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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备案的地方标准实行“公告”制度。“公告”每个月发布一次。到目前为止发布了三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公告了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193个地方标准,超过了去年5月至12月备案的地方标准169个的总数。rn 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地方标准数量分别为:甘肃57个、上海33个、云南23个、江苏20个、青海15个、天津10个、江西9个、海南6个、河南5个、新疆4个、内蒙古4个、四川3个、北京2个、吉林2个。rn 1999年3月8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从1999年5月1日起, 地方标准应在批准、发布后30日内办理申请备案手续。备案工作由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办理。通知发出后,自1999年5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来169个地方标准申请备案。而在这段时间里,实际制定、修订的地方标准远不止169个。rn 实行“公告”制度后,地方标准申请备案比较及时,数量大幅度增加,基本反映了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实际情况。rn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总体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研究、制定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加大了对地方标准进行宏观管理的力度。大家可以从“公告”上了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修订地方标准的相关信息,从中相互借鉴、学习,促进本地区标准化工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