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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以下简称:法警),作为检察干警序列的一支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检察事业的一支武装团体,在国家的法制建设及检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对法警的认识、法警作用的发挥受到历史条件的影响,法警在整个检察干警队伍中处于被边缘化的局面。笔者认为,要在司法实践中使法警切实履行好职责,充分发挥法警应有的作用,首先必须提高认识和建立科学的检警关系,加强法警队伍和人员建设。
一、给予发展平台,理顺检警关系 ,找准法警定位
《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颁布实行几年来,各地各级检察按照该“标准”的要求,对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集中履职。尤其是近几年来,“检警一体化”办案模式在各级检察机关得到了广泛的施行。法警在检察机关的作用才得以日益突显,这对于法警在职责内充分发挥作用起到了积极而有益的作用,长期以来由于“检警混用”现象造成的,视法警的作用“可有可无”的偏见观点正在日渐式微。法警也因有了这样一个施展“身手”的平台,工作热情也随之被激发。但是,法警在检察队伍的内部到底是不是只能是这样的定位,法警在检察机关内部到底应该是怎样的定位,笔者认为,首先要强化和端正以下几点认识:
1、法警和其他检察人员是同一整体里的一个组成部分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的人员是由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三大部分组成的一个整体。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其履行的法律监督职责,也就当然地由这个整体一起来担负。由这三类人员组成的检察干警的主体,都是围绕着“检察”这个主题在合作、协调、配合地履行着法律监督职责。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存在孰轻孰重。法警是检察干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干警队伍中,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
2、在履行职务工作过程中,法警与其他检察人员是既相互紧密联系又存在特定区别的关系
合理分工,科学管理是充分发挥团队精神的前提和关键,法警和检察官之间虽然在各自的分工有所区别,但是他们都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责任承担者,检察官作为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主导力量,法警在职责范围内对检察官的职务行为予以服务和保障。他们都是以保证检察机关有效运行和实施监督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目的。
二、组织重视,狠抓人员队伍建设,职责落实,实现“检警一体”和“检警分离”的有机统一
在法警定位清晰的基础上,要使法警做到真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其实首要的还是要基于各级院党组对法警工作的真正重视,这种重视不仅仅只是停留在行政级别待遇上,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在用警的科学、合理、合法上。其二就是要求法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清晰与检察官之间的的关系,清楚自己的职责,在办案中与其他检察人员形成“检察合力”。其三就是正确理解“检警分离”。为此,笔者认为,在实现科学用警,充分发挥法警履行职责方面,要充分认识和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大力加强法警队伍建设。这主要体现在人员的选配、办公条件的优化和警用装备的的配置等等一系列的实实在在的措施中,要把计划、措施有步骤地落在实处,确立法警在检察活动中应有的法定地位落在实处。
2、狠抓法警队伍人员的素质建设。按照“一熟、两懂、三会”的要求狠抓人员素质,要使法警人员达到上述要求为基本出发点,全面加强对人员素质的培养,使法警在做到精通检察业务的同时,还要求掌握执行警务所要求的技能,全面提高法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确保每一位法警都有能力有条件胜任法警职务,履行法警职责。
3、在履行检察职责过程中的执行层面,法警担当主角
这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对法警职责的规定所决定的。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执行层面的任务繁重复杂而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以法警这一特定身份去履行这些职责,是有效避免和确保办案安全的必由之举。也是有效保证检察官的主要精力放在案件决策和侦办中的明智之举。这样做也是与检察机关设立法警的初衷相一致的。
4、在案件的侦办决策方面,法警起着协助辅助作用
案件承办权和侦查指挥权由检察官实施,这是法律赋予检察官的职权。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法警也在法定的领域积极参与其中,在履行着协助、保障和服务性的工作。
5、司法警察在执行办案任务当中,要适时运用警察身份的威慑力,和合法运用强制手段以及警械具,确保办案的顺利正常进行和确保办案安全。
