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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美国涉华“337调查”呈不断增加的趋势,中国已然成为其最大的受害国。面对美国的贸易大棒,中国企业应该了解“337条款”并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
关键词 337条款 知识产权 应对措施
作者简介:马军卫,中共济南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87-02
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和世界科技革命的结果,全球化已经成为当前世界经济的基本趋势,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无法回避该问题,全球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一种客观的历史潮流。正如欧洲经济学者约翰·邓宁教授所说,“除非有天灾人祸,经济活动的全球化不可逆转。”全球化所带来的对贸易上的主要影响,即是与贸易相关的游戏规则的适用与冲突问题。为阻止外国企业占领其本国和国际市场,保护本国和本国企业利益,各国尤其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想方设法设置各种贸易障碍。以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设置贸易壁垒,是近年来美国惯常使用的手段。我国是外向型经济国家,企业出口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向美国的出口业务量是极大的。随之而来,贸易摩擦更是与日俱增,美国越来越多的使用其贸易大棒来保护本国企业。与早先美国商务部发起的主要针对劳动力密集型产品的反倾销与反补贴(“双反”)调查不同,近年来随着对美出口产品逐渐升级换代,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遭到了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的“337调查”。可以说,“337调查”是当前美国所主要使用的贸易保护手段。
一、美国对华“337调查”及其后果
自1986年12月29日,美国发起第一起针对中国的“337调查”之后,到1993年第二起调查被发起,以后逐年增多。截至2002年之前,美国对华的“337调查”案件数量为14件。2002年以后,中国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2001年至2012年首季度,美国共发起“337调查”837起,且呈迅猛上升之势。其中,涉华“337调查”166起,其比重为19.8%。比较典型的案例,比如,2012年4月18日位于美国得克萨斯州的Anu IP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of United States,简称USITC,亦称ITC)提出申诉,指控包括中国华为在内的一些IT及电子企业在美国市场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要求启动“337调查”。5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45家公司发起“337调查”,以确定这些公司在生产带有可伸缩USB连接器的电子设备时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被调查企业中包括中国大陆的知名企业华为。
337条款中将非法活动主要表述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进口到美国的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注册的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第二部分是输入美国的货物采取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并对美国的相关产业带来了严重的损害。从现实来看,前一种情况受到调查的情形占到了绝大多数。若是USITC调查后认定进口产品确实侵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USITC便可以依据“337条款”采取以下几种救济措施:一禁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s)。禁令要求侵权企业立即停止侵权,该禁令不仅限于销售和生产,还包括侵权产品在美国的推广等。违反禁令将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二排除令(exclusion orders)。排除令包括两类,第一类为普遍排除令,不分地域的禁止与侵权产品同属于一类产品的货物进入美国;第二类为有限排除令,可以禁止申请书中的外国侵权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到美国市场。三罚没令(fines and confiscation orders)。若某企业的某一产品在进入到美国市场时,USITC发现其在此前曾被处以过排除令,此时USITC便可径行发布罚没令。海关根据此令可将所有试图输入美国的侵权产品进行罚没处理。上述三种处罚均措施均无明确的到期日,除非USITC认为侵权情形已不存在,否则排除令和禁令可一直持续下去。由此可见,这对出口企业的伤害力度是相当大的。通常,一旦被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违反其“337条款”就意味着当事企业甚至整个行业丧失美国市场。
二、美国“337调查”解读
(一)何为“337调查”
“337调查”是指USITC依据美国联邦《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现收录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337条)之规定,对向美国输入产品且对美国行业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相关调查,并同时被授权采取处罚措施的做法。
