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者简介:臧毅(1988-);男;籍贯:山东;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硕士。
摘要:本文以宣风镇的司法所的调研材料为基础,考察了人民调解制度在农村的运行机制,分析了农村人民调解的组织和人员、调解员的权威来源、调解的程序和所使用的规则以及调解面临的新问题。从而可以对我国当下农村的人民调解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
关键词:农村;人民调解;运行机制
人民调解是我国一项独特的纠纷解决机制,被西方学者誉为“神奇的东方经验”。从抗战争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建国之后的“枫桥经验”和“里心审判“都说明了调解制度在我国社会纠纷解决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农村社会的发展和城乡二元制社会逐步瓦解,人们不禁要问已经运作了60年的人民调解机制能否适应现在的社会环境,从而有效的在基层社会发挥作用呢?请看中国政府网于2014年2月11日发布数据: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万多个,人民调解员422.9万人。全年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9439429件,调解成功9219534件,调解成功率达97.7%。这些数据表明其不但成功适应了社会环境的变迁,而且已经成为维护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为了解人民调解制度在农村社会的运行状态和解决基层纠纷的实际情况,笔者前往萍乡市芦溪县的宣风镇司法所进行了实地调研,并且采访了有30年基层调解工作经验,获得“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全国模范司法所长”等40项荣誉的杨斌圣所长。收集了大量一手的档案和材料。
一、人民调解制度在农村的运行现状
1.农村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员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但实际的情况是很多乡镇根本没有管理和指导下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机构,而且村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因为经费、人手有限等原因,很难承发挥其作用。人民调解的职能一般是由乡镇的司法所承担的,在许多地方,司法所与乡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所以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也成为了农村人民调解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以宣风镇司法所为例,全所有工作人员6人,承担了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法律服务所三块工作,可谓是“一套人马、三块牌子”。2009年镇政府在下辖的行政村设立了专门处理纠纷的“杨斌圣工作室”,并配有“综治干事“若干名,可在第一时间受理纠纷,应对诉求。可以说宣风镇已经形成了一个网络化、复合化的人民调解组织系统。
2.农村人民调解员的权威来源
调解的前提是调解员拥有一定权威,方能取得双方的信任,才可能解决纠纷。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将权威做了三种分类:即法理性权威、传统型权威和魅力型权威。显然,人民调解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代表了国家的意志,在村民看来就是“政府干部”,基于对政府权威信任和“畏惧”,才会接受其调解,这是典型的法理性权威。但实践证明要想成为一个出色人民调解员,仅有此权威是不够的,还得具备一定资历和威望,因为调解员只能对纠纷双方进行劝导和斡旋,并无强制力,纠纷双方能够认同其调解并达成协议,很大程度上也是基于对调解员个人的认可和诚服。
以杨斌圣为例,1983年刚从事调解工作的时候,调解成功率并不高,因为那时他只有一种法理性权威,而这种没有强制力的权威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发挥作用。经过一段时间的历练,到了80年代末他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逐渐为群众所接受,他的调解也得到更多的认可,这时他已经具有了一定的魅力型权威,为其调解成功率的提升打下了基础,之后他继续坚持扎根基层,踏实工作,从而被当地大多数人所认可和尊重。如今,他在当地已经具备了一种类似于传统权威类型中“地方贤者”的威望,在当地人看来,其调解的权威性“不容置疑”。在农村,人民调解员的权威并非全部来自国家赋予的法理性权威,更多是在法理性权威的基础形成的复合型权威。利用这种权威才能有效开展调解工作。
3.农村人民调解的程序和规则
据调查,宣风镇的人民调解基本是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进行的,但也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宣风镇面积99.6平方公里,下辖13个行政村,272个村小组,居民点分布广泛,不可能让所有的村民都到镇上的司法所来进行调解。所以调解常常会在村民的家中或者田间地头进行。另在必要时行政村里的“综治干事”也可以主动对村民的纠纷进行调解。而调解所用的规则,调解员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风俗和民情以及纠纷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据了解,宣风镇的大多数村民的法律知识是很欠缺的,只是了解最基本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等常识。所以调解员们在援引法律条文时必须非常耐心的进行讲解,尽量少使用法律原文,并且将专业的法律条文解释为通俗的“白话”,方便村民理解。据调查,调解中使用规则是很灵活,例如,处理村民的家庭纠纷,邻里细故多是采用当地“土道理”。当处理经济纠纷和田林纠纷时,便会援引相关的法律法规。
