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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中国,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一直被学者们所讨论。本文中列举了三个有关公权力部门、政府部门的官员在行政、执政的过程中偏离了正确的政治轨道,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的典型事例,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发挥作用对某些公权力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政府官员进行很好的制约,反而使其倚仗自身拥有的政治权力而无视法律的存在,肆意践踏法律的尊严,从而引起我们的深思,如何更好地发挥法律与政治的相互作用而使我国的法律与政治走上协调发展之路。
一、法律与政治的相互关系
法律与政治都是伴随着国家起源而诞生,同属于上层建筑,二者彼此交叉,相互依存。
1 法律是政治的正当性源泉。法律为政治权威的树立和政治秩序的维系以及政治权力的顺利行使提供正当性支持。正是有了法律,才为本不具有正当性的政治只有披上合法的外衣,社会才能普遍认可政治权威,政治生活才能正常有序地运行。
2 政治是法律的基础。如果一个社会的政治权威没不足以将社会整合为一体,那么其就没有创设统一法律的必要和可能,即使创设出了统一法律,也只不过是一纸空文,不可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特别是近代以来,随着政治和法律广泛地渗透于社会生活,二者的关系日益紧密地交织一起,从而更加难分难解了。
二、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科学内涵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我国将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赋予其宪法地位,使依法治国方略施获得宪法性的根本保障,目的在于加速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现实社会中法律与政治的不和谐现象
我国将“依法治国”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国策之一,要求党和国家在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管理国家,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们在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都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一切行为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制。而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我国社会的发展进程来看,党和国家领导人非常重视“法治”和“人治”的协调发展,在进一步优化我国政治体制的同时,逐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不断朝着依法治国的目标前进,但是现实社会中总有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存在,下面几个热点事例就凸显了我国一些公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政府官员的政治态度与客观公正的法律之间的不和谐现象:
1 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在民警维权方面的讲话。2010年10月16日重庆市公安局长在重庆市公安局党委2010年第22次会上发表关于“民警维权”方面的讲话。其主要内容是呼吁社会各界广泛重视和关注对于民警权益的维护以及鼓动民警自身要有自我维权意识,积极争取属于自己的各方面权益,3000多字的讲话稿言语犀利、荡气回肠,将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艰辛与民警所受待遇的不公刻画的惟妙惟肖。
其中有一段话语让笔者印象深刻:“我们不是不懂政治,因为政治上我们没有驾驭权。但他如果把政治变成法制,这是我们的强项。如果他要把法制过程当中的问题变成案子,咱们搞了这些年案子,他行吗?搞政治我们只有一半的主动权,进入法制轨道,我们就有了全部主动权,要把这事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了。”
这段话语反映了当今社会我国许多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内心真实想法,法制就是一块免死金牌,他们认为自己手中掌握着执法权就可以为所欲为。执法者认为在政治上他们没有驾驭权,只有党和国家权力机关才有政治话语权,而只要是将政治法制化,其就掌控了全部的主动权。这样的想法极其荒谬,法律和政治是同样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些执法者公然如此亵渎法律,将法律作为自己滥施权力的工具,作为一个拥有公正执法权的执法者,其义务就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其在不能保证自己能够依法执法的前提下,还有何维权可言?
2 “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2010年9月10日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的发生,起初人们都把其认定为又一起拆迁钉子户与当地政府斗争的事例,当大家把关注的焦点都集中在宜黄县官员被免职对此类事件能起多大作用的时候,“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的高论又让人们长了见识。宜黄县政府一位官员投书财新网称:“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强拆就没有中国的城市化,没有城市化就没有一个个‘崭新的中国’,是不是因此可以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
什么是城市化?城市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人们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中心。而人类的文明应该怎样界定呢?笔者认为,最基本的文明应该是法制,起码要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用一些宏大的词语来证明某些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是许多官员的习惯,是官场的通例,在我国,因拆迁而产生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宜黄事件中为抗拒拆迁点火自焚并不是第一例,当此次事件的自焚者被认定为“暴力抗法”行为,但做出此项裁决的是执行强拆的政府部门却不是法院,这类荒谬背后是本该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上的行政强制与商业开发中市场交易行为的混乱交叉;是拆迁条例中赋予有关部门的强拆权力,与法治原则下剥夺公民财产必须遵循司法裁决等正当程序的强烈对撞;是经营城市理念下的急躁,与充分保护公民财产上需要极大耐心的矛盾纠葛。这种混沌不清且无法克服的法律与政治错误,令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利益博弈成为奢谈。此次宜黄事件,从根本上说,是当地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无视,是当地公权力在没有足够监督情况下由膨胀到张狂后的必然结果。该事件以及近几年频发的各类暴力强拆事件都充分暴露出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
3 “跟政府作对就是恶”。有媒体报道,“影响政府办公楼的风水”被重庆市江津区委书记王银峰以作为理由要求当地一个合法楼盘“水映康城”项目停建。在社会各界广泛对此事件进行批评的同时,从第一财经日报掌握的录音中,我们发现一名被疑为王银峰的官员竟称:“你知道重庆为什么打击黑恶势力不?你知道什么叫恶不?跟政府作对就是恶!”
