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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重复征税,从而促进该国家和地区的对外出口贸易。目前,这一制度已被WTO诸多成员广泛应用。然而,近年来有迹象表明这种制度在我国遇到了越来越多的困难,给中央财政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2003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此规定,我国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3%,即从15.11%降至12.11%。
虽然出口退税税率下调有利于从短期上减轻中央财政压力及解决相关问题,中央财政每年司借此“减负”400亿到500亿元,但由此引来的一些后患问题却不容忽视。
1、外贸出口竞争力锐减。对外贸易出口企业通过退税的形式给予政策扶持,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做法,WTO也允许出口国对其出口产品进行退税,使各国的产品能以零税率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这是因为世界各国企业生产的产品不仅原料、劳力等成本不同,所承担的税赋也千差万别。为保持公平竞争,有必要实现彻底退税。但对于这种国际惯例,我国一直没有充分利用。目前,退税税率反而有下调的可能,这将造成我国企业出口竞争力的下降,一些企业可能会走向倒闭的边缘。从现状看,我国目前许多出口产品平均利润非常低,并且这些利润主要来源十出口退税。这一微薄的利润空间显然已经很难经受出口退税大幅下凋的挤压,况且在实际贸易中,外贸企业往往抽出部分退税款让利给进口商。如果退税率下降,中国产:品的价格优势将大打折扣,也就难以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站稳脚跟,并进而降低贸易出口的递增速度,影响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2、政府信誉受到影响。把出口退税税率是否下调上升到事关国家信誉的高度,绝非危言耸听。退税作为一项受法律保护的国家承诺,背后连着国家信誉。国家向企业征缴的出口环节税全部入了国库,为支持出口而给予出口企业相应退税,其实是避免对企业双重征税。政府具体操办退税,其本质是代行一种国家行为。因此出口退税税率一旦规定就应保持其稳定性,不要轻易变动,否则就会对政府的信誉造成一定的影响。我国自1985年实行出口退税以来,退税税率几经变化,已经在企业心中对政府的信誉打上一个问号。如果现在再依靠出口退税率的下调来缓解出口退税的相关问题,那势必会更加恶化这一问题,是在更严重的透支政府信誉。
3、恶化企业成长和投资环境。政策的稳定性对企业来说是最重要的,因为企业出口对市场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预期,企业的经营策略、货物的对外报价都与出口退税税率有非常密切的关系,而政策的频繁变动会令企业非常被动,使企业难以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做出长期规划,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成长,很多企业对此将无所适从。同时出口退税税率下调也将对外资投资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我国目前有一半出口是由外资企业创造的,而外资企业的最大愿望是政策稳定,因此可想而知,如果出口退税税率下调,企业出口成本上升,投资环境恶化,吸引外资必将受到影响。
除此而外,关于出口退税问题,从表面上看,财政欠税等出口退税相关问题是由于出口退税税率过高所引起。但目前我国对大部分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并没有达到法定的零税率,而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都采用此项政策。由此可见,这些问题的关键还是主要来源于我国自身政策的实施。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相应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作为正当调控本国外贸的出口举措,出口退税在WTO的许多成员国中都能平稳有序地实施,国家、企业、个人都各得其所,其关键在于在这些国家出口退税不仅仅是一项政策,而是更是作为一项制度,受到相应的法律、规章的保护和支持。实践中的所有行为都有法可依。因此在这些成员国退税政策一般较稳定,出口退税也发挥了其应有作用。而相比之下,在我国退税往往被作为是对企业的一种优惠措施,随意性较大,在加上实践中没有严格法规的指导,导致退税操作不规范、骗税现象盛行,结果最终出现企业的所交税额不能弥补出口退税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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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门利益博弈的协调不当。长期以来在我国部门之间对出口退税问题的认识并非非常统一。这种不统一经常来自利益的纠纷,使得部门之间行动缺乏协调,政策的执行难以保证其有效性。譬如一些财税部门人士坚持,退税是财政收入的减项,是对外贸企业的激励机制;而外贸部门则表示,出口产品不含间接税是一种国际惯例,出口退税不是鼓励政策而是一种中性政策。不论部门博弈的结果如何,最大受害者往往是出口企业,企业往往成为“风箱里的老鼠”,既要遭受出口退税不利的影响,又要忍受资金链可能断裂的折磨,有苦难言。同时部门协调的不当,又带来管理方面的一些问题,使出口退税相关问题日益激化。
3、计划经济预算和市场经济执行的混淆。我国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开始实行市场经济,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国家出口退税应依据出口额来定,出口额越大则应退额越多。然而目前我国出口退税是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带有极强的计划性,与出口贸易市场化相矛盾。如2002年,根据出口额我国全年退税约需2000亿元,而国家只安排1250亿元出口退税计划预算,导致对企业的退税刁;能及的兑现,另外,在退税指标的分配上,往往也是按计划分配,与实际的出口业绩有所不符,以致地区之间的出口退税缺口也不一样,有些地区甚至出现退税指标浪费现象。正因为如此,造成出口应退末退额逐年累计,如“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问题主要并不是由于出口退税税率过高引起,而是在于某些问题的长期积累所至。为此,从发展的眼光看,为避免今后类似现象的发生,我国必须严肃处理好上述问题,即首先要制定和完善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制定,把退税问题上升到法律的角度,以保证退税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同时应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部门的利益应服从整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协调部门之间的利害关系。其次,要加快政府部门思想转变,要以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待和处理出口退税问题,在出口退税问题上不能实行平均主义,而应向出口创汇先进地区做出倾斜。对那些出口量大、创汇多、信誉好的地区和企业应优先足额到位退税款。另外要继续严打、严惩骗退税行为,确保对外贸易的良好秩序,也使国家有更大的财力来支付退税款。总之,目前的退税问题只是一个暂时的困难,从长远来看,彻底退税才是我国出口退税的目标,才能有利于进一步捉高我国企业竞争力。