调解协议达成后便是执行阶段。一般同村村民之间订立的协议是会履行的,因为在“乡土社会”的环境下,一旦失信于人,就很难在村中立足。如果是不同村庄的村民或者是村民和镇上的居民订立协议,宣风镇的做法通常是调解员出面监督履行,如果调解员对协议的履行没有把握的话,便会建议双方前往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二、农村人民调解的新变化
笔者整理了在宣风镇收集的调解档案,因篇幅原因随机抽取了其中五年的调解档案制作了下表:
通过图表可以看到传统纠纷所占的比重近年来有明显的下降,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人口的流动,大量的农民开始脱离农业生产选择外出务工或者经商,所以商业纠纷和劳动纠纷比重明显增加,另外随着农村的发展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农民开始购买汽车作为生产或者交通工具,医疗网点也开始覆盖农村,因此交通事故纠纷和医患纠纷也多了起来。笔者从调解员那里了解到,近年来农民文化素养有所提高,其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很多小的矛盾可以自行解决,而较大纠纷,诸如工程欠款和重大人身伤害等,他们会选择诉诸法院。此外,本镇人口大量外出务工,也使得本地的纠纷减少。
从上表的数据变化可以看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农村的人民调解已经不再限于“乡土社会”的民间细故,纠纷开始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这些都对调解员提出了更高的业务要求。(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
(2013年度江西省教育厅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资助.项目编号:YC2013-S072)
参考文献:
[1]数据来自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gzdt/2014-02/11/content_2583139.htm
[2]来自本人的调查报告,此次调研由2013年度江西省教育厅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资助.
项目编号:YC2013-S072.档案和访谈资料有本人和黄舒、罗晓丹共同完成。
[3]罗宗斌、李建军:《一名调解员和160个“工作室”》[N].中国县域经济报,2013-04-11(12)。
[4][德]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1页。
摘要:本文以宣风镇的司法所的调研材料为基础,考察了人民调解制度在农村的运行机制,分析了农村人民调解的组织和人员、调解员的权威来源、调解的程序和所使用的规则以及调解面临的新问题。从而可以对我国当下农村的人民调解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
关键词:农村;人民调解;运行机制
人民调解是我国一项独特的纠纷解决机制,被西方学者誉为“神奇的东方经验”。从抗战争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建国之后的“枫桥经验”和“里心审判“都说明了调解制度在我国社会纠纷解决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农村社会的发展和城乡二元制社会逐步瓦解,人们不禁要问已经运作了60年的人民调解机制能否适应现在的社会环境,从而有效的在基层社会发挥作用呢?请看中国政府网于2014年2月11日发布数据: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万多个,人民调解员422.9万人。全年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9439429件,调解成功9219534件,调解成功率达97.7%。这些数据表明其不但成功适应了社会环境的变迁,而且已经成为维护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为了解人民调解制度在农村社会的运行状态和解决基层纠纷的实际情况,笔者前往萍乡市芦溪县的宣风镇司法所进行了实地调研,并且采访了有30年基层调解工作经验,获得“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全国模范司法所长”等40项荣誉的杨斌圣所长。收集了大量一手的档案和材料。
一、人民调解制度在农村的运行现状
1.农村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员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但实际的情况是很多乡镇根本没有管理和指导下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机构,而且村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因为经费、人手有限等原因,很难承发挥其作用。人民调解的职能一般是由乡镇的司法所承担的,在许多地方,司法所与乡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所以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也成为了农村人民调解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以宣风镇司法所为例,全所有工作人员6人,承担了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法律服务所三块工作,可谓是“一套人马、三块牌子”。2009年镇政府在下辖的行政村设立了专门处理纠纷的“杨斌圣工作室”,并配有“综治干事“若干名,可在第一时间受理纠纷,应对诉求。可以说宣风镇已经形成了一个网络化、复合化的人民调解组织系统。
