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依族习惯法的变迁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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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习惯法对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团结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通过研究罗平布依族习惯法的变迁和发展,一方面了解清楚布依族习惯法的历史传统和演变方式,另一方面探讨习惯法与国家法和社会发展之间矛盾,并寻求变通式的解决方式,为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现代化提出自己的意见,在保留少数民族文化传统和精髓的前提下现实现其变通发展,使之与之俱进,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更好的维护少数民族社会的稳定与团结。
  关键词 布依族 习惯法 变迁
  作者简介:朱莉,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2011级研究生;张聪荣,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是各民族在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对少数民族的生存和繁衍,维护民族整体利益,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调解社会矛盾,巩固民族团结,都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现今学界对贵州布依族研究较多,本文以云南布依族为研究对象,展示云南地区布依族习惯法的传承与变迁。罗平县是云南省布依族的主要聚居区,占全省布依族人口总数的70%以上,属境内世居民族之一。
  一、罗平布依族习惯法的变迁
  (一)祭祀习俗的变迁
  布依族是一个崇拜神灵的民族,有山神、水神、寨神等,每一个神都有固定的祭祀日期,通过祭祀神灵祈求风调雨顺、生活平安、消灾免难。
  1.祭“老人房”。祭“老人房”是布依族心中最为神圣的活动,这期间停止生产劳动,就连砍柴不被允许,女性被严格的排除在祭祀活动之外。祭祀的前后三天,通往村子的路口会被堵住,外地人不准入内,对于擅闯的外地人,村里也会有严格的处罚制度。根据《罗平布依族实录》记载:“民国十八年(1929年),有宣威来的商人在祭“老人房”期间路过新寨,对劝阻的人出言不逊,寨内立刻涌出十多人将他困住,后寨主惩罚他3.6银元,买了一只鸡、一头猪重献,并罚他修了一里多的路。”
  解放后,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发开放程度的日益提高,祭“老人房”也悄然发生着变化,例如在2010年的村规民约中,上述外籍人进村被罚款一条已经被取消。祭“老人房”在布依族中已延续了数百年,尽管各地祭祀风俗略有不同,在历史的演变中略有改变,但其提倡尊老的核心精髓却没用改变。祭“老人房”在布依族心中已不仅是一个习俗,它让人们发自内心的遵守这种数百年来延续下来的规则,规范着村里的行为和秩序。
  2.祭山与祭水。布依族古代的自然崇拜中,尤其崇拜山神,祭祀活动极为频繁。根据《罗平布依族实录》记载:“沙德村,祭山神土地真官,献牲红公鸡;祭大山神,献牲猪和红公鸡;长底木格新寨一带,民国初年每年四月初属猴日祭大山神,木格总伙头所属的寨子都要参加。”现在,每年祭山时,全村男人几乎都要参加,祭山活动充分体现了少数民族对神灵的敬重。
  另外有祭水神、五谷和冰雹。祭水神也在每年的三月三,持续三天,在布依族中有“三月三,大人祭山,小孩玩水”之说,龙潭为祭祀地点。祭祀期间摩公召集寨民,教育全寨群众保护森林、神山、龙潭树木、道路,告诫人人遵守寨规。
