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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及政策
2016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随即陆续又出台了9个公告(13号至19号、25号、26号),从而对36号文中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政策上对相关的征收管理事宜作出了进一步明确。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包括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全部改征增值税。对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自此,中国实现了增值税对所有行业在流转环节的全覆盖,增值税也实现了从生产型到消费型的全部转型,营业税税种成为历史,不复存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仅从宏观上有利于财税制度的健全,对于市场中的各个企业而言,消除重复征税,最直接的影响则是减轻企业的税负,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二、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的主要税务风险点
(一) 管理层产生的涉税风险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将导致潜在的税务风险。这方面的涉税风险主要源于:一是建筑公司尚未建立有效地内控制度;二是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但尚未有效运转发挥作用。2.业务规划缺乏合理安排产生涉税风险。建筑公司在实际业务规划和税法条款不一致,没有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开展建筑业务,就会导致较大的涉税风险。3.主观武断的业务决策形成涉税风险。公司决策人员缺乏税法专业知识,光凭个人主观想象,强行命令财务人员违反税法进行业务操作,势必形成较大涉税风险。
(二) 税负减少的影响
施工企业在使用建筑材料时,能够获得增值税发票,并且整个建筑环节都是连贯,所以可以实现进项税与销项税的抵扣,进而使得施工企业的税负减轻许多。一般情况下,以甲供材为主的工程都是征收3%的增值税,如果按照3%的营业税计算就会相对收取的更多一些,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材料采购时就会有足够的进项税用于抵扣,进而使得整个施工企业的整体税负降低。
三、建立健全建筑企业的税务风险管控机制
(一)提高税收风险管理的战略地位,优化各个部门的责任重点
在营改增的准备阶段以及初期适应阶段,不仅需要财务部门冲锋在前,各业务部门也要投身于所在部门业务活动的税收风险管控工作上来。市场部门方面,做好精准的投标组价测算,在投标报价时尽量取得最大销项增值税预算价款。工程部门方面,把控项目进项发票入口关,将进项发票的取得与管理加入项目绩效考核项,负责项目进项发票,包括劳务分包发票的取得,防止发票的误受风险。财务部门方面,依据“财税 2016 年 36 号文”完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全面规范增值税核算,切实做好税务风险控制工作。
(二)优有现有组织架构,建設未来组织架构
在现阶段,建筑企业集团应结合下属各子、分公司的基本情况,明确各子、分公司的经营定位及管理职能,削减规模较小、没有实际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压缩不必要的中间管理层级,以减少法人层级、缩短管理链条。建筑企业可提高专业化分工程度,通过成立专业公司,如区域性设备租赁公司、预制构件厂等,优化管理结构,提高管理效率。严控新设法人公司,慎重设立下级建筑公司,减少设立四级、五级子公司,避免管理层级过长。
(三)各部门工作中需注意事项
市场部门在项目投标报价阶段,做好增值税模式下的成本测算,为投标报价策略提供支撑;合同签订阶段,明确业主方开户行的基本信息,明确业主方付款的具体时间节点和金额比例,明确承包方开具发票的具体时间节点和金额比例。造价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各类经济指标信息的积累,需要在投标时注意税务策划,其准确度来源于公司合格供应商的报价。成本测算时,注意材料、分包的进项税额抵扣,掌握税负成本。经营部门选择供应商、分包商时应识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异同,提供的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等;在合同管理环节,重点关注计税方法、发票的开具时间、送达时间、合规性等条款的约定;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合同等均属于进项类合同,注意区分不同税率。
四、结语
2016 年财税 36 号文标志着我国营改增全面完成,彻底告别了营业税重复征税的时代,给各行业减税增效带来很好的契机。但由于建筑业长期以来较为落后的发展模式和管理体系,短期内无法体现减税的红利,甚至出现个别建筑公司税负加重的个案。所以,在营改增政策视角下研究探讨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针对当前税改政策和建筑企业管理实务中的突出问题,提出有较强针对性的观点和措施,以期能为建筑企业早日分享国家减税红利提出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作者单位为中材建设有限公司)
