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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道德改革法》,既承袭了1978(政府道德法》的相关内容,又顺应时代需要,对后者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是20世纪末期美国联邦政府应对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法律。特别是将国会议员纳入规制范围,统一了广义上的政府道德行为的标准,行政立法监督体系得以更加完善,从而使20世纪末期美国联邦政府腐败治理呈现出新的趋向,即:一是从“以德治官”向“以法治官”的转变,表明美国政府在公职人员管理上法律惩治与强制观念的增强,从而提升了政府防腐反腐意识;二是道德法适用范围从行政部门向立法和司法部门的扩展,使美国联邦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