  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布依族的祭祀文化呈现出两个极端化的发展:一是彻底汉化,在靠近城镇的村寨,整个村子看不出一点布依族的痕迹;二是习俗经济化,在布依族聚居区,每年三月三布依族依然会举行盛大的仪式,不过这更像是吸引游人的表演,对外宣传中被称为“布依族三月三泼水节”,它已逐步发展成旅游项目来吸引游客发展本地经济。更让人担忧的是,以经济收入为重点的文化发展模式,让小孩在这天只知道玩水不知道祭祀。神灵信仰在一定程度上对少数民族的社会秩序起到了维护稳定和和谐的作用,一旦信仰灭失,必定会引起秩序的波动。这充分反映了在少数民族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和文化保存之间的矛盾,怎样在冲突中寻求发展,是少数民族习惯法所面临的共同难题。
  (二)婚丧习俗的变迁
  根据康熙《罗平州风俗志》记载:“沙人(布依族旧称),喜楼居,务耕织,婦人短衣长裙,男子首裹青帨,器用木,婚丧以牛为礼,死用薄棺葬,女媳盛装罗立,曰站场。毕弃于野,焚而掩之,病不医药,惟事卜鬼,占决吉凶另有卦书。”现今布依族婚嫁和丧葬习俗均有较多的变化。
  1.婚嫁习俗。历史上布依族婚姻大事均有父母做主,还有姑舅间亲上加亲和兄弟中的转房习俗,女方在出嫁后还有“不坐家”的习俗,即新娘回门后在娘家住上几年,只有农忙或年节时才回夫家,另外严格遵循着同姓同宗不婚且一般不与外族通婚,那个年代除非家里阶级成分不好娶不到或嫁不了,才会选择外族人。
  现今布依族青年大多以自由恋爱为主,但对婚姻缔结程序的认识上,仍没有重视“结婚登记”,很大一部分村民认为只要办酒就是结婚,许多村民办结婚证是为了给小孩办出生证的需要。这说明,几千年来遵循的习俗比一张结婚证更能肯定两人的婚姻关系,法律程序在民间乡土社会的运行仍然显得比较薄弱,法律的公信力依然有待提高。
  2.丧葬习俗。罗平布依族重视丧葬,用棺土葬,丧葬有非常严格的程序和仪式。死者死后有“押三、押五、押七”的说法,即在家停放三天、五天、七天。丧礼遵循“后家(死者子女的舅舅家)为大”原则,在仪式中,后家要安排在最显赫的位置。
  出殡的头一天,举行悬百仪式,“小后家(儿媳妇娘家人)”买红衣服来换这边的“白衣(就是孝服)”,有的家庭“小后家”有二三十家,没有那么多“白衣”,就演变成换“白帕子”,一般以“白帕子”的多少来论后家的强弱。第二天早上,后家要拿羊、鸡、酒来献,姑爷必须拿活羊。第三天早上要吃醋,因为父母养育子女很辛苦,后辈吃醋来报效,由于醋很难吃,寓意让后辈们尝尝苦味,而且从老人故去后,主人家须忌荤三至五日,忌荤期满,请摩公唱过《开荤调》后,方能吃荤。
  毕摩从入棺的时候就要参与,入棺唱《入棺调》,立幡唱《立幡调》,后辈敬献斋饭献汤要唱《献斋饭》《献汤调》,致哀要唱《哭诉调》、《追叙调》,发丧前要唱《开路歌》。第二天抬下葬的时候念《下葬调》,第一个清明节念《祭坟调》。   罗平布依族的丧葬习俗是本地布依族保留得最好的一张“身份名片”,从死者故去到入土为安的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和隆重的仪式,这种仪式没有被汉族文化过多侵入,也没有淹没在历史的长河中,而是在时间的洗礼中越发发挥着它的光辉。
  (三)宗教习俗的变迁
  “摩教”是布依族的本土宗教,它在原始自然神灵崇拜的基础上形成,以祖先、自然、鬼神崇拜为核心,以解脱痛苦和引导亡灵进入极乐世界为宗旨。现今大部分本土村民依然信赖“摩教”,只是这种信赖的方式不再是系统的宗教崇拜,而是相信其中的灵魂不灭、神明庇佑的思想,这种思想以毕摩祭祀或看病的形式体现出来。
  毕摩为人看病的方法一般为三种:一是将鸡蛋打在碗里看流动的方向,泡泡出在不同的方位说明不同的病;二是瞧日子、推理,不同的日子都有不同的鬼,比如初一是家亲鬼,是去世的祖辈回来折磨活着的人,化解方法是供饭和给死人烧些衣服,边烧边念经文,初二的是土地鬼……以此类推,生病那天是什么日子就是哪种鬼缠身,再按照相应的方法化解;三是用鸡卦,取来鸡的大腿骨和小竹签,查看鸡骨上的小孔,在小孔中插上竹签,得出卦象,不同的卦象说明不同的情况。
  毕摩行医不仅有群众基础而且经过数百年的传承,也形成了一套规范的伦理体系。在布依族村民眼中,毕摩利用摩经看病,不是巫术,而是科学未解之谜。村民对摩公的信赖主要基于三点:一是祖辈留传下来的传统;二是摩公一般是村里德高望重或知识较丰富的人,大家一般很尊敬信任;三是有些疾病好多人在大医院治了几次都治不好,回来请摩公做做就好了。