(二)“337条款”的适用范围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337条款”调整的是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关系和一般不正当贸易关系。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正当贸易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包括两个部分:(1)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立中;(2)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一般不正当贸易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同样有两个部分:(1)美国已经存在相关产业,或该相关产业正在建立中;(2)对产业造成了损害,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
(三)法律依据
关于“337调查”的法律依据问题,包括两部分,即有关实体的法律和有关程序的法律。在有关实体的法律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1930年美国联邦《关税法》第337节的有关规定、美國联邦和各州关于认定知识产权侵权的各项法律、其他关于认定不公平竞争的法律。在有关程序的法律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联邦《USITC操作与程序规则》、《联邦法规汇编》关于USITC调查的有关规定、《行政程序法》中关于行政调查的有关规定、《联邦证据规则》中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等。
(四)实施机构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of United States,简称USITC,亦称ITC)负责进行“337调查”。该机构系一个独立的联邦准司法机构,广泛拥有对与贸易相关事务的调查权及处罚权。其职能主要包括: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中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进口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贸易信息服务;保障措施调查;产业与经济分析;贸易政策支持;维护美国海关税则。USITC共设6名委员,共和党和民主党成员各半,每届任期9年,主席每三年更换一次,成员轮流任职。 (五)“337调查”简要程序
美国“337”调查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1)申请发起调查。美国申诉人可在任意时刻以提交书面申请的形式发起,ITC也可以主动发起调查。(2)调查的发起。ITC在接到书面申请后的30天或35天内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如果需要临时限令则为35天)。另外,决定调查的通知要刊登在《联邦纪事》上。(3)被诉人抗辩。美国或外国被诉人在20天(美国被诉人)或30天(国外被诉人)内,对被调查事项作出书面答辩。如果涉及的产品即将进口,此时ITC有权发出临时限制性排除令。(4)展开调查。行政法官(ALJ)一般在发起调查后6-7个月(随不同案件而定)的时间跨度内,进行调查并召开听证会。通常听证会向公众公开,除非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如果被诉人缺席,通常会被判定败诉。(5)ALJ初审决定。ALJ根据听证会记录及事项作出初裁。其时间及跨度为发起调查后不迟于15个月内,并在ITC确定的目标终裁期限前3个月。ITC确定结束337条款调查的目标期限(终裁期限)应在交由ALJ调查后的45天内作出。(6)ALJ初审决定的审查(ITC终裁)。即ITC维持、撤销、修改ALJ的决定或要求继续调查。其时间及跨度为在初审裁定提交ITC后的45天内。如果争议方就337违反问题达成诉诸仲裁的协议时,ITC可以终结案件调查,仲裁协议的订立可以排除。(7)总统裁决。美国总统基于公众政策考虑批准或否决ITC的终裁。其时间及跨度为60天。无论批准还是否决,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8)上诉。遭受不利裁决的一方对裁决不服,在终裁后60天内可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决具有终局性。
(六)“337调查”的特点
首先,其制裁措施非常严厉,导致的结果往往是被调查人甚至整个行业不得不放弃美国市场;第二,“337调查”的启动门槛低,成本更低;第三,被调查人没有反诉权,这是相当不公平的;第四,其调查程序非常快捷,往往被调查人还没准备充分,可能程序就已结束;第五,美国的“337调查”制度竟然还不违反WTO规定,能够堂而皇之的继续使用。
三、我国及相关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了解对手,事先防范
在进入美国市场之前,对自己企业相关产品在美国的知识产权问题要事先进行调研,如果发现当地已有相关的知识产权登记,那就要事先与权利人进行磋商,如签订相关权利的使用协议。如果当地尚未曾登记相关知识产权,那就该及早在当地进行登记注册。如此,可避免将来付出沉重的代价。
(二)更加重视并深入研究美国贸易法律问题,包括“337调查”问题
国内政府机构、企业及专业人士应加大对美国相关法律的研究,尤其是与贸易有关的法律研究。只有做到充分了解、吃透,才可能自如的应对。
(三)面对调查时积极应诉,必要时由行业协会牵头集体应对
当面对申请人发起的“337调查”程序时,由于难以承受高昂的费用负担、不熟悉当地规则、时间紧迫等因素,国内企业往往不去应诉,这就导致了败诉的恶果,并进一步影响整个行业进入美国市场。为克服上述困难,建议由行业协会牵头应对并承担费用。
(四)变防守为进攻,到美国等发达国家申请登记相关知识产权
国内企业到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申请登记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之后,再将相关产品进行销售。这样即可避免被发起“337调查”的风险,同时自己还可以掌握主动,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参考文献:
[1][英]约翰·H·邓宁.全球化经济若干反论之调和.国际贸易问题.1996(3).
[2]商务部产业损害调.一季度美国337调查情况分析.国际商报.2012-5-8.
[3]?王进雨,高小娟.美“337调查”盯上华为.法制晚报.2012-05-19.
[4]李勇.從捷康成功案例谈应对美国337调查法律对策.中国商贸.2011(5).
[5]科易资讯.《美国“337条款”适用范围》.http://news.k8008.com/html/201205/news_315165_1.html,2012-5-22.
[6]商务部公平贸易局.《337调查法律依据》.http://www.ipr.gov.cn/usaarticle/americassq/ssqchangshi/201006/937779_1.html,2012-5-22.
