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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程序兼具'作品性'与'工具性'双重属性,其'工具性'决定它需要专利法的保护.当计算机程序在一种专业技术领域内被实际应用,与整个应用过程建立功能性或结构性相互关系时,它就成为可专利的客体.若能满足'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就应被授予专利.且随着科技的发展及版权法保护的局限日显,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程序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必然要求.我国应及早研究计算机程序的可专利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