把“恶”定义为“跟政府作对”,不免让人为之错愕,如果这确为一位地方一把手所言,就更让人惊悚不已了。其实,绝大多数情况下,普通民众哪敢无缘无故地“跟政府作对”,大量事实表明,跟一些违法滥权地方政府或官员“作对”的下场往往 很不妙。但是,“跟政府作对就是恶”吗?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当下,“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正在成为共识,只有一个自信的政府,才会主动提出让人民批评、监督,而这正是一种难能可贵的善政。一位区委书记竟敢公然发表“跟政府作对就是恶”的荒谬言辞,而其不仅仅是某个地区的某个官员的态度,它代表了当今社会中相当一部分的权力拥有者在执政、执法的过程中所显露出的错误态度,这看似简单的一句话折射出当代中国许多官员不知宪法和法律为何物,以权自恃,蔑视、践踏公民权利;同时,我们也能够看出官员们的执政理念的异化,“老子天下第一,本官就是政府”的错误观念在某些官员的心中已经根深蒂固。虽然王银峰的这句话只有简单的八个字,但其中透出的却是我国某些政府官员在执政过程中对待其拥有的权力的极度傲慢与病态般的张狂!
四、有关促进我国法律与政治和谐发展的思考
前文中提到的三个事例无一不是公权力部门、政府部门的官员在行政、执政的过程中偏离了正确的政治轨道,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这又从侧面影射出一个问题:在当今中国,法律与政治是否是截然分开的?原本应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两者在许多官员的执政、行政过程中丧失了其应有的作用?很明显,我国正在实行的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一项政治性的规定,而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尤为重要的就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以上事例却使我们看到,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发挥作用对某些公权力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政府官员进行很好的制约,反而使其倚仗自身拥有的政治权力而无视法律的存在,肆意践踏法律的尊严。
许多公权力部门领导和政府官员总会感叹,人们不愿相信他们一方的说法,哪怕是这种说法合情合理,感叹精心打造的法律武器“被老百姓弃之如敝屣”时,其实更应该反思自己对待法律的态度。当某些地方干部以实用主义的态度搁置法律时,又怎能指望老百姓相信法律、选择法律?又如何从依法行政中获得公信权威?之所以如“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跟政府作对就是恶”等“雷人”话语不断从各个公权力部门的领导者、政府官员们的口中吐露出来,这种现象的背后则是官员们欲望在没有制约的情况下扭曲与膨胀,是官员们对待民生民怨的冷漠与粗暴。而这些,我相信都并非是“高素质”官员们的本性,而是人性中的小弱点在权力的诱惑与无制约情况下被扭曲、被放大的结果。权力腐蚀人,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蚀人。只有把这些官员们的权力严格地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让这些官员们的升迁真正由老百姓们说了算,他们才会奉百姓如上级、如父母,也不敢再说出“雷翻”老百姓的话来。
在我国,权力或者说掌权者、官员们之所以如此极度的傲慢、病态般的张狂,是因为在我国的体制设计上缺乏对权力的腐蚀性和扩张性的正确认识,以为“人之初,性本善”,对人性的阴暗面没有足够的体察和理解,自以为道德教化或者政治思想工作就能解决那些规律性的问题,国家在赋予其某些权力的同时没有充分考虑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和约束。对权力最有效的制衡和约束措施就是让权力在依法、公开、遵循严格的程序中运行,否则,权力必然会被滥用,腐败必然会滋生,社会也不可能长治久安,最后的结果还是重新走上王朝兴衰轮替的旧路。扩大权利、限制权力、以权利束缚权力,才能使我国的法律与政治走上协调发展之路。
一、法律与政治的相互关系
法律与政治都是伴随着国家起源而诞生,同属于上层建筑,二者彼此交叉,相互依存。
1 法律是政治的正当性源泉。法律为政治权威的树立和政治秩序的维系以及政治权力的顺利行使提供正当性支持。正是有了法律,才为本不具有正当性的政治只有披上合法的外衣,社会才能普遍认可政治权威,政治生活才能正常有序地运行。
2 政治是法律的基础。如果一个社会的政治权威没不足以将社会整合为一体,那么其就没有创设统一法律的必要和可能,即使创设出了统一法律,也只不过是一纸空文,不可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特别是近代以来,随着政治和法律广泛地渗透于社会生活,二者的关系日益紧密地交织一起,从而更加难分难解了。
二、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科学内涵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我国将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赋予其宪法地位,使依法治国方略施获得宪法性的根本保障,目的在于加速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现实社会中法律与政治的不和谐现象