[7]饶云燕.中美贸易的知识产权壁垒——美国337条款简析.国际商务研究.2004(6).
关键词 337条款 知识产权 应对措施
作者简介:马军卫,中共济南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87-02
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和世界科技革命的结果,全球化已经成为当前世界经济的基本趋势,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无法回避该问题,全球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一种客观的历史潮流。正如欧洲经济学者约翰·邓宁教授所说,“除非有天灾人祸,经济活动的全球化不可逆转。”全球化所带来的对贸易上的主要影响,即是与贸易相关的游戏规则的适用与冲突问题。为阻止外国企业占领其本国和国际市场,保护本国和本国企业利益,各国尤其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想方设法设置各种贸易障碍。以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设置贸易壁垒,是近年来美国惯常使用的手段。我国是外向型经济国家,企业出口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向美国的出口业务量是极大的。随之而来,贸易摩擦更是与日俱增,美国越来越多的使用其贸易大棒来保护本国企业。与早先美国商务部发起的主要针对劳动力密集型产品的反倾销与反补贴(“双反”)调查不同,近年来随着对美出口产品逐渐升级换代,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遭到了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的“337调查”。可以说,“337调查”是当前美国所主要使用的贸易保护手段。
一、美国对华“337调查”及其后果
自1986年12月29日,美国发起第一起针对中国的“337调查”之后,到1993年第二起调查被发起,以后逐年增多。截至2002年之前,美国对华的“337调查”案件数量为14件。2002年以后,中国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2001年至2012年首季度,美国共发起“337调查”837起,且呈迅猛上升之势。其中,涉华“337调查”166起,其比重为19.8%。比较典型的案例,比如,2012年4月18日位于美国得克萨斯州的Anu IP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of United States,简称USITC,亦称ITC)提出申诉,指控包括中国华为在内的一些IT及电子企业在美国市场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要求启动“337调查”。5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45家公司发起“337调查”,以确定这些公司在生产带有可伸缩USB连接器的电子设备时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被调查企业中包括中国大陆的知名企业华为。
337条款中将非法活动主要表述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进口到美国的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注册的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第二部分是输入美国的货物采取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并对美国的相关产业带来了严重的损害。从现实来看,前一种情况受到调查的情形占到了绝大多数。若是USITC调查后认定进口产品确实侵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USITC便可以依据“337条款”采取以下几种救济措施:一禁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s)。禁令要求侵权企业立即停止侵权,该禁令不仅限于销售和生产,还包括侵权产品在美国的推广等。违反禁令将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二排除令(exclusion orders)。排除令包括两类,第一类为普遍排除令,不分地域的禁止与侵权产品同属于一类产品的货物进入美国;第二类为有限排除令,可以禁止申请书中的外国侵权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到美国市场。三罚没令(fines and confiscation orders)。若某企业的某一产品在进入到美国市场时,USITC发现其在此前曾被处以过排除令,此时USITC便可径行发布罚没令。海关根据此令可将所有试图输入美国的侵权产品进行罚没处理。上述三种处罚均措施均无明确的到期日,除非USITC认为侵权情形已不存在,否则排除令和禁令可一直持续下去。由此可见,这对出口企业的伤害力度是相当大的。通常,一旦被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违反其“337条款”就意味着当事企业甚至整个行业丧失美国市场。
二、美国“337调查”解读
(一)何为“337调查”
“337调查”是指USITC依据美国联邦《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现收录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337条)之规定,对向美国输入产品且对美国行业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相关调查,并同时被授权采取处罚措施的做法。
(二)“337条款”的适用范围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337条款”调整的是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关系和一般不正当贸易关系。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正当贸易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包括两个部分:(1)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立中;(2)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一般不正当贸易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同样有两个部分:(1)美国已经存在相关产业,或该相关产业正在建立中;(2)对产业造成了损害,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
