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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从部门法地位和法域地位两个层面理解劳动法的法律地位,劳动法调整对象的独特性决定了其部门法地位的独立性;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又决定了其公私兼容的调整模式和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利益取向,后者成为其社会法法域地位的确立依据。笔者试图基于劳动法的产生、发展和当今存在的社会基础和独特功能分析其调整关系、调整模式和利益取向,从而揭示劳动法法律地位的背后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