均0.7亩计算,就意味着每年增加357—429万失地农民,10年后失地农民总数将达到1亿人。
二、失地农民问题产生原因研究
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是如何产生的?他们的利益为何受到侵害?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成为许多学者关注的焦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于静、韩立民(2005)认为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利益受损的原因有:一是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存在缺陷,农民缺乏对土地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二是政府对土地征占的监管不力,由于我国实行“条块结合,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土地管理制度,缺乏全国统一的土地征用规划、审查、监督机构;三是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对失地农民的安置不合理,仅以土地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严重偏低,并且征地补偿标准中没有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蔡娟(2005)指出,失地农民的权益因法律规定不完备、法规执行不到位、法治意识不健全等法律缺陷的存在而無法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原因很复杂,但归根到底还是行政管理者和农民自身双方都缺乏健全的法治意识。袁中友(2007)认为失地农民自身素质低,缺乏必要的谋生手段。造成失地农民不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最突出的问题——就业问题,而就业难的关键是农民自身的素质低下、缺乏谋生木领。郭晓霞(2011)认为,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是造成失地农民问题产生的历史根源,城乡二元分割使得城乡的户籍制度、劳动就业、义务教育和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形成了一道道难以逾越的鸿沟,导致失地农民问题日益突出。
三、失地农民补偿安置研究
目前学术界主要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补偿的公平性上,表现在以下几种点上:第一种,认为补偿标准的测算不够科学合理。高勇(2004)指出,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无法反映被征占耕地本身的产出价值;其次,征地补偿标准未包括土地的增值部分;最后,没有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会导致地价的差异。第二种,征地补偿费在各利益主体之间分配不公。李一平(2004)撰文指出现行的农民失地的土地补贴很显然存在着一些先天性的有失公平之处,体现在:土地收人永续性问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土地的级差地租问题没有得到明确体现;农民的就业依靠没有得到考虑。郑财贵、朱玉碧(2006)认为中国幅员辽阔,对不同地区及不同年龄阶段的失地农民应采用不同的补偿安置方式。秋实、杨一帆、林冰(2008)通过分析国内存在的货币补偿安置、集中开发安置、土地入股安置和土地换社会保障安置等四种典型安置模式,认为以土地换社会保障安置模式是解决农地征用问题的一大制度创新,但这一安置方式仍然不能有效解决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刘晓霞(2011)提出,现行的失地农民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标准低、项目少,一次性补偿费用无法维持失地农民生活的可持续性,也无法保障失地农民就业能力的提升,并且不能保证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而提出可持续发展的失地农民补偿安置方式,即在提高补偿标准、项目的同时,结合灵活多样的补偿标准,如长期补偿、利息补偿等方式取代一次性补偿;此外还应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失地农民切身利益,发展失地农民再就业机制以实现失地农民的有效就业及可持续发展。
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研究
农民与土地是“血溶于水的关系”。对农民而言,土地实际上承担了双重功能,它既是生产资料,同时又是农民的生存保障依据,或者说是生存保障基础,失去了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重要的收人来源,同时也意味着失去了重要的生活保障。由于体制安排不合理,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逐渐凸现出来,如何为失地农民制定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学界的关注热点。李炳坤(2000)则认为应该考虑根据各地条件为失地农民设定不同的保障方式。胡必亮(2000)认为虽然对各地建立自己特殊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不予赞同,但也强调了为失地农民建立多层面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他们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对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内容,各学者的观点差别比较大,不同学者发出了不同的声音:杨盛海、曹金波(2004)指出,政府或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建立面向失地农民的特殊社会保障,按照不同年龄,设立教育、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多种保障,凭身份证和失地证明办理。马驰、张荣(2004)指出:补偿、保障和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生存和发展的三个重要方面——补偿、保障是基础,就业是关键。梁世盛(2004)强调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要有区别、有重点地加以实施,他认为保障涵盖养老保障、教育培训、促进就业、土地征用资金以及集体资产管理增值等方面。徐元明(2004)提出了要设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制度、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农民转市民、留地保障这四种方式结合的保障体系。 五、简要评述
