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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利军在《中国发展观察》上撰文认为,运管领域的“钓鱼执法”,是由与运管执法机关有合作关系的“钓钩”以生病、事急等原因骗取车主的同情,在车主允许其搭便车后,在车上强行留置“报酬”并作证,最终由运管执法机关认定车主“非法营运”并进行处罚。“钓鱼执法”不仅仅是“不正当调查取证手段”的问题,而是当前我国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集中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