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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企业融资动产抵押存在的问题
面对中小企业缺乏有效的抵押品,难以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实际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曾对银行系统授信时是否接受中小企业的存货、应收帐款等作为抵押品进行了调查,从银行角度分析了中小企业难以凭借动产作为抵押担保获得贷款的原因。从银行角度而言,动产抵押难以推行的因素主要包括:其一,动产特征所致。在动产抵押中,动产易于移动导致实践中一物多抵和抵押物品不实。其二,银行控制风险的需要。银行信贷资源在我国的金融资源总量中占有绝对优势的地位,但目前信贷资源配置效率与其理想状态相比仍差距明显,银行系统中的不良资产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风险日渐累积,信贷趋于集中。在这个大前提下,银行防范风险机制不断完善,如商业银行普遍上收贷款权限,严格贷款发放程序和条件,重视对中小企业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的考察。这导致以担保贷款为主的中小企业难以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其三,银行应对动产抵押经验不足。动产抵押要求银行相当熟悉抵押品所在的行业,能确定抵押物品的真实价值。目前国内银行在这方面谈不上经验丰富。存货抵押的关键是有良好的仓储机构和监管措施,银行只能委托给中介机构去管理,这无疑增加了银行的成本,并且目前的中介机构由干诚信度普遍不高,银行不愿接受其评估结果。总的来说,就银行方面来看动产抵押很难操作。而制约银行接受中小企业动产抵押品的另一个原因在于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除了上文所述法律没有明确动产抵押制度导致银行不清楚哪些动产可以设定抵押外,抵押登记规则不完善也是重要阻碍因素。制定可行的动产抵押登记规则,为银行的交易安全提供保障,此为解决中小企业担保困境的可行之策。
二、设立统一抵押登记模式的必要性
抵押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用于抵押的物权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物权的设定或变动事项应当登记,这是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一般地,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原则,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法,而对于动产抵押来看,强调的重点就在于不交付,既然动产抵押权之设定即为使动产满足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所以为保守商业秘密便不能采取交付的公示方法。那么,登记制度便在抵押权,不管是动产抵押权,还是不动产抵押权上占据重要位置。
目前,实践中动产抵押登记状况不容乐观,这已经对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发展形成很大的制约。实践中动产抵押登记的不足之处具体表现为:
1、登记效率低下。根据对工商局、银行、企业的调查,一般地,中小企业的动产抵押登记时间为:(1)设备登记,工商局认为实际所需时间为5天,而金融机构认为实际所需时间最短7天,最长为17天;(2)土地和建筑物登记,房地产登记所认为实际所需时间3天至15天;金融机构认为实际所需时间最短7天,最长为30天;(3)机动车登记,按《机动车登记规定》,汽车登记法定时间为1天,向登记机构查询信息,花费时间一般为1天至3天。这些均导致登记效率不高。
2、登记事项不合理。目前实践中动产抵押登记的指导性法规为《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第4-7条的规定,不仅反映出登记内容过于详细而且需要登记人员进行实质性审查。如在进行动产抵押登记时,需要对抵押的动产做出详细性描述。
3、登记机关杂乱。《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物权法》也采用相同规定,于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了动产抵押的部门,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但是实践中,动产抵押的登记机关远比上述法律规定要混乱。
因此,动产是种类物和抵押物的不特定性以及抵押后容易替换,造成抵押登记在操作中的困境。再加之实践中登记机关杂乱,登记效率低下,可以说动产抵押登记状况不容乐观。动产抵押登记无章可循成为影响银行接受动产抵押权的重要原因。
三、设立统一抵押登记模式的可行性
统一登记模式是为了克服分别登记制而产生的登记机构混乱无章的弱点,其优点在于登记规则统一,信息量集中,当事人可以便利的获取相应信息,降低整个登记系统的运作成本。目前,学者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机关的问题较为关注,建议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司法性和统一性。登记机关司法性的理由,在于“因不动产物权登记均具有决定公民与法人的财产权利的司法的意义,故各国法律一般均把不动产登记机关当做司法机构之一”但本文认为,我国不动产和动产抵押登记仍然由工商系统来完成更为恰当,一是惯例因循的结果,二是全国工商系统已经开发了登记软件,这是司法系统不具备的优势。至于不动产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的统一性,是推行登记制度的共同要求。
动产抵押权统一登记模式的建立需要信息技术支持,否则统一登记模式只能是纸上谈兵。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已为中央登记式的统一登记制度提供了可能。如2003年8月,工商總局开始着手进行信息化建设,命名为“金信工程”。目前,工商系统已经建立了包括动产抵押系统、企业登记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等在内的信息系统。如2003年8月,工商总局开始着手进行信息化建设,命名为“金信工程”。目前,工商系统已经建立了包括动产抵押系统、企业登记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等在内的信息系统等;根据《2006年中国工商行业信息化建设与应用趋势研究报告》,从1995年国家工商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数据处理网络建设方案》开始,到2005年,工商行业的信息化建设投人5. 03亿元人民币,已经完成了“红盾信息网”、“工商行政管理内部业务网”和工商行业主干的网络建设系统。除去政策上对信息建设的支持外,系统集成方法和中间件技术使得动产抵押可以实现统一登记。