纵观失地农民问题的已有研究,可以看到该问题正逐步受到各方面专家学者的关注和重视。可以说,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失地农民问题逐渐“浮出水面”,而对该问题的认识也日渐地由感性走向理性、由表层走向深入,研究视角也在不断的创新、拓展,这必将为该问题的最终解决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和研究框架。基于对该问题的逐步了解和进一步深入研究的要求,笔者认为对于该问题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研究:
第一、对农民失地后给社会带来的正负面的影响进行专门的研究。已有的研究成果对这个问题的探讨还有待深入,往往忽略了其积極意义。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应该采取比较辩证的观点来看待。笔者认为,应该深入地探讨该问题的两面性。首先探讨其积极的一面:农民失地为解决城乡二元结构开了个好头,促进经济发展,有效地促进城市化进程,造成积极的社会流动,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为突破口,打破社会保障的城乡“二元结构”,从而为逐步建立起全国性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更为清晰的思路和对策参考;其次探讨其消极的一面: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城中村”治理难,农民犯罪,就业压力加大,增加政府财政负担,强化失地农民相对剥夺感心理,失地农民边缘化等。
第二、现有研究对失地农民主体的关注不多。已有研究中,无论是对失地农民权益状况的研究,还是就建构失地农民保障体系、确保失地农民顺利实现市民化提出的种种政策建议,都是结构制约下的没有能动性的失地农民的形象。事实上,作为行动者,失地农民对征地以及城市化这一系列过程有着自身的理解,并不断参与其中,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失地农民本身也在建构着城市化这一社会变迁过程。因此,应该再多一些对失地农民主体的关注。
第三、实证研究明显不足。已有研究成果多限于纯理论和经验研究范畴,实证分析比较薄弱。实证研究可以弥补现有理论或政策研究的不足,对于了解失地农民主体在城市化进城中的切实感受,反映失地农民主体的利益诉求有着其它方法不可替代的作用。事实上,对失地农民及其利益保障现状的调研不足,缺乏第一手调研资料往往使得研究成果对现实状况的把握不够精确和深入,从而导致研究结论尤其是构建方案的可行性与说服力不强。
第四、进一步拓展研究的国际视野与经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以各自独有的方式成功地解决了城市化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学习发达国家在解决经济发展和失地农民问题方面的经验,以缩短和减轻发展过程中的痛苦。因此,今后应加强对国外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经验研究,并与我国当前的失地农民问题实际情况进行比较,以从中得到启示。
参考文献
[1] 杨涛,施国庆.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研究综述[J].求是,2006(09).
[2] 于静,韩立民.失地农民问题产生的背景及原因分析[J].山东农业人学学报,2006(01).
[3] 蔡娟.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法律思考[J].河北法学,2005(04).
[4] 袁中友.用可持续发展观破解“失地农民”问题[J].社会主义研究,2007(02).
[5] 郭晓霞.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产生的原因探析[J].农业经济,2011(01).
[6] 高勇.失去土地的农民如何生活——关于失地农民问题的理论探讨[N].人民日报,2004-02-20.
[7] 李一平.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制度分析与对策[J].中州学刊,2004(02).
[8] 郑财贵,朱玉碧.失地农民几种主要安置方式的比较分析[J].中国农学通报,2006(07).
[9] 秋实,杨一帆,林冰.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实践与经验[J].甘肃农业,2008(06).
[10] 刘晓霞.从可持续生计角度探寻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政策[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1(06).
[11] 李炳坤.论加快我国小城镇发展的基本思路[J].管理世界,2000(03).
[12] 胡必亮.关于城市化与小城镇的几个问题[J].唯实,2000(01).
[13] 杨盛海,曹金波.城市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对策探析[EB/OL].中国农村研究网,2004-09-02.
[14] 马驰,张荣.城市化进程与农民失地问题[J].农村金融研究,2004(01).
[15] 梁世盛.从全而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认识和解决农民失地问题[J].中国乡镇企业,2004(05).
[16] 徐元明.失地农民市民化的障碍与对策[J].现代经济探讨,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