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杀人后临时起意取财行为的性质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astche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关于杀人后临时起意取财行为的性质,理论界众说纷纭,本文主要认为杀人后临时起意拿走被害人财物的,在被害人还没有失去意识或死亡的情况下应定抢劫罪,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应定非法占有。
  关键词:抢劫罪;非法占有;被害人有无意识
  一、杀人后临时起意取财行为的理论纷争
  行为人不是基于取财目的杀害被害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被害人没有失去意识或死亡并不能反抗的情况下;二是被害人已经死亡,不能反抗的情况下。
  (一) 在被害人没有失去意识或死亡并不能反抗的情况下,主要有两种学说
  (1)“盗窃罪说”认为,临时起意取财的行为和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吻合,应定盗窃罪。
  (2)“抢劫罪说”认为行为人利用自己对被害人的压制反抗状态夺取财物,与以暴力、胁迫行为夺取财物别无二致,应定抢劫罪,并且认为行为人现场的存在就构成了对被害人的压制,而且让这种状态继续存在就是不作为。
  (二)在被害人已经死亡不能反抗的情况下,我国的通说是盗窃罪。但对具体情形争议较大,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1)盗窃罪说主要基于生前占有、死者占有和继承人占有这几种学说,认为杀人后临时起意取财应构成盗窃罪。
  (2)脱离占有物侵占罪说认为该财物基于被害人死亡后丧失对其的占有而成为脱离占有之物,因此应定脱离占有物侵占罪。
  (3)抢劫罪说认为行为人利用了自己对行为人的压制反抗状态而夺其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4)区别对待说。①行为人取财故意在短时间内产生则定盗窃罪,若在长时间内产生则定抢劫罪。②若在被害人家中杀人并取财则定盗窃罪;若在荒郊野外杀人并取财则定故意杀人罪。
  (5)故意杀人罪说认为故意杀人后临时起意取财属于故意杀人行为的后续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二 对杀人后临时起意取财行为的评析
  (一)对被害人没有失去意识或死亡并不能反抗的情况下众观点的评析
  (1)对盗窃罪说的评析。该说认为只有以和平方式侵害占有才符合盗窃罪构成,符合立法原意。但是以平和方式侵害占有还有抢夺,所以该学说本身存在问题。
  (2)对抢劫罪说的评析。我赞同此说,但是对于它所说的不消除行为人的压制反抗状态就是不作为不敢苟同,并且我觉得这点违背刑法不得重复评价原则。
  (二)对被害人已经死亡而不能反抗的情况下众观点的评析
  (1)对盗窃罪说的评析。该说中生前占有说只是对被害人对生前财物的占有的肯定,并没有解决被害人死后财物的归属问题;死者占有说违背刑法上“占有”的基本含义,死人不能支配财物;继承人占有说问题更大,继承人在开始继承之前,是不可能已经支配财物的,所以更不可能形成占有。
  (2)对脱离占有物侵占罪说的评析。该说忽视了先前的杀人行为与现在被害人已失去意识或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3)对抢劫罪说的评析。 我赞同该说,在下面对杀人临时起意取财的定性中我会阐述理由。
  (4)对区别对待说的评析。行为人在杀人后产生取财故意的时间长短和被害人的财物是否被占有无任何关联,也相互不影响,所以该说理由站不住脚。
  (5)对故意杀人罪说的评析。临时起意取财虽是先前杀人行为的后续行为,但其侵犯了新的法益,前者不能包含评价后者,所以杀人后临时起意取财行为应予另外定性。
  三、对杀人后临时起意取财行为的定性
  杀人后临时产生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在被害人没有失去意识(死亡)并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定抢劫罪。理由是:事后取财的行为利用了先前故意杀人暴力手段余势的“利用余势说”的观点。因为行为人利用了先前的杀害行为使被害人处于不能抵抗的状态而夺取财物的,因此构成抢劫罪。
  但被害人已经死亡不能反抗的情况下,也就没有夺取财物这一说,其行为应构成非法占有。因为行为人杀人后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没有利用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状态,此时被害人已经没有知觉,行为人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是杀人行为后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为死者的财物此时既不是遗失物,也不是遗忘物,更不是让行为人代为保管的财物,所以不能构成侵占罪,而只能基于被害人的财物占有构成非法占有。
  我上述的观点可能会让人产生不解:杀人没有将被害人杀死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定位抢劫罪,将被害人杀死后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反而被认为是非法占有,在刑法上不构成罪,这似乎有点荒谬。其实不然。对于实施杀人行为后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之所以定抢劫罪是因为该行为一般是冲着财物去的,如果是冲着将人杀死的目的就不会在被害人没有失去意识或死亡之前去拿财物,其此时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正是出于夺取财物的目的才利用了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实施了取财行为,所以应定抢劫罪。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一般是出于杀害被害人的目的,待被害人彻底死亡后才拿走被害人的财物,行为人没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这两者的区别就在于两者取财的主观目的不同。
  综上所诉,杀人后临时产生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在被害人没有失去知觉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应定抢劫罪,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取财行为构成非法占有,二者之间的微妙区别就在于取财的主观目的不同,应仔细品味,审慎把握。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周光权.刑法各论讲义[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3]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4]林山田.刑法各罪论[M],东京:林山田,2002.
