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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章从法律的产生一直道论述到君主专制的顶峰,为了说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价值取向,其实就是君王不断的加强专制权力的过程。这一过程,文章分为两个阶段进行了论述:一是作为统治阶级的整体对于人民权力的剥夺,另一方面是统治阶级内部,分别以君主和以丞相为代表的群臣之间权力的争夺。
关键词 价值取向 加强专制 君主 群臣 人民 权力
作者简介:杨忠俊,助理审判员,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07-02
一、 对标题的理解及文章的主线
我们首先来看价值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定义:价值是揭示外部客观世界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意义关系的范畴,是指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价值追求”我们可以理解为封建法律思想的追求目标。让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题目我们是要在封建的外部环境下分析法律思想,我们来看一下我们这个题目的核心“法律思想”。一种事物的产生往往是由于需要,我们分析“法律思想的价值追求”必然要谈到法律思想的产生,看看它是怎样产生的的,或是它是为什么产生的。在我看来,法律思想最开始产生的原因,那我们必须关注法律的产生,因为他们几乎决定了法律思想的性质与走向。
法律是所有社会关系的规范,因此法律涉及所有的领域,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追溯法的起源我们不得追溯到社会的起源。“原始社会虽不能产生体现为国家形态法,但却产生了法的胚胎形态—氏族习惯。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起源实质是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变质的过程”我们由此可知,法律的起源最初只是一种大家习以为常的生活状态,为了保持或是维持这样的生活状态,这就是习惯法,于是习惯是理所当然不能被轻易的违反或改变的,我们可以把这就做求一种秩序,这是所有习惯或是法律共有的。当然也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价值取向的一个方面。再往下就是奴隶社会,再往下就是我们将要談到的重点,封建社会。然而是这两者区别到底在哪里?我想应该是这样,奴隶社会为奴隶主占有以奴隶为主的生产资料,封建社会只是封建主占有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其他就是哪个时间奴隶少一些还是平民少一些,或是平民地位的有所不同罢了。显然奴隶社会的法律主要调整奴隶主和奴隶之间的关系,平民之间的关系,大臣之间的关系。再看封建社会呢,无非是君主和平民或是和大臣贵族之间的关系,这里是没有本质区别的。因为,无论是封建或是奴隶社会法律抑或是法律思想的追求很大的程度上是一种统治的工具或者是阶级的统治工具,我们不妨把它换回到原始定义上,是一部人统治人的工具。这部分人以君主为代表,时时追求的是自己统治,自己集权的最大化。我们不妨说整个中国法律的历史就是一部统治阶级权力不断加强的历史,是一部限制人民权力的历史。当然我们统治阶级内部也是不平静的,一方以群臣为代表,另一方以君主为代表,也是风风火火的展开了激烈的夺权斗争的。啰啰嗦嗦的好几百字终于把表述的观点的主线扯了出来,下面我将结合具体的人物、事件阐述这一价值取向。
二、将天下收归己有
关于这一做法的动因我想不过于是人的贪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最主要的是使得一部分人不通过劳动亦可以生存。可能是一部分实际的劳动,一部分进行管理更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里不做讨论。强者越强,弱者越弱,最大的贪念莫过于把天下收归己有。中国的统治者很早就标榜天下为一己之物的这一种观念,并想法设法的让这种观念为别人所认可,这是后面为什么会有现在这样法律思想价值追求的根本动因。我们看一下他们是怎样将天下收归己有的。
(一)思想上
中国的统治阶级在一些方面是非常理性的,从思想上宣传“天判神罚”“以德配天”可以看出统治者很早就知道利用人们的信仰施行自己统治或是达到使自己的统治名正言顺目的,中国的迷信传承了几千年,同时也被统治者利用了几千年。《尚书·召诰》说:“有夏服天命”;《论语·泰伯》也说:禹“孝至呼鬼神”,可见夏代统治者已经利用宗教迷信和唯心主义天命论来奴役人民了。