我国将“依法治国”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国策之一,要求党和国家在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管理国家,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们在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都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一切行为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制。而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我国社会的发展进程来看,党和国家领导人非常重视“法治”和“人治”的协调发展,在进一步优化我国政治体制的同时,逐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不断朝着依法治国的目标前进,但是现实社会中总有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存在,下面几个热点事例就凸显了我国一些公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政府官员的政治态度与客观公正的法律之间的不和谐现象:
1 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在民警维权方面的讲话。2010年10月16日重庆市公安局长在重庆市公安局党委2010年第22次会上发表关于“民警维权”方面的讲话。其主要内容是呼吁社会各界广泛重视和关注对于民警权益的维护以及鼓动民警自身要有自我维权意识,积极争取属于自己的各方面权益,3000多字的讲话稿言语犀利、荡气回肠,将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艰辛与民警所受待遇的不公刻画的惟妙惟肖。
其中有一段话语让笔者印象深刻:“我们不是不懂政治,因为政治上我们没有驾驭权。但他如果把政治变成法制,这是我们的强项。如果他要把法制过程当中的问题变成案子,咱们搞了这些年案子,他行吗?搞政治我们只有一半的主动权,进入法制轨道,我们就有了全部主动权,要把这事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了。”
这段话语反映了当今社会我国许多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内心真实想法,法制就是一块免死金牌,他们认为自己手中掌握着执法权就可以为所欲为。执法者认为在政治上他们没有驾驭权,只有党和国家权力机关才有政治话语权,而只要是将政治法制化,其就掌控了全部的主动权。这样的想法极其荒谬,法律和政治是同样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些执法者公然如此亵渎法律,将法律作为自己滥施权力的工具,作为一个拥有公正执法权的执法者,其义务就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其在不能保证自己能够依法执法的前提下,还有何维权可言?
2 “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2010年9月10日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的发生,起初人们都把其认定为又一起拆迁钉子户与当地政府斗争的事例,当大家把关注的焦点都集中在宜黄县官员被免职对此类事件能起多大作用的时候,“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的高论又让人们长了见识。宜黄县政府一位官员投书财新网称:“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强拆就没有中国的城市化,没有城市化就没有一个个‘崭新的中国’,是不是因此可以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
什么是城市化?城市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人们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中心。而人类的文明应该怎样界定呢?笔者认为,最基本的文明应该是法制,起码要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用一些宏大的词语来证明某些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是许多官员的习惯,是官场的通例,在我国,因拆迁而产生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宜黄事件中为抗拒拆迁点火自焚并不是第一例,当此次事件的自焚者被认定为“暴力抗法”行为,但做出此项裁决的是执行强拆的政府部门却不是法院,这类荒谬背后是本该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上的行政强制与商业开发中市场交易行为的混乱交叉;是拆迁条例中赋予有关部门的强拆权力,与法治原则下剥夺公民财产必须遵循司法裁决等正当程序的强烈对撞;是经营城市理念下的急躁,与充分保护公民财产上需要极大耐心的矛盾纠葛。这种混沌不清且无法克服的法律与政治错误,令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利益博弈成为奢谈。此次宜黄事件,从根本上说,是当地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无视,是当地公权力在没有足够监督情况下由膨胀到张狂后的必然结果。该事件以及近几年频发的各类暴力强拆事件都充分暴露出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
3 “跟政府作对就是恶”。有媒体报道,“影响政府办公楼的风水”被重庆市江津区委书记王银峰以作为理由要求当地一个合法楼盘“水映康城”项目停建。在社会各界广泛对此事件进行批评的同时,从第一财经日报掌握的录音中,我们发现一名被疑为王银峰的官员竟称:“你知道重庆为什么打击黑恶势力不?你知道什么叫恶不?跟政府作对就是恶!”