2.农村人民调解员的权威来源
调解的前提是调解员拥有一定权威,方能取得双方的信任,才可能解决纠纷。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将权威做了三种分类:即法理性权威、传统型权威和魅力型权威。显然,人民调解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代表了国家的意志,在村民看来就是“政府干部”,基于对政府权威信任和“畏惧”,才会接受其调解,这是典型的法理性权威。但实践证明要想成为一个出色人民调解员,仅有此权威是不够的,还得具备一定资历和威望,因为调解员只能对纠纷双方进行劝导和斡旋,并无强制力,纠纷双方能够认同其调解并达成协议,很大程度上也是基于对调解员个人的认可和诚服。
以杨斌圣为例,1983年刚从事调解工作的时候,调解成功率并不高,因为那时他只有一种法理性权威,而这种没有强制力的权威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发挥作用。经过一段时间的历练,到了80年代末他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逐渐为群众所接受,他的调解也得到更多的认可,这时他已经具有了一定的魅力型权威,为其调解成功率的提升打下了基础,之后他继续坚持扎根基层,踏实工作,从而被当地大多数人所认可和尊重。如今,他在当地已经具备了一种类似于传统权威类型中“地方贤者”的威望,在当地人看来,其调解的权威性“不容置疑”。在农村,人民调解员的权威并非全部来自国家赋予的法理性权威,更多是在法理性权威的基础形成的复合型权威。利用这种权威才能有效开展调解工作。
3.农村人民调解的程序和规则
据调查,宣风镇的人民调解基本是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进行的,但也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宣风镇面积99.6平方公里,下辖13个行政村,272个村小组,居民点分布广泛,不可能让所有的村民都到镇上的司法所来进行调解。所以调解常常会在村民的家中或者田间地头进行。另在必要时行政村里的“综治干事”也可以主动对村民的纠纷进行调解。而调解所用的规则,调解员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风俗和民情以及纠纷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据了解,宣风镇的大多数村民的法律知识是很欠缺的,只是了解最基本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等常识。所以调解员们在援引法律条文时必须非常耐心的进行讲解,尽量少使用法律原文,并且将专业的法律条文解释为通俗的“白话”,方便村民理解。据调查,调解中使用规则是很灵活,例如,处理村民的家庭纠纷,邻里细故多是采用当地“土道理”。当处理经济纠纷和田林纠纷时,便会援引相关的法律法规。
调解协议达成后便是执行阶段。一般同村村民之间订立的协议是会履行的,因为在“乡土社会”的环境下,一旦失信于人,就很难在村中立足。如果是不同村庄的村民或者是村民和镇上的居民订立协议,宣风镇的做法通常是调解员出面监督履行,如果调解员对协议的履行没有把握的话,便会建议双方前往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二、农村人民调解的新变化
笔者整理了在宣风镇收集的调解档案,因篇幅原因随机抽取了其中五年的调解档案制作了下表:
通过图表可以看到传统纠纷所占的比重近年来有明显的下降,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人口的流动,大量的农民开始脱离农业生产选择外出务工或者经商,所以商业纠纷和劳动纠纷比重明显增加,另外随着农村的发展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农民开始购买汽车作为生产或者交通工具,医疗网点也开始覆盖农村,因此交通事故纠纷和医患纠纷也多了起来。笔者从调解员那里了解到,近年来农民文化素养有所提高,其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很多小的矛盾可以自行解决,而较大纠纷,诸如工程欠款和重大人身伤害等,他们会选择诉诸法院。此外,本镇人口大量外出务工,也使得本地的纠纷减少。
从上表的数据变化可以看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农村的人民调解已经不再限于“乡土社会”的民间细故,纠纷开始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这些都对调解员提出了更高的业务要求。(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
(2013年度江西省教育厅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资助.项目编号:YC2013-S072)
参考文献:
[1]数据来自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gzdt/2014-02/11/content_2583139.htm
[2]来自本人的调查报告,此次调研由2013年度江西省教育厅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资助.
项目编号:YC2013-S072.档案和访谈资料有本人和黄舒、罗晓丹共同完成。
[3]罗宗斌、李建军:《一名调解员和160个“工作室”》[N].中国县域经济报,2013-04-11(12)。
[4][德]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