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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闫某甲犯非法采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闫某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近日,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检察院检察长肖阳出庭支持公诉的该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法院支持该院全部刑事和民事公益诉求,民事部分二人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4069890元,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预先支付的司法鉴定费用8万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2018年8月14日,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佳木斯市监察委员会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闫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行贿罪,犯罪嫌疑人闫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该院案件承办人在阅卷时,通过对非法采矿数额、跨度时间、现场录像等方面的证据审查时,发现此案涉嫌破坏生态环境,可能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将此案报告给检察长肖阳。检察长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通过现场勘查、走访群众、无人机航拍、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等多途径取证,最终确定闫某甲、闫某乙非法采矿行为对松花江沿岸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对闫某甲、闫某乙二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查,2017年6月1日,闫某甲实际经营的平安砂石场向佳木斯市水务局申请办理了河道采砂准采证。闫某甲为了取得更大的利益,采用行贿的手段打通关系,非法变更采砂地点,并指使闫某乙在没有采砂准采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内采砂4808艘船,非法开采砂石共计528880立方米。2018年6月被东风区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和行贿罪对闫某甲、闫某乙批准逮捕。
2018年8月,该院审查起诉此案后,委托吉林省中實司法鉴定中心对二人的非法采砂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提出生态修复意见。鉴定意见书确定二人的非法采砂行为严重破坏了松花江河流生态环境,构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建议损害赔偿费用4069890元。该院向区法院提出了两名被告向社会公开道歉,赔偿生态修复费及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为本案支付的司法鉴定费用的诉讼请求。
“此案的办结,有利于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使人们懂得运用法律捍卫公共利益;也给那些正在从事或企图通过破坏环境获得经济利益的人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肖阳介绍说,该案的成功办结,为日后办理此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来源:检察日报)
2018年8月14日,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佳木斯市监察委员会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闫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行贿罪,犯罪嫌疑人闫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该院案件承办人在阅卷时,通过对非法采矿数额、跨度时间、现场录像等方面的证据审查时,发现此案涉嫌破坏生态环境,可能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将此案报告给检察长肖阳。检察长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通过现场勘查、走访群众、无人机航拍、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等多途径取证,最终确定闫某甲、闫某乙非法采矿行为对松花江沿岸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对闫某甲、闫某乙二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查,2017年6月1日,闫某甲实际经营的平安砂石场向佳木斯市水务局申请办理了河道采砂准采证。闫某甲为了取得更大的利益,采用行贿的手段打通关系,非法变更采砂地点,并指使闫某乙在没有采砂准采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内采砂4808艘船,非法开采砂石共计528880立方米。2018年6月被东风区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和行贿罪对闫某甲、闫某乙批准逮捕。
2018年8月,该院审查起诉此案后,委托吉林省中實司法鉴定中心对二人的非法采砂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提出生态修复意见。鉴定意见书确定二人的非法采砂行为严重破坏了松花江河流生态环境,构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建议损害赔偿费用4069890元。该院向区法院提出了两名被告向社会公开道歉,赔偿生态修复费及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为本案支付的司法鉴定费用的诉讼请求。
“此案的办结,有利于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使人们懂得运用法律捍卫公共利益;也给那些正在从事或企图通过破坏环境获得经济利益的人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肖阳介绍说,该案的成功办结,为日后办理此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