6、打造、建设和赋予法警以应有的施展职责的平台,做到对于外部而言,我们要“检警一体”,即共同为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而工作;在检察机关内部,我们要“检警分离”,即各司其责,各尽其责,实现职责功能的互补。
一、给予发展平台,理顺检警关系 ,找准法警定位
《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颁布实行几年来,各地各级检察按照该“标准”的要求,对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集中履职。尤其是近几年来,“检警一体化”办案模式在各级检察机关得到了广泛的施行。法警在检察机关的作用才得以日益突显,这对于法警在职责内充分发挥作用起到了积极而有益的作用,长期以来由于“检警混用”现象造成的,视法警的作用“可有可无”的偏见观点正在日渐式微。法警也因有了这样一个施展“身手”的平台,工作热情也随之被激发。但是,法警在检察队伍的内部到底是不是只能是这样的定位,法警在检察机关内部到底应该是怎样的定位,笔者认为,首先要强化和端正以下几点认识:
1、法警和其他检察人员是同一整体里的一个组成部分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的人员是由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三大部分组成的一个整体。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其履行的法律监督职责,也就当然地由这个整体一起来担负。由这三类人员组成的检察干警的主体,都是围绕着“检察”这个主题在合作、协调、配合地履行着法律监督职责。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存在孰轻孰重。法警是检察干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干警队伍中,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
2、在履行职务工作过程中,法警与其他检察人员是既相互紧密联系又存在特定区别的关系
合理分工,科学管理是充分发挥团队精神的前提和关键,法警和检察官之间虽然在各自的分工有所区别,但是他们都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责任承担者,检察官作为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主导力量,法警在职责范围内对检察官的职务行为予以服务和保障。他们都是以保证检察机关有效运行和实施监督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目的。
二、组织重视,狠抓人员队伍建设,职责落实,实现“检警一体”和“检警分离”的有机统一
在法警定位清晰的基础上,要使法警做到真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其实首要的还是要基于各级院党组对法警工作的真正重视,这种重视不仅仅只是停留在行政级别待遇上,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在用警的科学、合理、合法上。其二就是要求法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清晰与检察官之间的的关系,清楚自己的职责,在办案中与其他检察人员形成“检察合力”。其三就是正确理解“检警分离”。为此,笔者认为,在实现科学用警,充分发挥法警履行职责方面,要充分认识和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大力加强法警队伍建设。这主要体现在人员的选配、办公条件的优化和警用装备的的配置等等一系列的实实在在的措施中,要把计划、措施有步骤地落在实处,确立法警在检察活动中应有的法定地位落在实处。
2、狠抓法警队伍人员的素质建设。按照“一熟、两懂、三会”的要求狠抓人员素质,要使法警人员达到上述要求为基本出发点,全面加强对人员素质的培养,使法警在做到精通检察业务的同时,还要求掌握执行警务所要求的技能,全面提高法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确保每一位法警都有能力有条件胜任法警职务,履行法警职责。
3、在履行检察职责过程中的执行层面,法警担当主角
这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对法警职责的规定所决定的。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执行层面的任务繁重复杂而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以法警这一特定身份去履行这些职责,是有效避免和确保办案安全的必由之举。也是有效保证检察官的主要精力放在案件决策和侦办中的明智之举。这样做也是与检察机关设立法警的初衷相一致的。
4、在案件的侦办决策方面,法警起着协助辅助作用
案件承办权和侦查指挥权由检察官实施,这是法律赋予检察官的职权。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法警也在法定的领域积极参与其中,在履行着协助、保障和服务性的工作。
5、司法警察在执行办案任务当中,要适时运用警察身份的威慑力,和合法运用强制手段以及警械具,确保办案的顺利正常进行和确保办案安全。
6、打造、建设和赋予法警以应有的施展职责的平台,做到对于外部而言,我们要“检警一体”,即共同为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而工作;在检察机关内部,我们要“检警分离”,即各司其责,各尽其责,实现职责功能的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