把“恶”定义为“跟政府作对”,不免让人为之错愕,如果这确为一位地方一把手所言,就更让人惊悚不已了。其实,绝大多数情况下,普通民众哪敢无缘无故地“跟政府作对”,大量事实表明,跟一些违法滥权地方政府或官员“作对”的下场往往 很不妙。但是,“跟政府作对就是恶”吗?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当下,“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正在成为共识,只有一个自信的政府,才会主动提出让人民批评、监督,而这正是一种难能可贵的善政。一位区委书记竟敢公然发表“跟政府作对就是恶”的荒谬言辞,而其不仅仅是某个地区的某个官员的态度,它代表了当今社会中相当一部分的权力拥有者在执政、执法的过程中所显露出的错误态度,这看似简单的一句话折射出当代中国许多官员不知宪法和法律为何物,以权自恃,蔑视、践踏公民权利;同时,我们也能够看出官员们的执政理念的异化,“老子天下第一,本官就是政府”的错误观念在某些官员的心中已经根深蒂固。虽然王银峰的这句话只有简单的八个字,但其中透出的却是我国某些政府官员在执政过程中对待其拥有的权力的极度傲慢与病态般的张狂!
四、有关促进我国法律与政治和谐发展的思考
前文中提到的三个事例无一不是公权力部门、政府部门的官员在行政、执政的过程中偏离了正确的政治轨道,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这又从侧面影射出一个问题:在当今中国,法律与政治是否是截然分开的?原本应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两者在许多官员的执政、行政过程中丧失了其应有的作用?很明显,我国正在实行的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一项政治性的规定,而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尤为重要的就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以上事例却使我们看到,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发挥作用对某些公权力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政府官员进行很好的制约,反而使其倚仗自身拥有的政治权力而无视法律的存在,肆意践踏法律的尊严。
许多公权力部门领导和政府官员总会感叹,人们不愿相信他们一方的说法,哪怕是这种说法合情合理,感叹精心打造的法律武器“被老百姓弃之如敝屣”时,其实更应该反思自己对待法律的态度。当某些地方干部以实用主义的态度搁置法律时,又怎能指望老百姓相信法律、选择法律?又如何从依法行政中获得公信权威?之所以如“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跟政府作对就是恶”等“雷人”话语不断从各个公权力部门的领导者、政府官员们的口中吐露出来,这种现象的背后则是官员们欲望在没有制约的情况下扭曲与膨胀,是官员们对待民生民怨的冷漠与粗暴。而这些,我相信都并非是“高素质”官员们的本性,而是人性中的小弱点在权力的诱惑与无制约情况下被扭曲、被放大的结果。权力腐蚀人,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蚀人。只有把这些官员们的权力严格地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让这些官员们的升迁真正由老百姓们说了算,他们才会奉百姓如上级、如父母,也不敢再说出“雷翻”老百姓的话来。
在我国,权力或者说掌权者、官员们之所以如此极度的傲慢、病态般的张狂,是因为在我国的体制设计上缺乏对权力的腐蚀性和扩张性的正确认识,以为“人之初,性本善”,对人性的阴暗面没有足够的体察和理解,自以为道德教化或者政治思想工作就能解决那些规律性的问题,国家在赋予其某些权力的同时没有充分考虑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和约束。对权力最有效的制衡和约束措施就是让权力在依法、公开、遵循严格的程序中运行,否则,权力必然会被滥用,腐败必然会滋生,社会也不可能长治久安,最后的结果还是重新走上王朝兴衰轮替的旧路。扩大权利、限制权力、以权利束缚权力,才能使我国的法律与政治走上协调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