(二)制度上
君王从夏启家天下开始,就开始只代表一个家族的利益了。最终建立了以家族统治和国家政治统治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实现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
三、韩非的法律思想
从天下归于一家以后,封建法律思想的价值取向就日益明晰化。士族这时仍和统治阶级站在一条战线上,因为整个的统治阶级还没有完全取得对人民的统治权。在春秋战国时代,还经常有平民赶走国王的记载,最出名的莫过于“国人暴动”,类似的国王向百姓征求意见的情况就更多了。
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从他的言论中,我可以比较清楚的看到封建法律思想的价值取向。韩非的思想就是给帝王量身订做一般,他积极提倡的是君主集权,而不是民或臣集权。这必然会得到封建帝王的大家赞赏。秦王见韩非叹曰:“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韩非对处于统治阶级底层的民众,是采取镇压的态度的,“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尽其力。明主知之,故不养恩爱之心,而增威严之势。”对于同为统治阶级的官僚,韩非采取的还是压制的态度。对于大臣他强调“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主张君主必须用“术”来御臣下,防止“奸邪”。“术者,因能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可群臣之能者也”“匿罪之罚重,而告奸则厚赏”。韩非主张“法术势”相结合。然而在他看来这三者基本上地位是等同的,即都是君主加强统治的手
段。如说有不同的话,则是指,那个用的更多一些,范围广一些罢了。韩非希望最终达到“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此之谓王资”。
韩非这一切的理论基础是“人人皆挟自为心”且不论他的观点是否正确,既然如他所说人人都为自己,那么为了君王自己利益,却侵害了千万人民的利益,却又为什么是应该的?
四、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极端的集权主义是不符合当时秦朝社会状况的,结果物极必反,秦朝很快就灭忙了,“秦法繁如秋荼,而网密于凝脂”。儒家法律思想可谓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影响是源远流长。汉朝统治者,看到过分的杀戮是没有办法稳定统治的,于是采用儒家温情脉脉的一面,孰知却是统治者统治策略的变化而已实质仍然是加强统治,仅仅如此,就像周宣扬的“以德配天”。在思想宣传上,董仲舒继续宣扬“君权神授”的理论,提出了“天人感应” “三纲五常”等说法。这其实是儒法合流的产物,目的仍然很鲜明,就是为了加强君主专制的统治。为什么不公开的打出儒家或是法家的旗号呢?这是因为法家学说太露骨了,不懂得用来对付劳动人民的暴力必须用仁义道德的说教将它伪装起来。董仲舒为了说明自己学说的合理性,他的每个学说都充满了神秘的色彩。例如“天”“阴阳五行”等。讨论到这我们其实已经明白,无论是法家亦或是儒家或是墨家等等,大家在争论不过就是怎样将统治进行到底而已。那么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价值取向就脱掉外衣,开始显露出内核,不过是采取何种方式加强统治而已!
五、价值取向终结,权力向君主的完全倾斜
在未取得对于人民的绝对的统治权之前,统治阶级内部是比较齐心协力的。但当平民的权利基本上被盘剥完后,这批精英开始了内部的夺权战。这种历史现象开始成为当时社会的主流。一旦某个造反成功的将领登上皇位后,就开始通过法律的方式削弱相权或是臣权。这时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价值取仍是要加强集权,不过这次的对象是以丞相为代表的臣子。对适用于平民的法律仍然有效,对于官员更多用的往往是帝王以“诏,敕”等方式颁布的政令,擅杀的情况非常严重。我们不能应为成文法中缺少这一部分就忽视了这种现象的存在。这样虽然加强了君主的权力,但却削弱国家的力量,毕竟一批精英治理国家的效果远远好于一个精明的君主,且不论那些大量存在的昏君庸主。还有就是官员数量的剧增,然而办事效率却是十分的低下。在明末清初,以黄宗羲、顾炎武为代表的思想家的法思想,是对这种现象的一種回应。黄宗羲认为君主与臣子的名位虽有不同,但若从为了天下人利益而治理天下的角度来看,他认为没有本质的区别。所谓“君之于臣,名异而实同”。王夫之的“重相”观点与之也是大同小异。
