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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鉴定结论的性质、审查和运用方法一直存在诸多争议。近期公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将“鉴定结论”一词改为了“鉴定意见”。虽然仅仅是两字之改,却足以对司法实践产生巨大的影响。笔者试从检察机关的视角,对在此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对司法鉴定证据的审查力度做一粗浅探讨,以期对检察机关的刑事证据审查工作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