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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正如著名的行政学家赫伯特•西蒙的一句名言所描述的那样:“决策是行政的心脏。”因此,公共决策体制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政治——行政体制。通过从公共决策角度,分析了瑞士的政治——行政体制。
关键词:公共决策;委员制;直接民主
中图分类号:F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1-0101-02
1 瑞士的公共决策体制机构设置
瑞士宪法规定,瑞士为民主共和政体,实行三权分立。联邦议会为最高立法机构,联邦法院为最高司法机构,联邦委员会是最高的执行机构,也就是联邦的中央政府。
联邦委员由七名联邦委员组成。委员人选先由参加政府的政党提名,经过各党、各州反复协商,最后由联邦议会正式选出。联邦委员会与议会任期相同,四年为一届,可连选连任。联邦委员会的职权大致包括:履行领导国家的职能;领导联邦的行政机构,督促各级行政机构和各级官员遵守联邦宪法;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在立法方面,联邦委员会起草提交议会审议的法案,参与法律的制定。
2 瑞士的公共决策体制结构
在纵向结构上,联邦各部及其下属单位,统称联邦行政机构。联邦政府下设七个部:外交部、内政部、司法警察部、军事部、财政海关部、国民经济部、交通运输与能源部。七名联邦委员各掌一部。七个部下设六十七个联邦局和十四个附属单位。
瑞士行政机构的设置灵活多样,各部、各局的组织形式并不完全划一。联邦《行政机构组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部下设局,局下设“其它行政单位”。必要时,几个局可合组为总局(或称总部),但局与总局同属一个层次。从实际情况看,各部机构大致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曾是部长;第二层是总局长或局长(国务秘书、秘书长与局同级);第三层,有的部是司长,有的部是处长;第四层是科长。有的科直属司领导,有的属处领导。联邦委员会只确定巨以上建制,局以下建制由部长根据需要设置。因此,局以下单位名目繁多,互有交叉。
部长可按照联邦委员会规定的精神制定本部的组织细则。秘书长是各部的参谋长,其主要权限是协调本部与其它部的工作。总局和局和独立负责的行政单位,拥有较大权限。总局长和局长的主要职责范围包括:指定计划,妥善而有效地做好本局的组织工作等。由联邦委员会指定,某些总局和局可直接与外交部的单位以及同外国驻瑞士使馆发生联系。司、处等下层单位的职责范围,一般由部长或局长确定。其权限因责任大小而异,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也可独立负责。
瑞士分联邦、州和镇(市)是三级行政机构。州系独立的政治实体,镇(市)是州的基层单位,属州管辖。瑞士的联邦体制建立在联邦与州“双重主权”的基础之上。各州拥有自己的疆界、宪法和本州州旗。地方政府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各州的政治制度同市镇和联邦的政治制度很相似。一个民选的州议会在人民的协助下(通过投票)下行使立法权。州在选举时划分为若干选区,议员根据比例选举制产生。候选人经各政党或公民团体推荐。
同级政策组织之间,构成平等合作与协商关系,这种排列组合方式便是决策体制的横向结构。在瑞士的行政机构间,由于跨部性事务日益增多,部与部之间也需加强协调与合作,故《行政机构组织法》专列章节作了规定。这种部际合作的方式大致有:互通情况;协调配合;部际咨询;组织部际合作;建立经常性的协调制度。
3 瑞士的公共决策体制的特色
一八七四年瑞士新宪法赋予了公民以“直接民主”的权力,凡联邦通过法令或修改宪法,都需经公民投票表决,在征集法定数量的的签名后,公民可以提出立法倡议,等等。新宪法的这些规定,形成了瑞士具有特色的一套政权组织形式。它的政府,既不是总统制,也不是内阁制,而是独具一格的委员制。“武装中立、直接民主、联邦制则形成了瑞士政治的三大支柱。”
瑞士是个永久中立的国家。长期以来,瑞士人民始终对自己的中立立场十分珍视,并为此而感到骄傲,在战后复杂纷纭的国际舞台上,他们为自己无须更多卷入世界上的种种是非而感到庆幸。瑞士的全民公决也是举世闻名。1986年,瑞士曾就是否加入联合国举行过一次全民公决,结果是3/4的选民投票反对。2002年3月3日,瑞士在全民公决中以微弱多数通过了加入联合国的议案。
公民的“直接名主”又称“直接立法”,始源于十八世纪瑞士各州。一八久一年才正式推广到联邦,载入联邦宪法。
公民直接立法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对议会法案的“权”;另一种是公民拥有的法案“倡议权”。复议权是公民对议会立法认可或否决的权利。公民倡议权是公民主动创制、修改或取消某些法案的权利。
