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债权人的代位权解释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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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债权人的代位权规则作出较大修改,有利于发挥该规则的保全功能及更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该规则的解释及具体适用,应立足于规范文义并参酌修改目的、其他规则衔接等因素予以确定。非金钱债权可否构成代位权的客体应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包括违约金、利息和有关担保权等;程序法权利原则上不能构成代位权的客体。债权人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可实施保存行为;保存行为的具体内容是"向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直接清偿规则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效果,应结合相关实体法规则和程序法规则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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