虽然出口退税税率下调有利于从短期上减轻中央财政压力及解决相关问题,中央财政每年司借此“减负”400亿到500亿元,但由此引来的一些后患问题却不容忽视。
1、外贸出口竞争力锐减。对外贸易出口企业通过退税的形式给予政策扶持,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做法,WTO也允许出口国对其出口产品进行退税,使各国的产品能以零税率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这是因为世界各国企业生产的产品不仅原料、劳力等成本不同,所承担的税赋也千差万别。为保持公平竞争,有必要实现彻底退税。但对于这种国际惯例,我国一直没有充分利用。目前,退税税率反而有下调的可能,这将造成我国企业出口竞争力的下降,一些企业可能会走向倒闭的边缘。从现状看,我国目前许多出口产品平均利润非常低,并且这些利润主要来源十出口退税。这一微薄的利润空间显然已经很难经受出口退税大幅下凋的挤压,况且在实际贸易中,外贸企业往往抽出部分退税款让利给进口商。如果退税率下降,中国产:品的价格优势将大打折扣,也就难以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站稳脚跟,并进而降低贸易出口的递增速度,影响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2、政府信誉受到影响。把出口退税税率是否下调上升到事关国家信誉的高度,绝非危言耸听。退税作为一项受法律保护的国家承诺,背后连着国家信誉。国家向企业征缴的出口环节税全部入了国库,为支持出口而给予出口企业相应退税,其实是避免对企业双重征税。政府具体操办退税,其本质是代行一种国家行为。因此出口退税税率一旦规定就应保持其稳定性,不要轻易变动,否则就会对政府的信誉造成一定的影响。我国自1985年实行出口退税以来,退税税率几经变化,已经在企业心中对政府的信誉打上一个问号。如果现在再依靠出口退税率的下调来缓解出口退税的相关问题,那势必会更加恶化这一问题,是在更严重的透支政府信誉。
3、恶化企业成长和投资环境。政策的稳定性对企业来说是最重要的,因为企业出口对市场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预期,企业的经营策略、货物的对外报价都与出口退税税率有非常密切的关系,而政策的频繁变动会令企业非常被动,使企业难以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做出长期规划,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成长,很多企业对此将无所适从。同时出口退税税率下调也将对外资投资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我国目前有一半出口是由外资企业创造的,而外资企业的最大愿望是政策稳定,因此可想而知,如果出口退税税率下调,企业出口成本上升,投资环境恶化,吸引外资必将受到影响。
除此而外,关于出口退税问题,从表面上看,财政欠税等出口退税相关问题是由于出口退税税率过高所引起。但目前我国对大部分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并没有达到法定的零税率,而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都采用此项政策。由此可见,这些问题的关键还是主要来源于我国自身政策的实施。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相应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作为正当调控本国外贸的出口举措,出口退税在WTO的许多成员国中都能平稳有序地实施,国家、企业、个人都各得其所,其关键在于在这些国家出口退税不仅仅是一项政策,而是更是作为一项制度,受到相应的法律、规章的保护和支持。实践中的所有行为都有法可依。因此在这些成员国退税政策一般较稳定,出口退税也发挥了其应有作用。而相比之下,在我国退税往往被作为是对企业的一种优惠措施,随意性较大,在加上实践中没有严格法规的指导,导致退税操作不规范、骗税现象盛行,结果最终出现企业的所交税额不能弥补出口退税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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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门利益博弈的协调不当。长期以来在我国部门之间对出口退税问题的认识并非非常统一。这种不统一经常来自利益的纠纷,使得部门之间行动缺乏协调,政策的执行难以保证其有效性。譬如一些财税部门人士坚持,退税是财政收入的减项,是对外贸企业的激励机制;而外贸部门则表示,出口产品不含间接税是一种国际惯例,出口退税不是鼓励政策而是一种中性政策。不论部门博弈的结果如何,最大受害者往往是出口企业,企业往往成为“风箱里的老鼠”,既要遭受出口退税不利的影响,又要忍受资金链可能断裂的折磨,有苦难言。同时部门协调的不当,又带来管理方面的一些问题,使出口退税相关问题日益激化。
3、计划经济预算和市场经济执行的混淆。我国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开始实行市场经济,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国家出口退税应依据出口额来定,出口额越大则应退额越多。然而目前我国出口退税是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带有极强的计划性,与出口贸易市场化相矛盾。如2002年,根据出口额我国全年退税约需2000亿元,而国家只安排1250亿元出口退税计划预算,导致对企业的退税刁;能及的兑现,另外,在退税指标的分配上,往往也是按计划分配,与实际的出口业绩有所不符,以致地区之间的出口退税缺口也不一样,有些地区甚至出现退税指标浪费现象。正因为如此,造成出口应退末退额逐年累计,如“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问题主要并不是由于出口退税税率过高引起,而是在于某些问题的长期积累所至。为此,从发展的眼光看,为避免今后类似现象的发生,我国必须严肃处理好上述问题,即首先要制定和完善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制定,把退税问题上升到法律的角度,以保证退税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同时应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部门的利益应服从整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协调部门之间的利害关系。其次,要加快政府部门思想转变,要以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待和处理出口退税问题,在出口退税问题上不能实行平均主义,而应向出口创汇先进地区做出倾斜。对那些出口量大、创汇多、信誉好的地区和企业应优先足额到位退税款。另外要继续严打、严惩骗退税行为,确保对外贸易的良好秩序,也使国家有更大的财力来支付退税款。总之,目前的退税问题只是一个暂时的困难,从长远来看,彻底退税才是我国出口退税的目标,才能有利于进一步捉高我国企业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