公民立法是瑞士公民在特定条件下直接参政的一种特殊方式。这种方式在土地狭小,人口稀少的瑞士,至今还被人们广泛采用。“全民复决并不是仅仅在人民应召表决一项法律的时候才会产生效果。
由于公民分属不同阶级和不同阶层,而公民投票本身也难摆脱不同利益集团的操纵。因此,公民投票大致也有几类情况:
(1)公民投票曾否决了一些不符合民意的立法。例如,设立州际安全警察的法案,就曾被公民否决。有人说这类否决等于对议会和政府的“警告”。
(2)公民投票的过程,也是政府宣传政策和公民了解政策的过程。例如瑞士与共同市场签定的工业品自由流通协议,在付诸公民复议之前,政府曾在电台、电视台组织讨论,向公众解释利弊,从而打消了一些人的顾虑,使协议得以通过。
(3)公民投票曾经否决了某些反动或保守的“公民倡议”。例如某些右翼政党“国家行动党”倡议的旨在排挤外籍工人的“反异化法案”,十多年中曾四次提出,四次连遭否决,对排外势力起了制约作用。
(4)一些比较先进,比较开明的议案也曾遭到了否决。例如假日禁止行驶机动车以节省能源、保护环境倡议以及保护房客和征收财产税等提案,本来都对下层人民有利,但却遭到否决。
(5)瑞士有的报刊认为,瑞士当权者利用公民倡议这一渠道让人民出气,实际上起了“安全阀”的作用。
4 瑞士的公共决策体制的咨询机构
瑞士除政府机构外,还有为数众多的咨询机构。它们负责向领导机关提供情况,提出建议和分担任务,对政府的决策起一定的影响作用。从咨询机构的职能上划分,大致有四种类型。(1)调研性机构。此类机构主要是辅助联邦委员会或联邦各部进行调查研究。(2)战略决策性的咨询机构。它是军事问题的最高咨询机。(3)磋商性机构。由于有些问题解决的条件尚不成熟,还要继续酝酿、探讨,因而联邦委员会委托某些专家先在公众中征询意见,进行磋商。(4)专题咨询机构。此类机构较多,每逢联邦政府遇有难题,即请高级专家组成“智囊团”,提出可行性方案。
研究咨询性机构的产生有一定的历史原因。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急剧变化和科技的迅猛发展,西方国家面临着更加错综复杂的国内外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难题,决非轻而易举的事。加之,国家任何最高行政长官不可能精通世界上的几千门学科和熟悉成千上万个行业。所以,依靠专家学者的智慧和充分利用新的科技成果,成为公共决策的必要前提条件。近些年来,政府性的研究咨询机构发展迅速,以成为现代的“新兴产业”。
议会制作为对封建王权专制的否定而在历史舞台上享有崇高声誉,但其理论所标榜的“民主”精神依然不易达到,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其无法超越资产阶级专政的政治樊篱,民意经常被资产阶级政党、利益团体的意志所代替。
关键词:公共决策;委员制;直接民主
中图分类号:F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1-0101-02
1 瑞士的公共决策体制机构设置
瑞士宪法规定,瑞士为民主共和政体,实行三权分立。联邦议会为最高立法机构,联邦法院为最高司法机构,联邦委员会是最高的执行机构,也就是联邦的中央政府。
联邦委员由七名联邦委员组成。委员人选先由参加政府的政党提名,经过各党、各州反复协商,最后由联邦议会正式选出。联邦委员会与议会任期相同,四年为一届,可连选连任。联邦委员会的职权大致包括:履行领导国家的职能;领导联邦的行政机构,督促各级行政机构和各级官员遵守联邦宪法;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在立法方面,联邦委员会起草提交议会审议的法案,参与法律的制定。
2 瑞士的公共决策体制结构
在纵向结构上,联邦各部及其下属单位,统称联邦行政机构。联邦政府下设七个部:外交部、内政部、司法警察部、军事部、财政海关部、国民经济部、交通运输与能源部。七名联邦委员各掌一部。七个部下设六十七个联邦局和十四个附属单位。
瑞士行政机构的设置灵活多样,各部、各局的组织形式并不完全划一。联邦《行政机构组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部下设局,局下设“其它行政单位”。必要时,几个局可合组为总局(或称总部),但局与总局同属一个层次。从实际情况看,各部机构大致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曾是部长;第二层是总局长或局长(国务秘书、秘书长与局同级);第三层,有的部是司长,有的部是处长;第四层是科长。有的科直属司领导,有的属处领导。联邦委员会只确定巨以上建制,局以下建制由部长根据需要设置。因此,局以下单位名目繁多,互有交叉。
部长可按照联邦委员会规定的精神制定本部的组织细则。秘书长是各部的参谋长,其主要权限是协调本部与其它部的工作。总局和局和独立负责的行政单位,拥有较大权限。总局长和局长的主要职责范围包括:指定计划,妥善而有效地做好本局的组织工作等。由联邦委员会指定,某些总局和局可直接与外交部的单位以及同外国驻瑞士使馆发生联系。司、处等下层单位的职责范围,一般由部长或局长确定。其权限因责任大小而异,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也可独立负责。