2016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随即陆续又出台了9个公告(13号至19号、25号、26号),从而对36号文中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政策上对相关的征收管理事宜作出了进一步明确。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包括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全部改征增值税。对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自此,中国实现了增值税对所有行业在流转环节的全覆盖,增值税也实现了从生产型到消费型的全部转型,营业税税种成为历史,不复存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仅从宏观上有利于财税制度的健全,对于市场中的各个企业而言,消除重复征税,最直接的影响则是减轻企业的税负,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二、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的主要税务风险点
(一) 管理层产生的涉税风险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将导致潜在的税务风险。这方面的涉税风险主要源于:一是建筑公司尚未建立有效地内控制度;二是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但尚未有效运转发挥作用。2.业务规划缺乏合理安排产生涉税风险。建筑公司在实际业务规划和税法条款不一致,没有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开展建筑业务,就会导致较大的涉税风险。3.主观武断的业务决策形成涉税风险。公司决策人员缺乏税法专业知识,光凭个人主观想象,强行命令财务人员违反税法进行业务操作,势必形成较大涉税风险。
(二) 税负减少的影响
施工企业在使用建筑材料时,能够获得增值税发票,并且整个建筑环节都是连贯,所以可以实现进项税与销项税的抵扣,进而使得施工企业的税负减轻许多。一般情况下,以甲供材为主的工程都是征收3%的增值税,如果按照3%的营业税计算就会相对收取的更多一些,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材料采购时就会有足够的进项税用于抵扣,进而使得整个施工企业的整体税负降低。
三、建立健全建筑企业的税务风险管控机制
(一)提高税收风险管理的战略地位,优化各个部门的责任重点
在营改增的准备阶段以及初期适应阶段,不仅需要财务部门冲锋在前,各业务部门也要投身于所在部门业务活动的税收风险管控工作上来。市场部门方面,做好精准的投标组价测算,在投标报价时尽量取得最大销项增值税预算价款。工程部门方面,把控项目进项发票入口关,将进项发票的取得与管理加入项目绩效考核项,负责项目进项发票,包括劳务分包发票的取得,防止发票的误受风险。财务部门方面,依据“财税 2016 年 36 号文”完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全面规范增值税核算,切实做好税务风险控制工作。
(二)优有现有组织架构,建設未来组织架构
在现阶段,建筑企业集团应结合下属各子、分公司的基本情况,明确各子、分公司的经营定位及管理职能,削减规模较小、没有实际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压缩不必要的中间管理层级,以减少法人层级、缩短管理链条。建筑企业可提高专业化分工程度,通过成立专业公司,如区域性设备租赁公司、预制构件厂等,优化管理结构,提高管理效率。严控新设法人公司,慎重设立下级建筑公司,减少设立四级、五级子公司,避免管理层级过长。
(三)各部门工作中需注意事项
市场部门在项目投标报价阶段,做好增值税模式下的成本测算,为投标报价策略提供支撑;合同签订阶段,明确业主方开户行的基本信息,明确业主方付款的具体时间节点和金额比例,明确承包方开具发票的具体时间节点和金额比例。造价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各类经济指标信息的积累,需要在投标时注意税务策划,其准确度来源于公司合格供应商的报价。成本测算时,注意材料、分包的进项税额抵扣,掌握税负成本。经营部门选择供应商、分包商时应识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异同,提供的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等;在合同管理环节,重点关注计税方法、发票的开具时间、送达时间、合规性等条款的约定;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合同等均属于进项类合同,注意区分不同税率。
四、结语
2016 年财税 36 号文标志着我国营改增全面完成,彻底告别了营业税重复征税的时代,给各行业减税增效带来很好的契机。但由于建筑业长期以来较为落后的发展模式和管理体系,短期内无法体现减税的红利,甚至出现个别建筑公司税负加重的个案。所以,在营改增政策视角下研究探讨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针对当前税改政策和建筑企业管理实务中的突出问题,提出有较强针对性的观点和措施,以期能为建筑企业早日分享国家减税红利提出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作者单位为中材建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