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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甄先生于2004年初购得被告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教材《知识产权法》,该书是1998年9月第1版2003年5月重排本第13次印刷。随后,原告写了《(知识产权法)校订手记》(以下简称《校订手记》),指出了该书中37处错误,并告知被告。2004年8月17日,原告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校订手记》进行了作品登记。2005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使用其《校订手记》改正了原书的错误后再次出版发行,改正后的图书是2003年7月第1版2003年10月第3次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