瑞士分联邦、州和镇(市)是三级行政机构。州系独立的政治实体,镇(市)是州的基层单位,属州管辖。瑞士的联邦体制建立在联邦与州“双重主权”的基础之上。各州拥有自己的疆界、宪法和本州州旗。地方政府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各州的政治制度同市镇和联邦的政治制度很相似。一个民选的州议会在人民的协助下(通过投票)下行使立法权。州在选举时划分为若干选区,议员根据比例选举制产生。候选人经各政党或公民团体推荐。
同级政策组织之间,构成平等合作与协商关系,这种排列组合方式便是决策体制的横向结构。在瑞士的行政机构间,由于跨部性事务日益增多,部与部之间也需加强协调与合作,故《行政机构组织法》专列章节作了规定。这种部际合作的方式大致有:互通情况;协调配合;部际咨询;组织部际合作;建立经常性的协调制度。
3 瑞士的公共决策体制的特色
一八七四年瑞士新宪法赋予了公民以“直接民主”的权力,凡联邦通过法令或修改宪法,都需经公民投票表决,在征集法定数量的的签名后,公民可以提出立法倡议,等等。新宪法的这些规定,形成了瑞士具有特色的一套政权组织形式。它的政府,既不是总统制,也不是内阁制,而是独具一格的委员制。“武装中立、直接民主、联邦制则形成了瑞士政治的三大支柱。”
瑞士是个永久中立的国家。长期以来,瑞士人民始终对自己的中立立场十分珍视,并为此而感到骄傲,在战后复杂纷纭的国际舞台上,他们为自己无须更多卷入世界上的种种是非而感到庆幸。瑞士的全民公决也是举世闻名。1986年,瑞士曾就是否加入联合国举行过一次全民公决,结果是3/4的选民投票反对。2002年3月3日,瑞士在全民公决中以微弱多数通过了加入联合国的议案。
公民的“直接名主”又称“直接立法”,始源于十八世纪瑞士各州。一八久一年才正式推广到联邦,载入联邦宪法。
公民直接立法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对议会法案的“权”;另一种是公民拥有的法案“倡议权”。复议权是公民对议会立法认可或否决的权利。公民倡议权是公民主动创制、修改或取消某些法案的权利。
公民立法是瑞士公民在特定条件下直接参政的一种特殊方式。这种方式在土地狭小,人口稀少的瑞士,至今还被人们广泛采用。“全民复决并不是仅仅在人民应召表决一项法律的时候才会产生效果。
由于公民分属不同阶级和不同阶层,而公民投票本身也难摆脱不同利益集团的操纵。因此,公民投票大致也有几类情况:
(1)公民投票曾否决了一些不符合民意的立法。例如,设立州际安全警察的法案,就曾被公民否决。有人说这类否决等于对议会和政府的“警告”。
(2)公民投票的过程,也是政府宣传政策和公民了解政策的过程。例如瑞士与共同市场签定的工业品自由流通协议,在付诸公民复议之前,政府曾在电台、电视台组织讨论,向公众解释利弊,从而打消了一些人的顾虑,使协议得以通过。
(3)公民投票曾经否决了某些反动或保守的“公民倡议”。例如某些右翼政党“国家行动党”倡议的旨在排挤外籍工人的“反异化法案”,十多年中曾四次提出,四次连遭否决,对排外势力起了制约作用。
(4)一些比较先进,比较开明的议案也曾遭到了否决。例如假日禁止行驶机动车以节省能源、保护环境倡议以及保护房客和征收财产税等提案,本来都对下层人民有利,但却遭到否决。
(5)瑞士有的报刊认为,瑞士当权者利用公民倡议这一渠道让人民出气,实际上起了“安全阀”的作用。
4 瑞士的公共决策体制的咨询机构
瑞士除政府机构外,还有为数众多的咨询机构。它们负责向领导机关提供情况,提出建议和分担任务,对政府的决策起一定的影响作用。从咨询机构的职能上划分,大致有四种类型。(1)调研性机构。此类机构主要是辅助联邦委员会或联邦各部进行调查研究。(2)战略决策性的咨询机构。它是军事问题的最高咨询机。(3)磋商性机构。由于有些问题解决的条件尚不成熟,还要继续酝酿、探讨,因而联邦委员会委托某些专家先在公众中征询意见,进行磋商。(4)专题咨询机构。此类机构较多,每逢联邦政府遇有难题,即请高级专家组成“智囊团”,提出可行性方案。
研究咨询性机构的产生有一定的历史原因。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急剧变化和科技的迅猛发展,西方国家面临着更加错综复杂的国内外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难题,决非轻而易举的事。加之,国家任何最高行政长官不可能精通世界上的几千门学科和熟悉成千上万个行业。所以,依靠专家学者的智慧和充分利用新的科技成果,成为公共决策的必要前提条件。近些年来,政府性的研究咨询机构发展迅速,以成为现代的“新兴产业”。
议会制作为对封建王权专制的否定而在历史舞台上享有崇高声誉,但其理论所标榜的“民主”精神依然不易达到,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其无法超越资产阶级专政的政治樊篱,民意经常被资产阶级政党、利益团体的意志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