  即便如此,摩经或“摩教”的传承依然遇到了极大的困境。第一,对于治愈灵魂出窍这类疾病,在外人看来依然是封建迷信,是被正统的科学所排斥的,随着科普工作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随着外出受现代教育的年青人越来越多,这类说不出科学依据的“封建迷信”必然会失去其生存的土壤。第二,从法律层面分析,摩公从事医疗活动,属于非法行医,法律的强制性不会给摩公太多的发展空间,因此摩公的职业性质正在逐步改变,要么变为中医,要么沦为算命先生。
  二、罗平布依族习惯法的发展
  习惯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国家法的强势实施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也是不可阻挡的,两者在同一时空范围内共同进行,必然会产生矛盾,因此习惯法只有在变通中才能寻求发展。
  (一)随时代共同进步
  布依族社会对自然的崇拜,源于旧时生产力低下,村民们通过拜山祭水,祈求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现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种植技术的不断提高和新机器的发明与运用,农民对“天”的依赖程度大大降低,这将直接导致新生的一代对“天神”的敬畏感大打折扣,特别是越来越多的青年外出打工求学,受到“无神论”的熏陶与洗礼,更加降低了对民族传统神灵的崇敬感。现在的“祭山”“祭水”仪式与其说是对神灵的崇拜,不如说是对祖辈们留下传统的怀念,程序虽然都一样,但却是形同而神异。仪式的过程依然严肃,只是以前这份严肃已不再是来源于对神灵的敬畏。当地人提到祭祀活动时,更多是讲祭祀后男人们怎么一起打牌吃肉的欢乐场景,因为这天不允许劳作,或许他们已经把祭祀当做假期。也许有一天,布依族人将祭祀活动变成放假活动或者旅游项目时,我们不应该感到意外,因为这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与国家法软硬兼施的对抗
  1.“软”性并存。民族习惯法作为民间法的一种形式,弥补了国家法律在某些规定过于抽象、过于原则之不足,这种习惯法并不与国家法发生冲突并能与之并存,我将之称为“软”性并存。
  正因为国家法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因此习惯法在婚丧习俗方面依然有强劲的生命力和发展空间,另外习惯法的运用不仅节约了诉讼费用,还能迅速的调解社会矛盾,有利于本民族成员间的团结。
  对于法律的授权性规范,习惯法也有存在的空间。例如:法律规定男女平等,且子女在继承上享有相同的权利,但在布依族社会中,女儿是绝对没有继承权,这种与国家法截然相反的规定并没有引起布依族社会的不满,习惯法成功的在冲突中生存。
  2.“硬”性屈服。对于禁止性法律规范,习惯法则不可能与之相左,这就是需要变通的地方。例如在现行的乡规民约中,已经看不到肉刑的痕迹,取而代之的财产罚。对比1999年和2010年的《多依村乡规民约》我们发现,后者比前者规定的更为简单,前者规定有五十七款,后者仅有二十八款,且大部分规定均为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或者按国家法律适用。这说明与禁止性法律规范相冲突的习惯法正在消失,甚至直接适用法律规范。
  布依族习惯法是中华民族文化组成的一部分,虽遭国家法的强势介入及市场经济浪潮影响,各种文化激荡融汇,我们能做的是让习惯法冲突中获得新生,使之依然可以起到调节、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继续发挥对少数民族地区生态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调整和维护的重要功能。
  参考文献:
  [1]云南省罗平县委员会编.罗平布依族实录.2007.
  [2]高发元.云南民族村寨调查——布依族.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
  [3]朱健超,王刚.水边人家——云南罗平县布依族村寨调查与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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