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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往往认为离退休再聘、临时工、农民工并不属于享受工伤待遇的主体,其实不然——
离退休再聘应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 李某退休前在一家单位从事服装设计。因其技术过硬且深得不同年龄段的顾客喜爱,一家公司遂高薪聘请其为服装设计师。李某在上班时因地滑而摔伤,花去医疗费用3万余元。公司对此拒绝给予工伤待遇,理由是离退休人员与新单位的关系为雇佣,而不是劳动关系,期间即使因工受伤也不构成工伤。
【点评】 李某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为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义务。”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也指出:“离退休专业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
临时工也可以享有工伤待遇
【案例】李某被个体工商户赖某聘为临时工。一周后,李某在搬运货物时,因货物掉落,砸伤左脚,不仅花去1.9万余元医疗费用,还丧失25%的功能,构成九级伤残。事后,李某要求赖某支付医疗费用,并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但遭到赖某拒绝,理由是李某只是临时工,而其也只是个体工商户,彼此并非正式用工。
【点评】 赖某的观点是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个体工商户也得为临时工办理工伤保险。
农民工同样可享工伤待遇
【案例】农民工赵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由赵某负责公司内部的用电线路的维修与管理。赵某在检修线路时,不慎从三米高处掉下,造成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二分之一,构成八级伤残。公司认为,赵某是农民工,除打工收入外,还有稳定的农作物收入,故拒绝给予工伤待遇。
【点评】法院判决公司给予了赵某工伤赔偿。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4年6月1日就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其第二条规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本案公司自然也不例外。
离退休再聘应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 李某退休前在一家单位从事服装设计。因其技术过硬且深得不同年龄段的顾客喜爱,一家公司遂高薪聘请其为服装设计师。李某在上班时因地滑而摔伤,花去医疗费用3万余元。公司对此拒绝给予工伤待遇,理由是离退休人员与新单位的关系为雇佣,而不是劳动关系,期间即使因工受伤也不构成工伤。
【点评】 李某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为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义务。”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也指出:“离退休专业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
临时工也可以享有工伤待遇
【案例】李某被个体工商户赖某聘为临时工。一周后,李某在搬运货物时,因货物掉落,砸伤左脚,不仅花去1.9万余元医疗费用,还丧失25%的功能,构成九级伤残。事后,李某要求赖某支付医疗费用,并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但遭到赖某拒绝,理由是李某只是临时工,而其也只是个体工商户,彼此并非正式用工。
【点评】 赖某的观点是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个体工商户也得为临时工办理工伤保险。
农民工同样可享工伤待遇
【案例】农民工赵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由赵某负责公司内部的用电线路的维修与管理。赵某在检修线路时,不慎从三米高处掉下,造成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二分之一,构成八级伤残。公司认为,赵某是农民工,除打工收入外,还有稳定的农作物收入,故拒绝给予工伤待遇。
【点评】法院判决公司给予了赵某工伤赔偿。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4年6月1日就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其第二条规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本案公司自然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