封建法律思想的价值取向自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没有什么变化,是一个一直加强的过程。无论是采用了那样的形式,采用什么手段伪装,使用迷信的方式亦或是法家儒家旗号……在取得了完全的对民统治权之后,又削弱相权臣权,最终还是加强君主集权,最后在乾隆时达到了君主专制的顶峰。
关键词 价值取向 加强专制 君主 群臣 人民 权力
作者简介:杨忠俊,助理审判员,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07-02
一、 对标题的理解及文章的主线
我们首先来看价值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定义:价值是揭示外部客观世界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意义关系的范畴,是指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价值追求”我们可以理解为封建法律思想的追求目标。让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题目我们是要在封建的外部环境下分析法律思想,我们来看一下我们这个题目的核心“法律思想”。一种事物的产生往往是由于需要,我们分析“法律思想的价值追求”必然要谈到法律思想的产生,看看它是怎样产生的的,或是它是为什么产生的。在我看来,法律思想最开始产生的原因,那我们必须关注法律的产生,因为他们几乎决定了法律思想的性质与走向。
法律是所有社会关系的规范,因此法律涉及所有的领域,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追溯法的起源我们不得追溯到社会的起源。“原始社会虽不能产生体现为国家形态法,但却产生了法的胚胎形态—氏族习惯。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起源实质是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变质的过程”我们由此可知,法律的起源最初只是一种大家习以为常的生活状态,为了保持或是维持这样的生活状态,这就是习惯法,于是习惯是理所当然不能被轻易的违反或改变的,我们可以把这就做求一种秩序,这是所有习惯或是法律共有的。当然也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价值取向的一个方面。再往下就是奴隶社会,再往下就是我们将要談到的重点,封建社会。然而是这两者区别到底在哪里?我想应该是这样,奴隶社会为奴隶主占有以奴隶为主的生产资料,封建社会只是封建主占有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其他就是哪个时间奴隶少一些还是平民少一些,或是平民地位的有所不同罢了。显然奴隶社会的法律主要调整奴隶主和奴隶之间的关系,平民之间的关系,大臣之间的关系。再看封建社会呢,无非是君主和平民或是和大臣贵族之间的关系,这里是没有本质区别的。因为,无论是封建或是奴隶社会法律抑或是法律思想的追求很大的程度上是一种统治的工具或者是阶级的统治工具,我们不妨把它换回到原始定义上,是一部人统治人的工具。这部分人以君主为代表,时时追求的是自己统治,自己集权的最大化。我们不妨说整个中国法律的历史就是一部统治阶级权力不断加强的历史,是一部限制人民权力的历史。当然我们统治阶级内部也是不平静的,一方以群臣为代表,另一方以君主为代表,也是风风火火的展开了激烈的夺权斗争的。啰啰嗦嗦的好几百字终于把表述的观点的主线扯了出来,下面我将结合具体的人物、事件阐述这一价值取向。
二、将天下收归己有
关于这一做法的动因我想不过于是人的贪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最主要的是使得一部分人不通过劳动亦可以生存。可能是一部分实际的劳动,一部分进行管理更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里不做讨论。强者越强,弱者越弱,最大的贪念莫过于把天下收归己有。中国的统治者很早就标榜天下为一己之物的这一种观念,并想法设法的让这种观念为别人所认可,这是后面为什么会有现在这样法律思想价值追求的根本动因。我们看一下他们是怎样将天下收归己有的。
(一)思想上
中国的统治阶级在一些方面是非常理性的,从思想上宣传“天判神罚”“以德配天”可以看出统治者很早就知道利用人们的信仰施行自己统治或是达到使自己的统治名正言顺目的,中国的迷信传承了几千年,同时也被统治者利用了几千年。《尚书·召诰》说:“有夏服天命”;《论语·泰伯》也说:禹“孝至呼鬼神”,可见夏代统治者已经利用宗教迷信和唯心主义天命论来奴役人民了。
(二)制度上
君王从夏启家天下开始,就开始只代表一个家族的利益了。最终建立了以家族统治和国家政治统治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实现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