(三)法律依据
关于“337调查”的法律依据问题,包括两部分,即有关实体的法律和有关程序的法律。在有关实体的法律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1930年美国联邦《关税法》第337节的有关规定、美國联邦和各州关于认定知识产权侵权的各项法律、其他关于认定不公平竞争的法律。在有关程序的法律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联邦《USITC操作与程序规则》、《联邦法规汇编》关于USITC调查的有关规定、《行政程序法》中关于行政调查的有关规定、《联邦证据规则》中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等。
(四)实施机构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of United States,简称USITC,亦称ITC)负责进行“337调查”。该机构系一个独立的联邦准司法机构,广泛拥有对与贸易相关事务的调查权及处罚权。其职能主要包括: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中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进口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贸易信息服务;保障措施调查;产业与经济分析;贸易政策支持;维护美国海关税则。USITC共设6名委员,共和党和民主党成员各半,每届任期9年,主席每三年更换一次,成员轮流任职。 (五)“337调查”简要程序
美国“337”调查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1)申请发起调查。美国申诉人可在任意时刻以提交书面申请的形式发起,ITC也可以主动发起调查。(2)调查的发起。ITC在接到书面申请后的30天或35天内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如果需要临时限令则为35天)。另外,决定调查的通知要刊登在《联邦纪事》上。(3)被诉人抗辩。美国或外国被诉人在20天(美国被诉人)或30天(国外被诉人)内,对被调查事项作出书面答辩。如果涉及的产品即将进口,此时ITC有权发出临时限制性排除令。(4)展开调查。行政法官(ALJ)一般在发起调查后6-7个月(随不同案件而定)的时间跨度内,进行调查并召开听证会。通常听证会向公众公开,除非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如果被诉人缺席,通常会被判定败诉。(5)ALJ初审决定。ALJ根据听证会记录及事项作出初裁。其时间及跨度为发起调查后不迟于15个月内,并在ITC确定的目标终裁期限前3个月。ITC确定结束337条款调查的目标期限(终裁期限)应在交由ALJ调查后的45天内作出。(6)ALJ初审决定的审查(ITC终裁)。即ITC维持、撤销、修改ALJ的决定或要求继续调查。其时间及跨度为在初审裁定提交ITC后的45天内。如果争议方就337违反问题达成诉诸仲裁的协议时,ITC可以终结案件调查,仲裁协议的订立可以排除。(7)总统裁决。美国总统基于公众政策考虑批准或否决ITC的终裁。其时间及跨度为60天。无论批准还是否决,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8)上诉。遭受不利裁决的一方对裁决不服,在终裁后60天内可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决具有终局性。
(六)“337调查”的特点
首先,其制裁措施非常严厉,导致的结果往往是被调查人甚至整个行业不得不放弃美国市场;第二,“337调查”的启动门槛低,成本更低;第三,被调查人没有反诉权,这是相当不公平的;第四,其调查程序非常快捷,往往被调查人还没准备充分,可能程序就已结束;第五,美国的“337调查”制度竟然还不违反WTO规定,能够堂而皇之的继续使用。
三、我国及相关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了解对手,事先防范
在进入美国市场之前,对自己企业相关产品在美国的知识产权问题要事先进行调研,如果发现当地已有相关的知识产权登记,那就要事先与权利人进行磋商,如签订相关权利的使用协议。如果当地尚未曾登记相关知识产权,那就该及早在当地进行登记注册。如此,可避免将来付出沉重的代价。
(二)更加重视并深入研究美国贸易法律问题,包括“337调查”问题
国内政府机构、企业及专业人士应加大对美国相关法律的研究,尤其是与贸易有关的法律研究。只有做到充分了解、吃透,才可能自如的应对。
(三)面对调查时积极应诉,必要时由行业协会牵头集体应对
当面对申请人发起的“337调查”程序时,由于难以承受高昂的费用负担、不熟悉当地规则、时间紧迫等因素,国内企业往往不去应诉,这就导致了败诉的恶果,并进一步影响整个行业进入美国市场。为克服上述困难,建议由行业协会牵头应对并承担费用。
(四)变防守为进攻,到美国等发达国家申请登记相关知识产权
国内企业到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申请登记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之后,再将相关产品进行销售。这样即可避免被发起“337调查”的风险,同时自己还可以掌握主动,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参考文献:
[1][英]约翰·H·邓宁.全球化经济若干反论之调和.国际贸易问题.1996(3).
[2]商务部产业损害调.一季度美国337调查情况分析.国际商报.2012-5-8.
[3]?王进雨,高小娟.美“337调查”盯上华为.法制晚报.2012-05-19.
[4]李勇.從捷康成功案例谈应对美国337调查法律对策.中国商贸.2011(5).
[5]科易资讯.《美国“337条款”适用范围》.http://news.k8008.com/html/201205/news_315165_1.html,2012-5-22.
[6]商务部公平贸易局.《337调查法律依据》.http://www.ipr.gov.cn/usaarticle/americassq/ssqchangshi/201006/937779_1.html,2012-5-22.
[7]饶云燕.中美贸易的知识产权壁垒——美国337条款简析.国际商务研究.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