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咨询台:我县一企业职工于2004年10月21日在上班作业中受伤致残.经鉴定为伤残九级。今年,企业因歇业与该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时.企业认为应按照该职工受伤前的上一年(200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作为计发基数,而该职工则认为应按照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上一年(200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作为计发基数.双方意见不一致。请问.谁的意见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