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面对中小企业缺乏有效的抵押品,难以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实际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曾对银行系统授信时是否接受中小企业的存货、应收帐款等作为抵押品进行了调查,从银行角度分析了中小企业难以凭借动产作为抵押担保获得贷款的原因。从银行角度而言,动产抵押难以推行的因素主要包括:其一,动产特征所致。在动产抵押中,动产易于移动导致实践中一物多抵和抵押物品不实。其二,银行控制风险的需要。银行信贷资源在我国的金融资源总量中占有绝对优势的地位,但目前信贷资源配置效率与其理想状态相比仍差距明显,银行系统中的不良资产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风险日渐累积,信贷趋于集中。在这个大前提下,银行防范风险机制不断完善,如商业银行普遍上收贷款权限,严格贷款发放程序和条件,重视对中小企业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的考察。这导致以担保贷款为主的中小企业难以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其三,银行应对动产抵押经验不足。动产抵押要求银行相当熟悉抵押品所在的行业,能确定抵押物品的真实价值。目前国内银行在这方面谈不上经验丰富。存货抵押的关键是有良好的仓储机构和监管措施,银行只能委托给中介机构去管理,这无疑增加了银行的成本,并且目前的中介机构由干诚信度普遍不高,银行不愿接受其评估结果。总的来说,就银行方面来看动产抵押很难操作。而制约银行接受中小企业动产抵押品的另一个原因在于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除了上文所述法律没有明确动产抵押制度导致银行不清楚哪些动产可以设定抵押外,抵押登记规则不完善也是重要阻碍因素。制定可行的动产抵押登记规则,为银行的交易安全提供保障,此为解决中小企业担保困境的可行之策。
二、设立统一抵押登记模式的必要性
抵押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用于抵押的物权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物权的设定或变动事项应当登记,这是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一般地,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原则,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法,而对于动产抵押来看,强调的重点就在于不交付,既然动产抵押权之设定即为使动产满足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所以为保守商业秘密便不能采取交付的公示方法。那么,登记制度便在抵押权,不管是动产抵押权,还是不动产抵押权上占据重要位置。
目前,实践中动产抵押登记状况不容乐观,这已经对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发展形成很大的制约。实践中动产抵押登记的不足之处具体表现为:
1、登记效率低下。根据对工商局、银行、企业的调查,一般地,中小企业的动产抵押登记时间为:(1)设备登记,工商局认为实际所需时间为5天,而金融机构认为实际所需时间最短7天,最长为17天;(2)土地和建筑物登记,房地产登记所认为实际所需时间3天至15天;金融机构认为实际所需时间最短7天,最长为30天;(3)机动车登记,按《机动车登记规定》,汽车登记法定时间为1天,向登记机构查询信息,花费时间一般为1天至3天。这些均导致登记效率不高。
2、登记事项不合理。目前实践中动产抵押登记的指导性法规为《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第4-7条的规定,不仅反映出登记内容过于详细而且需要登记人员进行实质性审查。如在进行动产抵押登记时,需要对抵押的动产做出详细性描述。
3、登记机关杂乱。《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物权法》也采用相同规定,于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了动产抵押的部门,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但是实践中,动产抵押的登记机关远比上述法律规定要混乱。
因此,动产是种类物和抵押物的不特定性以及抵押后容易替换,造成抵押登记在操作中的困境。再加之实践中登记机关杂乱,登记效率低下,可以说动产抵押登记状况不容乐观。动产抵押登记无章可循成为影响银行接受动产抵押权的重要原因。
三、设立统一抵押登记模式的可行性
统一登记模式是为了克服分别登记制而产生的登记机构混乱无章的弱点,其优点在于登记规则统一,信息量集中,当事人可以便利的获取相应信息,降低整个登记系统的运作成本。目前,学者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机关的问题较为关注,建议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司法性和统一性。登记机关司法性的理由,在于“因不动产物权登记均具有决定公民与法人的财产权利的司法的意义,故各国法律一般均把不动产登记机关当做司法机构之一”但本文认为,我国不动产和动产抵押登记仍然由工商系统来完成更为恰当,一是惯例因循的结果,二是全国工商系统已经开发了登记软件,这是司法系统不具备的优势。至于不动产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的统一性,是推行登记制度的共同要求。
动产抵押权统一登记模式的建立需要信息技术支持,否则统一登记模式只能是纸上谈兵。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已为中央登记式的统一登记制度提供了可能。如2003年8月,工商總局开始着手进行信息化建设,命名为“金信工程”。目前,工商系统已经建立了包括动产抵押系统、企业登记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等在内的信息系统。如2003年8月,工商总局开始着手进行信息化建设,命名为“金信工程”。目前,工商系统已经建立了包括动产抵押系统、企业登记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等在内的信息系统等;根据《2006年中国工商行业信息化建设与应用趋势研究报告》,从1995年国家工商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数据处理网络建设方案》开始,到2005年,工商行业的信息化建设投人5. 03亿元人民币,已经完成了“红盾信息网”、“工商行政管理内部业务网”和工商行业主干的网络建设系统。除去政策上对信息建设的支持外,系统集成方法和中间件技术使得动产抵押可以实现统一登记。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