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就在于使更多的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群体通过拥有财产性收入进入中等收入者的行列,从而实现“橄榄型”的合理收入分配形态。
财产性收入的提出表现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就。经过近3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不仅国家财富得到极大增长,居民的财富也在不断提高,仅从统计局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的指标可以明显看到这个增长的过程:1978年全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余额为210.6亿元,而到了2005年底,则提高为141051.0亿元。不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居民储蓄扩大了将近670倍。远远超过同期居民收入的增长幅度。应当说,居民财富的高速增长是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但从机制上讲,并非所有的财产都会产生财产性收入,中国居民财产的相当部分也同样没有产生财产性收入,在这样的情况下,财产性收入的提出就不是偶然的了。
自十六大以来,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成为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其主体思想已经提出,即人们熟知的“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调节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其中前三者被简要地称为“提低,扩中,调高”。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提低”和“调高”都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手段,但“扩中”则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手段和目标的混同问题在当时并没有解决。在本次党代会上,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提法,则与“提低”和“调高”两个政策手段协调地放在了一起。其目的不言自明,就在于使更多的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群体通过拥有财产性收入进入中等收入者的行列,从而实现“橄榄型”的合理收入分配形态。
在中国的经济传统中就曾经有过“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的思想,以朴素的语言阐述了有资产的阶层在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而从国际经验看,一个具备一定规模的中等收入阶层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基所在。其基本道理在于,中等收入阶层不仅意味着其具有相当的收入流量,而且还更多地意味着他们拥有着具有一定规模的财产存量。这样的家庭即便发生一些意外和变故,在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可以为其构筑一道防线之外,其自身具有的财产也可以变现以应对冲击。这个机制才是中等收入阶层作为社会稳定器的原因所在。所以,中等收入者的概念与一定规模的家庭财产是密不可分的。而此前在人大通过的《物权法》则在法律上对财产性收入给予了保护,如该法律第六十五条就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应当说,《物权法》为财产性收入提供了法律保障,使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提法则指明了努力的方向,而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则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战略目标,他们之间是遥相呼应的。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这次提出的是“使更多的群众拥有”,它从属于发展成果群众分享的理念。这一理念不仅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乃至经济体制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志,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但我们也需要看到,在当前收入分配格局下,作为收入累积结果的财产也一直存在差距扩大的趋势,在我国,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大于收入分布的基尼系数。所以,如何创造条件、创造什么样的条件在扩大中等收入者所占比重之余,控制住财产以及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从而打破富者恒富的怪圈,实现较为平均的财产性收入共享将是下一步研究的重要课题。另外需要提到的一点是,根据国际扶贫理论,帮助贫困人群拥有财产是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的重要标志,但很可惜在国外殊少成功的案例,如果能够让我国的贫困人口也成为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更多群众的一分子,则它不仅将再次成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一大创举,而且也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独有特色。(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展经济学研究室主任)
财产性收入的提出表现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就。经过近3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不仅国家财富得到极大增长,居民的财富也在不断提高,仅从统计局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的指标可以明显看到这个增长的过程:1978年全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余额为210.6亿元,而到了2005年底,则提高为141051.0亿元。不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居民储蓄扩大了将近670倍。远远超过同期居民收入的增长幅度。应当说,居民财富的高速增长是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但从机制上讲,并非所有的财产都会产生财产性收入,中国居民财产的相当部分也同样没有产生财产性收入,在这样的情况下,财产性收入的提出就不是偶然的了。
自十六大以来,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成为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其主体思想已经提出,即人们熟知的“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调节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其中前三者被简要地称为“提低,扩中,调高”。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提低”和“调高”都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手段,但“扩中”则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手段和目标的混同问题在当时并没有解决。在本次党代会上,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提法,则与“提低”和“调高”两个政策手段协调地放在了一起。其目的不言自明,就在于使更多的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群体通过拥有财产性收入进入中等收入者的行列,从而实现“橄榄型”的合理收入分配形态。
在中国的经济传统中就曾经有过“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的思想,以朴素的语言阐述了有资产的阶层在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而从国际经验看,一个具备一定规模的中等收入阶层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基所在。其基本道理在于,中等收入阶层不仅意味着其具有相当的收入流量,而且还更多地意味着他们拥有着具有一定规模的财产存量。这样的家庭即便发生一些意外和变故,在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可以为其构筑一道防线之外,其自身具有的财产也可以变现以应对冲击。这个机制才是中等收入阶层作为社会稳定器的原因所在。所以,中等收入者的概念与一定规模的家庭财产是密不可分的。而此前在人大通过的《物权法》则在法律上对财产性收入给予了保护,如该法律第六十五条就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应当说,《物权法》为财产性收入提供了法律保障,使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提法则指明了努力的方向,而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则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战略目标,他们之间是遥相呼应的。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这次提出的是“使更多的群众拥有”,它从属于发展成果群众分享的理念。这一理念不仅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乃至经济体制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志,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但我们也需要看到,在当前收入分配格局下,作为收入累积结果的财产也一直存在差距扩大的趋势,在我国,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大于收入分布的基尼系数。所以,如何创造条件、创造什么样的条件在扩大中等收入者所占比重之余,控制住财产以及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从而打破富者恒富的怪圈,实现较为平均的财产性收入共享将是下一步研究的重要课题。另外需要提到的一点是,根据国际扶贫理论,帮助贫困人群拥有财产是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的重要标志,但很可惜在国外殊少成功的案例,如果能够让我国的贫困人口也成为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更多群众的一分子,则它不仅将再次成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一大创举,而且也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独有特色。(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展经济学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