三、韩非的法律思想
从天下归于一家以后,封建法律思想的价值取向就日益明晰化。士族这时仍和统治阶级站在一条战线上,因为整个的统治阶级还没有完全取得对人民的统治权。在春秋战国时代,还经常有平民赶走国王的记载,最出名的莫过于“国人暴动”,类似的国王向百姓征求意见的情况就更多了。
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从他的言论中,我可以比较清楚的看到封建法律思想的价值取向。韩非的思想就是给帝王量身订做一般,他积极提倡的是君主集权,而不是民或臣集权。这必然会得到封建帝王的大家赞赏。秦王见韩非叹曰:“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韩非对处于统治阶级底层的民众,是采取镇压的态度的,“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尽其力。明主知之,故不养恩爱之心,而增威严之势。”对于同为统治阶级的官僚,韩非采取的还是压制的态度。对于大臣他强调“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主张君主必须用“术”来御臣下,防止“奸邪”。“术者,因能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可群臣之能者也”“匿罪之罚重,而告奸则厚赏”。韩非主张“法术势”相结合。然而在他看来这三者基本上地位是等同的,即都是君主加强统治的手
段。如说有不同的话,则是指,那个用的更多一些,范围广一些罢了。韩非希望最终达到“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此之谓王资”。
韩非这一切的理论基础是“人人皆挟自为心”且不论他的观点是否正确,既然如他所说人人都为自己,那么为了君王自己利益,却侵害了千万人民的利益,却又为什么是应该的?
四、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极端的集权主义是不符合当时秦朝社会状况的,结果物极必反,秦朝很快就灭忙了,“秦法繁如秋荼,而网密于凝脂”。儒家法律思想可谓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影响是源远流长。汉朝统治者,看到过分的杀戮是没有办法稳定统治的,于是采用儒家温情脉脉的一面,孰知却是统治者统治策略的变化而已实质仍然是加强统治,仅仅如此,就像周宣扬的“以德配天”。在思想宣传上,董仲舒继续宣扬“君权神授”的理论,提出了“天人感应” “三纲五常”等说法。这其实是儒法合流的产物,目的仍然很鲜明,就是为了加强君主专制的统治。为什么不公开的打出儒家或是法家的旗号呢?这是因为法家学说太露骨了,不懂得用来对付劳动人民的暴力必须用仁义道德的说教将它伪装起来。董仲舒为了说明自己学说的合理性,他的每个学说都充满了神秘的色彩。例如“天”“阴阳五行”等。讨论到这我们其实已经明白,无论是法家亦或是儒家或是墨家等等,大家在争论不过就是怎样将统治进行到底而已。那么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价值取向就脱掉外衣,开始显露出内核,不过是采取何种方式加强统治而已!
五、价值取向终结,权力向君主的完全倾斜
在未取得对于人民的绝对的统治权之前,统治阶级内部是比较齐心协力的。但当平民的权利基本上被盘剥完后,这批精英开始了内部的夺权战。这种历史现象开始成为当时社会的主流。一旦某个造反成功的将领登上皇位后,就开始通过法律的方式削弱相权或是臣权。这时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价值取仍是要加强集权,不过这次的对象是以丞相为代表的臣子。对适用于平民的法律仍然有效,对于官员更多用的往往是帝王以“诏,敕”等方式颁布的政令,擅杀的情况非常严重。我们不能应为成文法中缺少这一部分就忽视了这种现象的存在。这样虽然加强了君主的权力,但却削弱国家的力量,毕竟一批精英治理国家的效果远远好于一个精明的君主,且不论那些大量存在的昏君庸主。还有就是官员数量的剧增,然而办事效率却是十分的低下。在明末清初,以黄宗羲、顾炎武为代表的思想家的法思想,是对这种现象的一種回应。黄宗羲认为君主与臣子的名位虽有不同,但若从为了天下人利益而治理天下的角度来看,他认为没有本质的区别。所谓“君之于臣,名异而实同”。王夫之的“重相”观点与之也是大同小异。
封建法律思想的价值取向自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没有什么变化,是一个一直加强的过程。无论是采用了那样的形式,采用什么手段伪装,使用迷信的方式亦或是法家儒家旗号……在取得了完全的对民统治权之后,又削弱相权臣权,最终还是加强君主集权,最后在乾隆时达到了君主专制的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