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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学术界出现了对马克思的“五种社会形态说”的非难,认为似乎“五形态说”“是错误的”,并且企图以所谓“三形态说”取而代之。令人不解的是,有的人竟誉为“这是一个突破,是理论研究的新进展”。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在我看来,开展对社会形态理论,特别是对“五形态说”的研究和探索,对于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仍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