  [5][日]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M],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社,2003.
  [6]褚剑鸿.刑法分则释论[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0:1086.[7][日]西田典之.日木刑法各论[M].刘明祥、王昭武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15.
  [8]周光权.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J],法学研究,2002,(3)
  [9]刘明祥.论刑法中的占有[J],法商研究,2000,(3)
  [10]杨延军.论临时起意取则的行为性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8):73-76.
  作者简介:
  李娜,女,(1991.09.17~) 河南安阳人 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其他文献
摘 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正确的运用对我国的立法完善、准确执法具有深远的意义,但现实中存在立法不完善、量刑和执法不准确的问题。因此需要对立法、量刑和执法进行全面规范,以此使我国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更加具体、严密和丰富的内涵。  关键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立法;执法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原则,是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求我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是当前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将“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  高检院在2013年就在全国7个省的17个检察院试行主任检察官制度,其中上海的闵行、浦东都已经做出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不少可供参考的经验。笔者结合有关规定和各地的探索情况,将此次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总
青少年性犯罪近年来越发普遍,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毒瘤。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必要加强青少年性犯罪的矫治。本文就青少年性犯罪现状及原因进行
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拓宽公众参与法制建设的渠道,加强民众对司法的监督,民主司法。近些年来,民意对量刑的影响越来越大。民意本身具有哪些特性,民意是否绑架了司法、影响司法的公正性,民意是否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其法理依据何在,民意是否是合法的监督者,这些问题一直以来饱受争议。本文旨在研究上述问题,对民意的特征进行分析、对合理的民意进行界定、分析合理民意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合理性。  关键词:民意;
设(,Ω,Δ)是一个左三角范畴,(R,Ω,Δ)与(R,Ω,Δ)分别是(,Ω,Δ)的先幂等完备化再余稳定化(三角化)和先余稳定化(三角化)再幂等完备化后得到的三角范畴,则这两个范畴是三角等价的.
摘要:加油站是油品销售企业的生命线。拥有合法的土地资源,是保证加油站正常经营、维护资产安全的重要前提。近年,因加油站收购、租赁产生的法律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已成为油品销售企业的高发风险源,而其中大部分都是因为土地不合法引发的纠纷。加油站是油品销售企业发展的基石,因此加油站土地不合法引发的诸多法律风险不容忽视。鉴于此,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加油站使用集体土地进行法律风险分析。  关键词:加油站;集体土地
一部法律,无论是刑法还是其他部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不可少的。但在我国,少年刑法原则没有确立,少年刑法原则的构建设有得到学界足够的重视。不少学者认为少年刑法的构建不需要
摘 要:随着社会财富的快速增加,一些财务人员禁不住诱惑,突破道德底线,各种职务犯罪时有发生。会计、出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占有公共产物、非法使用公共财产。其职务犯罪具有主观性强、复杂度高、作案手段隐蔽、危害严重等特点。本文通过深入探讨研究财务人员犯罪的原因,通过详尽分析,遵循“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提出有效可行的对策。  关键词:财务人员;职务犯罪;原因;预防
通过探讨算子半群得到Fredholm算子的若干性质,推广了算子半群对应生成空间理想的命题,并给出了 S, C的一个等价条件.
摘 要:本文通过对公序良俗这一法律原则在当今法律界的运用状况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以期促进法治发展。  关键词:公序良俗;法律原则;运用;道德  一、公序良俗的概述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在我国现行法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我国现行法上所称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